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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安邦护卫:安邦护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金存放管理办法2023-12-27  

         安邦护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资金存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集团资金管理,防止发生利益输
送和利益冲突问题,促进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廉洁从业,根据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
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浙江省省属企业
资金信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集团公司《“三重一大”决
策制度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和
孙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金,是指公司所拥有或控制的现
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资金存放是指公司选择确定资金存放银行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公司成立公款竞争性存放工作小组(以下简称
“工作小组”),成员由综合办、财务部、风控部、综合监
督部等部门组成,具体负责公款竞争性存放的招标、询价等
工作。
    第五条 公司资金存放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
与“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相统一原则,纳入企业“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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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一大”事项管理,防范财务和廉政风险。但公司因日常经
营支付需要在现有结算帐户之间进行资金划转的除外。

    第六条 资金存放分为专户存放、竞争性存放和其他存放
三种类型。
   (一)专户存放是指受国家法律法规、资金来源、使用条
件等外部限制性要求,具有明确存放对象的资金存放方式。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有存放要求的专项资金、根据业务合同或
中标书等要求设立的客户指定账户、监管账户资金、金融机
构借款、保证金等。
    (二)竞争性存放是指公司未受明确外部条件制约,可
以自主决定存放对象和条件,且开展竞争性存放不显著影响
公司经营活动的资金存放方式。具体包括但不限于符合竞争
性存放条件的定期存款、通知存款、理财产品、资金池账户
存款等。
    (三)其他存放是指公司虽可以自主决定存放对象和条
件,但开展竞争性存放会显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发展、收
益以及其他不适合开展竞争性存放的资金存放方式。具体包
括但不限于备付货款、备付工程款、备还借款资金、对时间
和流动性要求较高的其他活期备付资金等。
    专户存放账户的开立、资金存放类型和方式根据法律法
规、业务合同和其他限制性条件的文件规定执行;竞争性存
放和其他存放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资金竞争性存放应在确保资金安全和支付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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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前提下,原则上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方式选择资金存
放银行,但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方式会显著影响企业
正常经营、发展、收益或者其他暂不具备招投标条件的,可
采用竞争性磋商、询价等竞争性方式在战略合作银行中择优
选择,存放条件一般不得劣于战略合作条件。
    第八条 资金归集视同资金存放,集团根据实际需要,
通过招标、询价等方式,在集团确定的战略合作银行中,择
优选择一家或一家以上银行作为资金归集银行。各子公司应
按照“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相统一原则,在集团资金归
集银行利率高于各子公司当地银行同类型存款利率时,优先选
择集团资金归集银行进行资金存放。
    各公司参与集团资金归集时,应根据自身资金使用计
划,向集团财务部提出子公司归集帐户的留存额度,由集团
财务部出纳设置留存额度,并经集团会计审核。除业务系统
升级或网络发生故障等原因无法归集外,集团每日下午定时
将各子公司参与归集帐户中超出留存额度的资金,通过财资
大管家系统自动上拨至集团资金归集银行帐户,次日上午通
过财资大管家系统将前一日上拨金额自动下拨至子公司参
与归集帐户。
    集团资金归集银行账户产生的全部存款利息收入剔除
手续费后,按照各公司存款比例对利息进行分摊并下拨给各
公司,中间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九条 集团对战略合作银行实行动态管理,从有利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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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高存款收益率、满足融资需求、优化融资成本、确保资金
安全等角度,每三年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
等方式,遴选与集团实际需求相契合的战略合作银行。
    第十条 集团对非战略合作银行存款实行总额控制管理,
集团在额度内循环审批使用。各子公司的各类存放金额应每
月上报集团财务部备案。
    公司应加强对非战略合作银行存款的动态掌握,在非战略
合作银行单个账户存款余额超过 50 万元的,原则上必须于 3
个工作日内划转到战略合作银行(专户存放账户明确指定不
能划转除外),且每月末单个非战略合作银行账户存款余额不
得超过 50 万元。如因业务需要在非战略合作银行超过规定额
度存款的,应纳入各自单位的“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并
报经集团审批后实施。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规
