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峰科技: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2023-05-05
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雪峰科技
保荐代表人姓名:施东 联系方式:010-57672000
保荐代表人姓名:任东升 联系方式:010-57672000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615 号)核准,新疆雪峰科技(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峰科技”、“公司”)向新疆雪峰投资控股有限责
任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 65,870,000 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3.01 元/股,募集资金
总额为人民币 198,268,700.0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 6,930,066.04 元(不
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91,338,633.96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
况已经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中
天运[2021]验字第 90008 号)。上述募集资金已经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州证券”)作为雪峰科技 2020 年度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保荐办法》”)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
续督导》的相关规定,九州证券负责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
工作,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进行持续督导,具
体情况如下:
一、2022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 项目 工作内容
九州证券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针对具体的持
1 了持续督导制度,已根据公司具
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2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 九州证券已与公司签订保荐协
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 议,该协议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
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
券交易所备案。
2022 年持续督导期间,九州证券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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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访、现场办公及走访等方式,对
公司开展了持续督导工作。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
2022 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无违
4 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法违规事项。
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 2022 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或相
5 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 关当事人未出现违法违规、违背
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承诺的事项。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 2022 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相
6 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 关主体能切实履行其做出的各项
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承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 九州证券督促公司依照最新要求
7 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 健全完善公司治理制度,并严格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执行公司治理制度。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
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
九州证券督促公司严格执行内部
8 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
控制制度。
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
则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 九州证券督促公司严格执行信息
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 披露管理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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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件及其他相关文件,详见“二、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及其审阅情况”。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
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
详见“二、信息披露及其审阅情
10 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
况”。
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上
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
详见“二、信息披露及其审阅情
11 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
况”。
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
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2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公司董事邵明海因其女儿邵冰洁
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 于 2021 年 10 月 28 日至 12 月 30
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 日期间多次买卖公司股票而形成
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短线交易。2022 年 3 月和 2022
年 4 月,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
证监会新疆监管局就该事项分别
对邵明海予以监管警示和出具警
示函。保荐机构已督促公司加强
相关法律法规的宣导工作。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 2022 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控
13 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不存在未
诺事项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履行承诺的情况。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
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
2022 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出
14 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
现该等事项。
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
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
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
嫌违反《股票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
则;(二)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
2022 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相
15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
关主体未出现该等事项。
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
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
配合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
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 九州证券已经制定现场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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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计划,并提出明确工作要求。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督促公司核实并披
露,同时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专项
现场检查:(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二)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涉嫌资金占用;(三)可
2022 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相
17 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关主体未出现该等事项。
其关联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
公司利益;(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
(六)本所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事
项。
九州证券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
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
18 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
等承诺事项。
承诺。
二、信息披露及其审阅情况
根据《保荐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
督导》等相关规定,保荐代表人对雪峰科技 2022 年持续督导期间的公开信息披露
文件,包括董事会决议及公告、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及公告、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
的相关报告等,进行了事前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
序进行了检查。
九州证券认为: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一致,披露的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信息披露档案资料完整,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定。公司重大信息的传递、披
露流程、保密情况等符合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雪峰科技在本次持续督导阶段中不存在按《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 2022 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施 东 任东升
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