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伦科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多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3-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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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多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zO⒛ 年笫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多 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 、法
“ ”
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多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 公司章程 )的
“ ”
规定 ,北 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以 下简称 本所 )接 受多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 下简称 “公司 ”)委 托 ,对 公司 ⒛⒛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 下简称 “本
”
次股东大会 )的 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 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 ,该 等文件包括
但不限于 :
1.现 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
2.公 司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Ⅶ矾吓se。 ∞m.cn)的 公司董事会关于召
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
3.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 日的股东名册 、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到会登
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
4.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会议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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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偷 律 肺事 膀所 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 目的使用 ,本 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
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按 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 :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 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公司董事会 已于 ⒛⒛ 年 11月 28日 公告
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上述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方式、召开时
间、召开地点 、股权登记 日、出席对象、审议议案、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与网
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等事项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和 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于
⒛⒛ 年 12月 15日 10时 在南京市江宁区天印大道 1555号 公司会议室召开 ,会
议由公司董事长章安强主持 。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
统进行 ,通 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 日的交易时间
段 ,即 9∶ 15J∶ 乃、9∶ 30-1l∶ 30、 13∶ OOˉ 15∶ OO;通 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⒐I5-15∶ OO。
本所律师认为 ,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公 司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 )本 次股东大会 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
(二 )出 席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情况如下 :
1.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 5名 ,代 表公司股份
334,925,2OO股 ,占 股权登记 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48.9153%。
2.通 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共 9名 ,代 表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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曦蝮子踯 分 法律意见书
88,3叨 ,338股 ,占 股权 登记 日公 司股份 总数 的 12。 9O9T%。
综 上 ,出 席 现场 会议和参加 网络投票 的股 东和股 东代表共 14名 ,代 表 公 司
股份 绲 3,318,538股 ,占 股权 登记 日公司股份 总数 61。 矽 50%。
(三 )公 司部分董事 、监 事和 高级管 理人 员 以现场及视 频相 结合 的方式 出席
/列 席 了本 次股 东大会 。
(四 )本 所律 师 以现场及视频相 结合 的方 式列席 了本 次股 东大会 。
本所律师认 为 ,本 次股 东大会 出席和 列席 的人 员资格合法 、有 效 ;本 所律 师
无法对 网络投 票股 东资格进 行核查 ,在 参 与 网络投票 的股 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 规
及 公 司章程规 定 的前提 下 ,其 股 东资格合 法 、有 效 。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 )经 本所律师见证 ,本 次股东大会所审议 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
符 ,本 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也 未出现修改原议
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
(二 )本 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 的规定进行表决 、计票和监票 ,会 议主持
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
(三 )经 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本 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
1.关 于修订 《公司章程 》的议案
2.关 于修订 《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3.关 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 章安强
(2) Jeffrey Zhang
(3) 张铁 民
(4) 李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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蝮曦子糨 岔 法律意见书
4.关 于选举 公 司第 五届董事 会独 立 董事 的议案
(1) 叶邦银
(2) 胡晓健
(3) 李迁
5,关 于选举 公 司第 五届监事 会 非职 工 代 表 监事 的议案
(1) 口十佥刂
(2) 张涛
本所律 师认为 ,本 次股 东大会 的表 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 规和 公 司章程 的
规定 ,表 决程序和表 决结果合法有 效 。
四、结论意见
综上 ,本 所律师认为 :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 、出席
现场会议人员资格 、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
(以 下无正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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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页为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多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⒛ 23年 第 二 次临时
股 东大会的法律慧 见书》的签署页 ,无 正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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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 经办律师: J0吒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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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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