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峰科技: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2023-10-21
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
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
量,提升科技创新工作有效支持业务发展要求,保障公司科技创新战略的有效执
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
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对公司中长
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科技创新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
委员在委员内推选,并向董事会通报。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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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包括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重大科研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监督年度公司科技创新工作的落实情况;
(六)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 公司战略投资部、工程技术研发中心、证券部等相关工作部门负责
做好战略规划、重大投资、资本运作、科技创新等相关事项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
提供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上述战略规划(包括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重大投资、资本运作以及
重大科研项目等事项的相关资料;
(二)需提请委员会审议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工作部门的提案或战略委员会委员提议并经召集人
同意后召开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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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
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因紧急情况需召开临时会议时,在保证战略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
的前提下,会议召开的通知可不受前款的限制。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战略委
员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
过。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
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战略投资部、工程技术研发中心、证券部可列席战略委员会相关
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或相关专家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审议或报董事会备案。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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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中所称“以上”包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
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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