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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勤技术: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的专项核查意见2023-11-13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的



    专项核查意见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
                                                                    专项核查意见


                                    释 义

       除非本专项核查意见明确另有所指,以下词语在本专项核查意见中具有如下
含义:

公司/华勤技术         指   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37 号,
《证券法》            指
                           2019 年修订)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 修正)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
《股份变动规则》      指
                           变动管理规则》(2022 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
《股份变动指引》      指
                           动管理》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本所                  指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专项核查意见之目的,不包括中国的
中国、国家            指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中国台湾地区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 20 号院正大中心 3 号南塔 22-31 层 邮编:100020
      22-31/F, South Tower of CP Center, 20 Jin He East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l00020, P.R. China
             电话/Tel : +86 10 5957 2288 传真/Fax : +86 10 6568 1022/1838 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的

                                           专项核查意见
致: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收购管理办法》《股份

变动规则》《股份变动指引》等有关规定,本所接受华勤技术的委托,就华勤技

术实际控制人邱文生增持公司股份(以下简称“本次增持”)的相关事宜出具本

专项核查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及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

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所

出具的专项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在核查验证过程中已得到公司及相关方的如下保证,即公司及相关

方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

本材料或复印件,一切足以影响本专项核查意见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

无任何隐瞒、虚假、遗漏和误导之处。公司及相关方保证所提供的上述文件、材

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有关文件、材料上所有签名、印章均是真实

的,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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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本专项核查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

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华勤技术或者其他有关方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

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专项核查意见的依据。

    本专项核查意见仅就与本次增持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

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

本专项核查意见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

具的专业文件和相关方的说明予以引述。

    本所同意将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为本次增持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文件

上报上交所。

    本所及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任何解释或说

明。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增持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律师就本次增持事宜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本次增持系公司实际控制人邱文生进行的公司股票增持。根据邱文生的身份

证件及出具的书面说明,邱文生的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           国籍              身份证号                身份证住址
    邱文生          中国        3526271973********          上海市浦东新区

    根据邱文生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检索中国证监会

(http://www.csrc.gov.cn)、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证监

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https://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全国

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网站(http://zxgk.court.gov.cn/shixin/)等,

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邱文生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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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项核查意见


定的以下情形:

    (一)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二)最近 3 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三)最近 3 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四)《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

情形。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邱文生为具有完全民事行

为能力的中国籍自然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得收购

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增持情况


    (一)本次增持前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情况

    根据邱文生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增持前,公司实际控

制人邱文生及其控制的企业上海奥勤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海贤信息科技有限

公司合计持有华勤技术 30,463.8600 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42.0625%;邱文

生的一致行动人福建悦翔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邱文辉合计持有公司

983.5002 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1.3580%。

    (二)本次增持计划

    根据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25 日披露的《关于实际控制人、部分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2)及于 2023 年 9 月 19 日

披露的《关于实际控制人、部分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进展公

告》(公告编号:2023-013),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邱文生先生与副

董事长崔国鹏先生,董事、副总经理吴振海先生,董事陈晓蓉女士共 4 人计划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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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2023 年半年度报告披露之日起的 6 个月内,以其自有资金通过上交所系统

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合计增持股份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

    (三)本次增持实施情况

    根据华勤技术提供的资料及有关公告,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邱文

生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 6 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83%,累计

增持金额为人民币 452.3820 万元。


    三、本次增持符合《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可以

免于发出要约:……(四)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

已发行股份的 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 12 个月内增持不超过

该公司已发行的 2%的股份……”。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增持前,实际控制人邱文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

公司股份的比例为 43.4205%,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且

该等事实已持续超过一年;本次增持完成后,实际控制人邱文生及其一致行动人

在最近 12 个月内累计增持股份占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为 0.0101%,未超过公

司已发行股份的 2%。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增持符合《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增持人邱文生可以

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四、本次增持的信息披露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有关公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

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增持履行了如下信息披露义务:

    2023 年 8 月 25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实际控制人、部分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2),就增持主体、增持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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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项核查意见


增持股份的种类和方式、增持金额、实施期限等进行披露。

    2023 年 9 月 19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实际控制人、部分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13),就本次增持的进展情

况等进行披露。

    本所认为,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增持履行了现阶段必

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部分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

股份计划的完成公告》将与本专项核查意见一并提交上交所并予以公告。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邱文生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本次增持符合

《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截至本专项核查

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增持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尚需就本次

增持披露实施结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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