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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多伦科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多伦科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10-12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 20 号院正大中心 3 号南塔 22-31 层 邮编:100020
             22-31/F, South Tower of CP Center, 20 Jin He East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l00020, P.R. China
                    电话/Tel : +86 10 5957 2288 传真/Fax : +86 10 6568 1022/1838 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多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多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
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多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
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指派的律
师通过现场出席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相关文
件:

       1. 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 公司于 2023 年 9 月 15 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3. 公司于 2023 年 9 月 15 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的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武汉         成都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海口  东京  香港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阿拉木图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Wuhan  Chengdu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Nanjing  Haikou  Tokyo  Hong Kong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Alma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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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
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5.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资料。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
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
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9 月 15 日以公告形式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了定于 2023 年 10 月 11 日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召开地点、
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审议议案、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
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等事项。

    2.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10 月 11 日 10 时在南京市江宁区天印大道 1555 号一楼会议室召开,会
议由公司董事长章安强主持。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
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
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二)出席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情况如下:

    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 1 名,代表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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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00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0%。

    2. 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共 12 名,代表公司股份
96,343,367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4361%。

    综上,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 13 名,代表公司
股份 96,374,867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4411%。

    (二)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和实时视频方式出席、列
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本所律师以现场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和列席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
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
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表决、计票和监票,会议主持
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
异议。

    (三)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如下议
案:

    《关于向下修正“多伦转债”转股价格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四、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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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
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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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多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无正文)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刘佳




                                             经办律师:

                                                          常小宝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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