傲农生物: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5-24
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规定的
要求和《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福建
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
公司的有关材料,了解相关情况后,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限制性股票符合
解锁条件的独立意见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激励计划规
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
公司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经核查,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已满足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
售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本次对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解锁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董事会审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限制性股票的
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我们同意公司为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
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二、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限制性股票符合解锁条件的独
立意见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激励计划规
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
公司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经核查,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已满足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
售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本次对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解锁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董事会审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已经成就,我们同意公司为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解
除限售相关事宜。
三、关于控股子公司放弃参股公司增资优先认缴权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合理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审议本次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公司本次
关联交易事项。
独立董事:刘峰、艾春香、郑鲁英
2023 年 5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