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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伟明环保:伟明环保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至授予日)2023-06-13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至授予日)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 2023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进行
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除 1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其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外,公司本次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的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
称“《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相符。
    2、本次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
技术和业务骨干人员,均与公司具有聘用或劳动关系。
    3、本次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的以下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本次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
件,其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的任职资格,
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
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其获授限制
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监事会同意公司向 159 名激励对象授予 1,043.00 万股限制
性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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