范资金竞争性存放行为,确保评标过程客观公正,有 3 个或
3 个以上机构参与充分竞争。评分指标主要参考利率水平、
融资支持力度、服务水平等方面,指标权重和评分标准的具
体设置,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规范竞争性存
放管理。
    第十二条 竞争性选择资金存放银行的实施方案、过程、
结果等,应形成书面材料长期归档备查。资金竞争性存放结
果确定后,公司应尽快与入选机构签订规范协议,全面清晰
界定双方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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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其他存放应在确保资金安全、支付需要和充
分考虑存贷比因素的前提下,通过简易程序、内部论证等方
式确定资金存放金融机构。
    第十四条 公司应审慎购买理财产品,不得购买中高、
高风险理财产品。购买理财产品根据经营实际和廉政风险要
求,采用竞争性选择或其他选择方式实施。
    交易对方应是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
录和盈利能力强的金融机构。
    公司购买理财产品每年应纳入各公司和集团年初预算,
根据集团章程规定的审批权限,经集团总经理办公会、董事
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并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未纳入集团年初预算或超过预算金额拟购买的理财产
品,必须根据集团章程规定的审批权限,报由集团总经理办
公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后方可购买。
    公司授权董事长在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
准的理财产品投资额度及期限内进行日常具体理财产品的
审核批准。
    第十五条 资金存放由资产财务部统一管理,资产财务
部应加强对公司资金存放的监督管理,对于不符合手续和违
反规定的事项不予办理。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资金存放业务的岗位责任制,
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资金存放业务的
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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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公司应切实履行本公司资金存放管理的主体
责任,依据有关财经纪律、公司财务内控制度和本办法相关
规定开展资金存放工作。禁止未经合规程序擅自转换存放对
象和存放方式,或以资金为其他单位、个人提供信用担保。
加强对所属企业资金存放管理,定期对所属企业资金存放进
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公司领导人员和资金管理人员不得以指定、
授意、暗示等方式,向相关单位或者有关人员提出要求,干
预资金存放工作;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朋好友
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承揽存款提供便利;不得利用职权相互为
对方亲朋好友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承揽存款提供便利。
    公司确定资金存放金融机构时,应要求金融机构承诺不
得向公司领导人员以及相关业务部门管理人员输送任何利
益,不得将资金存放与上述人员在本行的配偶、子女及其配
偶或其他直接利益相关人员的业绩、收入等挂钩。
    公司资金存放决策事项涉及公司领导人员及相关业务
部门管理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所
在金融机构的,决策过程中公司领导人员及相关业务部门管
理人员应主动报告并予以回避。
    第十九条 资金存放入选银行出现以下情形的,企业应
采取必要措施提前收回资金,确保企业资金安全,并限制该
行参与本企业资金竞争性存放:
    (一)出现资金安全事故、重大违法违规情况或财务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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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况恶化的;
    (二)监管部门认为存在较大运营风险的;
    (三)未遵守廉洁承诺或者在资金存放中存在其他利益
输送或利益交换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四)未按照协议承诺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的;
    (五)未能按规定将到期存款本息足额缴入企业账户
的;
    (六)存在其他妨害资金安全行为的。
       第二十条 集团财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子公司的资金
存放进行检查。检查的范围主要包括:
    资金存放等内控等管理制度及制度执行情况;
    资金存放管理情况;
    银行账户开户、清理等情况;
    其他集团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资金存放管理中,违反国有资产监
管规章制度和集团制度规定的,根据公司相应制度予以处
理;涉嫌违纪的,移送纪检监察处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涉
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之前的原有规定与本办法冲突
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具体由集团资
产财务部负责解释。集团资产财务部制定的《安邦护卫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资金存放管理办法》(安邦发〔2021〕10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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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一步规范资金存放等财务事项的意见》(浙安邦字
〔2017〕89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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