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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旭升集团:旭升集团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3-10-24  

宁波旭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宁波旭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宁波旭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
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
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
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后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
董事连任的时间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
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董事会对
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
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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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旭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
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
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
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处广泛搜寻
董事、经理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
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理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
资格审查;
      (六)在董事会选举新的董事候选人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 10 日前,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每次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
于提名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
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
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
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提名委
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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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
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出
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会
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上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在提名委员会中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提名委员会
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
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提名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
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提名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
等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今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上述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并立即进行修订,报董事会审议后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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