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惠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89 号长泰国际金融大厦 11 层 邮编:200120 电话:021-61913137 传真:021-61913139 二零二三年五月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惠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泽昌证字 2023-01-09-01 致:山东惠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山东惠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 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惠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 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 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 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审核,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 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 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23 年 4 月 20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发布《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地点、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 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1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5 月 16 日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网络 投票起止时间为自 2023 年 5 月 16 日至 2023 年 5 月 16 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 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 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 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 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5 人,代表股份 156,484,647 股,所持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3.9646%,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等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10 名,代表股份 155,422,30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63.5304%。 经本所律师查验,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 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55 人,代表股份 1,062,34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4342%。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 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审核其身份。 (3) 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56 人,代表股份 1,090,34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4456%。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2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部分 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56,455,80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815%; 反对:26,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66%;弃权: 2,8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19%。 2、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56,455,80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815%; 反对:26,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66%;弃权: 2,8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19%。 3、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56,455,80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815%; 反对:26,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66%;弃权: 2,8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19%。 4、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56,455,80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815%; 3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反对:26,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66%;弃权: 2,8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19%。 5、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 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56,455,80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815%; 反对:26,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66%;弃权: 2,8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1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061,5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549%; 反对:26,0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845%;弃权: 2,84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06%。 6、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进行担保 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56,455,80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815%; 反对:26,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66%;弃权: 2,8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1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061,5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549%; 反对:26,0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845%;弃权: 2,84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06%。 7、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确认及 2023 年度日 常关联交易情况预计的议案》。 7.01、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确认及 2023 年 度公司(含子公司)与北京通泰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含子公司)等关联方日常 关联交易预计事项》。 表决结果: 同意:156,455,80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815%; 反对:26,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66%;弃权: 4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8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1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061,5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549%; 反对:26,0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845%;弃权: 2,84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06%。 7.02、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确认及 2023 年 度公司(含子公司)与惠增玉、山东惠发投资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 表决结果: 同意:1,411,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7.9976%; 反对:26,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8051%;弃权: 2,8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973%,惠增玉、惠希平、 山东惠发投资有限公司 回避表决。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061,5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549%; 反对:26,0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845%;弃权: 2,84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06%。 8、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56,455,80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815%; 反对:26,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66%;弃权: 2,8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1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061,5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549%; 反对:26,0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845%;弃权: 2,84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06%。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5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