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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发食品:惠发食品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1月修订)2023-11-18  

山东惠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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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 3
第二章   人员组成 .................................................................................................................. 3
第三章   职责权限 .................................................................................................................. 3
第四章   决策程序 .................................................................................................................. 4
第五章   议事规则 .................................................................................................................. 5
第六章   附     则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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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惠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惠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领导人
员的选任,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山东惠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
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
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进行选择、审查以及对
该等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提出质询和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 2 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
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3/6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
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
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七)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
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经理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
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
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
等广泛搜寻董事、经理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
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理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
员进行资格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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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
次,应于会议召开三天前通知全体委员;临时会议由提名委员会委员提议
召开, 临时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如因特殊情况需尽快召开临时
会议时,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时限限制。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
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根据情况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通过举手表
决或投票表决,也可采用电话、传真、视频、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召开并
作出决议。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
意见,相关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
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
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5/6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和股东大会作出设立董事会专门委
员会的有关决议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
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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