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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上海洗霸:上海洗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2023年12月修订)2023-12-20  

                     上海洗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2023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洗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
策机制,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洗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
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委员会为董事会下设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
主要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财务信息和内部审计等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人员组成与职责

     第三条    本委员会由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
立董事应占多数,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本委员会成员均须具
有能够胜任本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四条    本委员会设主席1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
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五条    主席和委员经公司提名委员会提名(本委员会成立时第一届主席
和委员由公司董事长提名),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本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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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或独立董事职务,为使本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符合
本规则的要求,董事会应根据本规则第五条规定及时补足委员人数,补充委员的
任职期限截至该委员担任董事或独立董事的任期结束。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本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八条   本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
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

       (一)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

       (二)   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   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
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   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本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
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九条   本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   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
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   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   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   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
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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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本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无管理层参加的与外部审计机构的单独沟通会
议。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会议。

    第十条    本委员会指导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    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    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三)    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督促重大问
题的整改;

    (四)    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本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
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本委员会。

    第十一条 本委员会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的职责包括以下
方面:

    (一)    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
出意见;

    (二)    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差
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
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    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
的可能性;

    (四)    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二条 本委员会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    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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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    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审计机构沟
通发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四)    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

    第十三条 本委员会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
与的沟通的职责包括:

    (一)    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二)    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对外部审计工作的
配合。

    第十四条 本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
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五条 本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
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六条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须由本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本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2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
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本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
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八条 本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3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席召集和
主持。主席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可指定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
责。因特殊原因需要紧急召开会议的,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期限限制,但召集人应
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会议通知可以专人送达、传真、挂号邮件或电子邮件等书
面形式发出,如时间紧急,可以电话通知,该通知应至少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和
召开方式,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说明,并在事后补送书面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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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本委员会会议应当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本委员会会
议应当由委员本人出席,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无法出席会议
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进行表决。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
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条 本委员会会议可采取现场会议方式或电话会议、视频会议和书面
传签等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每一位委员有
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因本委员会成员回避
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有反对意见的,应将投
反对票委员的意见存档。

       第二十二条   本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
会。

       第二十三条   本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上市公
司监事、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
必要信息。

       第二十四条   本委员会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本委员会会议记录应与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名簿及代理出席委托书一并作为
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自会议记录作出之日起不少于 10 年。
       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其他与会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
务,不得擅自泄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六条   本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
避。

                             第四章   年报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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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本委员会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过程中,应履行如下职责:

    (三)    协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时间安排;

    (四)    审核公司年度财务信息及会计报表;

    (五)    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审计的实施;

    (六)    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总结;

    (七)    提议聘请或改聘外部审计机构;

    (八)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八条   本委员会应根据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间安排以及实际情况,
与负责公司年报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共同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时间。

    第二十九条   本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确定审计时间后,应及时通知公司
财务负责人,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编制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表提供
本委员会初步审核,本委员会应出具书面意见。

    第三十条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本委员会应保持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及
时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
形成书面意见。

    第三十一条   本委员会应关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进程,不定期督促
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
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三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完成后,应提交本委
员会审核,并由本委员会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核。

    本委员会在向董事会提交对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表决决议的同时,应向董事
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
会计师事务所的意见。

                              第五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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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
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本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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