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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石资源:金石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2023-12-21  

 证券代码:603505           证券简称:金石资源    公告编号:2023-063



                 金石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金石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

     本次担保金额: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兰溪市金昌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金昌矿业”)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杭大路支行(以下简称“交通银
行杭州杭大路支行”)签订《保证合同》为公司提供人民币 3,000 万元的连带责
任保证。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金昌矿业已实际为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8,000 万元(含本次)。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对外担保逾期数量: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基本情况

    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金昌矿业与交通银行杭州杭大路支行签订了《保证合
同》(编号:23160029-1)为公司提供人民币 3,000 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

    (二)本次担保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的相关
规定,金昌矿业已就本次担保履行了内部决策程序,本次担保无需提交公司董事
会、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名称:金石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289077995

    企业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陆亿零肆佰柒拾柒万贰仟贰佰叁拾叁元

    法定代表人:王锦华

    成立日期:2001 年 05 月 15 日

    营业期限:自 2001 年 05 月 15 日至 长期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莫干山路耀江国际大厦 B 座 20 层 B 室

    经营范围:萤石矿及其他非金属矿、铜矿及其他金属矿的投资、技术开发;
萤石(普通)地下开采(含选厂,限下属子公司经营);矿产品开采、加工、检
测、矿山环境及安全的技术咨询;批发、零售:金属材料,建筑材料,机械设备,
电器设备,矿产品,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化学危险品及易制毒化学品);货物进
出口,矿产资源勘查(凭许可证经营)。(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项目除外,
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经营的项目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公司控股股东浙江金石实业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
人王锦华先生、宋英女士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326,760,67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4.03%,其中王锦华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项目                   2022 年 12 月 31 日     2023 年 9 月 30 日
资产总额                            3,058,532,341.71        4,535,907,811.62
负债总额                            1,472,181,164.61        2,524,880,550.47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1,353,251,043.56        1,531,908,483.77
营业收入                           1,050,137,978.87        1,154,558,155.82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222,433,564.78          246,180,869.15
   注: 以上 2022 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3 年前三季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次签署的《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二)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开
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担保函项下,根据债权人垫付款项日期)分别计算。每
一笔主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
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
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

    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债务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该笔主债务的保证期间
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
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
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

    债权人宣布任一笔主债务提前到期的,该笔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以其宣
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准。

    (三)担保金额:人民币 3,000 万元

    (四)保证范围:全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
(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鉴于公司当前的经营状况以及资产负债水平,本次公司全资子公司金昌矿业
为公司提供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情
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五、累计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担保为公司全资子公司金昌矿业对本公司提供人民币 3,000 万元的担
保额度,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金昌矿业已实际为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8,000 万元(含本次)。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金石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 年 1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