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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振德医疗:振德医疗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12-14  

                        振德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振德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

优化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组成,协助董事会科学决策,促进经营层高效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

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振德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经董事会批准后成立。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必须遵守公司章程,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独立行使职

权,并直接向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提名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 3 名委员组成,设召集人 1 名。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委员占多数并担任召集

人。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召集人由独立董事担任并由提

名委员会的委员按一般多数原则选举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可以连选连任。在委员任职期间,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

则第四条至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

务。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 2 次未能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也未能以书面

形式向委员会提交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委员会应当建议

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三章 提名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提名委员会的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总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总经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

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

提出关于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提名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于会议召开 3 天前以专人送达、电子邮件、邮寄或其

他方式将会议召开日期和地点、会议期限以及会议议题通知全体委员。因特殊原

因需要紧急召开会议的,可以不受前述限制。会议由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召集人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选一名委员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表决方

式以举手或投票方式进行;会议可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出席会

议的委员需在会议决议上签名。

    第十五条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或

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对本次会议所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该意见报告由召集人

在委员会会议上代为陈述。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结束,董事会办公室人员应当对委员会的会议记

录和委员的书面报告进行整理归档,并制作报告,由董事会办公室向董事会汇报。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和联络工作。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据以修订,报董事

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振德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1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