傲农生物: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锁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2023-05-24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解
锁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三年五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锁相关事项
的法律意见书
致: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傲农生物”,
依上下文而定)实施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
“本计划”或“激励计划”),与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签订了《专项法律顾问合同》,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合同》,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
解锁相关事项出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锁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与本激励计划有
法律意见书
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就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和陈述,本所
及本所律师已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
-文件上所有的签名、印鉴都是真实的;
-所有提供给本所及本所律师的文件的原件都是真实的;
-所有提供给本所及本所律师的文件的复印件都与其原件一致;
-该等文件中所陈述的事实均真实、准确、完整,并没有遗漏和/或误导。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
根据可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出具;
2. 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最终依赖于
公司向本所及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且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
师保证了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3.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
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
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傲农生物的说明予以引述;
4. 本所及本所律师确信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
遗漏;
5. 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的
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就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 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本次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
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
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7.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及本所律
2
法律意见书
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8. 公司已审慎阅读本法律意见书,确认本法律意见书所引述或引证的事实
部分,均为真实、准确与完整的,没有任何虚假或误导性陈述或结论。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就本次激励计划有关法律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 2020 年 2 月 10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福建
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
简称“《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
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 2020 年 2 月 10 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激励
计划》及《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议案,并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公
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3. 2020 年 2 月 17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福
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修订稿)》”)及其摘要、《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以
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修订后
的《激励计划(修订稿)》等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4. 2020 年 2 月 17 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激励
计划(修订稿)》及其摘要、《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等议案,并认为本次
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
形。
5. 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等在公司内部进行
3
法律意见书
了公示,公示期为自 2020 年 2 月 11 日起至 2020 年 2 月 21 日止。在公示期内,
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关于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异议,并于 2020 年 2 月 25 日出具
了《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认为列入公司本次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6. 2020 年 3 月 4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激励计划(修订稿)》及其摘要、《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等议案,本次
激励计划获得批准,并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7. 根据股东大会对董事会关于办理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授权,2020 年
5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首
次授予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1)由于激励对象李洪龙、李涛因
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将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
予激励对象由 89 人调整为 87 人,将原计划授予前述放弃认购人员的限制性股票
调整为由其他激励对象认购;(2)确定以 2020 年 5 月 11 日为授予日;(3)其
中,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李海峰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其在本次授予日 2020
年 5 月 11 日前 6 个月存在卖出公司股票的行为,根据《证券法》《管理办法》
及《激励计划(修订稿)》的有关规定,决定暂缓授予李海峰限制性股票 20 万
股,待相关授予条件满足后再召开董事会审议李海峰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事宜,故
本次实际授予 86 名激励对象 1,000 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
意见,认为董事会确定的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激励对象主体资
格合法有效。
8. 2020 年 5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
案》《关于向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本次激励计划调
整及首次授予事宜。
4
法律意见书
9. 根据股东大会对董事会关于办理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授权,2020 年
6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暂缓授
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截止 2020 年 6 月 8 日,暂缓授予激励
对象李海峰的限购期已满,并且符合本次激励计划中的全部授予条件,公司本次
激励计划中暂缓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确定向暂缓授予的激
励对象李海峰授予 20 万股限制性股票,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7.40 元/股,限
制性股票授予日为 2020 年 6 月 8 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意见,认为向暂
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相关规定。
10. 2020 年 6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向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本次向暂缓授予的激励
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事宜。
11. 根据股东大会对董事会关于办理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授权,2020 年
9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
订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的议案》,同意公司对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进行修订;(2)审议通过了《关
于向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确定以 2020 年 9 月 14 日为授予日,向 17 名激励对象授予 1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授予价格为 11.2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意见,(1)认为本次激励计划
变更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客观情况,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2)同意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相关事宜。
12. 2020 年 9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修订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的议案》《关
于向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同意本次激励计划变更及预留部分授予相关事宜。
13. 根据股东大会对董事会关于办理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授权,2020 年
