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上海洗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的 法律意见书 2023 年 5 月 4-1-1 目 录 一、 本次发行的授权和批准...................................................................................... 8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9 三、 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9 四、 发行人的设立.................................................................................................... 13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13 六、 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13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15 八、 发行人的业务.................................................................................................... 15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7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21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25 十二、 发行人报告期内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26 十三、 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26 十四、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26 十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27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 28 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29 十八、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30 十九、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31 二十、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31 二十一、 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33 二十二、 结论意见.................................................................................................... 34 4-1-2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洗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洗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洗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发行人)委托,担任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 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 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 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 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相关事项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对 本次发行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1-3 引 言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依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法律业 务执业规则》等有关规定,编制和落实了查验计划,亲自收集证据材料,查阅了 按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在发行人保证提供了 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发行人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 料、确认函或证明,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包括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 复印材料、扫描资料、照片资料、截屏资料,无论该等资料是通过电子邮件、移 动硬盘传输、项目工作网盘或开放内部文件系统访问权限等各互联网传输和接收 等方式所获取的)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 误导之处,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扫描资料、照片资料、截屏资料与 其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署、印章是真实 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律程序,获得合法授权;所有的口头陈述 和说明均与事实一致的基础上,本所独立、客观、公正地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 则,合理、充分地运用了面谈、书面审查、实地调查、查询和函证、计算和复核 等方式进行了查验,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 本所按照《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的要求,独立、客观、公正地就业务事 项是否与法律相关、是否应当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注意义务作出了分析、判断。 对需要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注意义务的事项,本所拟定了履行义务的具体方式、 手段和措施,并逐一落实;对其他业务事项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本所 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 资信评估机构、公证机构等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按照前述原则履行必要的注意 义务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对于不是从前述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经核 查和验证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本所对于从前述机构抄录、复制的材料, 经相关机构确认,并按照前述原则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 依据;未取得相关机构确认的,对相关内容进行核查和验证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 的依据。从不同来源获取的证据材料或者通过不同查验方式获取的证据材料,对 同一事项所证明的结论不一致的,本所追加了必要的程序作进一步查证。 4-1-4 在本法律意见书和《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洗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中, 本所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 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及境外法律事项发表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 告及境外法律意见的某些数据和结论进行引述时,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 该等引述并不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 保证。本所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的适当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作为发行人申 请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发行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或《律师工作报告》 的相关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左栏中的术语或简称对应右栏 中的含义或全称: 本所/金杜 指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发行人/公司/上海洗 指 上海洗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霸 洗霸有限 指 上海洗霸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前身 ECH WATER TREATMENT TECHNOLOGY (UK) 上海洗霸英国 指 LIMITED,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微喂苍穹(上海)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参股 微喂苍穹 指 企业 宝汇环科 指 上海宝汇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参股企业 嘉兴致君君宜二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 君宜二期 指 行人参股企业 申能新能源 指 海南申能新能源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参股企业 旦元新材料 指 上海旦元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参股企业 4-1-5 银万全盈 17 号私募 浙江银万斯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银万全盈 17 号私 指 证券投资基金 募证券投资基金 添橙添利五号私募 上海添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添橙添利五号私募证 指 证券投资基金 券投资基金 上海承续 指 上海承续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上海汇续 指 上海汇续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英国律师 CRUICKSHANK LIMITED 于 2023 年 4 月 《英国法律意见书》 指 20 日出具的关于上海洗霸英国的法律意见书 A股 指 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 根据发行人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本次发行/本次向特 指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及其不时的修订,发 定对象发行 行人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除特 中国境内 指 别说明外,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 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登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指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众华 指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发行人报告期内各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包括 众华于 2021 年 4 月 21 日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 报告期内各年度《内 告》(众会字(2021)第 03156 号),于 2022 年 4 月 25 指 部控制审计报告》 日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众会字(2022)第 03154 号),以及于 2023 年 2 月 27 日出具的《内部 控制审计报告》(众会字(2023)第 01194 号) 发行人报告期内各年度《审计报告》,包括众华于 2021 年 4 月 21 日出具的 2020 年度《审计报告》(众会字 报告期内各年度《审 (2021)第 03154 号),于 2022 年 4 月 25 日出具的 2021 指 计报告》 年度《审计报告》(众会字(2022)第 02653 号),以及 于 2023 年 2 月 27 日出具的 2022 年度《审计报告》 (众会字(2023)第 01192 号) 众华于 2023 年 2 月 27 日出具的 2022 年度《审计报 《审计报告》 指 告》(众会字(2023)第 01192 号)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洗霸科技股份有 《律师工作报告》 指 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洗霸科技股份有 本法律意见书 指 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4-1-6 《证券法律业务管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 指 理办法》 监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 41 号) 《证券法律业务执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中 指 业规则》 国证监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2010〕33 号)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2 月修订) 《上海洗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不时修订的 《公司章程》 指 版本 《股东大会议事规 指 《上海洗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 指 《上海洗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监事会议事规则》 指 《上海洗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关联交易决策制 指 《上海洗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度》 《募集资金管理制 指 《上海洗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度》 《向特定对象发行 指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 股票预案》 报告期 指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 元 指 如无特殊说明,指人民币元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4-1-7 正 文 一、 本次发行的授权和批准 (一) 发行人董事会的授权和批准 2023 年 1 月 17 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与 本次发行事宜相关的议案。 因中国证监会发布了《管理办法》等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的相关规 章及规范性文件,2023 年 4 月 17 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 2023 年度向 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 用情况报告的说明的议案》《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 的可行性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有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 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设立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 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的议案》《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3 年-2025 年)股东分 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 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的议案》《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并修订章 程的议案》《关于公司非经常性损益的专项审核报告的议案》《关于 2021 年度、 2022 年度非经常性损益披露差错更正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3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对本次发行部分议案进行了调整。 (二) 发行人股东大会的授权和批准 2023 年 2 月 7 日,发行人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与 本次发行事宜相关的议案。 4-1-8 因中国证监会发布了《管理办法》等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的相关规 章及规范性文件,2023 年 5 月 4 日,发行人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 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 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说明的议案》《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 使用的可行性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有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 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公司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设立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的议案》《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 年)股东回 报规划>的议案》《关于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 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的议案》《关于公司非经常性损益的专项审核报告的议案》 等议案,对本次发行部分议案进行了调整。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获得发行人内部的批准及授权;本 次发行尚待上交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工商登记档案资料、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 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下同)查 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系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应予终止的 情形,发行人具有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三、 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本所律师对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发行人本次发行应满足的实质条件逐项作了审查,本所认 为: 4-1-9 (一) 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为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值一元,每一股份具有同等 权利;每股的发行条件和发行价格相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 (二) 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发行人本次发行系向特定对象发行普通股股份,没有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 变相公开方式实施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第三款之规定。 (三) 本次发行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本次发行的对象 根据《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及发行人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 议,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 35 名的特定对象,包括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机构投资者、自然人等。最终发行对象将由发行人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本 次发行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所规定的条件,根据询价结果与本次发行 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国家法律、法规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有新 的规定,发行人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 2、本次发行的定价安排 根据《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及发行人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 议,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 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 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 易日股票交易总量)。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将对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最终发行价 格由发行人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获得中国 4-1-10 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的同意注册后,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则,与主承销商协商 确定,符合《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 3、本次发行的限售期 根据《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及发行人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 议,本次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发行 A 股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内 不得转让,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减持还需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管 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 4、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用途 根据《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以及发行人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70,00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 金净额拟投资于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研发基地建设项目以及补充流动资金。本次 发行的募集资金的使用不涉及持有财务性投资,亦不涉及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 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的实施不会导致发 行人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 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发行人生产经营的独立性,符合《管 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及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5、本次发行对发行人控制权的影响 根据发行人 2023 年第一季度报告以及中登公司出具的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的股东名册,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王炜、翁晖岚夫妇及其一致行动人银万 全盈 17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上海承续、添橙添利五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上 海汇续合计控制发行人 51.62%的股份。本次发行前,王炜、翁晖岚夫妇为发行 人的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完成后,王炜、翁晖岚夫妇仍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发行人控制权发生变化,符合《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 6、发行人的规范运行 4-1-11 根据发行人报告期内各年度《审计报告》,2020 年-2022 年年度报告以及 2023 年第一季度报告,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个人信 用报告、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出具的《人员诚信信息报告》,本所律师对发行 人财务总监的访谈确认以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信用中国网站 (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下同)、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 查 询 平 台 ( http://zxgk.court.gov.cn/shixin/ , 下 同 ) 、 中 国 执 行 信 息 公 开 网 ( http://zxgk.court.gov.cn/zhixing/ , 下 同 ) 、 中 国 裁 判 文 书 网 (http://www.court.gov.cn/zgcpwsw/,下同)、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 (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下同)、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等网站 进行查询,发行人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如下情形: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 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 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 的除外; (3)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 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 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 行为。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发行人具备实施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4-1-12 四、 发行人的设立 (一) 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及方式 本所认为,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等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得到有权部门的批准。 (二) 发行人设立过程中所签订的改制重组文件 本所认为,发行人发起人签署的《发起人协议》符合当时有关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因此导致发行人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纠纷的法律障碍。 (三) 发行人设立过程中有关资产审计、评估、验资的事项 本所认为,洗霸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过程中已履行了必要的审计、 评估、验资程序,符合当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 发行人创立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 本所认为,发行人创立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符合当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定期和临时性报告、发行 人内部规章制度、发行人报告期内各年度《审计报告》、报告期内各年度《内部 控制审计报告》、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及其他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认为, 发行人业务独立、资产完整独立,人员、机构、财务独立,具有面向市场自主经 营的能力,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于上市公司独立 性的要求。 