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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伟明环保: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第一次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2023年度)2023-07-08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
第一次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2023 年度)




        债券受托管理人




        二〇二三年七月




              1
                                重要声明

    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浙
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受托管理协议》
(以下简称“《受托管理协议》”)《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
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等相关公开信息披露文
件、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等,由本期债券受托管理人中信建投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编制。中信建投证券对本报告中所包
含的从上述文件中引述内容和信息未进行独立验证,也不就该等引述内容和信息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做出任何保证或承担任何责任。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
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中信建投证券所作的
承诺或声明。在任何情况下,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进行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中
信建投证券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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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期债券核准概况

    本次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已经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伟明环保”、“公司”或“发行人”)2021 年 11 月 15 日召开的第
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2022 年 2 月 18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以
及 2021 年 12 月 6 日召开的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浙江伟明
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252 号)
文核准,伟明环保获准公开发行不超过 14.77 亿元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
称“本期债券”或“伟 22 转债”)。

    伟明环保于 2022 年 7 月 22 日公开发行 14,770,000 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
面值 10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1,477,000,000.00 元,扣除保荐承销费用人民币
11,077,500.00 元(含税)后的募集资金为人民币 1,465,922,500.00 元,上述款项
已于 2022 年 07 月 28 日全部到位。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
扣除保荐承销费用不含税金额 10,450,471.70 元,扣减其他发行费用不含税金额
合计人民币 1,908,349.05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464,641,179.25 元。
上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 2022 年
07 月 28 日出具信会师报字[2022]第 ZF10939 号《验资报告》。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2]220 号文同意,公司本次发行的
147,700.00 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 2022 年 8 月 12 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债券简称“伟 22 转债”,债券代码“113652”。

    二、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一)发行主体: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二)债券简称:伟 22 转债

    (三)发行规模:本期可转债发行规模为人民币 147,700.00 万元。

    (四)债券票面金额:本期可转债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按面值发行。

    (五)债券期限: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存续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 6 年,即

                                     3
2022 年 7 月 22 日至 2028 年 7 月 21 日。

    (六)票面利率:第一年 0.20%、第二年 0.40%、第三年 0.80%、第四年 1.50%、
第五年 1.80%、第六年 2.00%。

    (七)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最后一年
利息。

    1、年利息计算

    计息年度的利息(以下简称“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
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 付
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1)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
债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
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
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转股年度有关利息和股利的归属等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定。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
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
(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已转换或已申请转换成公司 A 股股票的可转债,公司
                                       4
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八)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2022 年 7 月 28 日,即
T+4 日)起满 6 个月后的第 1 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即 2023 年 1 月 30
日至 2028 年 7 月 21 日止(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
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九)转股股数确定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
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其中:Q 为转股数量,V 为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P
为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债余额,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
有关规定,在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可转债余额
及该余额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十)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为 32.85 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之
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
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
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
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
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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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
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时,公司将按
上述条件出现的先后顺序,依次对转股价格进行累积调整,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 为调整前有效的转股价,n 为该次送股率或转增股本率,k 为该次
增发新股率或配股率,A 为该次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 为该次每股派送现金股
利,P1 为调整后有效的转股价。

    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董事会决议公告,并于公告中载
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
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
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或注销、公司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
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
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
及充分保护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
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十一)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
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90%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
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6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
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应不低于前述的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
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
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
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
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2、修正程序

    公司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公司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
体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从股
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
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
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十二)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到期后五个交易日内,发行人将按债券面值的 110%(含
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转股期内,当下述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以面值加当
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1)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
易日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

    (2)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 3,000 万元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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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
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
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
盘价计算。

    (十三)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
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的 70%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
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
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
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
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
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
日起重新计算。

    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
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
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
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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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附加回售条款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
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
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回
售的权利。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当期应
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
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本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
附加回售权。

    (十四)转股后的股利分配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本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
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换
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十五)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收市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
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
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售的方式进行,认购金额不足
14.77 亿元的部分(含中签投资者放弃缴款认购部分)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包销。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实际资金到账情况确定最终配售结果和包销金额,
当包销比例超过本次发行总额的 30%时,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协商
是否采取中止发行措施,并及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如果中止发行,
公告中止发行原因,并将在批文有效期内择机重启发行。

    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对象为:

    1、向发行人原股东优先配售: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2022 年 7 月 21 日,
T-1 日)收市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发行人所有股东优先配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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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网上发行:持有上交所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
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3、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自营账户不得参与本次申购。

    (十六)向原 A 股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给予原 A 股股东优先配售权,原股东有权放弃配售权。
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可转债数量为其在股权登记日(2022 年 7 月 21 日,T-1 日)
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持有伟明环保的普通股股份数量按每股配售 0.871 元面值可转
债的比例计算可配售可转债金额,再按 1,000 元/手的比例转换为手数,每 1 手(10
张)为一个申购单位,即每股配售 0.000871 手可转债。原股东优先配售不足 1
手部分按照精确算法取整。

