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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盛剑环境: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盛剑环境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11-10  

               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上海盛剑环境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




地址:上海浦东杨高南路 729 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 1 号楼 2201 室
电话:021-51877676 传真:021-61859565
邮编:200127
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盛剑环境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盛剑环境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盛剑环境系统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盛剑环境
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
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
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要求以及《上海盛剑环境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阅了本
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
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核
查。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文件、资料,均系真实、
准确、完整,且无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公
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2、公司分别于 2023 年 10 月 19 日、2023 年 10 月 2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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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3 年第四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3-067)、《关于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取
消部分议案并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71)。该通知及取消部分
议案并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地点、投票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并按《股
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的议题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

     3、本次股东大会系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
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
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
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通知、召开方式及召开程序等均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经核查,本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共计 13 名,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77,536,059 股,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63.3923%。

     (1)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股东
名册》及公司制作的《签名册》,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
理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和授权委托文件进行了审查,确认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
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 10 名,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75,997,866 股,
其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62.1347%。

     (2)以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
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
网络投票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3 名,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538,193
股,其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1.2576%。

     除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的董事、
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经办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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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次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

     1、提案人:张伟明先生

     2、提案程序说明

     公司已于 2023 年 10 月 19 日公告了股东大会召开通知,单独持有公司 3%以上
股份的股东张伟明先生,在 2023 年 10 月 23 日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股东大会
召集人。股东大会召集人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有关规定,于 2023 年 10
月 24 日公告的《关于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取消部分议案并增加临时提案的
公告》(公告编号:2023-071),就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进行了说明。

     3、临时提案的具体内容

     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23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上海盛剑环境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及
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盛剑环境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员工持股计
划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上述临时提案不属于特别决议议案,为非累积
投票议案,需要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
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
知中列明的需要投票表决的议案进行了审议。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网络投票系统和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在投票全部结束后,
公司合并统计了会议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

     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审议并通过了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所列
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上海盛剑环境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员工持股计
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7,520,359 股,反对 15,70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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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97%。
关联股东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522,893 股,反对 15,700 股,弃权 0 股。同
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8.9795%。

     2、审议通过《关于<上海盛剑环境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员工持股计
划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7,520,359 股,反对 15,70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97%。
关联股东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522,893 股,反对 15,700 股,弃权 0 股。同
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8.9795%。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 年员工持股计划有
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7,520,359 股,反对 15,70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97%。
关联股东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522,893 股,反对 15,700 股,弃权 0 股。同
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8.9795%。

     经核查,上述议案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取消部分议案并增加临时
提案的公告中列明的议案一致。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依据《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表决,同时对中
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关联股东亦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其中,现场表决以记
名投票方式进行,会议推举的计票人、监票人按《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规
定的程序进行监票、点票、计票,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投票结果,出席现场
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对现场投票结果没有提出异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的上交所上市公司信息服务平台根据公司上传的现场投票结果,结合在该平台进行
的网络投票结果,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投票结果和持股 5.00%以下股东的表
决情况,以及全部表决情况的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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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已获得有效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
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均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壹式贰份,经本所盖章及本所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各份具有同
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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