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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迪贝电气: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并制定、修订部分制度的公告2023-12-13  

证券代码:603320          股票简称:迪贝电气        公告编号:2023-038
转债代码:113546          转债简称:迪贝转债



                   浙江迪贝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并制定、修订部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迪贝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12日召开第
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
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
《关于修订<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战略委
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
案》、《关于制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的议案》,其中《关于修改<公司章程>
的议案》、《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修改《公司章程》的情况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公司对《公司章程》作出
相应修改,修改的《公司章程》相关条款如下:

序号                原条款                           修改后条款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
对象提供的担保;                   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 (四)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 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供的任何担保;                     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 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保;                               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人提供的担保;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人提供的担保;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 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
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 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
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 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
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 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       对外担保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 时,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
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
       对外担保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时,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
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
    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一百〇五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 第一百〇五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不具备独 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
    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
    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
2   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
    疑或罢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董事应
    及时解释质疑事项并予以披露。公司
    董事会应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
    议后及时召开专项会议进行讨论,并
    将讨论结果予以披露。
    第一百〇七条 本章程第五章第一节 第一百〇七条 本章程第五章第一节
    的内容适用于独立董事。担任公司独 的内容适用于独立董事。担任公司独
    立董事还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立董事还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
    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
    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格;
    断的关系的董事。                   (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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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办法》规定的独立性;
    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及规则;
    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
    (三)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责所必须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
    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作经验;
    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影(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
    响。公司独立董事最多在五家上市公司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精力有效履行职责。                 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公司聘任适当人员担任独立董事,
    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
    专业人士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
    资格的人士)。
    (五)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
    或其他不适宜担任独立董事职责的情
    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章程
    规定的人数时,公司按规定补足独立董
    事人数。
    (六)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候选人应
    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培训
    第一百〇八条 独立董事应具备的任 第一百〇八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
    职条件: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所相关规定,具有五年
    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以上法律、经济、会计、财务、管理
    (二)具有中国证监会颁发的《关于在等工作经验。
    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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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
    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
    验;
    (五)取得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独立董事
    资格证书;
    (六)在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不超
    过五家。

    第一百〇九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 第一百〇九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
    举和更换:                         举和更换: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
    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 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
    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 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
    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二)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
    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 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
    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 立董事的权利。
    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 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
    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 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
    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 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
    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 事候选人。
5   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 (二)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
    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董 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
    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
    (三)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 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
    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 况、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
    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 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
    的书面意见。                       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
    (四)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 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
    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 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间不得超过六年。                   (三)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

    (五)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 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
                                       确的审查意见。公司应当在选举独立
    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
                                       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按照本条第
    会予以撤换。
                                       (二)款的规定披露相关内容,并将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本章程规定的不 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
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 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报送材料应
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 当真实、准确、完整。
的,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 (四)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
职理由不当的,可以做出公开声明, 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
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 间不得超过六年。
披露。                           (五)独立董事连续 2 次未亲自出席
(六)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 董事会会议的,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
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
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 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
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 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六)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
                                 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
                                 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
                                 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章程第一○七条
                                 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应当立即
                                 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
                                 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
                                 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
                                 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
                                 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
                                 比例不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
                                 办法》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
                                 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
                                 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
                                 完成补选。
                                       (七)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
                                       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
                                       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
                                       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
                                       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
                                       项予以披露。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
                                       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
                                       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
                                       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
                                       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
                                       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
                                       日内完成补选。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除具有 第一百一十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
    《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赋予董 别职权:
    事的职权外,本章程赋予公司独立董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
    事以下特别职权:                   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一)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 (二)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