六、 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4-1-13 (一) 发行人的主要股东 根据发行人 2023 年第一季度报告以及中登公司提供的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的股东名册,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为 王炜。 (二)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根据中登公司出具的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的股东名册以及发行人 2023 年 第一季度报告,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王炜、翁晖岚夫妇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 人,王炜、翁晖岚夫妇及其一致行动人银万全盈 17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1、上海 承续、添橙添利五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2、上海汇续合计持有发行人 51.62%的股 份。 (三) 发行人的前十大股东 根据发行人 2023 年第一季度报告以及中登公司出具的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的股东名册,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的前十大股东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王炜 73,208,662 42.00 2 翁晖岚 7,607,561 4.36 3 银万全盈 17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3,458,000 1.98 4 上海承续 3,317,693 1.90 5 徐爱东 1,564,762 0.90 6 添橙添利五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1,495,000 0.86 7 上海汇续 888,633 0.51 上海南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南土资产 8 852,960 0.49 诚品七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9 李宗慧 852,605 0.49 1 根据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出具的《基金投资人持有份额数据》,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王炜持有银万全盈 17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97.82%份额,王羽旸持有银万全盈 17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 金 2.18%份额。 2 根据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出具的《份额持有证明》,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银万全 盈 17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持有添橙添利五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100%份额。 4-1-14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0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56,131 0.38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历次股本变动 均已依法履行了公司内部决策程序,并依法履行了相关变更登记程序,发行人历 次股本演变合法、合规、有效。 根据相关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发行人的公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 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炜累计质押股份 17,232,750 股,占其所持发行人股份的比例为 23.54%,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9.89%。发行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大比例质押所持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八、 发行人的业务 (一) 发行人的经营范围 根据发行人《公司章程》、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 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经营范围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 (二) 生产经营资质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业务资质、许可及备案登记文件、重大合同、相关主 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拥有与其 主营业务相关的主要资质和许可,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的主要业务资质情况详 见《律师工作报告》“附件一: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持有的主要业务许可 /备案文件”,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的其他资质或认证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 “附件二: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持有的其他资质/认证文件”。 (三) 境外业务 4-1-15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上海洗霸英国的注册登记文件、《英国法律意见书》及发 行人的说明文件,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境外经营主体为上海洗霸英 国。上海洗霸英国为发行人全资子公司,其主营业务为无害废弃物的处理和处置、 香水和化妆品批发、药品批发、非专门性批发贸易。上海洗霸英国的具体情况详 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部分之“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之“(六)发行人的 控股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四)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根据《募集说明书》、发行人报告期内各年度《审计报告》、2020 年-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第一季度报告、重大合同、业务资质文件、主要客户与供应 商的访谈说明文件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主营业 务为水处理服务,是以化学技术为基础,以定制化的复配水处理特种化学品(国 内行业常称为水处理药剂,国际上通常称为水处理特种化学品)为手段,为客户 提供专业的水处理服务。按产品或服务的类型分,公司水处理服务可分为化学品 销售与服务、水处理系统运行管理、水处理设备销售与安装和水处理设备集成。 除水处理服务外,公司还提供风管清洗消毒等技术服务。同时,公司依托在化工、 化学、材料等领域的专业人才以及与外部科研机构的合作,逐步开展了以固态电 解质研发、生产和销售为代表的新能源新材料相关业务,目前已完成多批次生产 和送样,但暂未形成规模化收入。 根据发行人报告期内各年度《审计报告》、2020 年-2022 年年度报告及 2023 年第一季度报告,2020 年、2021 年、2022 年以及 2023 年 1-3 月,发行人主营业 务收入分别为 52,869.16 万元、55,829.30 万元、60,489.77 万元、11,726.17 万元, 主营业务收入分别占发行人同期营业收入的比例为 99.74%、99.71%、99.99%、 99.86%,发行人的营业收入主要来自于主营业务收入。本所认为,发行人的主营 业务突出。 (五)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变更情况 4-1-16 根据发行人报告期内各年度《审计报告》、2020 年-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第一季度报告、重大合同、业务资质文件、主要客户与供应商的访谈说明文件 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主营业务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今未发生重大变更。 (六) 发行人的持续经营 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报告期内定期报告以及 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董事会秘书的访谈确认以及登录国家企业 信息公示系统、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发行人的相关公示信息,截至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也不存在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的法律障 碍。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 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 根据《公司法》《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等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 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包括: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王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王炜、翁晖岚为发行人 的实际控制人,王炜、翁晖岚及其一致行动人银万全盈 17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上海承续、添橙添利五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上海汇续合计持有发行人 51.62% 的股份。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部分之“六、 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之“(二)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4-1-17 2、其他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 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除控股股东王炜外,不存在其他持有发行人 5%以 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3、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 发行人控股子公司的信息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部分之“十、发行人的 主要财产”之“(六)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4、发行人的参股企业 发行人的参股企业包括微喂苍穹、宝汇环科、君宜二期、申能新能源、旦元 新材料。 5、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系密切家庭成员直接或间接控制或 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根据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填写的调查表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系 密切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施加重大影响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 行人及其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部分之“九、关联交 易及同业竞争”之“(一)关联方情况”之“5.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系密切家庭成员直接或间接控制或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6、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部 分之“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 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 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4-1-18 7、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或间接 控制或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根据相关人员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本 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律师工作报告》正文部分之“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 争”之“(一)关联方情况”之“5.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系密切 家庭成员直接或间接控制或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所披露情形外,发行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施加重大影 响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详见《律 师工作报告》正文部分之“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之“(一)关联方情况” 之“7.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或间接控 制或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8、其他关联方 除上述关联方外,发行人的其他关联方还包括报告期内与发行人曾经存在关 联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发 行人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发行人利益对其倾斜的,或者在交易发生之日前 12 个月内,或相关交易协议生效或安排实施后 12 个月内,视同发行人的关联方, 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部分之“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之“(一)关联 方情况”之“8. 其他关联方”。 (二) 发行人与关联方的重大关联交易 根据报告期内各年度《审计报告》、发行人报告期内相关公告及会议文件, 发行人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情况包括向关联方出售商品/提供劳务、向关联 方租赁房屋、与关联方共同投资、关键管理人员薪酬、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等, 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部分之“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之“(二) 重大关联交易”。 根据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定期报告及临时公告文件、董事会及股东大会会议文 件及总经理办公会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关联交易均已经发行人总经理 4-1-19 办公会、董事会和/或股东大会审议,审议时,关联董事和/或关联股东均回避表 决,独立董事亦就关联交易发表了意见,认为上述关联交易符合发行人和全体股 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的上述关联交易已经按照《上市规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履行了必要的审批 和披露程序。 (三) 关联交易的公允决策程序 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章程》《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对关联交易有关事 项作出了明确规定,对关联担保、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及表决程序、关联交易表 决及回避制度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确立了关联股东和关联董事在股东大会或董 事会审议与其相关的关联交易时的回避制度。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已确立了关联交易的公允决策程序,符合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对关联交易进行了充分 的披露,无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四) 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为了规范关联交易,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出具《关于规范和减 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五) 同业竞争 根据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定期公告、发行人的说明、相关承诺文件,发行人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调查表,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主体 的工商内档文件、私募基金合同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与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且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已出具《关于同业竞争事项的承诺函》。 4-1-20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 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根据发行人 2023 年第一季度报告,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拥有账 面价值合计为 2,109.14 万元的机器设备;账面价值合计为 517.27 万元的运输工 具;账面价值合计为 553.72 万元的实验设备;账面价值合计为 170.46 万元的办 公设备。 (二) 不动产权 1. 土地使用权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不动产登记簿查询记录及本所律师对相关权利证明文件 的核查,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拥有中国境内生产 经营相关的土地使用权证共计 2 张,详见《律师工作报告》“附件三:发行人及 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不动产权情况”。 2. 房屋所有权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不动产登记簿查询记录及本所律师对相关权利证明文件 的核查,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拥有中国境内生产 经营相关的房屋所有权证共计 4 张,详见《律师工作报告》“附件三:发行人及 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不动产权情况”。 3. 不动产权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不动产登记簿查询记录及本所律师对相关权利证明文件 的核查,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拥有中国境内生产 经营相关的不动产权证书共计 5 张,详见《律师工作报告》“附件三:发行人及 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不动产权情况”。 4-1-21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不动产权证等物业权属 文件,定期/临时公告及其他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 公司拥有的该等权属证明文件合法、有效;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财 产不存在重大产权纠纷或潜在的产权纠纷。 (三) 租赁物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租赁合同、出租方房屋权属证明及相关说明文件,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对外承租的与研发、生产经营、 办公相关的房屋共有 9 处,建筑面积共计 14706.67 平方米,具体情况详见《律 师工作报告》“附件四: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的租赁物业”。 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租赁物业中存在的租赁瑕疵情况详见《律师工作 报告》正文部分之“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之“(三)租赁物业”。本所认为, 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租赁物业中存在的前述租赁瑕疵情形不会对发行人 的持续经营及本次发行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四) 知识产权 1、注册商标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注册商标权属证书、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商标档案、发 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中国商标网 (http://wcjs.sbj.cnipa.gov.cn),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 拥有的境内注册商标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附件五: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 司在中国境内取得的注册商标”。 根据《英国法律意见书》,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 已取得 1 项中国境外注册商标,具体情况如下: 4-1-22 申请号/注册 权利人 国际分类 商标 注册日期 有效期至 注册地 号 上海洗 UK00003486 3, 5 2020/5/2 2030/5/2 英国 霸英国 228 2、专利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专利证书、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查档文件、发行人 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网站 (http://cpquery.cnipa.gov.cn/),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 司取得的专利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附件六: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取得 的专利”。 3、软件著作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软件著作权证书以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 国版权保护中心网站(http://www.ccopyright.com.cn,下同),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软件著作权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附 件七: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取得的软件著作权”。 4、作品著作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作品著作权证书以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 国版权保护中心网站,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拥有 的作品著作权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附件八: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取得 的作品著作权”。 5、主要域名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域名注册证书、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工信部 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http://beian.miit.gov.cn),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发 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已注册并备案的主要域名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部 分之“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之“(五)知识产权”之“5、主要域名”。 4-1-23 (五) 在建工程 根据发行人 2023 年第一季度报告,以及发行人的说明,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的在建工程余额为 13,423,298.59 元,主要包括在建厂房及设备。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环保公司位于上海市嘉定区马陆 镇 6 街坊 6/21 的“上海洗霸嘉定总部园区项目”已履行备案并取得《上海市企 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明》(国家代码:2108-310114-04-01-402465),并已取得《不 动产权证书》(沪(2021)嘉字不动产权第 048640 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证 》 ( 沪 嘉 建 (2023)FA310114202300 ) 、 《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许 可 证 》 (310114202211230401)。 (六) 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1. 境内控股子公司及分支机构 根据发行人 2022 年年度报告、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 20 家境内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 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拥有 8 家分支机构。该等控股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 基本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附件九:发行人的境内控股子公司及其分支机 构”。 2. 境外控股子公司 根据发行人 2022 年年度报告、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 1 家境外控股子公司。 根据上海洗霸英国的注册证明书、公司章程,以及《英国法律意见书》,上 海洗霸英国系根据英国法律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其基本情况详见《律师 工作报告》正文部分之“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之“(六)发行人的控股子公 司及其分支机构”。 4-1-24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 重大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合同及订单、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的重大合同包括销售合同、采购合同、银行授信 及借款合同。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部分之“十一、发行人的重大 债权债务”之“(一)重大合同”。 经核查,上述适用中国境内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合同 中,其内容不存在违反中国境内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形,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合同的履行不存在未决的重大法律风险。 (二) 侵权之债 根据发行人的信用报告、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在地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 合规证明文件、人民法院官方网站公布的开庭公告及其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核查, 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 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三) 发行人和关联方的重大债权债务及相互担保情况 根据报告期内各年度《审计报告》和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核查,本所认为,除 《律师工作报告》正文部分之“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所述关联交易外,发 行人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也不 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四) 其他应收款及其他应付款 根据发行人 2023 年第一季度报告、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明细、相关交 易文件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财务总监的访谈确认,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发行 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其他应收款账面余额为 17,632,824.55 元,其他应收款主要 4-1-25 由投标保证金、租赁保证金等构成;发行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其他应付款账面余 额为 5,249,142.48 元,主要由未付费用、经营暂收款、保证金等构成。 