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 河南思维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三年五月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港中旅大厦 21-25 层 邮政编码(P.C.):518048 21-25/F, China Travel Service Tower, 4011 Shennan Avenue,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CHINA 电话(Tel):0086-755-83025555 传真(Fax):0086-755-83025068 网址(web):www.huashang.cn 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思维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河南思维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河南思维自动化设备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 出席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本所律师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河南思维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及 表决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事项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本次会议审议议案的表 决结果是否有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 等议案所涉及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 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和以下事实进行了核查和 现场见证,现就本次股东大会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已于2023年4月1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提议召开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公司于2023年4月 12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通知》”)。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审议 事项、有权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及其他有关事项。列明本次会议讨论事项,并按 有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会议于2023年5月5日下午13:30在河南思维自动 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六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欣先生主持,会议召 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 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 权委托书,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下同)15名,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222,827,723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58.442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资格身份已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 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5名,代表股份数6,352,489股, 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6661%。 综上,出席公司本次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0人(包括网络投票方 式),代表股份数229,180,212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60.1090%。其中通过现场和 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单独或者合计持股5%以下(不含5%)的投资者(下称 法律意见书 “中小投资者”)共计10名,拥有及代表的股份数额为7,528,815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9746%。以上股东均为截止2023年4月24日(股权登记日)下午 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本公司股票的 股东。 2、出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外,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 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本所律师等。 3、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投票表决。 参与现场投票的股东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全部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 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以记名投票方式按《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规定的 程序进行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全部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 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会议记录 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和监事签名。 法律意见书 (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审议通过了 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229,098,30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9642%;反对46,45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202%;弃权35,456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156%。 2、审议通过了《公司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229,098,30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9642%;反对46,45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202%;弃权35,456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156%。 3、审议通过了《公司2022年度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229,098,30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9642%;反对46,45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202%;弃权35,456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156%。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监高2022年薪酬发放及2023年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29,133,7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9797%;反对46,45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202%;弃权0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 法律意见书 5、审议通过了《<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229,098,30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9642%;反对46,45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202%;弃权35,456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156%。 6、审议通过了《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及2023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228,741,56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8086%;反对403,19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1759%;弃权35,456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156%。 7、审议通过了《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229,133,7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9797%;反对46,45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202%;弃权0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482,363股,占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3830%;反对46,452股,占 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617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含网络投票)的0%。 8、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加强对公司闲置资金管理的 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28,731,48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8042%;反对448,72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 法律意见书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1958%;弃权0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080,088股,占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4.0398%;反对448,727股, 占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5.960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含网络投票)的0%。 9、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下属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29,133,7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9797%;反对46,45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202%;弃权0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482,363股,占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3830%;反对46,452股,占 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617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含网络投票)的0%。 10、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29,098,30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9642%;反对46,45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202%;弃权35,456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156%。 11、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29,098,30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9642%;反对46,45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 法律意见书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202%;弃权35,456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156%。 12、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29,098,30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9642%;反对46,45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202%;弃权35,456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15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446,907股,占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8.9120%;反对46,452股,占 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6169%;弃权35,456股,占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4711%。 13、审议通过了《公司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229,098,30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9642%;反对46,45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202%;弃权35,456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156%。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7涉及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他议案 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 会审议的议案中不存在涉及关联股东需要回避表决的议案,未发生修改原议案或 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上述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一 致,本次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