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洗霸:上海洗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2023-12-20
上海洗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上海洗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
作,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洗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
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
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为履行独立董事职
责专门召开的会议。
第四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
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
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
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五条 公司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
三天通知全体独立董事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经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通知
时限可不受本条款限制。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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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
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
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通讯表
决方式召开。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独立董事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
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交所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独立董事行使本条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
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如
有需要,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议题涉及的相关人员可以列席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但非独立董事人员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且不得干扰独立董事自主
行使表决权。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
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
董事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会议审议事项经全体独
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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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表决的形式为同
意、反对、弃权。对同一议案,每名独立董事只能选择同意、反对或弃权中的一
项,多选或不选的,均视为弃权。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安排。经全体独立
董事协商一致并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并获得其同意,可以另行委托与公司及
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
关系的人士负责组织安排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
整,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和会议记录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方式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独立董事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
或弃权的票数);
(五)独立董事发表的意见;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材料、会议签到表、
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表决票、经与会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
会议决议等,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档
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十九条 公司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
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协助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
第二十条 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
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公司可以
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节,充分听取独
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公司应当保障在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召开前及时提供相关会议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及列席会议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
义务,在公司依法定程序将会议所议相关事项予以公开之前,不得擅自披露有关
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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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
的情况进行说明时,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其参与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上交
所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
规、证券监管部门、上交所相关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不一致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上交所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应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并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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