傲农生物: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10-31
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发展的需要,确定公司总体发展规划和目标,健全投资决策程序,
加强决策的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效益和决策质量,完善公
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福
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并制
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属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
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 3 名及以上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
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 1 名。主任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连选可以连
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
则所规定的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
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如委员连续两次
不能参加战略委员会的会议,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
的 2/3 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在战略委员会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 2/3 以前,战略委员会暂停
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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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八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战略委员会委
员。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的运作资金由公司支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公司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 对其他影响公司战略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四)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经营管理层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
有关决策事项的资料。
第十三条 公司战略委员会对公司的发展战略规划、重大投资方案提出建议
并形成决定。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根据公司经营管理层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
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公司经营管理层。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须经公司战略委员会主任或两名以上委员提议方
可召开。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现场会议方式,也可以采用非现场会议
的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 会议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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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三) 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 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 会议通知的日期。
会议通知应附内容完整的议案。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含 2/3)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定,必须经
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
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
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视频、电话、传真、快递、微信或
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第二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会议,但非战略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有关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工作细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
语的含义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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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三十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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