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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思维列控:思维列控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3年12月)2023-12-21  

河南思维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2023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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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思维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河南思维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秘书的行为,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监督管理工作,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
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河南思维自动化设备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
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
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依据《公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赋予的职权开
展工作,履行职责,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负责以公司名
义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变动管理等其相关
职责范围内的事务。公司设立董事会办公室,为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的信息披露事务部
门。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等方面的知识;
    (二)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能够忠诚
地履行职责,并具有良好的处理公共事务的能力。
    (三) 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董事会秘书任职培训证
明等证明文件。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 《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
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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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被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
限尚未届满;
    (四) 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五) 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 公司现任监事;
    (七)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可以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兼任。当公司董事
会秘书由公司董事兼任时,如某一行为应由董事及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则该兼任董事
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三章     职责和义务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包括:
    (一)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
    (二)制定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三)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协助相关各方及有关
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时,立即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负责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
    (六)关注媒体报道,主动向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求证,督促董事会及时披
露或澄清。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公司董事会加强公司治理机制建设,包括:
    (一)组织筹备并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及专门委员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
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
    (二)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三)积极推动公司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事项;
    (四)积极推动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五)积极推动公司承担社会责任。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完善公司投资者的沟
通、接待和服务工作机制。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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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保管公司股东持股资料;
    (二)办理公司限售股相关事项;
    (三)督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上
市规则、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切实履行所作出的承诺,遵守公司股份买
卖规定;
    (四)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督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等之间的信息
沟通;
    (五)其他股权管理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发展战略,协助筹
划或者实施公司资本市场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事务。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组织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
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提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忠实、勤勉
义务。如知悉前述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做出或者可
能做出相关决策时,应当予以警示、并立即向上交所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履职行为。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
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
供相关资料和信息。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任何部门和人员不得进行干扰和
阻挠,如有受到干扰和阻扰行为时,可以直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会议,应及时告知
董事会秘书列席,并提供会议资料。
    董事会秘书应当同公司签订保密协议,承诺其履行保密义务(包括其离任后持续履
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



                           第四章        任免程序
    第十七条 公司拟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备案,并报送以下材料:


                                     4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
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
电子邮箱地址等。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提交变
更后的资料。
    证券交易所未对董事会秘书候选人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公司可以召开董事会会
议,聘任董事会秘书。
    对于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董事会秘书候选人,公司董事会不得聘任其为董事会秘
书。
    第十八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
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
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制度第四条、第五条执行。
    第十九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
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向本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终止对其聘任:
    (一) 出现本工作制度第五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 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 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四) 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股票上市规则、证券交易所其他规
定和《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
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公司董事会秘书离任后未
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
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
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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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3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6个月内
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今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
关规定执行,且董事会应立即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并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部分涉及向交易所备案、报告及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的条款在公司公开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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