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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列控:思维列控累积投票实施细则(2023年12月)2023-12-21  

                 河南思维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2023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河南思维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举,切实保障公司所有股东充分
行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河南思维自动
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在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应当根据《公司章程》的规
定实行累积投票制。本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监
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大会应选董事、监事总人
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监事总
人数的乘积,并可以集中使用,即股东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
选董事、监事,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监事,最后按
得票的多少决定当选董事、监事。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及非职工代表监事的选举。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不适用本细则的相
关规定。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本细则所指董事、监
事指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由职工选举的职工代表董事、监事由公
司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民主选举方式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细则的
相关规定。
    第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其任期不实
施交错任期制,即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监事任期为该届余任期限,不跨届
任职。
                       第二章 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
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七条 董事、监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被提名人
应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
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
担任董事或监事的情形等。
    对于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人还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
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担任
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和独立性发表意见。
    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
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第八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
提名并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确认其被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
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董事、监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董事会应
当按照有关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形成决议后备
案并提交董事会。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监事候选人经监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第十条 当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多于应选人数时,实行差额选举。


                       第三章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
    第十一条     采用累积投票制时,股东大会对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
股东大会主持人或其指定人员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或监事实行累积
投票方式,并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说明和解释。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每位股东拥有的
表决权等于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数乘以应选举董事或监事名额的乘积。
    第十三条 在累积投票制下,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及监事应当分别选举:
    (一)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
公司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
向该次股东大会的一名或数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公
司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
次股东大会的一名或数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选举监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公司股
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监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
会的一名或数名监事候选人。
    第十四条 每位股东所投的候选人数量不应超过本次应选董事或监事的名
额,应当等于或少于应选名额。若超过,该股东选举董事或监事的投票视为全部
无效。
    第十五条 出席股东投票时,其所投出的投票权总数不得超过其实际所有的
投票权总数。如股东所投出的投票权总数超过其实际拥有的投票权总数的,则按
以下情形区别处理:
    (一)该股东的投票权只投向一位候选人的,按该股东所实际拥有的投票权
计算;
    (二)该股东分散投向数位候选人的,计票人员应向该股东指出,并要求其
重新确认分配到每一候选人身上的投票权数额,直至其所投出的投票权总数不大
于其所拥有的投票权为止。如经计票人员指出后,该股东仍不重新确认的,则该
股东所投的全部选票均作废,视为弃权;
    (三)股东大会主持人应在会上向出席股东明确说明以上应注意事项,计票
人员应认真核对选票,以保证投票的公正、有效。
    第十六条 股东投给候选人的表决权总数少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
东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第四章 董事或监事的当选原则
    第十七条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以其得票总数由高往低排列,位次在本次应选
董事、监事人数之前(含本数)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当选。同时,每位当选董事
或监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
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若因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且该得票总数在
拟当选人中最少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时,则对该等候选人按规定程序进行第二
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大会另行选举。
    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则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一)若当
选董事人数等于或超过《公司法》规定的最低人数和《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
分之二、监事人数等于或超过《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人数,则缺
额在下次股东大会另行选举;
    (二)若当选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最低人数或《公司章程》所定
人数的三分之二、监事人数不足《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人数的,
则本次股东大会应对未当选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经第二轮选举
仍未达到上述要求的,公司则应在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
会对缺额董事或监事进行选举。此时原任董事、监事不得离任,已经当选的董事、
监事选举结果仍然有效,但其任期应推迟至缺额董事、监事选举产生后一同就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等规定执行;如本细则内容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
抵触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适时修订细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并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