经查验,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其他应付款 项均系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该等其他应收、其他应付款项合法、有效。 十二、 发行人报告期内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定期及临时性公告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 告期内未实施需要提交中国证监会审核的重大资产重组行为,也不存在《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所规定的重大购买或出售资产的情况。 十三、 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经核查,本所认为,除《律师工作报告》已披露情形外,发行人报告期内的 《公司章程》修改已履行相关变更程序;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的内容 符合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之规定。 十四、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 发行人的组织结构 经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已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了股东大会、董 事会和监事会的法人治理结构,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二)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经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 事会议事规则》系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1-26 (三) 发行人报告期内召开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会议资料及说明,本所认为,除《律师工作报告》已披露 情形外,发行人自 2020 年以来召开的历次股东大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及监事会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会议所议事项、会议决议的签署均符合《公司法》《公 司章程》的规定,合法、合规、真实、有效;上述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历次授权或 重大决策等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一) 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有董事 7 名(其中独立董事 3 名)、监事 3 名 (其中职工代表监事 1 名)、总经理 1 名、副总经理 6 名、董事会秘书、财务总 监,发行人的董事、监事每届任期为 3 年。 发行人现任董事 7 名,包括王炜(董事长)、王羽旸、尹小梅、邹帅文、肖 莹、董滨、陆豪杰,其中,肖莹、董滨、陆豪杰为独立董事。 发行人现任监事 3 名,包括吴蕾、戴帆、丁国栋,其中,丁国栋为职工代表 监事。 发行人现任高级管理人员为王炜(总经理)、尹小梅(副总经理)、邹帅文 (副总经理)、顾新(副总经理)、肖丙雁(副总经理)、廖云峰(副总经理)、 王善炯(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高琪(财务总监)。 (二)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 本所认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经法定程序选举或者聘任 产生,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 职条件,具备相应任职资格。 (三) 发行人报告期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 4-1-27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报告期内未发生重大变 化,历次变更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并且已经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报告期 内的历次变更合法、有效。 (四) 发行人的独立董事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选举肖莹、董滨、陆豪杰 为独立董事,不低于发行人董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本所认为,发行人独立 董事的选举、任职资格及职权范围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 (一) 发行人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 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和 计税依据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部分之“十六、发行人的税务”之“(一) 发行人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认 为,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执行的该等税种、税率符 合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税收优惠 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在报告期内享受的主要税收优惠情况详见《律师 工作报告》正文部分之“十六、发行人的税务”之“(二)发行人以及控股子公 司的税收优惠”。 根据发行人 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第一季度报告、报告期内各年度《审 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检索相关税收主管部门官方网站,本所认为,发行人及 其控股子公司享受的该等税收优惠政策合法、合规。 4-1-28 (三)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政府补助 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计入当期损益的补贴金额在 100 万元 以上的主要政府补助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部分之“十六、发行人的税 务”之“(三)发行人以及控股子公司的政府补助”。 根据该等补贴依据文件、银行收款凭证以及部分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确 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其境内境内控股子公司享受的该等财 政补贴真实、有效。 (四)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纳税情况 根据报告期内各年度《审计报告》、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所在地税收 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英国法律意见书》及发行人的说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 检索相关税收主管部门官方网站,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不 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税务主管部门给予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 环境保护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相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网站,本所认为, 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 性文件而构成刑事犯罪、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社会影响恶劣等情 形的重大违法行为。 (二) 质量和技术监督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所在地质量和技术监督主管 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所在地质量和技 术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本所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有关质量和技术 4-1-29 监督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对其持续经营构成重 大不利影响的处罚的情形。 十八、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一) 发行人募集资金用途 经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备案文件 等相关资料,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在发行人子公司依法取得 上述募集资金用途所需之项目用地的前提下,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用途符 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 经核查,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已签署国有建设用 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证书正在办理中,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 发行人全资子公司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不存在实质性障碍;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募 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包括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 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产生 同业竞争或影响发行人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二)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的规定:前次募集 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对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未满五个会计年度的历次募集 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进行说明,一般以年度末作为报告出具基准日,如截止最近一 期末募集资金使用发生实质性变化,发行人也可提供截止最近一期末经鉴证的前 募报告。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上海洗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 复》(证监许可[2017]691 号)核准,发行人向社会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股票 1,843 万股,每股面值 1.00 元,发行价格为每股 17.35 元,募集资 4-1-30 金总额为 31,976.05 万元。众华已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审验,并于 2017 年 5 月 24 日出具众会字[2017]第 4817 号《验资报告》予以确认。 鉴于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已满五个会计年度,且最近五个会计 年度不存在通过配股、增发、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方式募集资金的情况,因此发行 人本次发行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三)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15 年 4 月 25 日,发行人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募集资金管 理制度》,建立了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将存放于 董事会设立的专项账户。 十九、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经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与主营业务一致,符合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十、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1、重大诉讼、仲裁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的定期和临时性公告文件,并经本所律师在中国 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查询,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 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诉讼或仲裁标的超过 100 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 2、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所在地各行政主管部门出具 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网站,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 子公司不存在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况。 4-1-31 但是,发行人于报告期内收到上交所口头警示一次,具体情况如下: 发行人于 2023 年 1 月 28 日在公众号发文,发行人试产的锂离子电池固态电 解质粉体先进材料相关产品的合作研究取得进展,处于吨级至拾吨级/年工业化 标准产线阶段,并与某天津公司达成供货事项。信息发布后公司股价连续三天涨 停,发行人于 1 月 31 日发布异动公告、2 月 1 日发布风险提示公告,说明上述 产品实际情况,提示对公司业绩不构成影响,以及可能面临的技术迭代、环境变 化等风险。 发行人对上述内容的风险提示不充分,可能对投资者产生误导。上交所上市 公司监管部针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操作违规情况,于 2023 年 3 月 3 日对发行人和 董事会秘书给予口头警示。 发行人收到口头警示后高度重视,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认真学习上市规则, 并持续关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规定。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未来发行人也将继 续加强相关人员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不断提升合规意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确保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杜绝类似情况的出现。 除上述已披露情形外,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 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的情况。 (二) 发行人主要股东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填写的调查表及其提供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个人信用报告、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出具的《人员诚信信息报告》,以及发行 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等 网站查询,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可能对 本次发行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三) 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4-1-32 根据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填写的调查表及其提供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个人 信用报告、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出具的《人员诚信信息报告》,以及发行人的 说明、发行人的定期和临时性公告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不存在可能对本次发行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尚未 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二十一、 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一) 财务性投资 1. 发行人财务性投资的基本情况 根据《募集说明书》、报告期内各年度《审计报告》、2020-2022 年度报告、 2023 年第一季度报告、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以及发行人的说明,以及本所律 师对发行人财务总监的访谈确认,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不存在金额较 大的财务性投资情况。 2. 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今,发行人不存在实施或拟实 施的财务性投资 根据《募集说明书》、报告期内各年度《审计报告》、2020-2022 年年度报 告、2023 年第一季度报告、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以及发行人的说明,以及本所 律师对发行人财务总监的访谈确认,发行人于 2023 年 1 月 17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 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自本次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 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实施或拟实施财务性投资的情况。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 务性投资情况;自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不存在实施或拟实施财务性投资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 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 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第一条的相关 要求。 4-1-33 (二) 类金融业务 发行人的经营范围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部分之“八、发行人的业务” 之“(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部分之“八、发行人的业务” 之“(四)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最近一年及一期不存 在从事类金融业务的情况。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主 营业务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营业务突出,最近一年及一期不存在从事类 金融业务的情况。 二十二、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为依法设立、合法存续的上市公司,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中关于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的各项条件。发行人本次发行已获得发行人内部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发行尚 待上交所审核通过并报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章页) 4-1-34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洗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 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徐 辉 杨振华 王安荣 单位负责人: 王 玲 年 月 日 4-1-35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上海洗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023 年 7 月 4-1-36 目 录 一、《问询函》第 1 题................................................................................................ 40 4-1-37 致:上海洗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洗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发行人)委托,担任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 行)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 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 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 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已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事宜 于 2023 年 5 月 15 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洗霸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及《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洗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 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于 2023 年 6 月 6 日出具的上证上审(再融资)[2023]382 号《关于上海洗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 (以下简称《问询函》)的要求,对发行人与本次发行的相关情况进行补充核查, 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本所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不可 分割的组成部分。本所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 提、假设和有关用语释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除非文中另有所指,《法 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有关释义或简称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 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 4-1-38 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本所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 项及境外法律事项发表意见,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 资产评估报告及境外法律意见的某些数据和结论进行引述时,已履行了必要的注 意义务,但该等引述并不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 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的适当资格。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 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 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现根据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有 关规定以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相关事项进行 了充分的核查验证,现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4-1-39 正 文 一、 《问询函》第 1 题 根据申报材料,1)“生产基地项目”达产后,公司将具备年产 2 万吨水处 理药剂、5,500 台水处理设备及 50 吨固态电解质的生产能力。2)“研发基地建 设项目”建成后,将支持公司水处理产品及服务领域及新能源领域的研发工作。 3)公司现有主营业务为水处理服务,通过本次募投项目,公司正式布局新能源 先进材料市场,拓展新的业务领域。4)本次募投项目的环评手续均在办理中。 请发行人说明:(1)本次募投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实施本次募投 项目的主要考虑,公司主营业务及本次募投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2) 结合公司固态电解质相关业务的行业发展情况、开展背景、研发投入及进展或成 果、产品种类及量产情况、收入规模、主要客户情况等,论证相关募集资金是否 投向主业;(3)公司是否具备本次募投项目实施所需的核心技术、工艺或相关 技术、人员储备,本次募投项目实施所需的资质、许可、审批等的取得情况,本 次募投项目实施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4)公司现有及已规划的募投项目相 关产品产能及利用率、产销率,结合产品技术先进性、对应市场空间、公司市场 占有率、客户验证或在手订单等情况,分析本次新增产能的合理性及具体产能消 化措施,是否存在产能消化风险;(5)研发基地建设项目拟开展的研发项目、 技术可行性、研发预算及时间安排、目前研发投入及进展、预计取得的研发成果, 结合上述内容及公司目前研发场地、研发设备等的利用情况,进一步说明本项目 实施的必要性。 请保荐机构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发行人律师对问题(2)进行核查 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2)结合公司固态电解质相关业务的行业发展情况、开展背景、研发投入 及进展或成果、产品种类及量产情况、收入规模、主要客户情况等,论证相关募 集资金是否投向主业 4-1-40 (一) 公司固态电解质相关业务的行业发展情况、开展背景 1、固态电解质行业发展情况 根据东吴证券研究所、中信证券研究部、中邮证券研究所、东方财富证券研 究所等机构出具的行业研究报告,作为清洁能源的代表,锂离子电池由于其高比 能量/功率、环境友好以及使用寿命长等特点,成为最具竞争力的电化学储能器件 之一。目前,锂离子电池在便携式电子设备和电动汽车等多个领域上已经得到广 泛应用。但是,基于氧化物正极与石墨负极的传统锂离子电池的能量密度越来越 接近其理论上限,同时,由于采用有机液态电解液,锂离子电池在充放电过程中 不可避免地发生副反应,以及电池循环过程中电解液挥发、泄漏等现象均会导致 电池容量的不可逆衰减,影响锂离子电池的使用寿命。此外,由有机易燃电解液 引起的安全问题,引发民众对锂离子电池安全性的担忧,尤其在一些关键行业, 如航空航天、电动汽车、储能电网、军事、关键数据中心建设等领域,电池的安 全性显得至关重要。采用固态电解质取代液态有机电解液的固态电池,有望同时 解决传统锂离子电池面临的能量密度较低、循环寿命有限以及安全性等问题,符 合未来锂电池行业发展的趋势,是电动汽车和规模化储能的理想电源,具备非常 广阔的应用前景。 虽然固态电池相较于液态锂电池具有诸多优势,但是全固态电池工艺与装备 并不成熟,仍处于研发及产品验证阶段,尚存在锂离子电导率低、电子导电率高、 固固界面难以解决、循环寿命差、倍率性能差、成本高昂等问题。液态锂电池向 固态电池发展仍需历经多个阶段,其进程如下图所示: 资料来源:《卫蓝新能源—固态电池的开发现状及应用思考》,中邮证券研究所 4-1-41 固态电解质为固态电池的关键核心材料,是实现锂离子电池高安全性、高能 量密度、长循环寿命和快速充电性能的关键。目前欧美日韩等发达国家的政府、 各大车企和头部电池厂商均在积极倡导和布局固态/半固态锂电池。相比液态锂 电池,固态/半固态锂电池是将电解质从液态逐步转变为固态/固液混合电解质, 逐步取消隔膜,实现低成本生产软包电池与大规模量产安全动力电池,使锂电池 在安全性、低温可靠性、高能量密度、快速充电等方面实现突破性提升,兼具高 能量密度和高安全性优势,能量密度可突破 500Wh/kg,全固态锂离子电池甚至 可以达到更高的能量密度。 根据电解质的种类,固态电解质可分为聚合物、硫化物及氧化物三条主要技 术路线,三种技术路线的对比情况如下: 技术路线 聚合物 氧化物 硫化物 PEO固态聚合物(聚醚 LiPON型,钙钛矿型(LLTO)、反 THIO-LISICON 型 、 类),聚碳酸醋聚酷胺 钙钛矿型(LOC/Li3OCl)、石榴石 材料 LiGPS、LiSnPSLiSiPS、Li- 类、聚烷氧基,聚丙烯 型(LLZO/LLZTO)、快离子导体型 酸酷等 aegyrodite等 (LATP/LZG Li14Zn(GeO4)4)等 离子电导率 10-7-10-5S/cm(室温) 10-6-10-3S/cm(室温) 10-3-10-2S/cm(室温) 机械性能好、易大规模 原材料丰富,电化学氧化电位高, 优点 制备薄膜,长期运行稳 机械、电化学稳定性好,循环性能 电导率最高,晶界阻力低 定性好 好,成本适中 电化学稳定窗口较窄,易 常温下离子电导率低, 缺点 界面接触较差,电导率低于硫化物 与锂离子反应,界面稳定 电化学窗口窄 性差 聚合物体系以欧美企 国内企业较多选择氧化物路线,非 日韩企业较多选择硫化物 业为主:博世/Seeo、亚 LiPON 型 已 尝 试 打 开 消 费 电 子 市 路线,性能好且适配全固 琛 PEM 、 Ionic 场:清陶能源、卫蓝新能源、赣锋锂 态电池,但同时研究难度 Materials、Medtronic、 布局企业 业、辉能科技、上海洗霸、金龙羽、 也较大:宁德时代、中科 Solidenergy 、 TDK 、 NGK Insulators 、 Fujitsu 、 院物理所、出光兴产、丰 SolidPower、batScap及 BlueSolutions/Bollore Murata 、 Hitachi 、 Toshiba 田三星、松下、LG化学、 等 Ouantumscape及Dyson/Sakti3等 村田、日立、PolyPlus等 资料来源:东吴证券研究所、中信证券研究所 整体看,氧化物体系固态电解质制备难度适中,较多新进入者和国内企业选 取此技术路线。根据公司的说明,公司采用的技术路线为氧化物下的石榴石型 (LLZO/LLZTO)固态电解质技术路线。 4-1-42 根据 Solid-State Battery Roadmap 2035+(D. Wu, F. Wu,2022)等相关研究, 以及产业链调研,2023 年开始有较多的电池厂、研究机构进行固态电池产品验 证,在 2023-2024 年有望率先应用于自动导引运输车(AGV)、军工航天、医疗 等价格敏感度较低、安全性能要求较高的领域,2025 年之后随着技术进步开始 应用于核心领域储能、无人机、消费电子等领域,2026 年之后逐步应用于高端新 能源车型及寒冷地区,2027 年后随着成本下降开始大规模应用于新能源车、储 能等领域。 