10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
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数量及回购价格的议案》及《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
5
法律意见书
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授予数量与价格的议案》,鉴于公司 2020 年半年度权益分
派已实施完毕,董事会同意根据《激励计划(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对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与回购价格及预留部分的授予数量及价格进行调整。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
表了独立意见。
14. 2020 年 10 月 23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调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数量及回购价格的议案》及《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授予数量与价格的议案》。经审核,监事
会认为,鉴于公司 2020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公司本次对 2020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及回购
价格及预留部分的授予数量及价格进行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
(修订稿)》的相关规定,不影响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
同意本次调整。
15. 根据股东大会对董事会关于办理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授权,2021 年
6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限制性股票符合解锁条件的议案》《关
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中暂缓授予部分第一期限制性股票符合
解锁条件的议案》及《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1)同意为本
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锁,本次解锁股票数量共计
5,299,840 股;(2)鉴于公司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董事会同意根
据《激励计划(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对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
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
表了独立意见。
16. 2021 年 6 月 9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限制性股票符合解锁
条件的议案》《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中暂缓授予部分第一
期限制性股票符合解锁条件的议案》及《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
6
法律意见书
同意本次解锁及回购价格调整相关事宜。
17. 根据股东大会对董事会关于办理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授权,2021 年
10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
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期限制性股票符合解锁条件的议案》,(1)鉴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有 2 人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
董事会同意根据《激励计划(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对已离职的 2 名激励对象
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计 7.436 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其
中包括 1 名离职激励对象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
限售期中个人绩效考核为合格的不符合解锁条件的 0.416 万股限制性股票;(2)
董事会认为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限
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 16 名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共计 52 万股限
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8. 2021 年 10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 2020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期限制性股票符合解锁条件的议案》。经审
核,监事会认为,(1)鉴于 2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而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
象资格,公司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包括 1 名离职激励对象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中个人绩效考核为
合格的不符合解锁条件的 0.416 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符合《管理办法》
及公司《激励计划(修订稿)》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不影响公司 2020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同意本次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事项;(2)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
解除限售期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 16 名激励对象所持有的
共计 52 万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
19. 根据股东大会对董事会关于办理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授权,2022 年
2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
7
法律意见书
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1)公司 2020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中有 2 名激励对象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中有 1 名激励对象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
(2)根据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29 日发布的《2021 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中第二个解除限售期、2020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中暂缓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2020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中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未达成,董事会同意根据
《激励计划(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对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部分中已离职的 2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合计 7.8 万股限制性股票、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中除已离职人员外的其余 82 名激励对
象持有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所对应的限制股票共计 382.59 万股、2020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中暂缓授予部分 1 名激励对象持有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所对应的限制股票共计 7.8 万股、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中已
离职的 1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合计 3.9 万股限制性股票、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中除已离职人员外的其余 15 名激励对象持
有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所对应的股限制性股票共计 37.05 万股进行回购注销。公
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0. 2022 年 2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1)公
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中有 2 名激励对象离职已不符合激
励条件,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中有 1 名激励对象离职已不
符合激励条件;(2)根据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29 日发布的《2021 年年度业绩预
亏公告》,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中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中暂缓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中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未达成,公司
根据《激励计划(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对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部分中已离职的 2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合计 7.8 万股限制性
股票、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中除已离职人员外的其余 82 名
8
法律意见书
激励对象持有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所对应的限制股票共计 382.59 万股、2020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中暂缓授予部分 1 名激励对象持有的第二个解除
限售期所对应的限制股票共计 7.8 万股、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
分中已离职的 1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合计 3.9 万股限制性股票、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中除已离职人员外的其余 15 名激励对
象持有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所对应的股限制性股票共计 37.05 万股进行回购注销
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修订稿)》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不
影响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同意本次回购注销部分已授
