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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新药业: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3-12-16  

证券代码:603235          证券简称:天新药业    公告编号:2023-041


                   江西天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3 年 12 月 15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江西省乐平市乐安江工业园工业六路江西天新药业股

   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9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394,001,200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89.9998
份总数的比例(%)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董事长许江南先生主持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9 人,出席 9 人;
2、 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出席 3 人;
3、 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比例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A股         394,000,000 99.9996             1,200        0.0004          0      0.0000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议案
             议案名称                   比例               比例
序号                           票数               票数                   票数       比例(%)
                                      (%)              (%)
        关于为子公司
                               10,98
1       提供担保额度                    99.9890    1,200        0.0110      0          0.0000
                               0,000
        预计的议案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涉及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
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议案 1 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徐鉴成、孙晨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
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等事宜符合适用法律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江西天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 16 日


       上网公告文件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天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