固态电解质作为液态锂电池向固态锂电池转变的基础和关键核心材料,在固 态电池梯次渗透和逐步产业化过程中,开展研发活动的科研机构、电池厂商、电 池材料企业和新能源汽车厂商等均需运用固态电解质进行相关学术研究、性能测 试、产品模拟验证和配件开发等基础技术工作,以推动固态电池的学术研究和产 业化技术革新,因此其规模化应用将早于固态电池的全面产业化,预期将在 2024 年初步应用于半固态电池领域,在 2025-2030 年逐步实现规模化应用。 2、公司固态电解质相关业务的开展背景 (1)公司在特种化学品领域具有技术和人员储备 根据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和说明,公司自成立以来持续深耕于水处理特种化 学品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特种化学品配方和制备工艺的核心技术,形成了数十项 水处理领域特种化学品配方和制备的专利技术;拥有众多化学、化工、材料等领 域的专业人才,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王炜博士在化学化工领域具有深厚的技术积 累。 基于上述在特种化学品领域的技术和人员积累,公司研发团队关注并持续跟 进新能源先进材料领域的技术发展。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成立先进材料事业部, 聚焦于以固态电解质为代表的新能源先进材料领域的研发工作。 (2)固态电解质业务是公司未来战略发展规划的重要方向 根据《募集说明书》、公司相关年度报告和公司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对公 司总经理的访谈确认,结合国家关于双碳、环保的重大战略规划,公司制定了“双 4-1-43 战场”战略规划,其中第一战场包括三大赛道:第一赛道为健康环境技术服务(主 要是水处理相关业务),第二赛道健康生活技术服务(主要是空间消毒相关业务), 第三赛道为碳科学技术服务(主要是“双碳”相关业务);第二战场主要面向新 能源、新材料、新工艺领域开拓业务,形成公司发展第二增长曲线。固态电解质 先进材料业务是公司落实第二战场战略规划和把握市场机遇的重要举措,可优化 公司产品结构,保持公司在行业中的优势地位,推动公司盈利能力提升。 (3)固态电解质相关的新能源先进材料业务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体系 公司已将固态电解质相关的新能源先进材料业务纳入主营业务体系。固态电 解质的生产过程本质是无机特种化学品配方的配制过程,公司以特种化学品领域 的技术积累和人员储备为基础,加大研发投入和研发团队建设,培养和招聘多名 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和研发经历的专业人才,同时开展与外部科研机构的合作研发。 公司于 2022 年 8 月与中国科学院上海硅酸盐研究所共建固态电池先进材料联合 创新实验室,共同推进固态电解质材料的研发和产业化;通过受让方式,获取固 态电解质领域的原创技术,并以此技术为基础进一步开展研发活动;以股权为纽 带,与中国科学院上海硅酸盐研究所张涛研究员建立稳定合作,并聘请张涛研究 员及其团队成员杨亚南博士后为公司兼职研发人员,提供技术支持。 目前公司已以自身名义新增申请固态电解质相关发明专利 2 项,并有多项专 利技术在筹备申请中,已初步建立了固态电解质工艺流程,实现多批次、多品种 固态电解质的试生产,并已为多个客户进行送样。未来,公司将进一步聚焦固态 电解质先进材料性能的继续提升、成本的持续降低和下游应用场景的持续开发, 通过石榴石立方晶型结构设计、高温熔融晶格生长、晶格点群原子原位掺杂置换、 晶粒纳米尺寸设计、制备过程逻辑程序设计等原创关键技术,实现水相纳米级晶 粒粉体与油相纳米级晶粒粉体间无损耗互换,实现产品转化率与良品率提升等迭 代技术的研发与应用,持续推出迭代更低成本、更高性能掺杂稀有特殊元素氧化 物固态电解质先进材料;同时针对固态电解质材料的不同应用场景,逐步探讨高 热稳定性涂覆隔膜、固态电解质粉体涂覆隔膜、自支撑固态电解质粉体隔膜、三 元或磷酸铁锂或磷酸锰铁锂(LFMP)正极掺混固态电解质、聚合物与氧化物复 合固态电解质、全固态陶瓷自支撑电解质等电池组件或部件的产业化。本次研发 4-1-44 基地的建设也将支持上述研发工作的开展,帮助公司在新能源领域实现产品的技 术迭代,维持公司在该领域的技术先进性。 (4)固态电解质所属的新能源产业属于国家政策支持的方向,符合国家发 展战略规划 新能源产业作为我国确立的战略新兴产业中极为重要的一部分,国家出台一 系列政策支持新能源产业的技术发展。 2023 年 1 月,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六部门发布《关于推动能源电子产业发展 的指导意见》,提出支持开发超长寿命高安全性储能锂离子电池,优化设计和制 造工艺,从材料、单体、系统等多维度提升电池全生命周期安全性和经济性,推 进固态电池等新型锂离子电池的研发和应用。2022 年 1 月 29 日,国家发展改革 委、国家能源局发布《“十四五”新型储能发展实施方案》,指出到 2025 年新型 储能由商业化初期步入规模化发展阶段、具备大规模商业化应用条件,2030 年 新型储能全面市场化发展,研发包括固态锂离子电池在内的新一代高能量密度储 能技术。2021 年 7 月 15 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加快推动 新型储能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坚持储能技术多元化,推动锂离子电池等相对 成熟新型储能技术成本持续下降和商业化规模应用。 固态电池是新能源锂离子电池发展的下一方向,也是新能源锂离子电池的终 极解决方案,固态电解质为固态电池的关键核心材料,是实现锂离子电池高安全 性、高能量密度、长循环寿命和快速充电性能的关键。公司开展固态电解质产业 化是对国家政策的积极响应,国家政策的大力支持也为本次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 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 (5)新能源行业快速发展,固态电解质应用空间十分广阔 ①新能源电池市场空间广阔 在双碳经济、绿色发展的驱动下,以节能降耗、清洁环保、安全便捷为导向 的新能源产品发展速度强劲,新能源电池需求量随之迅速攀升,按下游需求,可 主要分为动力电池、储能电池和消费电子电池,预计未来新能源电池需求将继续 保持高速增长态势。 4-1-45 ②固态电解质的发展将推动未来新能源电池应用升级 传统的锂离子电池通常使用可燃的有机液态电解液,在不当充放电或滥用条 件下(如受热、过充、短路、振动、挤压等)易造成电池短路,发生热失控而引 发火灾,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与此同时,液态电解质存在电压窗口窄的问题, 从而能量密度较低。固态电解质基于其不燃性、不挥发、机械和热稳定性、易加 工性、低自放电率等优点,可实现本质安全性,其应用可大幅提高电池安全性、 能量密度和循环次数,解决液态电解液的安全隐患问题,满足关键区域、关键使 用场景、关键装备的需求,延长使用寿命,同时减少对电池材料、保护装置的需 求,是未来新能源电池应用的必然趋势,固态电解质的发展将推动未来新能源电 池应用升级。 (6)开展以固态电解质为代表的新能源先进材料相关业务符合行业发展趋 势 公司本次募投项目涉及固态电解质相关的新能源领域,符合环保型企业实现 产业升级的业务逻辑。根据公开披露文件,2022 年以来,多家环保领域上市公司 拓展环保能源综合业务领域发展,具体情况如下: 序 传统主营环 新能源新材 公司名称 具体进展情况 号 保业务 料业务布局 固废处理、 公司 2022 年启动设计规模年产约 2,200 1 瀚蓝环境 污水处理业 氢能业务 吨氢气的制氢项目,形成制氢、加氢、 务 用氢一体化模式。 2022 年,公司积极布局光伏业务,在多 个厂区内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同 水环境治 光伏、新能 时公司还对外承接分布式光伏发电项 2 中环环保 理、垃圾焚 源相关产业 目。2023 年 2 月,公司成立合资公司中 烧发电业务 天新能源,注册资本 20 亿元,投资新能 源相关产业。 已在浙江省温州市投资建设温州锂电 项目;2023 年拟募资投向位于印尼纬达 城市生活垃 新能源材料 贝工业园区,建设红土镍矿冶炼生产高 3 伟明环保 圾焚烧、环 行业 冰镍产品,利用印尼开采的红土镍矿资 保装备制造 源冶炼高冰镍产品,后将产品出口至国 内进行销售。 危废资源综 锂电池上游 2021 年以来,公司逐步开拓了包括 NMP 4 中创环保 合回收利 材料 项目在内等锂电池正极辅材等相关产 4-1-46 序 传统主营环 新能源新材 公司名称 具体进展情况 号 保业务 料业务布局 用、环保相 业,未来将把锂电池正极材料及上游产 关核心过滤 业等作为重要业务方向。2022 年 8 月, 材料、环境 公司成立定位于锂电池相关产业的合 治理业务 资子公司。2022 年 9 月,公司发布公告 调整战略发展方向,增加锂电池正极材 料及上游产业等作为第二主业。 2022 年 10 月以来,公司积极布局储能 项目:(1)投资 20 亿元在上杭新材料 科创谷建设产能为 5GWh 磷酸铁锂储能 电芯项目;(2)与量道新能源合作建设 储能业务、 大气污染治 年产 6GWh 锂电储能系统;(3)与蜂 5 龙净环保 风电光伏业 理 巢能源合作投资 2GWh 储能 PACK 项 务 目,生产储能电池模组 PACK 和系统集 成产品。2022 年,公司加快推进绿能发 电项目,多个光伏项目与矿山绿能发电 项目正积极推进。 光伏方面,公司积极拓展分布式光伏项 目,截至 2022 年 9 月末,公司已运营 分布式光伏项目 6 个,合计装机容量 4,594.60KW。2022 年前三季度,已运营 城镇固液废 光伏、氢能 6 圣元环保 光伏项目累计发电量 301.50 万千瓦时。 处理业务 业务 氢能领域,公司一方面开展固态储氢材 料研发,另一方面拟投资建设固态储氢 系统活化及应用项目,利用工业副产氢 对固态储氢材料进行活化。 2022 年 1 月收购立鑫新材料公司,并于 3 月底完成一期动力电池提钴镍锂项目 试运营工作,预计 2023 年全部达产后 生活垃圾处 旧锂电池回 对应镍钴锰提纯量 3000 吨/年,碳酸锂 7 旺能环境 置、餐厨垃 收业务 提纯量 1000 吨/年。公司于 2022 年下半 圾处置 年启动立鑫二期 3.5 万吨三元锂电池回 收处理项目建设工作,同时积极布局磷 酸铁锂电池回收产能。 由上表可见,公司布局固态电解质业务,向环保能源综合业务领域发展符合 行业发展的趋势。 (二) 公司固态电解质相关业务的研发投入及进展或成果、产品种类及量 产情况、收入规模、主要客户情况 4-1-47 1、研发投入及进展或成果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和说明,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公司固态电解质相关 业务的研发投入情况如下: 投入类型 类别 具体事项 投入金额(万元) 固定资产 购置机器设备 82.75 长期资产投入 无形资产 购买专利权 1,000.00 人员薪酬 支付的研发人员薪酬 38.71 日常研发费用投入 材料费 购买研发材料 9.75 合作研发费用 联合实验室研发经费 194.17 合计 1,325.38 根据公司的说明,公司现阶段氧化物固态电解质研发以氧化物固态电解质生 产的产品稳定性、性能一致性为研究目标,以产品杂相、锂离子电导率、电子导 电率、电化学窗口电位、稀有元素掺杂性能等技术指标为研究重点,解决其中涉 及的工艺技术问题和产业化一致性问题,形成性能领先、产能稳定、成本可控的 氧化物固态电解质生产能力,研发周期为 12 个月。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该 项目已经实现固态氧化物电解质生产工艺的优化,后续将持续推进公司固态氧化 物电解质制备工艺和产品性能的提升。 根据公司提供的专利证书、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知 识产权局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网站(网址:http://cpquery.cnipa.gov.cn/), 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公司在固态电解质领域已取得 2 项已授权发明专利,另 有 3 项发明专利申请已获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具体情况如下: 序 专利权人/ 专利 专利名称 专利号/申请号 专利类型 号 申请人 状态 一种锂空气电池用或锂锂对 上海洗霸、 1 2018113675569 发明专利 已授权 称电池用电解液 清逸新材料 一种有机-无机复合准固态电 上海洗霸、 2 2020114304328 发明专利 已授权 解质以及准固态锂电池 清逸新材料 4-1-48 序 专利权人/ 专利 专利名称 专利号/申请号 专利类型 号 申请人 状态 一种固态锂金属电池及其制 上海洗霸、 3 2022101897678 发明专利 已受理 备方法 清逸新材料 一种空气稳定的固态电解质 4 上海洗霸 2023105622293 发明专利 已受理 及其制备方法和应用 一种阻燃有机-无机复合固态 5 上海洗霸 2023105622221 发明专利 已受理 电解质及其制备方法与应用 2、产品种类、量产情况、收入规模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和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对相关业务负责人的访谈确认, 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公司固态电解质产品已实现 5um、3um、500nm 和 200nm 粒径产品的生产,正在推进 100nm 级产品开发进程和水性油性产品的研究;单 批次无杂相产品已由首釜 3kg 级提升至 5kg 级,正在推进 10kg 级的研究。目前 已实现多批次试生产和送样,形成少量临时订单,暂未形成长期稳定收入。固态 电解质为固态电池的关键核心材料,公司现阶段产品主要根据客户的不同应用场 景制作不同性能要求的定制化固态电解质粉体,其中,微米级固态电解质粉体可 应用于锂离子电池的三元正极掺混;百纳米级固态电解质粉体可应用于隔膜涂覆 及制作自支撑隔膜;水性产品可以有效提高涂覆速度,降低生产工艺难度,降低 涂覆隔膜的生产成本,提升涂覆隔膜产品的一致性与稳定性。 3、主要客户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和说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固态电解 质业务相关的主要客户情况、合作阶段及验证情况如下: 产品反馈情 客户名称 客户介绍 送样/订单情况 况 所属集团为全球新能源锂电池龙头 送样 1 批次, 厂商,产品覆盖动力锂电池、消费 客户一 1000g 微米级 正在检测中 锂电池和储能锂电池三大应用领 样品 域,集团营业收入和市值均超千亿。 4-1-49 产品反馈情 客户名称 客户介绍 送样/订单情况 况 所属集团为全球新能源锂电池材料 送样 4 批次, 龙头厂商,相关产品已经进入全球 合计 200g 微 完成测试, 绝大多数主流锂电池生产企业的供 米级样品和 客户二 并出具检测 应链体系。覆盖动力锂电池、消费 600g 纳米级样 报告 锂电池和储能锂电池三大应用领 品;100g 微米 域。 级订单 送样 1 批次, 所属集团为央企下属锂离子电池研 2100g 微米级 样品完成测 客户三 发与制造企业,产品在国际高端市 样品和 900g 试 场占有率位居全球锂电行业前列。 纳米级样品 所属集团为国内优质的新能源材 100g 微米级订 客户四 料、动力电池及电源系统模块化产 正在检测中 单 业集成服务商。 (三) 固态电解质相关募集资金符合投向主业的要求 综上所述,新能源产业是国家大力支持的新型产业,符合国家发展战略规划, 固态电解质作为未来新能源电池技术升级的关键,应用空间十分广阔。公司基于 在化学、化工、材料等领域的技术和人员积累,关注和持续跟进固态电解质为代 表的新能源先进材料领域,并与外部科研机构合作,共同推进固态电解质产品的 迭代研发和产业化。公司已开展了固态电解质相关的研发和试产,已取得阶段性 研发成果,并实现了多批次、多品种的客户送样。固态电解质为代表的新能源先 进材料业务是公司未来战略发展规划的重要方向之一和主营业务体系的组成部 分,相关募集资金符合投向主业的要求。 (四) 核查程序和核查意见 1、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本所律师主要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十四五”新型储能发展实施方案》《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储能 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文件及相关国家产业政策,查阅东吴证券研究所、中信证券 研究部、中邮证券研究所、东方财富证券研究所等机构出具的行业研究报告,了 解固态电解质行业发展情况; 4-1-50 (2)取得并查阅本次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公司与中国科学院上海硅 酸盐研究所合作协议,公开查询环保领域上市公司拓展和布局新能源新材料业务 的情况,访谈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业务负责人,了解公司固态电解质相关 业务的开展背景; (3)取得公司的研发项目文件和说明、公司与客户之间有关样品送样、销 售合同等文件,以及公司固态电解质相关发明专利文件,并访谈发行人高级管理 人员和相关业务负责人,了解公司固态电解质相关业务的研发投入及进展或成果、 产品种类及量产情况、收入规模、主要客户情况; (4)查阅本次募投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了解本次募投项目主要产品、 技术路线、下游应用领域等方面差异,并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查阅公 司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及经营情况分析等资料,分析固态电解质业务相关募集资 金是否属于投向主业。 2、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固态电解质为代表的新能源先进材料业务是公司未 来战略发展规划的重要方向之一和主营业务体系的组成部分,相关募集资金符合 投向主业的要求。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章页) 4-1-51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洗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 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之签章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徐 辉 杨振华 王安荣 单位负责人: 王 玲 年 月 日 4-1-52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上海洗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2023 年 8 月 4-1-53 目 录 第一部分 信息更新事项 ......................................................................................... 58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58 二、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58 第二部分 《问询函》问题回复更新事项 ............................................................. 60 一、《问询函》第 1 题................................................................................................ 60 4-1-54 致:上海洗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洗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发行人)委托,担任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 行)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 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 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已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事 宜于 2023 年 5 月 15 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洗霸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及《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洗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 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于 2023 年 6 月 6 日出具的上证上审(再融资)[2023]382 号《关于上海洗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 (以下简称《问询函》)的要求,本所对发行人与本次发行的相关情况进行补充 核查,于 2023 年 7 月 11 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洗霸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 充法律意见书(一)》)。 鉴于发行人于 2023 年 8 月 2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 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二次修 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 4-1-55 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调整了 本次发行方案中的募集资金规模及相关事项,本所对发行人与本次发行的批准和 授权、募集资金的运用及《问询函》相关问题的回复等事项进行了更新,出具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本所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 充法律意见书(一)》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所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 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和有关用语释义 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除非文中另有所指,《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 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有关释义或简称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 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 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本所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 项及境外法律事项发表意见,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 资产评估报告及境外法律意见的某些数据和结论进行引述时,已履行了必要的注 意义务,但该等引述并不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 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的适当资格。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 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 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法律业 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相关 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1-56 本所及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现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4-1-57 第一部分 信息更新事项 一、 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2023 年 8 月 2 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本次发行 方案进行了调整,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 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 稿)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方案论证分析 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 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和《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 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 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次董事会调整本 次发行方案所涉及事项均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之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上述董事会议案和决议,发行人调整了本次发行方案中的募集资金规模 及相关事项,原发行方案中其他内容不变。调整后的内容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之“二、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的相关内容。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情形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发行 的批准和授权情况与《法律意见书》中披露的信息一致,本次发行已获得的批准 和授权仍在有效期内。本次发行尚待上交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二、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根据发行人于 2023 年 8 月 2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 过的《关于调整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发行人 调整了本次发行方案中的募集资金规模及相关事项,原发行方案中其他内容不变。 本次调整后发行方案中募集资金金额及用途如下: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53,970.58 万元,扣除发行 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拟投资项目如下: 4-1-58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募集资金投入金额 1 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47,272.06 37,385.98 2 研发基地建设项目 13,560.48 6,584.60 3 补充流动资金 10,000.00 10,000.00 合计 70,832.54 53,970.58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若不能满 足上述全部项目资金需要,资金缺口由公司自筹解决。如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时间 与项目实施进度不一致,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以其他资金先行投入,在募集资金 到位后予以置换。在最终确定的本次募投项目(以有关主管部门备案文件为准) 范围内,公司董事会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顺序和 金额进行适当调整。 本次募投项目“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和“研发基地建设项目”中拟使用募集 资金的内容均不涉及固态电解质生产和新能源先进材料研发相关的投入,本次募 投项目中涉及到的固态电解质生产和新能源先进材料研发相关支出均以公司自 有或自筹资金予以投入。 针对上述募投项目“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和“研发基地建设项目”,清逸新 材料已就募投项目用地取得了“沪(2023)松字不动产权第 025812 号”不动产 权证证书,并就环境影响评价取得了《上海市松江区生态环境局关于上海洗霸清 逸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基地建设项目(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意 见》(松环保许管[2023]180 号),上海市松江区生态环境局从环保角度原则同 意项目建设。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事项外,自《律师工作报告》 和《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募集资金用途未发 生其他变化。 4-1-59 第二部分 《问询函》问题回复更新事项 一、 《问询函》第 1 题 根据申报材料,1)“生产基地项目”达产后,公司将具备年产 2 万吨水处 理药剂、5,500 台水处理设备及 50 吨固态电解质的生产能力。2)“研发基地建 设项目”建成后,将支持公司水处理产品及服务领域及新能源领域的研发工作。 3)公司现有主营业务为水处理服务,通过本次募投项目,公司正式布局新能源 先进材料市场,拓展新的业务领域。4)本次募投项目的环评手续均在办理中。 请发行人说明:(1)本次募投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实施本次募投 项目的主要考虑,公司主营业务及本次募投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2) 结合公司固态电解质相关业务的行业发展情况、开展背景、研发投入及进展或成 果、产品种类及量产情况、收入规模、主要客户情况等,论证相关募集资金是否 投向主业;(3)公司是否具备本次募投项目实施所需的核心技术、工艺或相关 技术、人员储备,本次募投项目实施所需的资质、许可、审批等的取得情况,本 次募投项目实施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4)公司现有及已规划的募投项目相 关产品产能及利用率、产销率,结合产品技术先进性、对应市场空间、公司市场 占有率、客户验证或在手订单等情况,分析本次新增产能的合理性及具体产能消 化措施,是否存在产能消化风险;(5)研发基地建设项目拟开展的研发项目、 技术可行性、研发预算及时间安排、目前研发投入及进展、预计取得的研发成果, 结合上述内容及公司目前研发场地、研发设备等的利用情况,进一步说明本项目 实施的必要性。 请保荐机构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发行人律师对问题(2)进行核查 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2)结合公司固态电解质相关业务的行业发展情况、开展背景、研发投入 及进展或成果、产品种类及量产情况、收入规模、主要客户情况等,论证相关募 集资金是否投向主业 4-1-60 (一) 公司固态电解质相关业务的行业发展情况、开展背景 1、固态电解质行业发展情况 根据东吴证券研究所、中信证券研究部、中邮证券研究所、东方财富证券研 究所等机构出具的行业研究报告,作为清洁能源的代表,锂离子电池由于其高比 能量/功率、环境友好以及使用寿命长等特点,成为最具竞争力的电化学储能器件 之一。目前,锂离子电池在便携式电子设备和电动汽车等多个领域上已经得到广 泛应用。但是,基于氧化物正极与石墨负极的传统锂离子电池的能量密度越来越 接近其理论上限,同时,由于采用有机液态电解液,锂离子电池在充放电过程中 不可避免地发生副反应,以及电池循环过程中电解液挥发、泄漏、锂枝晶生长等 现象均会导致电池容量的不可逆衰减,影响锂离子电池的使用寿命,枝晶导致安 全事故。此外,由有机易燃电解液引起的安全问题,引发民众对锂离子电池安全 性的担忧,尤其在一些关键行业,如航空航天、电动汽车、储能电网、军事、关 键数据中心建设等领域,电池的安全性显得至关重要。采用固态电解质取代液态 有机电解液的固态电池,有望同时解决传统锂离子电池面临的能量密度较低、续 航里程短、充电时间长、循环寿命有限以及安全性等问题,符合未来锂电池行业 发展的趋势,是电动汽车和规模化储能的理想电源,是业界一致认可的新能源锂 离子电池终极解决方案,具备非常广阔的应用前景。 虽然固态电池相较于液态锂电池具有诸多优势,但是目前全固态电池电解质 粉体性能、固固界面、生产工艺与装备并不成熟,仍处于研发及产品测试与验证 阶段,仅有凝聚态或半固态电池部分产品宣布拟进入市场,现尚存在固态电解质 锂离子电导率低、电子导电率高、固固界面难以解决、循环寿命差、倍率性能差、 成本高昂等问题。