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 之 上市保荐书 保荐机构 二〇二三年七月 保荐人出具的上市保荐书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声明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本项目保荐代表人徐天全、魏乃平已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 则和行业自律规范出具上市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3-2-1 保荐人出具的上市保荐书 目 录 释 义 ........................................................................................................................... 3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 4 (一)发行人概况........................................................................................................ 4 (二)发行人主营业务................................................................................................ 4 (三)发行人主要经营和财务数据及指标................................................................ 5 (四)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6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情况 ......................................................................................... 14 三、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保荐代表人、协办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情况,包括人 员姓名、保荐业务执业情况等内容。 ..................................................................... 14 (一)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代表人.......................................................................... 15 (二)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 15 (三)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组其他成员...................................................................... 15 四、关于保荐机构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的说明 ................. 16 五、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 17 (一)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 17 (二)保荐机构关于本项目的内核意见.................................................................. 18 六、保荐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承诺的事项 ......................................................... 19 七、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是否已就本次证券发行上市履行了《公司法》《证券 法》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决策程序的说明 ............................. 20 八、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所作出的专业判断以及相应理 由和依据,以及保荐人的核查内容和核查过程。 ................................................. 20 九、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安排 ................................................................................. 21 十、保荐机构和相关保荐代表人的联系地址、电话和其他通讯方式 ................. 22 十一、保荐机构关于本项目的推荐结论 ................................................................. 23 3-2-2 保荐人出具的上市保荐书 释 义 在本上市保荐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一、一般释义 保荐机构、主承销 指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商、中信建投证券 公司、发行人、伟 指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明环保 A股 指 人民币普通股 本次发行 指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可转债 指 可转换公司债券 发行人律师、国浩 指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会计师、审计机 指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构、立信 中诚信、资信评级 指 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 机构 永康扩容项目 指 永康市垃圾焚烧发电厂扩容工程项目,实施主体为永康公司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注册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证监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期、最近三 指 2020 年度、2021 年度和 2022 年度 年、报告期各期 报告期各期末 指 2020 年 12 月 31 日、2021 年 12 月 31 日和 2022 年 12 月 31 日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二、专业术语释义 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提供服务而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 城市生活垃圾 指 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千瓦(kW)、瓦 指 功率单位,1 千瓦=1,000 瓦 (W) 渗滤液 指 垃圾储存过程中渗沥出的液体 注:本上市保荐书中所引用数据,如合计数与各分项数直接相加之和存在差异,或小数 点后尾数与原始数据存在差异,可能系由精确位数不同或四舍五入形成的。 3-2-3 保荐人出具的上市保荐书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概况 公司名称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Zhejiang Weiming Environment Protection Co., Ltd.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000734522019A 成立日期 2001 年 12 月 29 日 上市日期 2015 年 5 月 28 日 上市地 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伟明环保 股票代码 603568 法定代表人 项光明 董事会秘书 程鹏 注册资本 1,694,213,430 元(注) 注册地址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娄桥工业园中汇路 81 号 B2 幢 5 楼东南首 办公地址 浙江省温州市市府路 525 号同人恒玖大厦 16 楼 垃圾焚烧发电,垃圾处理项目的投资,固废处理工程、垃圾渗滤液处 理工程、环保工程的设计、投资咨询、施工、运营管理及技术服务, 经营范围 垃圾、烟气、污水、灰渣处理技术的开发及服务,危险废物经营(凭 许可证经营),环保设备的制造、销售及安装服务,城市生活垃圾经 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凭许可证经营,从事进出口业务。 注:发行人发行的伟 22 转债已进入转股期,发行人将根据股本变动情况及时办理工商变更 登记。 (二)发行人主营业务 发行人主营业务涵盖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行业全产业链,包括核心技术研 发、关键设备制造销售及项目投资、项目建设、运营管理等领域,是国内领先的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企业。