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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我乐家居: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3-12-14  

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修订)




      二0二三年十二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
治理结构,为独立董事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促进公司规范运行,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和《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
主要股东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
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须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
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
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四条 独立董事须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
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包括不低于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其中至少
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需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
至少曾具备注册会计师(CPA)、高级会计师、会计学专业副教授或者会计学专
业博士学位等四类资格之一)。

    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确保
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本公司独立董事的职责。

    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提名委员
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独立董事应当在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成员中占有1/2以上的比例并担任
召集人,其中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1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并由会计专业
人士担任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六条 本公司的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下列基本任职条
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本公
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制度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
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
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七)符合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
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八)符合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
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九)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最近36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
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
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
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12个月
的;

   (六)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
能力,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第九条 本公司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不在本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
职务,并与本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下
列不符合独立性要求的人员不得担任本公司的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
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
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
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
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
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
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
要负责人;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条件以外,独立董事还应满足《管理办法》以及证券交易所关于独立
董事任职资格的其他规定。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
情况提交董事会。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
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
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
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
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
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
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
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
该独立董事职务。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
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
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任职后出现第二章规定的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
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
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制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
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
补选。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
合本制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
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
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职权及职责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
所列上市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
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
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
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
常行使的,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运营情况,主动获
取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董事会会议应当由独立董事本人出席,独立董事因
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
姓名、代理事项和权限、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授权委托书应明确
委托人对各审议事项的具体意见。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在授权范
围内行使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除按
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立董事可
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
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
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述职报告应
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
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
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工作笔录》文档,独立董事应当通过《独
立董事工作笔录》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书面记载。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
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制度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十
九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
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
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六章 独立董事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
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
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公
司应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及时向独立董事提供相关材料
和信息,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

    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会议资料,并为
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
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
料至少十年。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
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
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
开。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
材料等。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
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
公司承担。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并据实报销出席董事会、股
东大会以及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所发生的费用。津贴的标准应由董事
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和费用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
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三十条 公司认为必要时可以建立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
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三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