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菱精工:华菱精工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3-06-29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宣城市华菱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3]A0387 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Grandway Law Offi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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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宣城市华菱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3]A0387 号
致:宣城市华菱精工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
席并见证贵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
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宣城市华菱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
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
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
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
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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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
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以下简称“查验”),现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
会 召 集 。 贵 公 司 董 事 会 于 2023 年 6 月 13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se.com.cn/)公开发布了《宣城市华菱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并随后公
告了本次会议相关会议文件。贵公司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
召开方式、网络投票时间、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会议登记方式,
并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3年6月28日14点00分在安徽省宣城市郎溪县梅渚
镇郎梅路贵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黄业华先生主持。本次会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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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
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
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股东代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
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反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和截
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16人,代表股份47,934,900股,
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9493%。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所经办律师和其他人员。
经查验,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
的股东资格已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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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
行了逐项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表决通过了《关于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1董事候选人:罗旭
获得43,795,103票,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91.3637%,当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为:获得 3,660,203 票,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46.9256%。
1.02董事候选人:茅剑刚
获得43,795,104票,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91.3637%,当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为:获得 3,660,204 票,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46.9256%。
1.03董事候选人:贺德勇
获得43,795,105票,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91.3637%,当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为:获得 3,660,205 票,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46.9257%。
1.04董事候选人:黄超
获得46,695,106票,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97.4135%,当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为:获得 6,560,206 票,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84.1052%。
2.表决通过了《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2.01独立董事候选人:高鹏程
获得46,845,103票,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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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97.7265%,当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为:获得 6,710,203 票,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86.0282%。
2.02独立董事候选人:凌云志
获得43,945,123票,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91.6766%,当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为:获得 3,810,223 票,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48.8490%。
2.03独立董事候选人:刘煜
获得43,945,105票,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91.6766%,当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为:获得 3,810,205 票,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48.8487%。
3.表决通过了《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
3.01监事候选人:金世春
获得44,235,103票,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92.2816%,当选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
3.02监事候选人:姜振华
获得43,945,104票,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91.6766%,当选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
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
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
布。其中,贵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
结果。
经查验,上述第1项至第3项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罗旭、茅剑刚、贺德勇、
黄超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高鹏程、凌云志、刘煜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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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独立董事,金世春、姜振华当选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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