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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勘设股份:勘设股份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2023-09-22  

证券代码:603458            证券简称:勘设股份             公告编号:2023-061

       贵州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拟合计回购注销第二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2,484,300 股,涉及人数
98 人,回购价格 4.39 元/股,占本次回购注销前公司总股本的 0.79%。
     本 次 回 购 注 销 完 成 后 ,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将 由 313,804,147 股 变 更 为
311,319,847 股


     贵州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9 月 21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第二
 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及《关于回购注销第二期股权激励对
 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贵州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和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因公司未完
 成 2021 年业绩考核指标,公司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98 名激励对象,不符合解
 除限售条件,公司将对其已获授的但未解除限售的合计 2,484,300 股限制性股
 票进行回购注销。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19 年 10 月 18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
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贵州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
发展且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独立董事熊德斌先生就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了投票权。北京国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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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贵州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股份有
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2、公司对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
期为自 2019 年 10 月 19 日起至 2019 年 10 月 28 日止。在公示期内,公司未收到
关于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异议。监事会对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
2019 年 10 月 30 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人员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19 年 11 月 8 日,公司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贵州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公司第二期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19 年 11 月 8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四届
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
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
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贵州
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
的法律意见书》。

    5、2019 年 12 月 18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理完成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公司向共计 100 名激励对象
授予限制性股票 3,000,000 股,授权价格为 9.79 元/股。

    6、2020 年 10 月 29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
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和数量》的
议案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1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 2019 年度考核结果为 E,即
考核结果不合格,公司拟对其所持有的全部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39,000 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 6.99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
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
票事项进行了核查,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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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2021 年 10 月 29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
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和数量》的
议案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1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拟
回购注销其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制性股票 40,560 股,回购价格为
4.89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第二期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进行了核查,北京国枫律师事务
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8、2023 年 9 月 21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
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和《关
于回购注销第二期股权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第二
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98 名激励对象因公司未完成 2021 年业绩考核指标,
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将对其已获授的但未解除限售的合计 2,484,300 股限
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 4.39 元/股,并支付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公
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进行了核查,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
意见书》。

    二、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及价格

     1、回购注销原因和数量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等的有关规定,因公司未完成 2021 年业绩考核指标,公司原授予限制性
股票的 98 名激励对象,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将对其已获授的但未解除限
售的合计 2,484,30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2、回购价格及资金来源

    根据公司 2023 年 9 月 21 日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
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
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为 4.39 元/股,并支付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回购所需

                                   3
资金均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回购总额为 10,906,077.00 元(不包含应加上的银
行同期存款利息)。

       三、本次回购注销后公司股权结构变动情况

    上述股票的拟回购注销将导致公司股份总数减少 2,484,300 股,公司将在限
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办理完成后,及时披露公司股份总数和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

        类别              本次变动前          变动数      本次变动后
  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2,484,300        -2,484,300         -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311,319,847           -         311,319,847
        合计              313,804,147       -2,484,300    311,319,847

       四、本次回购注销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
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
工作职责,努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贵州省交通规划勘
察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贵州省交通
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等相关规定,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98 名激励对象因公司未完成 2
021 年业绩考核指标,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将对其已获授的但未解除限售
的合计 2,484,30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 4.39 元/股,并支付
同期银行存款利息。本次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合法有
效。

       六、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贵州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贵州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第
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
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4
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按照回购价格对上述 98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
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的相应限制性股票合计 2,484,300 股进行回购注销。

    七、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国枫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认为,勘设股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次回购并
注销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因未完成 2021 年业绩考核指标
拟实施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以及本次回购并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调整后的
回购价格等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及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勘设
股份尚需就本次回购并注销限制性股票事宜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实施回购注
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
理本次回购并注销限制性股票事宜所涉股票激励计划的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因本
次回购并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所涉的减资事宜。

    八、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监事会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的核查意见;

    5、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贵州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9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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