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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盛剑环境:盛剑环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2023年12月修订)2023-12-30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上海盛剑环境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盛剑环境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
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
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
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
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盛剑环境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监高及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
其他组织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监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
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
违规的交易。

    第四条 董监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公司股份。董监高
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二章 禁止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监高应当遵守《证券法》相关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
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及时披露相关
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收益的金额、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和公司收回收益的
具体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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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前款所称董监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
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

    第六条 公司董监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监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监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董监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
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五)董监高因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其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监高同时为公司大股东(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股东)的,在本公司
出现本条第一款第(四)、(五)、(六)项情形时不得减持股份。

    第七条 公司董监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
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八条 公司董监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
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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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章 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九条 公司董监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
时间等):

    (一)公司董监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
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监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监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条 公司董监高在买卖公司股票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
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
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
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监高。

    董监高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
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第十一条 公司董监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申报。公司董监高不得进行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董监高保证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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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完整,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
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董监高所持股份变动行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对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变
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做出的承诺。

                 第四章 所持公司股票可转让数量的计算

    第十四条 公司董监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
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
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监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性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
的限制。

    第十五条 每自然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以公司董监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
登记在其名下的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股份为基数,按 25%计算其本年
度可转让股份的额度,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
变动的除外。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者因董监高在二级市
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
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监高所持公司股份增加的,可以同比例增加当年
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监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
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六条   董监高为公司大股东或持有特定股份(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
拟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
司股份总数的 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
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受让方在受让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受让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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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

    计算前款规定的减持比例时,大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合并计算。一致
行动人的认定适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十七条   董监高为公司大股东或持有特定股份,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
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
的规定执行,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董监高为公司大股东,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后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的,
出让方、受让方在 6 个月内应当遵守第十六条第一款关于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比例
的规定,并应当依照本制度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董监高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特定股份后,受让方在 6 个月内减持所受让股份
的,出让方、受让方应当遵守第十六条第一款关于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比例的规定。

       第十八条   公司董监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
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五章 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董监高应在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
报告并由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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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董监高为公司大股东,其股权被质押的,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
起 2 日内通知公司,并按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股东股份质押事项的披露要求予以
公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配合董监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监高未履行报
告和公告义务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自知悉之日起作出报告和公告,并督促相关董
监高履行公告义务。

    第二十二条     董监高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
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
间区间不得超过 6 个月。

    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董监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
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披
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公司董监高应当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是否有关。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
间区间届满后,董监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监高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
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监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监高买卖
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监高增持或减持本公司股份涉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
法》规定的上市公司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的,应遵守《上市公司收购管
理办法》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应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日常监管。

    上海证券交易所通过发出问询函、约见谈话等方式对上述人员买卖公司股份
及其衍生品种的目的、资金来源等进行问询时,相关人员应积极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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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六章 违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监高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上海证券
交易所有关规则、《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持有、买卖公司股份或未按规定
履行相关申报义务,除由有关证券监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或处分外,公司将在法
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视情节轻重给予内部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应
予以赔偿。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可以通过《公司章程》对董监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规定
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公
司章程》对上述事项做出更严格规定的,公司将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达到 2%、5%、30%、50%等具体持股比例的“达到”,
取值范围为该持股比例的前后一手。

    第二十九条     董监高开立多个证券账户的,对各证券账户的持股合并计算;
开立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对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与普通证券账户的持股合并计算。
董监高开立多个证券账户、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各账户可减持数量按各账户内
有关股份数量的比例分配确定。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上海盛剑环境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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