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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展鹏科技: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3-10-31  

                       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
明确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
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
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
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
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本公司现任监事;
    (七)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
形、拟聘任该人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


    (一)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二)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
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有权机构审议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四条 公司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个月内或者原任董事会秘
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
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证券交易所,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
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并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六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
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
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
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细则第三条执行。


    第七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证券交
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
件,包括符合本规则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
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
后的资料。


    第七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
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证券交易所提
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
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细则第三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或者
《公司章程》,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
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
违规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监事会的
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者待办理事项。


                            第四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证
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
时回复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及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
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
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设立董秘办作为信息披露事务部门,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
理。


                          第五章 工作条件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
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
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参加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
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财
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
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
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证券
交易所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 如本细则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修改。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进行修改。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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