    发行人现有总股本 1,694,213,430 股,全部可参与原股东优先配售。按本次
发行优先配售比例计算,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可转债上限总额为 1,477,000 手。

    原股东除可参加优先配售外,还可在 T 日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参加优先配
售后余额的网上申购。

    (十七)债券持有人及债券持有人会议

    本期债券存续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方
式进行决策:

    1、拟变更债券募集说明书的重要约定:

    (1)变更债券偿付基本要素(包括偿付主体、期限、票面利率调整机制等);

    (2)变更增信或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及其执行安排;

    (3)变更债券投资者保护措施及其执行安排;

    (4)变更募集说明书约定的募集资金用途;

    (5)免除或减少发行人在本次可转债项下的义务(债券持有人会议权限内);

    (6)其他涉及债券本息偿付安排及与偿债能力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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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拟修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3、拟解聘、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或者变更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包
括但不限于受托管理事项授权范围、利益冲突风险防范解决机制、与债券持有人
权益密切相关的违约责任等约定);

    4、发生下列事项之一,需要决定或授权采取相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与发
行人等相关方进行协商谈判,提起、参与仲裁或诉讼程序,处置担保物或者其他
有利于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措施等)的:

    (1)发行人已经或预计不能按期支付本期债券的本金或者利息;

    (2)发行人已经或预计不能按期支付除本期债券以外的其他有息负债,未
偿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人母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
可能导致本期债券发生违约的;

    (3)发行人发生减资、合并、分立、被责令停产停业、被暂扣或者吊销许
可证、被托管、解散、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的;

    (4)发行人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发行人偿债能力面临严重不确
定性的;

    (5)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无偿或以明显不合理对价转让资
产或放弃债权、对外提供大额担保等行为导致发行人偿债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
的;

    (6)增信主体、增信措施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

    (7)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5、发行人提出重大债务重组方案的;

    6、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或者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
本规则约定的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的其他情形。

    下列机构或人士可以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1、受托管理人;

                                    11
     2、发行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期债券未偿还份额 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
保证人或者其他提供增信或偿债保障措施的机构或个人。

       (十八)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发行可转债拟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 14.77 亿元(含 14.77 亿元),扣
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拟投入募集资金
 1       卢龙县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及焚烧发电项目      21,574.40          18,400.00
 2       昌黎县城乡静脉产业园特许经营项目(一期)    39,019.71          34,700.00
 3       罗甸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工程                  31,006.00          23,100.00
 4       蛟河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                  22,649.42          19,000.00
 5       武平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                  19,997.32          15,600.00
 6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36,900.00          36,900.00
                       合计                         171,146.85         147,700.00

     以上项目均已进行详细的可行性研究,项目投资计划是对拟投资项目的大体
安排,实施过程中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

       (十九)担保事项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不提供担保。

       (二十)债券受托管理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本期债券重大事项具体情况

     中信建投证券作为本期债券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受托管理人,现将本次
本期债券重大事项具体情况报告如下:

       (一)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调整转股价格

     2023 年 6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
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
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于 2023 年 6
月 30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授予的 1,043.00
万股限制性股票登记手续,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4 日披露的《浙江

                                        12
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公司因股权激励计划增发新股对可转债转股价格进行调整符合公司可转换
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伟 22 转
债”转股价格由 32.85 元/股调整为 32.71 元/股。

    (二)2022 年度权益分派调整转股价格

    公司 2023 年 4 月 21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
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拟以实施权益分
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股利 0.15 元(含
税)。该议案已经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由于公司进行 2022 年度利润分配,拟对“伟 22 转债”的转股价格作出相应
调整。本次调整符合公司《募集说明书》的相关规定。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完
成后,“伟 22 转债”转股价格自 2023 年 7 月 14 日起由 32.71 元/股调整为 32.56
元/股。

    四、上述事项对发行人影响分析

    发行人上述调整转股价格相关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及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
的约定,未对发行人日常经营及偿债能力构成影响。

    中信建投证券作为本期债券的受托管理人,为充分保障债券投资人的利益,
在获悉相关事项后,及时与发行人进行了沟通,根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
行为准则》相关规定、《受托管理协议》相关约定出具本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中信建投证券后续将密切关注发行人对本期债券的本息偿付情况以及其他对债
券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将严格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

    特此提请投资者关注本期债券的相关风险,并请投资者对相关事项做出独立
判断。

    特此公告。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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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
第一次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2023 年度)》之签字盖章页)




                              债券受托管理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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