    于300万元人民币或高于公司最近 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
    经审计净资产的5%的关联交易,应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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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
                                       (五)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
    论。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
                                       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本章程规定
    师事务所;
                                       的其他职权。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
    会;
                                       (三)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 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机构;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 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
    股东征集投票权。                 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 由。
    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第一百一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对公司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
    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
    (一)独立董事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 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
    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议”)。下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
    1、提名、任免董事;              门会议审议:
    2、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4、公司当年盈利但年度董事会未提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出包含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预案;   会;
    5、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 (四)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7   供担保)、委托理财、对外提供财务 (五)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
    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股票及其 免承诺的方案;
    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六)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
    6、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 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划;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7、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
    8、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规范性文件、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
    其他事项。                       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
    (二)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类型 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
    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 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
    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 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
    (三)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 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2、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
    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
    等;
    3、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4、对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
    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
    措施是否有效;
    5、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
    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无法发表
    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
    理由。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
    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
    会,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一百一十二条 为保证独立董事有 第一百一十二条 为保证独立董事有
    效行使职权,公司为独立董事提供必 效行使职权,公司为独立董事提供必
    要的条件:                         要的条件:
    (一)公司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 (一)公司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
    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 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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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 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
    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 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
    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 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
    可以要求补充。当 2 名以上独立董事 察等工作。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
    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 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
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 究论证等环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
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 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
应予以采纳。                      情况。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 (二)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
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 5 年。   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行政
(二)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本章程规
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 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
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 会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
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      通渠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 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
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 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
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 信息。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
权。                              少十年。
(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
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 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
司承担。                          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
(五)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 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
津贴。津贴的标准由董事会制订预 当予以采纳。
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
报中进行披露。                    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 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
及公司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 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
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 其他方式召开。
他利益。                          (三)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
                                  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
                                  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
                                  责。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
                                  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
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
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四)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积
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相关
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独
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
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
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
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
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
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
宜;公司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
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五)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
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
司承担。
(六)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
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的标准
应当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
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有利
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第一百一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切实 第一百一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切实
     维护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了 维护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了
     解掌握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 解掌握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
     充分发挥其在投资者关系管理中的 充分发挥其在投资者关系管理中的
     作用,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 作用,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
     要的情况和资料。                   要的情况和资料。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
     提交述职报告并披露,述职报告应当 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
     包括下列内容:                     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 括下列内容:
     投票情况,列席股东大会次数;       (一)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三)现场检查情况;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
9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 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审 (三)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情况;           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
     (五)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 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进行审
     做的其他工作。                     议和行使本章程第一百一十条第一
                                        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上市公
                                        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
                                        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
                                        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
                                        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第一百一十四条 对于不具备独立董      删除
10
     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
     未能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
     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
     议。被质疑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解释
     质疑事项并予以披露。公司董事会应
     当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议后及
     时召开专项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
     结果予以披露。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对外投资、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对外投资、收
     收购出售资产或委托理财、资产抵押 购出售资产或委托理财、资产抵押和
     和质押、贷款和关联交易的权限为: 质押、贷款和关联交易的权限为:
     A、有权审议、批准单笔或 12 个月 A、有权审议、批准单笔或 12 个月
     内同一事项累计金额不超过公司最 内同一事项累计金额不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30%对外 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30%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或委托理财;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或委托理财;
     B、有权审议、批准单笔或 12 个月 B、有权审议、批准单笔或 12 个月内
     内同一事项累计金额不超过公司最 同一事项累计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
     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30%的财产 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30%的财产或
11
     或所有者权益的抵押和质押;         所有者权益的抵押和质押;
     C、有权审议、批准单笔或 12 个月 C、有权审议、批准单笔或 12 个月内
     内同一事项累计金额不超过公司最 同一事项累计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
     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 30%的银行 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 30%的银行贷
     贷款、票据等金融债务;             款、票据等金融债务;
     D、有权审议、批准对外担保事项范 D、有权审议、批准对外担保事项范
     围为本公司章程(草案)规定的须提 围为本公司章程(草案)规定的须提
     交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事项以 交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事项以
     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超过以上权限范围以外的重大事项, 超过以上权限范围以外的重大事项,
       董事会可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 董事会可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
       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E、关联交易:公司与其关联人达成 E、关联交易:公司与其关联人发生
       的关联交易总额(含同一标的或同一 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
       关联人在连续 12 个月内达成的关联 用)超过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交易累计金额)超过占公司最近一期 产绝对值 5%且超过 3000 万元的,
       经审计净资产值 5%且超过 3000 万 需由董事会审议后提请股东大会批
       元的,需由董事会审议后提请股东大 准,其他关联交易董事会有权审批。
       会批准,其他关联交易董事会有权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
       批。                               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 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
       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 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 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
       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
       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 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
       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 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
       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
       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 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
       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知时限为: 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知时限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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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少于会议召开前五天。             不少于会议召开前五天。特殊紧急情
                                          况下,经全体董事同意,可以临时通
                                          知随时召开。


     《公司章程》因删除条款,涉及的相应条款序号自动顺延。除上述条款的修
改外,其他条款均未变更。《公司章程》最终条款以股东大会通过后市场监督管
理部门登记备案为准。
     二、制定、修订部分制度的情况
     为落实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相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公司修订了
《独立董事制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
细则》、《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公司制定了《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全文同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浙江迪贝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