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保隆科技:独立董事关于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5-17  

                                                           独立董事关于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
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上海保隆汽车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审慎、客观、独立的判
断,现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的
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规定,公司具备向
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
   我们一致同意上述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事
项,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对《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的独立
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
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方案设计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实际情况
及发展战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方案,并同意将本
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分项审议。


    三、对《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的独立
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预案》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我们一致同意《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的预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对《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
资规划、财务状况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实施的背景和必要性,本次发
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
和程序的合理性,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
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对《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
性分析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对项目的基本情况、项目
建设的必要性、项目建设的内容等相关事项作出了充分详细的说明,有利于投
资者对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投向进行全面了
解。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用途符合
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及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符合公司的实际情
况和发展需求,有利于落实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增强公司持续盈利能力,符
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我们一致同意《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
    六、对《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次募集资
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准确、完整的反映了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
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相关规定,公司不存
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
项报告》,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对《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
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
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出具承诺事项充分考虑了全体股东的利益,相关填补回报
措施合理、可行,相关主体为保障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出具了
承诺,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首
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
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对《关于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编织的《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充分考
虑了公司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和股东取得合理投资回报的意愿,分红政策连续、
稳定、客观、合理,有利于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有利于实现投资者利益
和公司利益的共赢。
   我们一致同意《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并同意将该议
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对《关于制定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的独立
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制定的《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
持有人会议规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
规则的相关要求,有利于规范本次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组织和行
为,界定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公
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我们一致同意《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
议规则》,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对《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
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的具体事宜和授权范围合法合规,有利于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工作高效、有序的推进和实施,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
利益。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的议案》,并同意将此议案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