液态锂电池向固态电池发展仍需历经多个阶段,其进程如下图 所示: 4-1-61 资料来源:《卫蓝新能源—固态电池的开发现状及应用思考》,中邮证券研究所 固态电解质为固态电池的关键核心材料,是实现锂离子电池高安全性、高能 量密度、长循环寿命、长续航和快速充电性能的关键。目前欧美日韩等发达国家 的政府、各大车企和头部电池厂商均在积极倡导和布局固态/半固态锂电池。相比 液态锂电池,固态/半固态锂电池是将电解质从液态逐步转变为固态/固液混合电 解质,逐步取消隔膜,实现低成本生产软包电池与大规模量产安全动力电池,使 锂电池在安全性、低温可靠性、高能量密度、快速充电等方面实现突破性提升, 兼具高能量密度和高安全性优势,能量密度可突破 500Wh/kg,全固态锂离子电 池甚至可以达到更高的能量密度。 根据电解质的种类,固态电解质可分为聚合物、硫化物及氧化物三条主要技 术路线,三种技术路线的对比情况如下: 技术路线 聚合物 氧化物 硫化物 PEO固态聚合物(聚醚 LiPON型,钙钛矿型(LLTO)、反 THIO-LISICON 型 、 类),聚碳酸醋聚酷胺 钙钛矿型(LOC/Li3OCl)、石榴石 材料 LiGPS、LiSnPSLiSiPS、Li- 类、聚烷氧基,聚丙烯 型(LLZO/LLZTO)、快离子导体型 酸酷等 aegyrodite等 (LATP/LZG Li14Zn(GeO4)4)等 离子电导率 10-7-10-5S/cm(室温) 10-6-10-3S/cm(室温) 10-3-10-2S/cm(室温) 机械性能好、易大规模 原材料丰富,电化学氧化电位高, 优点 制备薄膜,长期运行稳 机械、电化学稳定性好,循环性能 电导率最高,晶界阻力低 定性好 好,成本适中 电化学稳定窗口较窄,易 常温下离子电导率低, 缺点 界面接触较差,电导率低于硫化物 与锂离子反应,界面稳定 电化学窗口窄 性差 聚合物体系以欧美企 国内企业较多选择氧化物路线,非 日韩企业较多选择硫化物 业为主:博世/Seeo、亚 LiPON 型 已 尝 试 打 开 消 费 电 子 市 路线,性能好且适配全固 琛 PEM 、 Ionic 场:清陶能源、卫蓝新能源、赣锋锂 态电池,但同时研究难度 布局企业 Materials、Medtronic、 业、辉能科技、上海洗霸、金龙羽、 也较大:宁德时代、中国 Solidenergy 、 SolidPower、batScap及 TDK 、 NGK Insulators 、 Fujitsu 、 科学院物理所、出光兴产、 BlueSolutions/Bollore Murata 、 Hitachi 、 Toshiba 丰田三星、松下、LG化学、 4-1-62 技术路线 聚合物 氧化物 硫化物 等 Ouantumscape及Dyson/Sakti3等 村田、日立、PolyPlus等 资料来源:东吴证券研究所、中信证券研究所 整体看,氧化物体系固态电解质优点突出且制备难度适中,较多新进入者和 国内电池厂与车厂选取氧化物技术路线。公司采用的技术路线为氧化物下的石榴 石型(LLZO/LLZTO)固态电解质技术路线。 根据 Solid-State Battery Roadmap 2035+(D. Wu, F. Wu,2022)等相关研究, 以及产业链调研,2023 年开始有较多的电池厂、研究机构进行固态电池产品验 证,在 2023-2024 年有望率先应用于自动导引运输车(AGV)、军工航天、医疗 等价格敏感度较低、安全性能要求较高的领域,2025 年之后随着技术进步开始 应用于核心领域储能、无人机、消费电子等领域,2026 年之后逐步应用于高端新 能源车型及寒冷地区,2027 年后随着成本下降开始大规模应用于新能源车、储 能等领域。 根据市场公开资料,欧美日韩等发达经济体及各大汽车厂商、电池厂商均已 大规模布局固态电池,且以在 2025 年左右推出搭载固态电池的产品为主流计划。 固态电解质作为液态锂电池向固态锂电池升级迭代的基础和关键核心材料, 在固态电池梯次渗透和逐步产业化的整个过程中,开展研发活动的科研机构、电 池厂商、电池材料企业和新能源汽车厂商等均需运用固态电解质进行相关学术研 究、性能测试、产品模拟验证和配件开发等基础技术工作,以推动固态电池的学 术研究和产业化技术革新;在固态电池结构和形态深入发展完善的各个阶段(包 括凝聚态、半固态、准固态、全固态等阶段),各种形态、不同阶段的新能源电 池中均会选用一定比例的固态电解质取代相应的液态电解质(如上所述,从凝聚 态到半固态,再到准固态、全固态,其电池中掺混/选用的固态电解质的比例会逐 步提高,直至固态电解质全部替代液态电解质),随着不同形态和发展阶段的新 能源电池在社会、经济、生活各个领域的持续应用,尤其是在价格敏感度较低、 安全性能要求较高的细分领域的率先应用,固态电解质的有效需求将持续扩大, 其市场前景也将日趋广阔。因此,固态电解质规模化应用将早于固态电池的全面 产业化。 4-1-63 结合相关发达经济体及各大主流汽车厂商、电池厂商在固态电池领域的进展 情况,预期固态电解质产品将在 2023 年初步应用于凝聚态或半固态电池领域, 在 2024-2030 年逐步实现规模化商业应用。 2、公司固态电解质相关业务的开展背景 (1)公司在特种化学品领域具有技术和人员储备 根据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和说明,公司自成立以来持续深耕于水处理特种化 学品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特种化学品配方和制备工艺的核心技术,形成了超过 70 项水处理领域特种化学品配方和制备的专利技术;拥有众多化学、化工、材料等 领域的专业人才,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王炜博士在化学化工领域具有深厚的技术 积累。 基于上述在特种化学品领域的技术和人员积累,公司研发团队关注并持续跟 进新能源先进材料领域的技术发展。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成立先进材料事业部, 聚焦于以固态电解质为代表的新能源先进材料领域的研发工作。 (2)固态电解质业务是公司未来战略发展规划的重要方向 根据《募集说明书》、公司相关年度报告和公司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对公 司总经理的访谈确认,结合国家关于双碳、环保的重大战略规划,公司制定了“双 战场”战略规划,其中第一战场包括三大赛道:第一赛道为健康环境技术服务(主 要是水处理相关业务),第二赛道健康生活技术服务(主要是空间消毒相关业务), 第三赛道为碳科学技术服务(主要是“双碳”相关业务);第二战场主要面向新 能源、新材料、新工艺领域开拓业务,形成公司发展第二增长曲线。固态电解质 先进材料业务是公司落实第二战场战略规划和把握市场机遇的重要举措,可优化 公司产品结构,保持公司在行业中的优势地位,推动公司盈利能力提升。 (3)固态电解质相关的新能源先进材料业务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体系 公司已将固态电解质相关的新能源先进材料业务纳入主营业务体系,2023 年 上半年形成少许订单及收入。固态电解质的生产过程本质是无机特种化学品配方 的配制过程,公司以特种化学品领域的技术积累和人员储备为基础,加大研发投 4-1-64 入和研发团队建设,培养和招聘多名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和研发经历的专业人才, 同时开展与中国科学院上海硅酸盐研究所的合作研发。公司于 2022 年 8 月与中 国科学院上海硅酸盐研究所共建固态电池先进材料联合创新实验室,共同推进固 态电解质材料的研发和产业化;通过受让方式,获取固态电解质领域的原创技术, 并以此技术为基础进一步开展研发活动;以股权为纽带,与中国科学院上海硅酸 盐研究所张涛研究员建立稳定合作,并聘请张涛研究员及其团队成员杨亚南博士 后为公司兼职研发人员,提供技术支持。 目前公司已以自身名义新增申请固态电解质相关发明专利 2 项,并有多项专 利技术在筹备申请中,已初步建立了固态电解质工艺流程,实现多批次、多品种 固态电解质的试生产,并已为多个客户进行送样。未来,公司将进一步聚焦固态 电解质先进材料性能的继续提升、成本的持续降低和下游应用场景的持续开发, 通过石榴石立方晶型结构设计、高温熔融晶格生长、晶格点群原子原位掺杂置换、 晶粒纳米尺寸设计、制备过程逻辑程序设计等原创关键技术,实现水相纳米级晶 粒粉体与油相纳米级晶粒粉体间无损耗互换,实现产品转化率与良品率提升等迭 代技术的研发与应用,持续推出迭代更低成本、更高性能掺杂稀有特殊元素氧化 物固态电解质先进材料;同时针对固态电解质材料的不同应用场景,逐步探讨高 热稳定性涂覆隔膜、固态电解质粉体涂覆隔膜、自支撑固态电解质粉体隔膜、三 元或磷酸铁锂或磷酸锰铁锂(LFMP)正极掺混固态电解质、聚合物与氧化物复 合固态电解质、全固态陶瓷自支撑电解质等电池组件或部件的产业化。本次研发 基地的建设也将支持上述研发工作的开展,帮助公司在新能源领域实现产品的技 术迭代,维持公司在该领域的技术先进性。 (4)固态电解质所属的新能源产业属于国家政策支持的方向,符合国家发 展战略规划 新能源产业作为我国确立的战略新兴产业中极为重要的一部分,国家出台一 系列政策支持新能源产业的技术发展。 2023 年 1 月,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六部门发布《关于推动能源电子产业发展 的指导意见》,提出支持开发超长寿命高安全性储能锂离子电池,优化设计和制 造工艺,从材料、单体、系统等多维度提升电池全生命周期安全性和经济性,推 4-1-65 进固态电池等新型锂离子电池的研发和应用。2022 年 1 月 29 日,国家发展改革 委、国家能源局发布《“十四五”新型储能发展实施方案》,指出到 2025 年新型 储能由商业化初期步入规模化发展阶段、具备大规模商业化应用条件,2030 年 新型储能全面市场化发展,研发包括固态锂离子电池在内的新一代高能量密度储 能技术。2021 年 7 月 15 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加快推动 新型储能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坚持储能技术多元化,推动锂离子电池等相对 成熟新型储能技术成本持续下降和商业化规模应用。 固态电池是新能源锂离子电池发展的下一方向,也是新能源锂离子电池的终 极解决方案,固态电解质为固态电池的关键核心材料,是实现锂离子电池高安全 性、高能量密度、长循环寿命和快速充电性能的关键。公司开展固态电解质产业 化是对国家政策的积极响应,国家政策的大力支持也为本次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 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 (5)新能源行业快速发展,固态电解质应用空间十分广阔 ①新能源电池市场空间广阔 在双碳经济、绿色发展的驱动下,以节能降耗、清洁环保、安全便捷为导向 的新能源产品发展速度强劲,新能源电池需求量随之迅速攀升,按下游需求,可 主要分为动力电池、储能电池和消费电子电池,预计未来新能源电池需求将继续 保持高速增长态势。 ②固态电解质的发展将推动未来新能源电池应用升级 传统的锂离子电池通常使用可燃的有机液态电解液,在不当充放电或滥用条 件下(如受热、过充、短路、振动、挤压等)易造成电池短路,发生热失控而引 发火灾,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与此同时,液态电解质存在电压窗口窄的问题, 从而能量密度较低。固态电解质基于其不燃性、不挥发、机械和热稳定性、易加 工性、低自放电率等优点,可实现本质安全性,其应用可大幅提高电池安全性、 能量密度和循环次数,解决液态电解液的安全隐患问题,满足关键区域、关键使 用场景、关键装备的需求,延长使用寿命,同时减少对电池材料、保护装置的需 4-1-66 求,是未来新能源电池应用的必然趋势,固态电解质的发展将推动未来新能源电 池应用升级。 (6)开展以固态电解质为代表的新能源先进材料相关业务符合行业发展趋 势 公司本次募投项目涉及固态电解质相关的新能源领域,符合环保型企业实现 产业升级的业务逻辑。根据公开披露文件,2022 年以来,多家环保领域上市公司 拓展环保能源综合业务领域发展,具体情况如下: 序 传统主营环 新能源新材 公司名称 具体进展情况 号 保业务 料业务布局 固废处理、 公司 2022 年启动设计规模年产约 2,200 1 瀚蓝环境 污水处理业 氢能业务 吨氢气的制氢项目,形成制氢、加氢、 务 用氢一体化模式。 2022 年,公司积极布局光伏业务,在多 个厂区内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同 水环境治 光伏、新能 时公司还对外承接分布式光伏发电项 2 中环环保 理、垃圾焚 源相关产业 目。2023 年 2 月,公司成立合资公司中 烧发电业务 天新能源,注册资本 20 亿元,投资新能 源相关产业。 已在浙江省温州市投资建设温州锂电 项目;2023 年拟募资投向位于印尼纬达 城市生活垃 新能源材料 贝工业园区,建设红土镍矿冶炼生产高 3 伟明环保 圾焚烧、环 行业 冰镍产品,利用印尼开采的红土镍矿资 保装备制造 源冶炼高冰镍产品,后将产品出口至国 内进行销售。 2021 年以来,公司逐步开拓了包括 NMP 危废资源综 项目在内等锂电池正极辅材等相关产 合回收利 业,未来将把锂电池正极材料及上游产 用、环保相 锂电池上游 业等作为重要业务方向。2022 年 8 月, 4 中创环保 关核心过滤 材料 公司成立定位于锂电池相关产业的合 材料、环境 资子公司。2022 年 9 月,公司发布公告 治理业务 调整战略发展方向,增加锂电池正极材 料及上游产业等作为第二主业。 2022 年 10 月以来,公司积极布局储能 项目:(1)投资 20 亿元在上杭新材料 储能业务、 大气污染治 科创谷建设产能为 5GWh 磷酸铁锂储能 5 龙净环保 风电光伏业 理 电芯项目;(2)与量道新能源合作建设 务 年产 6GWh 锂电储能系统;(3)与蜂 巢能源合作投资 2GWh 储能 PACK 项 4-1-67 序 传统主营环 新能源新材 公司名称 具体进展情况 号 保业务 料业务布局 目,生产储能电池模组 PACK 和系统集 成产品。2022 年,公司加快推进绿能发 电项目,多个光伏项目与矿山绿能发电 项目正积极推进。 光伏方面,公司积极拓展分布式光伏项 目,截至 2022 年 9 月末,公司已运营 分布式光伏项目 6 个,合计装机容量 4,594.60KW。2022 年前三季度,已运营 城镇固液废 光伏、氢能 6 圣元环保 光伏项目累计发电量 301.50 万千瓦时。 处理业务 业务 氢能领域,公司一方面开展固态储氢材 料研发,另一方面拟投资建设固态储氢 系统活化及应用项目,利用工业副产氢 对固态储氢材料进行活化。 2022 年 1 月收购立鑫新材料公司,并于 3 月底完成一期动力电池提钴镍锂项目 试运营工作,预计 2023 年全部达产后 生活垃圾处 旧锂电池回 对应镍钴锰提纯量 3000 吨/年,碳酸锂 7 旺能环境 置、餐厨垃 收业务 提纯量 1000 吨/年。公司于 2022 年下半 圾处置 年启动立鑫二期 3.5 万吨三元锂电池回 收处理项目建设工作,同时积极布局磷 酸铁锂电池回收产能。 由上表可见,公司布局固态电解质业务,向环保能源综合业务领域发展符合 行业发展的趋势。 (二) 公司固态电解质相关业务的研发投入及进展或成果、产品种类及量 产情况、收入规模、主要客户情况 1、研发投入及进展或成果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和说明,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公司固态电解质相关 业务的研发投入情况如下: 投入类型 类别 具体事项 投入金额(万元) 固定资产 购置机器设备 82.75 长期资产投入 无形资产 购买专利权 1,000.00 人员薪酬 支付的研发人员薪酬 38.71 日常研发费用投入 材料费 购买研发材料 9.75 4-1-68 投入类型 类别 具体事项 投入金额(万元) 合作研发费用 联合实验室研发经费 194.17 合计 1,325.38 根据公司的说明,公司现阶段氧化物固态电解质研发以氧化物固态电解质生 产的产品稳定性、性能一致性为研究目标,以产品杂相、锂离子电导率、电子导 电率、电化学窗口电位、稀有元素掺杂性能等技术指标为研究重点,解决其中涉 及的工艺技术问题和产业化一致性问题,形成性能领先、产能稳定、成本可控的 氧化物固态电解质生产能力,研发周期为 12 个月。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该 项目已经实现固态氧化物电解质生产工艺的优化,后续将持续推进公司固态氧化 物电解质制备工艺和产品性能的提升。公司固态电解质相关的后续研发系在已掌 握的量产技术基础上进行的优化工艺、降本增效及产品迭代,该研发活动将支持 本次生产基地项目的固态电解质产业化,通过产学研相结合,推进公司固态电解 质产品的迭代升级,因此公司固态电解质产业化不会因研发项目的开展而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 根据公司提供的专利证书、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知 识产权局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网站(网址:http://cpquery.cnipa.gov.cn/), 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公司在固态电解质领域已取得 2 项已授权发明专利,另 有 3 项发明专利申请已获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具体情况如下: 序 专利权人/ 专利 专利名称 专利号/申请号 专利类型 号 申请人 状态 一种锂空气电池用或锂锂对 上海洗霸、 1 2018113675569 发明专利 已授权 称电池用电解液 清逸新材料 一种有机-无机复合准固态电 上海洗霸、 2 2020114304328 发明专利 已授权 解质以及准固态锂电池 清逸新材料 一种固态锂金属电池及其制 上海洗霸、 3 2022101897678 发明专利 已受理 备方法 清逸新材料 一种空气稳定的固态电解质 4 上海洗霸 2023105622293 发明专利 已受理 及其制备方法和应用 4-1-69 序 专利权人/ 专利 专利名称 专利号/申请号 专利类型 号 申请人 状态 一种阻燃有机-无机复合固态 5 上海洗霸 2023105622221 发明专利 已受理 电解质及其制备方法与应用 2、产品种类、量产情况、收入规模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和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对相关业务负责人的访谈确认, 为落实公司“双战场”战略,推进以固态电解质为代表的新能源先进材料相关业 务,公司已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设立先进材料事业部,并修订公司章程, 完善经营范围,整合归集各方有效资源,在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王炜博士的直接领 导下,由董事王羽旸硕士专职主抓相关条线工作,全力推进相关战略规划的尽快 落地。 在持续研发投入的支持下,公司固态电解质生产工艺持续优化升级,产品性 能在稳定性、一致性方面不断提升,锂离子电导率、电子导电率、产品形态和粒 径等技术指标均达到预期效果。公司已掌握石榴石型(LLZTO)氧化物固态电解 质的生产技术,形成较为成熟、有效的工艺流程,量产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后 续研发将主要集中于产品迭代开发及降低产品成本领域。 公司固态电解质的量产规模与固态电池产业化进程相匹配,结合上文所提及 的现阶段全球各国及各大汽车厂商、电池厂商关于固态电池进展和公司固态电解 质产品的良好性能及迭代开发,公司预测自身固态电解质产品未来应用情形及领 域如下: 4-1-70 目前,公司固态电解质产品主要用于客户产品的测试和验证。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公司固态电解质产品已实现 5um、3um、500nm 和 200nm 粒径产品 的生产,正在推进 100nm 级产品开发进程和水性油性产品的研究;单批次无杂 相产品已由首釜 3kg 级提升至 5kg 级,正在推进 10kg 级的试产。目前已实现多 批次试生产和送样,形成少量临时订单,暂未形成长期稳定收入。固态电解质为 固态电池的关键核心材料,公司现阶段产品主要根据客户的不同应用场景制作不 同性能要求的定制化固态电解质粉体,其中,微米级固态电解质粉体可应用于锂 离子电池的三元正极掺混;百纳米级固态电解质粉体可应用于隔膜涂覆及制作自 支撑隔膜;水性产品可以有效提高涂覆速度,降低生产工艺难度,降低涂覆隔膜 的生产成本,提升涂覆隔膜产品的一致性与稳定性。 目前,公司已实现多批次、多形态固态电解质试生产和送样,累计生产和送 样固态电解质近百千克,已形成少量临时订单,虽暂未形成长期稳定收入,但多 个潜在客户反馈其初期小规模需求订单已经启动内部审批流程。 3、主要客户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和说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固态电解 质业务相关的主要客户情况、合作阶段及验证情况如下: 4-1-71 产品反馈情 客户名称 客户介绍 送样情况 订单情况 况 所属集团为全球新能 源锂电池龙头厂商, 送样 2 批 1000g 微米级 微米级产品 产品覆盖动力锂电 次,1000g 订单正在审批 的首次涂覆 客户一 池、消费锂电池和储 微米级样 流程中,500g 测试已通过, 能锂电池三大应用领 品,500g 纳 纳米级订单正 其它测试正 域,集团营业收入和 米级样品 在推进中 在进行中 市值均超千亿。 所属集团为全球新能 源锂电池材料龙头厂 商,相关产品已经进 送样 6 批 入全球绝大多数主流 次,合计 完成测试,并 100g 微米级 客户二 锂电池生产企业的供 400g 微米级 出具检测报 订单 应链体系。覆盖动力 样品和 600g 告 锂电池、消费锂电池 纳米级样品 和储能锂电池三大应 用领域。 所属集团为央企下属 送样 1 批 锂离子电池研发与制 次,2100g 样品完成测 客户三 造企业,产品在国际 微米级样品 - 试 高端市场占有率位居 和 900g 纳米 全球锂电行业前列。 级样品 所属集团为国内优质 的新能源材料、动力 100g 微米级 客户四 - 正在检测中 电池及电源系统模块 订单 化产业集成服务商。 (三)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不再涉及固态电解质相关业务的投入 综上所述,新能源产业是国家大力支持的新型产业,符合国家发展战略规划, 固态电解质作为未来新能源电池技术升级的关键,应用空间十分广阔。公司基于 在化学、化工、材料等领域的技术和人员积累,关注和持续跟进固态电解质为代 表的新能源先进材料领域,并与外部科研机构合作,共同推进固态电解质产品的 迭代研发和产业化。公司已开展了固态电解质相关的研发和试产,已取得阶段性 研发成果,并实现了多批次、多品种的客户送样。固态电解质为代表的新能源先 进材料业务是公司未来战略发展规划的重要方向之一和主营业务体系的组成部 分。鉴于公司固态电解质产品尚未形成长期稳定的收入,在新能源先进材料领域 的研发布局前瞻性较强,公司董事会已审议批准调减本次募投项目中与固态电解 4-1-72 质生产和新能源先进材料研发相关的募集资金金额,本次募投项目中涉及固态电 解质相关业务的投入均以公司自有或自筹资金投入,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不再涉及 固态电解质相关业务的投入。 (四) 核查程序和核查意见 1、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本所律师主要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十四五”新型储能发展实施方案》《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储能 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文件及相关国家产业政策,查阅东吴证券研究所、中信证券 研究部、中邮证券研究所、东方财富证券研究所等机构出具的行业研究报告,了 解固态电解质行业发展情况; (2)取得并查阅本次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公司与中国科学院上海硅 酸盐研究所合作协议,公开查询环保领域上市公司拓展和布局新能源新材料业务 的情况,访谈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业务负责人,了解公司固态电解质相关 业务的开展背景; (3)取得公司的研发项目文件和说明、公司与客户之间有关样品送样、销 售合同等文件,以及公司固态电解质相关发明专利文件,并访谈发行人高级管理 人员和相关业务负责人,了解公司固态电解质相关业务的研发投入及进展或成果、 产品种类及量产情况、收入规模、主要客户情况; (4)查阅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的议案、决议和独立董事意见 等会议文件,查阅经董事会审议修订后的发行方案、预案、论证分析报告以及募 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了解本次募投项目主要产品、技术路线、下游应用 领域等方面差异,并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查阅公司年度报告、季度报 告及经营情况分析等资料,了解董事会调减本次募投项目中与固态电解质生产和 新能源先进材料研发相关的募集资金金额的具体情况,确认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是 否涉及固态电解质相关业务的投入。 2、核查意见 4-1-73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固态电解质为代表的新能源先进材料业务是公司未 来战略发展规划的重要方向之一和主营业务体系的组成部分,但鉴于公司固态电 解质产品尚未形成长期稳定的收入,在新能源先进材料领域的研发布局前瞻性较 强,公司董事会已审议批准调减本次募投项目中与固态电解质生产和新能源先进 材料研发相关的募集资金金额,本次募投项目中涉及固态电解质相关业务的投入 均以公司自有或自筹资金投入,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不再涉及固态电解质相关业务 的投入。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章页) 4-1-74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洗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 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之签章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徐 辉 杨振华 王安荣 单位负责人: 王 玲 年 月 日 4-1-75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上海洗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2023 年 9 月 4-1-76 目 录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80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80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80 四、发行人的独立性及其变化情况................................................................... 84 五、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85 六、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86 七、发行人的业务............................................................................................... 86 八、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及其变化情况........................................................... 88 九、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及其变化情况............................................................... 98 十、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102 十一、发行人报告期内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107 十二、发行人章程的修改................................................................................. 107 十三、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107 十四、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108 十五、发行人的税务及其变化情况................................................................. 110 十六、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111 十七、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112 十八、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112 十九、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113 二十、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114 二十一、结论意见............................................................................................. 115 4-1-77 致:上海洗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洗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发行人)委托,担任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 行)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 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 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已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事 宜于 2023 年 5 月 15 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洗霸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及《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洗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 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于 2023 年 7 月 11 日出具了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洗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 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并于 2023 年 8 月 2 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洗霸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 见书(二)》)。 本所经办律师就 2023 年 4 月 1 日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以下简称补充期间) 或《法律意见书》中相关截止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相关截止日的期间内发行人 与本次发行相关变化所涉及的法律事项进行补充核查,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述的“报告期”系指 2020 年度、2021 年度、2022 年度及 2023 年 1-6 月。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本所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 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所在 4-1-78 《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和有关用语释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除非文中另有所指,《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有关释义或简称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 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 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本所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 项及境外法律事项发表意见,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 资产评估报告及境外法律意见的某些数据和结论进行引述时,已履行了必要的注 意义务,但该等引述并不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 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的适当资格。