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有关事项的事先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展 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 的原则,现对公司拟提交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相关议案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经审阅公司提交的《关于本次交易方案调整不构成重大调整的议案》,我们认为根据《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五条的适用 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5 号》的规定,本次交易方案调整不构成重大调整。我们同意将 《关于本次交易方案调整不构成重大调整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