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剑环境: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盛剑环境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05-31
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上海盛剑环境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三年五月
地址:上海浦东杨高南路 729 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 1 号楼 2201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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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盛剑环境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盛剑环境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盛剑环境系统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盛剑环境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现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和规定,对公司提供的与题述事宜有关的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
和验证。本所及承办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
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
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
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
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所
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所获得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
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议案系由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4 月 24 日召开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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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
2、公司已于 2023 年 4 月 2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
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
2023-026),该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参会
方式、投票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并按《股
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的议题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系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
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
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
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等事项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经查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共计 15 人,代表股份总数为 80,932,858 股,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65.8924%。
(1)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股东
名册》及公司制作的《签名册》,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
理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和授权委托文件进行了审查,确认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
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 8 名,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76,440,198 股,其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62.2347%。
(2)以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
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
网络投票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7 名,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4,492,660
股,其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3.6578%。
除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经办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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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
知中列明的需要投票表决的议案进行了审议。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网络投票系统和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在投票全部结束后,
公司合并统计了会议投票的表决结果,部分议案对中小投资者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
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 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0,932,858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2、审议通过《关于 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0,932,858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3、审议通过《关于独立董事 2022 年度述职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0,932,858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4、审议通过《关于 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0,932,858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5、审议通过《关于 2022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0,932,858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6、审议通过《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 80,932,858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716,392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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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
7、审议通过《关于续聘 2023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0,932,858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716,392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
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
8、审议通过《关于 2023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0,932,858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716,392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
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
9、审议通过《关于 2023 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0,932,858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716,392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
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
经核查,上述议案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列明的议案一致。出
席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现场投票或
网络投票的方式对上述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同时就相关议案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
单独计票。其中,现场表决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会议推举的计票人、监票人按《公
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点票、计票,会议主持人当场公
布了现场投票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对现场投票结果没有提出异
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的上交所上市公司信息服务平台根据公司上传的现场
投票结果,结合在该平台进行的网络投票结果,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投票结
果和持股 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以及全部表决情况的明细。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已获得有效表决通过。本所律师
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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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壹式贰份,经本所盖章及本所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各份具有同
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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