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 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 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法律业 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相关 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现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4-1-79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2023 年 8 月 2 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本次发行 方案进行了调整,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 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 稿)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方案论证分析 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 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和《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 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 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次董事会调整本 次发行方案所涉及事项均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之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上述董事会议案和决议,发行人调整了本次发行方案中的募集资金规模 及相关事项,原发行方案中其他内容不变。调整后的内容详见《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之“二、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的相关内容。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会议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于 2023 年 5 月 4 日召开的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对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仍在有效期内。 综上,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获得的批准和授权仍在有效期内。本次 发行尚待上交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系合法设立并有效 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规定应予终止的情形,发行人具有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一)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4-1-80 根据发行人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份为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值为一元,每股股份具有同等权 利,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 (二)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根据发行人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本次发行系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份,未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 开方式实施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第三款之规定。 (三)本次发行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本次发行的对象 根据发行人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 议审议通过的《上海洗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预案(二次修订稿)》(以下简称《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 35 名的特定对象,包括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 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机构投资者、自然人等。 最终发行对象将由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后,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本次发行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二次修订 稿》所规定的条件,根据询价结果与本次发行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国家法律、 法规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有新的规定,发行人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 整。 本所认为,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 2、本次发行的定价安排 根据《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及发行人 2023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决议,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 4-1-81 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将对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最终发行价格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的同意注册后,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则,与 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所认为,本次发行的定价安排符合《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 3、本次发行的限售期 根据《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及发行人 2023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决议,本次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发行 A 股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 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减持还需遵守《公司法》《证券法》 和《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在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内,发行对象所认购的本次发行股份因公司送股、资本 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而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限售安排。法律法 规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限售期结束后按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有关 规定执行。 本所认为,本次发行的限售期符合《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 4、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用途 根据《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及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 四次会议决议,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53,970.58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 的募集资金净额拟投资于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研发基地建设项目以及补充流动资 金。 4-1-82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的使用不涉及持有财务性投资,亦不涉及直接或间接投 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的实施不 会导致发行人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 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发行人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本所认为,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用途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 及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5、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发行人控制权发生变化 根据发行人 2023 年半年度报告以及中登公司出具的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 的股东名册,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王炜、翁晖岚夫妇及其一致行动人银万全 盈 17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上海承续、添橙添利五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上海 汇续合计控制发行人 51.61%的股份。本次发行前,王炜、翁晖岚夫妇为发行人 的实际控制人。 根据《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及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 四次会议决议,按照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数量上限测算,不考虑其他因素,本次 发行完成后,王炜、翁晖岚夫妇控制的发行人股份占比下降为 39.70%,鉴于其 他股东持股比例较低且分散,本次发行完成后,王炜、翁晖岚夫妇仍为发行人的 实际控制人。 本所认为,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发行人控制权发生变化,符合《管理办法》第 八十七条之规定。 6、发行人的规范运行 根据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审计报告》,2020 年-2022 年年度报告以及 2023 年 半年度报告,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个人信用报 告、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出具的《人员诚信信息报告》,以及本所律师对发行 人财务总监的访谈确认以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信用中国网站 (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下同)、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 查 询 平 台 ( http://zxgk.court.gov.cn/shixin/ , 下 同 ) 、 中 国 执 行 信 息 公 开 网 4-1-83 ( http://zxgk.court.gov.cn/zhixing/ , 下 同 ) 、 中 国 裁 判 文 书 网 (http://www.court.gov.cn/zgcpwsw/,下同)、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 (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下同)、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等网站 进行查询,发行人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如下情形: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 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 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 的除外; (3)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 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 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 行为。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发行人具备实施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独立性及其变化情况 根据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审计报告》《内控报告》、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 业执照》《公司章程》及内部治理文件等书面材料,并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财务 总监的访谈,自《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间,发行人 资产独立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情况未发生变化,具有面向市场自 4-1-84 主经营的能力,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对于上市公司 独立性的要求。 五、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根据发行人 2023 年半年度报告以及中登公司提供的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 的股东名册,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为王 炜。 (一)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根据中登公司出具的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的股东名册以及发行人 2023 年 半年度报告,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王炜、翁晖岚夫妇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 人,王炜、翁晖岚夫妇及其一致行动人银万全盈 17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3、上海 承续、添橙添利五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4、上海汇续合计持有发行人 51.61%的股 份。具体情况如下: 持股数量 序号 股东名称 占总股本比例 (股) 1 王炜 71,223,662 40.86% 2 翁晖岚 7,607,561 4.36% 3 银万全盈 17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3,458,000 1.98% 4 上海承续 3,317,693 1.90% 5 添橙添利五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3,480,000 2.00% 6 上海汇续 888,633 0.51% 合计 89,975,549 51.61% (二)发行人的前十大股东 3 根据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出具的《基金投资人持有份额数据》,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王炜持有银万全盈 17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97.81%份额,王羽旸持有银万全盈 17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 金 2.19%份额。 4 根据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出具的《份额持有证明》,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王炜持 有添橙添利五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54.92%份额,银万全盈 17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持有添橙添利五号私募 证券投资基金 45.08%份额。 4-1-85 根据发行人 2023 年半年度报告以及中登公司出具的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 的股东名册,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的前十大股东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王炜 71,223,662 40.86 2 翁晖岚 7,607,561 4.36 上海添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添橙添利 3 3,480,000 2.00 五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浙江银万斯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银万 4 3,458,000 1.98 全盈 17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上海承续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 5 3,317,693 1.90 合伙) 6 徐爱东 1,565,762 0.90 7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144,344 0.66 8 李宗慧 888,805 0.51 9 林春棋 888,800 0.51 上海汇续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 10 888,633 0.51 合伙) 六、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一)发行人的股份变动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工商登记档案、中登公司出具的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的 股东名册及《公司章程》,自《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发行人的注册资本未发生变化,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的总股本为 174,329,145 股。 (二)发行人股份质押、冻结情况 根据相关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发行人的公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 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炜累计质押股份 17,232,750 股,占其所持发行人股份的比例为 24.20%,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9.89%。发行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大比例质押所持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七、发行人的业务 4-1-86 (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 根据发行人《公司章程》及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间,发行人的经营范围未发生变 化,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生产经营资质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续 期的业务资质和许可、认证或备案如下: 持有人 证书名称 证书编号 资质内容 发证机关 有效期 天津蓝天环 (津)JZ 安许证 许可范围: 天津市住房和城 2023/07/11- 安全生产许可证 科 字[2020]009799 建筑施工 乡建设委员会 2026/07/11 中国制冷空调行 类别等级: 中国制冷空调工 2022/03/01- 峰霸工程 业维修安装企业 C3122030016 A类I级 业协会 2025/02/28 能力等级证书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已取得开展主营业务 所需的业务资质和许可,除上述情况外,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其他业务资质和 许可未发生其他变化。 (三)境外业务 根 据 发 行 人 提 供 的 上 海 洗 霸 英 国 的 注 册 登 记 文 件 、 CRUICKSHANK LIMITED 更新出具的《英国更新法律意见书》及发行人的说明,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境外经营主体为上海洗霸英国。上海洗霸英国为发行人全资子 公司,其主营业务为无害废弃物的处理和处置、香水和化妆品批发、药品批发、 非专门性批发贸易。 (四)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根据《募集说明书》、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审计报告》、2020 年-2022 年年 度报告、2023 年半年度报告、重大合同、业务资质文件、主要客户与供应商的访 谈说明文件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水 4-1-87 处理服务,是以化学技术为基础,以定制化的复配水处理特种化学品(国内行业 常称为水处理药剂,国际上通常称为水处理特种化学品)为手段,为客户提供专 业的水处理服务。按产品或服务的类型分,公司水处理服务可分为化学品销售与 服务、水处理系统运行管理、水处理设备销售与安装和水处理设备集成。除水处 理服务外,公司还提供风管清洗消毒等技术服务。同时,公司依托在化工、化学、 材料等领域的专业人才以及与外部科研机构的合作,逐步开展了以固态电解质研 发、生产和销售为代表的新能源新材料相关业务,目前已完成多批次生产和送样, 但暂未形成规模化收入。 根据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审计报告》、2020 年-2022 年年度报告及 2023 年 半年度报告,2020 年、2021 年、2022 年以及 2023 年 1-6 月,发行人主营业务收 入分别为 52,869.16 万元、55,829.30 万元、60,489.77 万元、24,426.38 万元,主营 业务收入分别占发行人同期营业收入的比例为 99.74%、99.71%、99.99%、99.92%, 发行人的营业收入主要来自于主营业务收入。本所认为,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五)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变更情况 根据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审计报告》、2020 年-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半 年度报告、重大合同、业务资质文件、主要客户与供应商的访谈说明文件及发行 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主营业务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今未发生重大变更。 (六)发行人的持续经营 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报告期内定期报告以及 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财务总监的访谈确认以及登录国家企业信 息公示系统、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发行人的相关公示信息,截至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也不存在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的法律障 碍。 八、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及其变化情况 4-1-88 (一)关联方情况 根据《公司法》《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等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 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包括: 1.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王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王炜、翁晖岚为发行人 的实际控制人,王炜、翁晖岚及其一致行动人银万全盈 17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上海承续、添橙添利五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上海汇续合计持有发行人 51.62% 的股份。 2. 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除控股股东王炜外,不存在其他持有发行人 5%以 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3. 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拥有 20 家境内控股子公司和 1 家境 外控股子公司,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部分之“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之 “(六)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以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九、发 行人的主要财产及其变化情况”之“(六)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4. 发行人的参股企业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拥有微喂苍穹、宝汇环科、君宜二期、 申能新能源、旦元新材料共 5 家参股企业。 5.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系密切家庭成员直接或间接控制或 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根据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填写的调查表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4-1-89 系密切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施加重大影响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主要如下: 序号 关联方 关联关系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王炜持股 95%,并担任其执行 1 上海北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王炜持有 1.6779%财产份额, 2 上海承续 并担任其执行事务合伙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王炜持有 11.4943%财产份额, 3 上海汇续 并担任其执行事务合伙人 银万全盈 17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 4 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王炜具有一致行动关系 金 5 添橙添利五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王炜具有一致行动关系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王炜的儿子、发行人董事王羽 6 广东华洗科技有限公司 旸持股 51%,并担任其执行董事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王炜的儿子、发行人董事王羽 7 上海旸南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5 旸持股 100%,并担任其执行董事 嘉兴致君君宜投资合伙企业(有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王炜的儿子、发行人董事王羽 8 限合伙) 旸持有 25%财产份额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王炜的哥哥王敏灵持股 9 北京科梦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100%,并担任其执行董事、总经理 北京科梦创新医学科技发展有限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王炜的哥哥王敏灵直接、间接 10 公司 持股 100%,并担任其执行董事、总经理 北京科梦环球科技产业发展有限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王炜的哥哥王敏灵持股 95%, 11 公司 并担任其执行董事、总经理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王炜的哥哥王敏灵持股 99%, 12 北京科梦美强医学科技有限公司 并担任其执行董事、总经理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王炜的哥哥王敏灵间接持股 13 上海科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93.10%,并担任其执行董事 北京科梦东方医疗科技集团有限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王炜的哥哥王敏灵间接持股 14 公司 91.79%,并担任其董事长、总经理 北京科梦东方医学研究院有限公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王炜的哥哥王敏灵间接持股 15 司 91.79%,并担任其董事长、总经理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王炜的哥哥王敏灵持股 16 上海科梦医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93.10%,并担任其执行董事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王炜的哥哥王敏灵间接持股 17 上海科则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93.10%,并担任其执行董事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王炜的哥哥王敏灵间接持股 18 北京科梦东方医学科技有限公司 91.79%,并担任其执行董事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王炜的哥哥王敏灵间接持股 19 上海科则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93.10%,并担任其执行董事 5 上海旸南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已于 2023 年 5 月注销。 