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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勤技术: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11-17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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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 20 号院正大中心 3 号南塔 22-31 层 邮编:10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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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等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勤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 2023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现行有效的《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2. 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31 日发布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上的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

       3.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23 年 11 月 10 日)的股东名册、出席

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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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

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根据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决议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10月31日以公告形式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了定于2023年11月16日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的通知,列明了会议时间和地点、参加人员、审议事项和参加方式等内容。

    2. 2023年11月16日下午14:00,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上海市浦东新区科

苑路399号创新园区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

知所载明的内容一致。

    3.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如下: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1月16日

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3年11月16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邱文生先生因工作原因未现场

出席本次会议,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副董事长崔国鹏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

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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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1.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及/或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并根据上海

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40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605,150,563股,占股权登

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83.555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2.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或通讯的方式出席/列席

了本次股东大会。

    3. 本所律师现场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对列于会议通知中的议案

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2. 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未提出新的提案。

    3. 经本所律师见证,会议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和监票,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4.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下列议案:

    (1)《关于公司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同意 102,717,303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9%;反对 1,1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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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65,014,463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3%;反对 1,1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同意 605,149,96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9%;

反对 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65,014,96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0%;

反对 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0%;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3)《关于第二届董事会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 102,716,803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4%;反对 1,6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65,013,963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5%;反对 1,6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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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4)《关于第二届监事会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 605,148,96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7%;

反对 1,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5)《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同意 605,149,46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8%;

反对 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弃权 5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6)《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 605,148,96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7%;

反对 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弃权 1,0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7)以累积投票方式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选举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

事的议案》,具体包括:

    ①《选举邱文生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②《选举崔国鹏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③《选举吴振海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④《选举陈晓蓉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⑤《选举邓治国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⑥《选举奚平华女士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8)以累积投票方式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选举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的议案》,具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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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选举焦捷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②《选举胡赛雄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③《选举黄治国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9)以累积投票方式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非职工

代表监事的议案》,具体包括:

    ①《选举蔡建民先生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②《选举易维佳先生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上述(7)至(9)项议案均采取累积投票制表决,且对(7)、(8)两项

议案表决中涉及的中小股东单独计票。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

的会议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
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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