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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勘设股份:贵州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3年11月)2023-12-05  

贵州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贵州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贵州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

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

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以及《贵州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

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

报告的行为。公司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不再单独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公司选聘

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层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

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

股东大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如有)、实际控制人(如有)不得在公司董事会、

股东大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

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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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

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

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最近三年应未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刑事处罚;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二)1/2 以上的独立董事或 1/3 以上的董事;

    (三)监事会。

    第七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

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

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

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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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

项。

       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

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

进行。

       (一)竞争性谈判:邀请三家以上(含三家)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内容、服

务条件进行商谈并竞争性报价,公司据此确定符合服务项目要求的最优的会计师

事务所;

       (二)公开招标:以公开招标的方式邀请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参

加公开竞聘;

       (三)邀请招标:邀请三个(含三个)以上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

参加竞聘;

       (四)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单一选聘(邀请一家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商谈、参加选聘)等

选聘方式。

       第九条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

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选聘会计师事

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

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

担能力水平等。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

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

权重应不高于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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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

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

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

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

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

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第十二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

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十三条 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

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审计费用

较上一年度下降 20%以上(含 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

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四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审

计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审计部根据前期工作准备、调查情况,向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

事务所方式的建议,由审计委员会予以确认。审计部根据审计委员会确定的选聘

方式,按照公司相应管理制度流程开展前期的选聘工作,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

计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对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

    (四)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并报董事

会;

    (五)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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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

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

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

所现场陈述。

    第十六条 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

书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

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审

计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应与董事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归档保存。

    第十七条 公司和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

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

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 10 年。

    第十八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

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

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

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完成本

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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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的,提交董事会通过后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

师事务所。

    拟续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委员会可以以评价意见替代调查意见,不再另

外执行调查和审核程序。

       第二十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

5 年的,之后连续 5 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

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

算。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见前任和拟

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

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

审核意见。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大会会议

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董事会应为前任会

计师事务所在股东大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三条 除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

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等情况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四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

况、前任会计师事务所书面陈述意见(如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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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

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

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二十六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

完成选聘工作。



                             第五章 监督及处罚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其检查结果应涵

盖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证券监督

    管理部门有关规定;

    (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

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经股东大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失由公司直接负

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九条 承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股

东大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情节严重的;

    (二)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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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未按规定时间提交审计报告;

    (四)未履行诚信、保密义务情节严重的;

    第三十条 依据本章规定实施的相关处罚,董事会应及时报告证券监管部门。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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