4-1-90 序号 关联方 关联关系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王炜的哥哥王敏灵间接持股 20 上海科则园林设计有限公司 93.10%,并担任其执行董事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王炜的哥哥王敏灵间接持股 21 上海科楠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93.10%,并担任其执行董事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王炜的哥哥王敏灵间接持股 22 上海科则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93.10%,并担任其执行董事 海投(乐东)文旅产业发展有限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王炜的哥哥王敏灵间接持股 23 公司 39.10%,并担任其董事、总经理 上海普水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王炜的哥哥王敏灵持有 95% 24 合伙) 财产份额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王炜的哥哥王敏灵间接持股 25 河北科梦医疗科技有限公司6 96.64%,并担任其执行董事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王炜的哥哥王敏灵间接持股 26 河北科梦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7 96.64%,并担任其执行董事 香港科梦东方医疗科技集团有限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王炜的哥哥王敏灵控制的企 27 公司 业 香港科梦摩富旗创新医学科技发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王炜的哥哥王敏灵控制的企 28 展有限公司 业 香港科梦安德美创新医学科技发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王炜的哥哥王敏灵控制的企 29 展有限公司 业 6.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 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 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7.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或间接 控制或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根据相关人员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部分之“八、关联交易及同业 竞争及其变化情况”之“(一)关联方情况”之“5.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系密切家庭成员直接或间接控制或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所披露情 形外,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 6 河北科梦医疗科技有限公已于 2023 年 4 月 4 日注销。 7 河北科梦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已于 2023 年 4 月 4 日注销 4-1-91 制、施加重大影响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以外的其 他企业主要如下: 序号 关联方 关联关系 发行人独立董事董滨持股 55%,并担任其执 1 江苏同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行董事 发行人独立董事陆豪杰的配偶黄枫华持股 2 上海展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90%,并担任其执行董事 发行人独立董事陆豪杰的姐夫顾艳斌持股 3 南通艳豪纺织品科技有限公司 100%,并担任其执行董事、总经理 发行人独立董事陆豪杰的姐夫顾艳斌持股 4 上海璞岚商贸有限公司 15%,并担任其执行董事 发行人副总经理廖云峰持股 100%,并担任其 5 上海昊红云诚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发行人副总经理肖丙雁的配偶魏中华担任董 6 安徽马钢嘉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事、总经理 发行人副总经理肖丙雁的配偶魏中华担任执 7 当涂马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行董事、总经理 8. 其他关联方 除上述关联方外,发行人的其他关联方还包括报告期内与发行人曾经存在关 联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发 行人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发行人利益对其倾斜的,或者在交易发生之日前 12 个月内,或相关交易协议生效或安排实施后 12 个月内,视同发行人的关联方。 主要如下: 序号 关联方 关联关系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王炜曾间接持股 61.75%, 1 上海浦汇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并担任其执行董事;该公司已于 2021 年 3 月 18 日注销 发行人独立董事董滨曾持股 40%,并担任其 2 舟山同旗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该公司已于 2023 年 1 月 3 日注销 报告期内注销的发行人子公司,于 2020 年 12 3 上海升山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月 29 日注销 报告期内注销的发行人子公司,于 2020 年 11 4 内蒙古洗霸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月 5 日注销 报告期内转让并退出的发行人子公司,于 5 上海洗霸科技(江苏)有限公司 2023 年 3 月 6 日办理完毕股权转让的工商变 更登记 4-1-92 序号 关联方 关联关系 报告期内注销的发行人子公司,于 2023 年 1 6 江苏清朗消毒设备有限公司 月 10 日注销 报告期内注销的发行人子公司,于 2023 年 6 7 河南恺舜危险废物治理有限公司 月 20 日注销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王炜的哥哥王敏灵曾控制 8 江苏科梦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并担任董事长的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4 日 注销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王炜的哥哥王敏灵曾控制 9 江苏科梦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并担任董事长的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4 日 注销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王炜的弟弟王文灵曾控制 北京光大中辉科技发展有限责任 10 并担任董事长、总经理的公司,于 2020 年 11 公司 月 20 日注销 11 韩宇泽 报告期内曾任发行人董事 12 李财锋 报告期内曾任发行人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13 黄明 报告期内曾任发行人董事 14 鲍松林 报告期内曾任发行人董事 15 靳庆鲁 报告期内曾任发行人独立董事 16 张群 报告期内曾任发行人独立董事 17 金锡标 报告期内曾任发行人独立董事 18 沈国平 报告期内曾任发行人监事会主席 19 何苏湘 报告期内曾任发行人监事 (二)重大关联交易 根据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审计报告》、发行人报告期内相关公告及会议文件, 发行人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1. 经常性关联交易 (1)出售商品/提供劳务情况 ① 与宝汇环科之间的商品出售交易 金额 时间 交易内容 (万元) 2023 年 1-6 月 - 出售水处理化学品 2022 年 - 4-1-93 2021 年 - 2020 年 45.24 (2)关联租赁情况 ① 与王炜之间的房屋租赁交易 金额 时间 交易内容 (万元) 2023 年 1-6 月 1.65 2022 年 3.30 房屋租赁 2021 年 3.30 2020 年 3.30 2. 偶发性关联交易 2021 年 1 月,发行人受让君宜二期有限合伙人陆欣夏女士所持 2,900 万元该 基金份额(包括已实缴基金份额 1,000 万元及已认缴未实缴基金份额 1,900 万元)。 因发行人董事王羽旸已投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嘉兴致君君宜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且目前该两期基金共同投资同一项目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基 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和谨慎性原则,本次交易构成“上市公司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的关联交易。 3. 支付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单位:万元 项目 2023 年 1-6 月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318.36 489.63 450.93 442.03 4. 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 单位:万元 2023 年 2022 年 2021 年 2020 年 项目 关联方 6 月 30 日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应收账款 宝汇环科 - - - 16.57 其他应收款 微喂苍穹 60.20 57.19 - - 其他应付款 王炜 - - - 3.30 4-1-94 2023 年 2022 年 2021 年 2020 年 项目 关联方 6 月 30 日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租赁负债 王炜 - - 4.17 - 根据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定期报告及临时公告文件、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文 件及总经理办公会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关联交易均已经发行人总经理 办公会、董事会和/或股东大会审议,审议时,关联董事和/或关联股东均回避表 决,独立董事亦就关联交易发表了意见,认为上述关联交易符合发行人和全体股 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的上述关联交易已经按照《上市规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履行了必要的审批 和披露程序。 (三)关联交易的公允决策程序 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章程》《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对关联交易有关事 项作出了明确规定,对关联担保、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及表决程序、关联交易表 决及回避制度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确立了关联股东和关联董事在股东大会或董 事会审议与其相关的关联交易时的回避制度。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已确立了关联交易的公允决策程序,符合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对关联交易进行了充分 的披露,无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四)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为了规范关联交易,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出具《关于规范和减 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本人及控制的企业(如有)将尽量避免与上海洗霸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发 生关联交易。 4-1-95 如果关联交易难以避免的,交易双方将严格按照正常商业行为准则进行。关 联交易的定价政策遵循市场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交易价格依据与市场独立 第三方的交易价格确定。无市场价格可资比较或定价受到限制的重大关联交易, 按照交易的商品或劳务的成本基础上合理利润的标准予以确定交易价格,以保证 交易价格公允。 本人承诺严格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关 联交易决策制度》等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程序,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关联交易的公平合理,不发生损害所有股东利益的 情况。 本人及控制的企业(如有)将不以任何理由和方式非法占用上海洗霸的资金 以及其他任何资产、资源,在任何情况下不要求上海洗霸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上述承诺是无条件的,如违反上述承诺给上海洗霸造成任何经济损失的,本 人将对上海洗霸、上海洗霸的其他股东或相关利益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作出全面、 及时和足额的赔偿。 在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如有)与上海洗霸存在关联关系期间,本承诺函 将持续有效。” (五)同业竞争 1. 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同业竞争情况 根据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定期公告、发行人的说明、相关承诺文件,发行人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调查表,以及下表所列企业/主体的工商内档文件、私 募基金合同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除发行人及其 控股子公司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主体共 5 家,该等企业 的基本情况如下: 4-1-96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股东/合伙人/份 执行事务合 实际经 主体名称 投资规模 出资额 额持有人 伙人/私募基 营情况 金管理人 持有发行人 银万全盈 17 王炜 浙江银万斯 1.98%股份(截至 号私募证券 - (97.81%)、王 特投资管理 - 2023 年 6 月 30 投资基金 羽旸(2.19%) 有限公司 日) 王炜 持有发行人 添橙添利五 (54.92%)银 上海添橙投 2.00%股份(截至 号私募证券 - 万全盈 17 号私 资管理有限 - 2023 年 6 月 30 投资基金 募证券投资基 公司 日) 金(45.08%) 上海北尔投 无实际 王炜(95%)、 资管理有限 200 万元 王炜 - 经营业 陈雪花(5%) 公司 务 持有发行人 王炜、王善 989.36 万 1.90%的股份 员工持 上海承续 炯、邹帅文等 王炜 元 (截至 2023 年 6 股平台 29 个自然人 月 30 日) 持有发行人 王炜、余春 288.84 万 0.51%的股份(截 员工持 上海汇续 蓉、李玉仙等 王炜 元 至 2023 年 6 月 股平台 33 个自然人 30 日)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主体在经营范 围、实际经营情况等方面与发行人不存在相同或相似情形,发行人与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2. 避免同业竞争的具体措施 为避免同业竞争,维护发行人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出具了《关于同业竞争事项的承诺函》,具体如下: “本人目前不存在直接或间接从事与上海洗霸相同、相似或在商业上构成任 何竞争的业务及活动的情形; 本人将不会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上海洗霸的商业机会,如从任何第三方 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上海洗霸经营的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有竞争,本人将立即通 知上海洗霸,并尽力将该商业机会让予上海洗霸; 4-1-97 本人将不会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与上海洗霸相同、相似或 在商业上构成任何竞争的业务及活动,或拥有与上海洗霸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 济实体的权益,或在该经济实体中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 本人将促使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控股的除上海洗霸外的其他企业(如有)履行 本《关于同业竞争事项的承诺函》中与其相同的义务。” 九、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及其变化情况 (一)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根据发行人 2023 年半年度报告,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拥有账面 价值合计为 2,111.58 万元的机器设备,账面价值合计为 493.76 万元的运输工具, 账面价值合计为 509.28 万元的实验设备,账面价值合计为 202.22 万元的办公设 备。 (二)不动产权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不动产登记簿查询记录及本所律师对相关权利证明文件 的核查,2023 年 4 月 1 日至 2023 年 7 月 31 日期间,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 司新增已取得权属证书的土地使用权一处,具体情况如下: 权利 使用权面积 权利人 证书编号 坐落 终止日期 用途 性质 (㎡) 松江区工业区 601 沪(2023)松 街坊 61/5 丘[松江 清逸新 工业 字不动产权第 区工业区 IV-167 号 出让 2024/05/22 25124.20 材料 用地 025812 号 (SJC10023 单元 18-03 号)地块] (三)租赁物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租赁合同、出租方房屋权属证明及相关说明文件,2023 年 4 月 1 日至 2023 年 7 月 31 日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第三方租赁主要房产 的情况未发生变化。 4-1-98 (四)知识产权 1. 注册商标 根据《英国法律意见书》、发行人提供的注册商标权属证书、国家知识产权 局出具的商标档案、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中 国商标网(http://wcjs.sbj.cnipa.gov.cn),2023 年 4 月 1 日至 2023 年 7 月 31 日 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注册商标未发生变化。 2. 专利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专利证书、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查档文件、发行人 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网站 (http://cpquery.cnipa.gov.cn/),2023 年 4 月 1 日至 2023 年 7 月 31 日期间,发 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增获授予专利权的专利 2 项,具体情况如下: 专利有 他项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申请日期 专利号 类别 效期 权利 一种污水中氟离子的 2022235084 实用 1 发行人 2022/12/28 10 年 无 达标处理装置 939 新型 江苏康斯 一种钢桶翻新用的除 2023103582 2 2023/04/06 发明 20 年 无 派尔 污清洁装置 982 3. 软件著作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软件著作权证书以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 国版权保护中心网站(http://www.ccopyright.com.cn,下同),2023 年 4 月 1 日 至 2023 年 7 月 31 日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软件著作权未发生变 化。 4. 作品著作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作品著作权证书以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 国版权保护中心网站,2023 年 4 月 1 日至 2023 年 7 月 31 日期间,发行人及其 控股子公司拥有的作品著作权未发生变化。 4-1-99 5. 主要域名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域名注册证书、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工信部 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http://beian.miit.gov.cn),2023 年 4 月 1 日至 2023 年 7 月 31 日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已注册并备案的主要域名未发生变化。 (五)在建工程 根据发行人 2023 年半年度报告,以及发行人的说明,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的在建工程余额为 15,117,577.08 元,主要包括在建厂房及设备。 (六)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根据发行人 2023 年半年度报告、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自《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间,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基 本情况的变化情况如下: 1. 山东复元 根据山东复元目前持有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查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山东复元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山东复元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116MA7D2FCL1P 住所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口镇街道办事处化工助剂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 王炜 注册资本 6,600 万元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一般项目:新材料技术研发;新兴能源技术研发;电子专用材料研发; 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 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储能技术服务;科 技中介服务;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日用化学产品 经营范围 制造;电子专用材料制造;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生态环 境材料制造;特种陶瓷制品制造;电池制造;新型膜材料制造;非金属 矿物制品制造;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电池零配件 生产;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 可类化工产品);日用化学产品销售;化妆品零售;化妆品批发;新型陶 4-1-100 瓷材料销售;电子专用材料销售;合成材料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化妆品生 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 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营业期限 2021 年 12 月 3 日至无固定期限 成立日期 2021 年 12 月 3 日 序号 股东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股东信息 1 发行人 3,465 52.5% 2 赵东元 3,135 47.5% 2. 厦门乐泓 根据厦门乐泓目前持有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查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厦门乐泓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厦门市乐泓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205MA2YFGA867 住所 厦门市海沧区新阳街道霞阳南路 9 号 611 单元 D0031 法定代表人 王炜 注册资本 1,000 万元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市政道路工程建筑;其他道路、隧道和桥梁工程建筑;河湖治理及 防洪设施工程建筑;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管道和设备安装;水 经营范围 污染治理;大气污染治理;固体废物治理(不含须经许可审批的项 目);市政设施管理;绿化管理。 营业期限 2017 年 8 月 2 日 2067 年 8 月 1 日 成立日期 2017 年 8 月 2 日 序号 股东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发行人 902.5 90.25% 股东信息 厦门海沧土地开发 2 50 5.00% 有限公司 龙元建设集团股份 3 47.5 4.75% 有限公司 3. 恺舜危废 4-1-101 2023 年 6 月 20 日,安阳市殷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登记通知书》((安 殷)登字[2023]第 8079 号),对恺舜危废提交的简易注销登记申请材料予以登 记,恺舜危废完成注销登记。 除上述情形外,自《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间, 发行人控股子公司的基本情况未发生变化。 十、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变化情况 (一)重大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发行人的重大合同情况如下: 1. 授信合同 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授信合同如下: 授信 授信金额 序号 授信主体 授信合同及编号 起始日 到期日 银行 (万元) 《授信协议(适 招商银行 用于流动资金贷 股份有限 款无需另签借款 1 发行人 10,000.00 2023.01.05 2024.01.04 公司上海 合同的情形)》 分行 (121XY202204 1188) 上海银行 《综合授信合 股份有限 同》 2 发行人 10,000.00 2023.02.13 2024.01.13 公司卢湾 (210230013 支行 号) 《综合授信合 中国民生 同》 银行股份 3 发行人 5,000.00 (公授信字第 2022.08.11 2023.08.10 有限公司 0250202208100 上海分行 号) 中国银行 《授信额度协 股份有限 议》 4 发行人 公司上海 3,000.00 (2022 年洗霸 2022.10.27 2023.09.27 市虹口支 科技额度字第 1 行 号) 4-1-102 2. 借款合同 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借款合同情况如下: 贷款金额 序号 借款人 贷款银行 合同编号 起始日 到期日 (万元)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1 发行人 有限公司上海市虹 3,900.00 10221003962 2023.01.01 2023.12.26 口支行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 公流贷字第 ZX22 2 发行人 2,000.00 2022.12.05 2024.12.04 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000000417358 号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 3 发行人 2,500.00 LD2022122001 2022.12.20 2023.12.19 公司上海分行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 4 发行人 股份有限公司虹口 2,000.00 31369224010020 2022.08.30 2023.08.12 支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2023 年洗霸科技 5 发行人 公司上海市虹口支 520.00 2023.02.23 2024.02.24 借字第 1 号 行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 6 发行人 股份有限公司虹口 500.00 31369224010014 2022.07.18 2023.07.17 支行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 公流贷字第 ZX22 7 发行人 350.00 2022.11.16 2023.11.15 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000000414291 号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 公流贷字第 ZX22 8 发行人 340.00 2022.09.15 2023.09.14 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000000401364 号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 公流贷字第 ZX22 9 发行人 340.00 2022.10.14 2023.10.13 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000000407205 号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 公流贷字第 ZX22 10 发行人 327.00 2022.12.15 2023.12.14 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000000419831 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2023 年洗霸科技 11 上海洗霸 公司上海市虹口支 270.00 2023.06.16 2024.06.16 借字第 3 号 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2023 年洗霸科技 12 上海洗霸 公司上海市虹口支 260.00 2023.04.14 2024.04.14 借字第 2 号 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2022 年洗霸科技 13 发行人 公司上海市虹口支 217.85 2022.11.28 2023.11.27 借字第 2 号 行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上海淮中支 以授信合同为基础的多笔借款,未再单独 14 发行人 4,940.36 行、上海银行股份 签署借款合同 有限公司卢湾支行 4-1-103 贷款金额 序号 借款人 贷款银行 合同编号 起始日 到期日 (万元) 贷款银行包括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上海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 其他单笔金额在 200 15 发行人 1,505.18 市虹口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 万元以下借款合计 分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虹 口支行 3. 