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事项。
21. 2022 年 9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的议案》,同意公司对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进行调整。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
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2. 2022 年 9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的议案》,同意公司对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进行调整。
23. 2022 年 9 月 29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的议案》,同意公司对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进行调整。
24. 根据股东大会对董事会关于办理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授权,2022 年
10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中有 5 名激励对象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董事会同意
根据《激励计划(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对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部分中已离职的 5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合计 18.135 万股限
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5. 2022 年 10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9
法律意见书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经审核,监
事会认为,公司对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离职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
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激
励计划(修订稿)》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不影响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26. 根据股东大会对董事会关于办理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授权,2023 年
4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
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中有 1 名激励对象离职,预留授予部分中有 1 名激励
对象离职,均已不符合激励条件,董事会同意根据《激励计划(修订稿)》的相
关规定,对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中 1 名已离职激励对象持
有的 1.95 万股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部分中 1 名已离职激励对象持有的 1.2 万股
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7. 2023 年 4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经审核,监
事会认为,公司对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离职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
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激
励计划(修订稿)》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不影响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二、 本次解锁限制性股票事项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 根据股东大会对董事会关于办理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授权,2023 年
5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限制性股票符合解锁条件的议案》,本
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已经成就,故
同意就 76 名激励对象合计 3,625,050 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关联董事已回避表
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2. 2023 年 5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10
法律意见书
《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限制性股票符合解锁条
件的议案》。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限制性股票
的解锁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就 76 名激励对象合计 3,625,050 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
售。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部分第三期解锁事项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三、 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相关事宜
(一)本次解锁的解锁期
根据《激励计划(修订稿)》第六章,本次激励计划分三期解锁,其中第三
个解锁期系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
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锁比例为 30%;本次激励
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为 2020 年 5 月 28 日,故本次激励计划已于
2023 年 5 月 28 日进入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二)本次解锁的解锁条件及成就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修订稿)》第八章、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报告及公司的确
认,本次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锁条件及其成就情况如下:
序号 解锁条件 是否满足解锁条件的说明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
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
1 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锁条件。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
2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
足解锁条件。
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
11
法律意见书
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公司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公 司 2022 年 度 营 业 收 入 为
1、公司 2022 年生猪销售量不低于 550 万头; 2,161,303.95 万元,较 2021 年
3
2、公司 2022 年末能繁母猪存栏数不低于 34 万头; 的增长率为 19.82%,满足解锁
3、以 2021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 年营业收入增长 条件。
率不低于 10%。
1、76 名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
(四)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核为良好及以上,其个人本次
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对应的个人解除限售比例如下:
可解锁额度为 100%;
4 1、个人绩效考核良好及以上,解锁比例为 100%;
2、1 名激励对象于本次限售期
2、个人绩效考核合格,解锁比例为 60%;
届满之日前已离职,本次不符
3、个人绩效考核不合格,解锁比例为 0。
合解锁条件。
(三)本次解锁的激励对象、数量及其上市流通安排
根据《激励计划(修订稿)》及本次解锁条件的成就情况,本次激励计划第
三个解除限售期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76 人,可申请解除限售并上市流
通的限制性股票解锁数量为 3,625,050 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 0.42%,具体
如下:
本次解锁数量占
已获授予限制性股 本次可解锁限制性
序号 姓名 职务 已获授予限制性
票数量(股) 股票数量(股)
股票比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1 丁能水 董事 520,000 156,000 30%
2 吴俊 董事 1,040,000 312,000 30%
3 叶俊标 董事 1,040,000 312,000 30%
副总经理、董
4 侯浩峰 1,040,000 312,000 30%
事会秘书
12
法律意见书
5 赖军 副总经理 520,000 156,000 30%
副总经理、财
6 黄泽森 260,000 78,000 30%
务总监
7 郭泗虎 副总经理 390,000 117,000 30%
8 罗作明 副总经理 130,000 39,000 30%
9 羊井铨 副总经理 130,000 39,000 30%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共 9 人)小
5,070,000 1,521,000 30%
计
二、其他激励对象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业
7,013,500 2,104,050 30%
务骨干(共 67 人)
合计 12,083,500 3,625,050 30%
注 1:因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22 日实施完成 2020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涉及每股转增 0.3
股),上述表格中相应股份数量已相应调整。
注 2:上述表格不含在本次限售期届满之日前已离职的 1 名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鉴于激励对象丁能水、吴俊、叶俊标、侯浩峰、赖军、黄泽森、郭泗虎、罗
作明、羊井铨均为公司现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本次解除限售后,其股份转让
将按照《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
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锁的解锁条件已成就,其解锁对象、解锁数量及上市流通安排
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1)公司本次解
锁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事项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
13
法律意见书
权;(2)本次解锁的解锁条件已成就,其解锁对象、解锁数量及上市流通安排
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公
司尚需根据《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本次解锁相关的手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
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本文一式三份,无副本,经本所盖章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