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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保隆科技:保隆科技未来三年(2023 年-2025 年)股东回报规划2023-05-17  

                                                                   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了进一步完善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
分配政策,建立健全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增加利润分配
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积极回报股东、充分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
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22〕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要求,公司制定了《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
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规划制定的主要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
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的盈利
及现金流量状况、所处发展阶段、资金需求、本次发行、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
环境等因素,确定了公司的分红回报规划,以保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
定性。
    二、股东回报规划制定的基本原则
   1、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应严格执行《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2、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应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
事和监事的意见及诉求。
   3、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
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4、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法律许可
的其他方式,并优先考虑采取现金分配方式。
   (二)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比例
   1、现金分红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拟
进行中期现金分红的,且不送红股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中期财务报告可
以不经审计;
   (3)公司未来12个月内无重大对外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募集资金项
目除外)。
   2、现金分红的比例及时间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在满足现
金分红条件时,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并可根据实际盈利情况进
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
利润的20%,在公司现金流状况良好且不存在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的条
件下,公司应适当加大现金分红的比例。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
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
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公司董事会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结合公司在同行业的排名、竞争力、利润
率等因素论证公司所处的发展阶段。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
利润分配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3、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和比例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
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
的条件下,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红比例经董
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利润分配的审议程序
   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拟定。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措施充分听
取全体股东(尤其是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
学的投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方案。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
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2、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拟定后,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并经独立董事过半数
表决通过,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3、独立董事及公司监事会,应对董事会拟定的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发表明确
意见,并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时,公司须公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的意见。
   4、利润分配方案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审议批准后生效。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时,公司应当通过网络投票等方式为中小股
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调整机制
   (一)本规划的调整
   公司应以三年为一个周期,重新审阅公司未来三年的股东回报规划。公司
应当在总结三年以来公司股东回报规划的执行情况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本规划
第一条所列各项因素,以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
确定是否需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未来三年的股东回报规划予以调整。
   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现行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影响公司
的可持续经营,确有必要对股东回报规划进行调整的,公司可以根据本规划第
二条确定的基本原则,重新制定未来三年的股东回报规划。
   (二)本规划调整的决策机制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由董事会拟定调整方案,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并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对利润分配
政策的调整或变更的理由的充分性、合理性、审议程序的有效性以及是否符合
《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等事项发表意见。
       五、股东回报规划的实施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
施。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
行。


                                      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5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