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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苏盐井神:江苏苏盐井神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3-12-15  

苏盐井神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江苏苏盐井神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江苏苏盐井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对董事会及管理层的约束和监督机制,更好地维护公司股

 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

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

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

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五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3 家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

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六条 公司设 3 名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 1 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

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公司董事会下设的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战略委员会中,审计委员会成

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

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提名、薪酬与考核、战略等委员会中独立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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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

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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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制度第九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会计或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

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

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

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

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

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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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

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

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

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款(一)至(六)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四)至(六)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

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

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

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

时披露。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

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该候选人不包括与提名人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

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

事的权利。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

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

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

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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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

见。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按照规定披露相关内容,并将所有被

提名人的有关材料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依照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慎判断独立

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并有权提出异议。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不得提

交股东大会选举。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四条   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

可以实行差额选举,具体实施细则由公司章程规定。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

会会议,也不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

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

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

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制度第八条(一)、(二)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

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

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

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制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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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

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

本制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

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上市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

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四章   职责与履职方式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

权外,独立董事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一)至(三)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一)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

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拟审议

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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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本制度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

二条和第三十三条所列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发现存在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违反

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可以要求公司作出

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就相关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

    (一)赞成;

    (二)保留意见;

    (三)反对意见;

    (四)弃权。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

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

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

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二十三条       至少一名独立董事应出席公司在披露年度报告后举行的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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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说明会。

    第二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发表公开声明: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职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充分时,两名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期召开董事会

会议或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

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

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

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

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载明独立董事的意见并由独立董事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对于工作记录中的

重要内容,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需要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

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健全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的沟通机制,独立董事可以

就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及时向公司核实。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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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本制度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所列事

项进行审议和行使本制度第十八条(一)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

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第五章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

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制度第十八条(一)至(三)、第二十一条所列

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

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

名代表主持。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

席。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

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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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

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

可举行。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

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

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

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

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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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

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

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并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第六章   独立董事的工作条件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

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

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及时向

独立董事提供相关资料,定期通报公司的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

考察。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

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事宜。

    第三十七条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

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

应当予以采纳。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原则上以现场召开为主,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

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三十八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

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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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

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不

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

       第三十九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

公司承担。

       第四十条 公司可以建立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

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

制定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除上述津贴外,独立

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

的其他利益。

                           第七章   独立董事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中关于董事法律责任的

规定适用于独立董事。

       第四十三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独立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给公司造成的经济

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决议上签字并对决议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五条 独立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取消和收回

独立董事事发当年应获得和已获得的独立董事津贴,并予以披露:

    (一)受到中国证监会公开批评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及处罚的;

    (二)严重失职或滥用职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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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经营决策失误导致公司遭受重大损失的;

    (四)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至少”,含本数。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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