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洲药业: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2023-05-17
保荐总结报告书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保荐机构编号 Z26774000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 128 号前海深港基金
注册地址
小镇 B7 栋 401
主要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江禹
联系人 唐澍、沈钟杰
联系电话 025-83387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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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发行人名称 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03456
注册资本 89,954.57 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外沙路 99 号
主要办公地址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外沙路 99 号
法定代表人 花莉蓉
实际控制人 花轩德、花莉蓉、花晓慧
联系人 林辉潞
联系电话 0576-88706789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非公开发行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21 年 1 月 26 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1 年 2 月 8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1 年度报告于 2022 年 4 月 20 日披露
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2022 年度报告于 2023 年 4 月 28 日披露
四、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工作内容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发行人情况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
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
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
1、尽职推荐工作 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
调查或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
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2、持续督导期间
(1)公司信息披 持续督导期的信息披露文件由我公司保荐代表人认真审阅后,再
露审阅情况 报交易所公告。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分别于 2022 年 2 月 22 日至 2 月 23
(2)现场检查和 日、2023 年 1 月 11 日至 1 月 12 日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主要检
培训情况 查内容包括发行人的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募投项目建设进展情况、
生产经营、公司治理、内部决策与控制、投资者关系管理等情况。
(3)督导公司建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持续关注并督促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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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工作内容
立 健全并 有效执 效执行规章制度。
行规章制度(包括
防 止关联 方占用
公司资源的制度、
内控制度、内部审
计制度、关联交易
制度等)情况
发行人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的相关规定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建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
并与保荐机构、相关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
议》及补充协议。保荐代表人根据商业银行定期提供的对账单监督和
(4)督导公司建
检查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定期前往发行人现场检查了募集资金专
立 募集资 金专户
户的存储和使用情况。
存 储制度 情况以
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 990,619,373.71 元,投
及 查询募 集资金
资于“瑞博(苏州)制药有限公司研发中心项目、瑞博(杭州)医药
专户情况
科技有限公司研发中心项目、浙江四维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CDMO 制剂
项目、浙江四维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百亿片制剂工程”和补充流动资金。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募集资金已累计投入 54,036.96 万元,
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余额为 3,204.96 万元(含已结算利息)。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主要通过事前或事后审阅股东大会、
(5)列席公司董
董事会和监事会相关会议文件的形式,了解发行人“三会”的召集、
事 会和股 东大会
召开及表决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了解发行人重大事
情况
项的决策情况。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使用募集资金向募投项目实施主
体增资实施募投项目事项发表意见:公司本次使用募集
资金向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增资实施募投项目事项已经公
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亦发表明确同意
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2021 年 2
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
月9日
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以及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且已经履行了必要的法律
(6)保荐机构发 程序,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改
表独立意见情况 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
用募集资金向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增资实施募投项目事项
无异议。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
流动资金事项发表意见: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
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
2021 年 2
通过且独立董事已发表同意意见,该事项履行了相应的
月9日
审议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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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工作内容
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不影响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资金的正常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
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
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无异议。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
资金事项发表意见: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
入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
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并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2021 年 2 通合伙)进行了专项审核,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募集资金
月9日 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
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保荐
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事
项无异议。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
内容事项发表意见: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内
容调整事项系上市公司基于公司经营发展情况和项目实
际实施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该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
2021 年 4 议批准,独立董事、监事会均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
月 28 日 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
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的审议。综上所述,本保荐机构对公司调整部分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实施内容事项无异议。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 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
情况事项发表意见:经核查,九洲药业严格执行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制度,有效执行四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不存在
被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占用、委托理财等情形:2020 年
2021 年 4
度,九洲药业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置换预先投入、
月 28 日
改变实施地点等情形: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
情况一致,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
形。保荐机构对九洲药业在 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
用情况无异议。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发表意
见: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有
2021 年 8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本
月3日 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解禁申请符合相关规定,公司与
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本保荐
机构同意九洲药业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有限公司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募
2021 年 9 投项目实施主体增资实施募投项目事项发表意见:公司
月 23 日 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增资实施募
投项目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批准,独立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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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工作内容
事亦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有关规
定,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不影响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
的情形。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募
投项目实施主体增资实施募投项目事项无异议。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
流动资金事项发表意见: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
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
通过且独立董事已发表同意意见,该事项履行了相应的
审议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
1 月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
2022 年 1
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上海证
月 13 日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不影响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资金的正常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
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无异
议。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 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
情况事项发表意见:经核查,九洲药业严格执行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制度,有效执行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不存在
2022 年 4
被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占用、委托理财等情形;截至
月 20 日
2021 年 12 月 31 日,九洲药业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违反
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保荐机构对九洲药业在 2021 年度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无异议。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重新论证
并继续实施事项发表意见:公司本次对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重新论证并继续实施,不涉及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
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的变更,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投向的情形。相关事项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
2022 年 4 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月 20 日 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
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保
荐机构对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重新论证并继续实
施的事项无异议。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募投项目实
2022 年 9
施主体增资实施募投项目事项发表意见:公司本次使用
月1日
部分募集资金向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增资实施募投项目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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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工作内容
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亦发表
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中
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有
关规定,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不影
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
投向的情形。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
向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增资实施募投项目事项无异议。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变更募投项目部分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事项发表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变更募
集资金项目部分实施内容事项系上市公司基于公司经营
发展情况和项目实际实施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该事项
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监事会均发表明
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中国证券监
2022 年 9
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
月 28 日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
的规定。本事项尚待相关审计、评估工作完成后,再次召
开董事会审议本次交易,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
可实施。综上所述,本保荐机构对公司变更募集资金项
目部分实施内容事项无异议。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
流动资金事项发表意见: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
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
通过且独立董事已发表同意意见,该事项履行了相应的
审议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
1 月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
2023 年 01
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上海证
月 12 日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不影响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资金的正常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
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无异
议。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变更募投项目部分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进展事项发表意见:本次变更募投项目部分募集资
金用途事项系上市公司基于公司经营发展情况和项目实
2023 年 3
际实施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该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
月 13 日
议批准,独立董事、监事会均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
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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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工作内容
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事项尚待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综上所述,本保荐
机构对公司本次变更募投项目部分募集资金用途事项进
展无异议。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 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
情况事项发表意见:经核查,九洲药业严格执行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制度,有效执行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不存在
2023 年 4 被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占用、委托理财等情形:截至
月 28 日 2022 年 12 月 31 日,九洲药业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
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
规的情形。保荐机构对九洲药业在 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
放与使用情况无异议。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持续关注并督促发行人及控股股东、
(7)跟踪承诺履
实际控制人等切实履行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发行人及其他相关人员
行情况
的切实履行承诺。
(8)保荐机构配
合 交易所 工作情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按时向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文件,不存
况 (包括 回答问
在其他需要保荐机构配合交易所工作的情况。
询、安排约见、报
送文件等)
(9)其他 无
五、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事项 说明
持续督导期内,因保荐代表人张璇工作变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动,保荐机构委派唐澍接替张璇担任公司保荐
代表人。
2、其他重大事项 无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向本保荐机构及其他
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
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本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为本次股票发行和上市
保荐总结报告书
的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
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对外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
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
关文件资料,保证了本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及时对有关重大事项提出建议和
发表专业意见。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
时出具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符,披露内容完整,不存在
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
募集资金,有效执行了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相关信息
披露工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
票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华泰联合证券作为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
行的保荐机构,将继续对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存放和
保荐总结报告书
使用情况履行持续督导责任,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