重大采购、销售合同 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重要框架类或采购金额 500 万元 及以上的主要采购合同如下: 序号 供应商名称 采购内容 金额 合同履行期限 2022.10.1- 1 武汉瑞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氢氧化钠 框架合同 2023.9.30 2023.1.1- 2 山东泰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化学药剂 框架合同 2023.12.31 上海玛斯内特机电科技有限 智能在线式传感 2023.1.1- 3 框架合同 公司 器系列 2023.12.31 2023.2.1- 4 江苏永亘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氢氧化钙 771.79 万元 2023.12.31 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重要框架类或销售金额 1,000 万 元及以上的主要销售合同如下: 序号 客户名称 销售内容 金额 合同履行期限 乙烯厂公用工程 联合车间三、四循 自 2019.7.30 合同签订 环水场水处理药 之日起 60 个月止 剂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 炼油厂第三联合 自 2019.7.26 合同签订 1 有限公司独山子石化 框架合同 车间一循和二循 之日起到 2024 年大修 分公司 水处理剂 开始为止 炼油厂第二联合 自 2019.7.26 合同签订 车间循环水系统 之日起到 2024 年大修 水处理剂 开始为止 固体废物处置服 上海汽车变速器有限 2 务 框架合同 2020.1.1-2030.12.31 公司 污水处理服务 宝武水务科技有限公 宝钢德盛全厂水 3 框架合同 2020.10.1-2023.12.31 司福州分公司 处理服务 4-1-104 序号 客户名称 销售内容 金额 合同履行期限 宝钢德盛冷轧 1600 酸洗废水处 宝武水务科技有限公 4 理系统生产运营、 框架合同 2021.1.1-2023.12.31 司福州分公司 药剂投加管理服 务 四会市仓丰一站 从 2021.10.20 签订起 四会市住房和城乡建 排渠一体化污水 到设备安装调试验收 5 5,229.49 万元 设局 处理设施及设备 合格后 36 个月运营 运营 期结束 中石化广元天然气净 工艺化学水运行 6 1,826.11 万元 2022.1.1-无固定期限 化有限公司 管理业务 安徽首矿大昌金属材 7 工业水处理 框架合同 2022.6.1-2023.5.31 料有限公司 川田及川西 3#4# 中国石化工程建设有 8 站污水处理成套 框架合同 2022.7.13-2024.7.13 限公司 设备 浙江石油化工有限公 循环水处理药剂 首批药剂投用后 24 9 1,058.30 万元 司 投加 个月 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 污水处理运营服 10 框架合同 2022-2025 局 务 上汽大众汽车有限公 PFA1 拆除项目危 11 框架合同 2023.1.1-2023.6.30 司 废处置 浙江逸盛石化有限公 12 循环水处理项目 1,038.00 万元 2023.1.1-2025.12.31 司 元坝气田采出污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 水零排放综合处 13 限公司西南油气分公 4,261.22 万元 2023.3.31-2023.12.31 理工程运行管理 司(采气二厂) 业务 年产 100 万吨乙二 醇项目脱盐水站 以最后投用装置的加 内蒙古久泰新材料有 14 及浓盐水回收装 1,146.00 万元 药时间为开始时间, 限公司 置大包药剂技术 一年。 服务 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 中国石化青岛炼油化 15 水处理装置总包 框架合同 起生效,有效期至 工有限责任公司 2023.8.31 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 起生效,有效期至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 16 水处理装置总包 框架合同 2025.9.30 限公司齐鲁分公司 自生效之日起至 2026.2.28 4-1-105 序号 客户名称 销售内容 金额 合同履行期限 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 中国石化海南炼油化 17 水处理装置总包 框架合同 起生效,有效期至 工有限公司 2026.2.28 重庆枫香湖文化旅游 18 水处理工程 5,292.03 万元 2023.3.1-2023.12.31 发展有限公司 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 浙江石油化工有限公 循环水处理药剂 19 1,651.94 万元 起生效,有效期至 司 投加 2024 年 12 月 31 日 川西气田给排水 中石化川西天然气勘 20 及化学水处理业 1,452.36 万元 2023.5-2026.5 探开发有限公司 务 经核查,上述适用中国境内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合同 中,其内容不存在违反中国境内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情形,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上述合同的履行不存在未决的重大法律风险。 (二)侵权之债 根据发行人的信用报告、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在地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 合规证明文件、人民法院官方网站公布的开庭公告及其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核查, 本所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 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三)发行人和关联方的重大债权债务及相互担保情况 根据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审计报告》和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核查,本所认为, 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八、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及其变化”所述关联交易外, 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也 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四)其他应收款及其他应付款 根据发行人 2023 年半年度报告、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明细、相关交易 文件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财务总监的访谈确认,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 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其他应收款账面余额为 15,545,268.68 元,其他应收款主要由 4-1-106 往来款、投标保证金、租赁保证金等构成;发行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其他应付款 账面余额为 4,449,312.03 元,主要由未付费用、经营暂收款等构成。 经查验,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其他应付款 项均系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该等其他应收、其他应付款项合法、有效。 十一、发行人报告期内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定期及临时性公告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 意见书》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间,发行人内未实施需要提交中国 证监会审核的重大资产重组行为,也不存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所规定的重大购买或出售资产的情况。 十二、发行人章程的修改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公司章程》、工商档案、会议文件等资料及发行人说明, 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自《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间,发行人的公司章程未进行修改。 十三、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会议资料,自《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间: (一)发行人的组织结构未发生变化; (二)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内容未发生变化; (三)发行人未召开股东大会,共召开了 3 次董事会会议、3 次监事会会议。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上述董事会及监事会的召开通知、会议议案、会议决议、 会议记录等文件资料,本所认为,发行人上述董事会及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决议 内容及签署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4-1-107 十四、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一) 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有董事 7 名(其中独立董事 3 名)、监事 3 名 (其中职工代表监事 1 名)、总经理 1 名、副总经理 6 名、董事会秘书、财务总 监,发行人的董事、监事每届任期为 3 年。 发行人现任董事 7 名,包括王炜(董事长)、王羽旸、尹小梅、邹帅文、肖 莹、董滨、陆豪杰,其中,肖莹、董滨、陆豪杰为独立董事。 发行人现任监事 3 名,包括吴蕾、戴帆、丁国栋,其中,丁国栋为职工代表 监事。 发行人现任高级管理人员为王炜(总经理)、尹小梅(副总经理)、邹帅文 (副总经理)、顾新(副总经理)、肖丙雁(副总经理)、廖云峰(副总经理)、 王善炯(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高琪(财务总监)。 (二)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 1.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根据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个人信用报告、中国证监会上海 监管局出具的《人员诚信信息报告》,本所律师通过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网站及 其他公开网站搜索引擎查询获得的结果及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确 认,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或 《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亦不存在下述情形: (1)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2)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内受 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1-108 (3)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2.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程序 发行人上述 7 名董事和 2 名非职工代表监事,均系经发行人股东大会选举当 选,1 名职工代表监事系经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现任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均系经董事会决议聘用。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经法定程序选 举或者聘任产生,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任职条件,具备相应任职资格。 (三) 发行人报告期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并经本所律师登录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自《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期间,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化。 鉴于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2023 年 9 月 6 日,发行人召开第 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 议案》《关于选举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提名王炜先生、王羽旸先生、 尹小梅女士、邹帅文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肖莹女士、章 健先生、蔡文斌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鉴于发行人第四届监事会任期即将届满,2023 年 9 月 6 日,发行人召开第 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 事的议案》,提名陈栋先生、潘阳阳女士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 选人,将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的职工代表监事依法组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 2023 年 9 月 7 日,发行人以公告形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 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上海洗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三次 4-1-109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决定于 2023 年 9 月 22 日召 开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根据发行人《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通知的规定,上述董事、非职工代表监 事均将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自发行人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就职。 (四) 发行人的独立董事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选举肖莹、董滨、陆豪杰 为独立董事,不低于发行人董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本所认为,发行人独立 董事的选举、任职资格及职权范围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十五、发行人的税务及其变化情况 (一)发行人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 根据发行人 2023 年半年度报告、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审计报告》以及发行 人的说明,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 种、税率和计税依据如下: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25% 、 20% 、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15% 应纳税增值额(应纳税额按应纳税销售额乘以适用税率扣 20% 、 13% 、 增值税 除当期允计抵扣的进项税后的余额计算) 9%、6% 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纳增值税额 7%、5%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 司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执行的上述税种、税率符合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税收优惠 4-1-110 根据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纳 税资料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财务总监的访谈确认,发行人及 其境内控股子公司在补充期间享受的主要税收优惠未发生变化。 (三)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政府补助 根据发行人 2023 年半年度报告、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政策文件或批文以及收 款凭证,以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财务总监的访谈确认,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 司 2023 年 1-6 月计入当期损益的补贴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的主要政府补助情况 如下: 序号 补贴内容 补贴依据 补贴金额(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 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 录》的通知(财税〔2015〕78 号); 1 增值税即征即退 2,979,092.39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 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 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40 号) 根据上述补贴依据文件、银行收款凭证以及部分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确 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享受的上述政府补 助真实、有效。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纳税情况 根据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审计报告》、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所在地税 收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英国更新法律意见书》及发行人的说明文件,并经本 所律师检索相关税收主管部门官方网站,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补充 期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税务主管部门给予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六、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 环境保护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的信用报告或其所在地环境 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相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网 4-1-111 站,本所认为,发行人补充期间内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而构成刑事犯罪、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社 会影响恶劣等情形的重大违法行为。 (二) 质量和技术监督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所在地质量和技术监督主管 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所在地质量和技 术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本所认为,发行人补充期间内不存在因违反有关质量和技 术监督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而受到对其持续经营构成 重大不利影响的处罚的情形。 十七、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根据发行人于 2023 年 8 月 2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 过的《关于调整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发行人 调整了本次发行方案中的募集资金规模及相关事项,原发行方案中其他内容不变。 本次调整后发行方案中募集资金金额及用途详见《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之“二、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的相关内容。 针对本次募投项目“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和“研发基地建设项目”,清逸新 材料已就募投项目用地取得了“沪(2023)松字不动产权第 025812 号”不动产 权证证书,并就环境影响评价取得了《上海市松江区生态环境局关于上海洗霸清 逸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基地建设项目(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意 见》(松环保许管[2023]180 号),上海市松江区生态环境局从环保角度原则同 意项目建设。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 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募集资金用途未发生变化。 十八、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4-1-112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未发生变化。 十九、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1. 重大诉讼、仲裁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的定期和临时性公告文件,并经本所律师在中国 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查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 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诉讼或仲裁标的超过 100 万元的重大诉讼、 仲裁。 2. 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所在地各行政主管部门出具 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网站,补充期间内,发行人及其控 股子公司不存在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况。 (二)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填写的调查表及其提供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个人信用报告、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出具的《人员诚信信息报告》,以及发行 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等 网站查询,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可能对 本次发行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三) 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填写的调查表及其提供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个人 信用报告、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出具的《人员诚信信息报告》,以及发行人的 说明、发行人的定期和临时性公告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3 年 6 月 4-1-113 30 日,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不存在可能对本次发行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尚未 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二十、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一)财务性投资 根据《募集说明书》、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审计报告》、2020-2022 年度报 告、2023 年半年度报告、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以及发行人的说明,以及本所律 师对发行人财务总监的访谈确认,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不存在金额较 大的财务性投资情况。 根据《募集说明书》、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审计报告》、2020-2022 年年度 报告、2023 年半年度报告、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以及发行人的说明,以及本所 律师对发行人财务总监的访谈确认,发行人于 2023 年 1 月 17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 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自本次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实施或拟实施财务性投资的情况。具体情 况如下: (1)对控股子公司的投资 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今,发行人对控股子公司的投资情 况如下: 拟投资金额 已投资金额 是否为财 公司名称 备注 (万元) (万元) 务性投资 复元新材料 3,465.00 600.00 否 系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为 发行人为拓展新能源电池 领域技术和业务而投资,与 青岛新材料 255.00 255.00 否 发行人战略发展方向一致, 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2)长期股权投资 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今,发行人新增长期股权投资情况 如下: 4-1-114 投资金额 是否为财 公司名称 投资时间 备注 (万元) 务性投资 旦元新材料主营新能源电池助剂等生产、 2022 年 10 销售,发行人投资系为拓展新能源电池领 旦元新材料 3,500.00 否 月 域技术和业务,与发行人战略发展方向一 致,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今,发行人拟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 情况如下: 拟投资金额 是否为财 公司名称 备注 (万元) 务性投资 根据《投资协议》,公司将根据海上风电项目建设进 度,分阶段开展配套海水碳捕集项目建设。碳捕集与 利用业务为公司健康环境与健康生活业务的三大赛 申能新能源 2,000.00 否 道(包括水处理业务、空气净化和消毒业务以及碳捕 集与利用业务)之一,该投资属于围绕产业链上下游 以获取市场为目的的产业投资,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 务性投资情况;自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发行人不存在实施或拟实施财务性投资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 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 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第一条的相关 要求。 (二)类金融业务 经核查,本所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日,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主营 业务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营业务突出,最近一年及一期不存在从事类金 融业务的情况。 二十一、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为依法设立、合法存续的上市公司,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中关于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4-1-115 的各项条件。发行人本次发行已获得发行人内部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发行尚 待上交所审核通过并报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章页) 4-1-116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洗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 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之签章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徐 辉 杨振华 王安荣 单位负责人: 王 玲 年 月 日 4-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