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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九洲药业: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23-07-04  

                                                    证券代码:603456                 证券简称:九洲药业              公告编号:2023-072


        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40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3/7/10             -            2023/7/11        2023/7/11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3 年 5 月 31 日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2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回购的股份不享有

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配股等权利。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2023 年 5 月 31 日,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如下差异化权益分派方案:公司

拟以截止 2023 年 3 月 31 日总股本 899,545,728 股,扣除回购专用账户股份 1,604,500 股及股
权激励待回购注销股份 53,400 股,即以 897,887,828 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

利 4.00 元(含税),即拟派发 2022 年度现金股利为 359,155,131.20 元。如在本公告披露之日

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回购股份及股权激励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

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金额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如后续总股本发生变化,将另

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3 年 4 月 2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的《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2023 年 6 月 8 日,公司对外披露《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 2022 年度利润分

配现金分红总额的公告》,自公司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披露之日起

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新增回购股份 1,266,500 股。截至 2023 年 6 月 8

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量为 2,871,000 股,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

的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综上所述,按照每股分配金额不变的原则,公司以截止 2023 年 6 月 8 日总股本 899,545,728

股,扣除回购专用账户股份 2,871,000 股及股权激励待回购注销股份 53,400 股,即以 896,621,328

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4.00 元(含税),即拟派发 2022 年度现金股利为

358,648,531.20 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3 年 6 月 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披露的《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 2022 年度利润分配现金分红总额的公告》。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截止目前,公司总股本为 899,545,728 股,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总股本为 896,621,328 股。

根据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公司 2022 年度不送转股份,流通股份

变动比例为“0”。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

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配(新)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公司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40)÷(1+0)。

    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

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

=[896,621,328×0.4]÷899,545,728≈0.3987 元/股。

    虚拟分派的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送转比例)÷总股本
=[896,621,328×0]÷899,545,728=0%。

     综上,公司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

(1+虚拟分派的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前收盘价格-0.3987)÷(1+0)。

4.   特别表决权股份数量及其权益变动情况

     公司不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3/7/10            -           2023/7/11        2023/7/11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

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公司回购专用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2.   自行发放对象


     浙江中贝九洲集团有限公司、台州市歌德实业有限公司、花莉蓉、林辉潞、公司有限售

条件流通股(包含 2022 年非公开发行对象、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象)的现金红利由公

司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

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和《关于上市公司

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

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40 元人民币。
    待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其持股期限(指个

人和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公司股票之日前一日

的持有时间)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扣收并划付中

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至上市公司,本公司将在

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

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

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

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股权激励限售股个人的股息红利税,参照前述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自然人股

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税相关规定处理。

    (3)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

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

股息红利,按照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 5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即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

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36 元。

    (4)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

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

的规定,按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36 元人民币;

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

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5)对于通过沪港通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现金红利

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派发,

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

规定,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36 元人民币。

    (6)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

行缴纳,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40 元人民币。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投资证券部

联系电话:0576-88706789


特此公告。



                          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7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