发行人在全国各地投资、建设、运营生活垃圾焚烧厂, 并在垃圾焚烧厂附近投资、建设、运营餐厨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农林废弃物处 理和工业固废处理项目,与生活垃圾进行协同处置;同时,发行人介入行业上下 游的环保装备研发制造销售、环保工程承包建设、垃圾清运、渗滤液处理等领域。 2022 年以来,发行人介入并积极培育新材料业务发展。 3-2-4 保荐人出具的上市保荐书 发行人主要产品包括电力销售、垃圾处置服务、设备销售及服务等,通过向 电力公司提供电力,并收取发电收入,向地方政府环卫部门提供垃圾焚烧处理服 务,并收取垃圾处置费。发行人主要通过增加生活垃圾处理运营项目规模和设备 销售及服务规模,并开展各类固废协同处理、介入行业上下游来提升公司营业收 入和利润水平。报告期内,发行人介入新材料业务,印尼高冰镍项目还在筹建过 程中,尚未形成营业收入,发行人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 发行人始终高度重视技术研发工作,工艺技术研究和产品研发是发行人长期 发展的重要基础。发行人构建了具有特色的研发体系,获得了一系列的科研成果。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拥有发明专利 29 项、实用新型专利 142 项,软 件著作权 38 项。 垃圾焚烧炉和烟气处理系统是发行人掌握的成熟技术。发行人在实际运行中 对技术进行持续改进,并根据新项目的需要和国家对三废排放更严格的要求,不 断提升技术水平,实现产品的更新换代。 (三)发行人主要经营和财务数据及指标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22.12.31 2021.12.31 2020.12.31 资产总额 2,022,377.68 1,472,087.00 1,047,323.19 负债总额 967,981.17 646,184.70 492,452.94 股东权益 1,054,396.51 825,902.30 554,870.25 少数股东权益 125,456.26 54,136.25 5,921.73 2、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22 年 2021 年 2020 年 营业收入 444,614.21 428,925.12 312,348.92 营业成本 234,672.25 226,018.91 143,328.23 营业利润 176,330.66 175,694.22 145,222.80 利润总额 178,025.30 176,100.91 145,602.72 净利润 167,103.15 160,758.15 125,575.85 归母净利润 165,319.26 160,495.47 125,726.89 扣非归母净利润 158,716.67 155,746.97 122,545.54 3、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3-2-5 保荐人出具的上市保荐书 单位:万元 项目 2022 年 2021 年 2020 年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219,281.21 115,687.35 95,247.30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303,476.74 -208,249.47 -216,727.11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238,238.11 80,490.82 137,417.20 4、主要财务指标 财务指标 2022.12.31 2021.12.31 2020.12.31 流动比率(倍) 1.86 1.15 1.78 速动比率(倍) 1.79 1.09 1.68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31.23% 14.33% 29.39% 资产负债率(合并) 47.68% 43.90% 47.02% 财务指标 2022 年 2021 年 2020 年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 4.21 5.05 5.70 存货周转率(次) 15.73 15.21 10.65 EBITDA 利息倍数 12.73 13.97 24.52 每股经营活动净现金流量(元/ 1.29 0.89 0.76 股) 每股净现金流量(元/股) 0.91 -0.09 0.13 研发费用占比(%) 1.90 1.42 1.93 注: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 资产负债率=总负债/总资产 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收入×2/(应收账款当期期末账面价值+应收账款上期期末账面价 值) 存货周转率=营业成本×2/(存货当期期末账面价值+存货上期期末账面价值) 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EBITDA)=利润总额+计入财务费用的利息支出+固定资产折旧、 油气资产折旧、生产性生物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使用权资产摊销+长期待摊费用摊销 EBITDA 利息倍数=EBITDA/(计入财务费用的利息支出+资本化利息支出) 每股经营活动净现金流量=经营活动产生现金流量净额/期末普通股总股本 每股净现金流量=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期末普通股总股本 研发费用占比=研发费用/营业收入 (四)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1、政策风险 (1)产业政策风险 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完善垃圾焚烧发电价格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 [2012]801 号),国家对垃圾焚烧发电上网电价为吨垃圾上网电量 280 千瓦时以 3-2-6 保荐人出具的上市保荐书 内部分每千瓦时按 0.65 元结算,其余上网电量执行当地同类燃煤发电机组上网 电价。根据《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能源 [2016]625 号),电网企业全额收购规划范围内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 量。 2020 年 3 月,财政部出台了《关于开展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项目清单审核 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建[2020]6 号),提出加紧审核存量项目信息,分批纳入 补贴清单。2021 年 8 月,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出台了《2021 年生 物质发电项目建设工作方案》,安排垃圾焚烧发电竞争配置项目补贴资金 2 亿元; 其中,2020 年 1 月 20 日(含)以后当年全部机组建成并网但未纳入 2020 年补 贴范围的项目及 2020 年底前开工且 2021 年底前全部机组建成并网的项目,为非 竞争配置项目;2021 年 1 月 1 日(含)以后当年新开工项目为竞争配置项目。 若国家对垃圾焚烧行业政策进行相应调整、未来环保政策发生不利变动或公 司部分存量项目和新增项目未被纳入补贴清单,将可能对公司的经营状况产生不 利影响。 (2)税收政策风险 目前,公司下属部分子公司享有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 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 政策。利用垃圾发电产生的电力收入业务享受 100%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从 事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享受 70%增值税即征即退或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若未来所得税和增值税优惠政策出现变化不再执行或适用条件等原因不再享受, 公司及子公司可能无法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或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从而导致公 司的盈利水平受到不利影响。 2、经营风险 (1)行业竞争激烈的风险 垃圾焚烧发电行业作为一个发展前景广阔的产业,吸引了众多在技术、市场、 人才、管理等方面均具有一定竞争优势的市场参与者。随着我国城市化生活水平 越来越高,垃圾围城已成了亟待需要解决的问题,国家对生活垃圾无害化、减量 3-2-7 保荐人出具的上市保荐书 化、资源化处理也提出了大量需求,这也激发了固废处置行业的投资热潮。近几 年来大量的央企、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通过投资、收购、合作等方式进军固废处 理领域,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公司将面临较严峻的挑战。如未来行业竞争进一 步增强,可能使公司获取新项目的难度加大,进而对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2)未来市场拓展的不确定性风险 公司运营的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主要集中在浙江、江苏、江西地区,是公司目 前主要的收入来源。公司制定了积极的发展战略,拟在继续巩固东部沿海地区市 场地位的同时,通过积极向其他地区逐步拓展以寻求进一步的业务扩张。公司的 新地区业务拓展战略将主要选择经济发达、投资条件良好、地方政府财政实力雄 厚的地区。由于新地区业务拓展面临较为激烈的竞争,且各地在项目引进、审批 及实施等过程的相关政策也存在较大差异,公司适应当地市场环境并取得项目的 不确定性将带来一定风险。 (3)项目运营资金短缺风险 公司主要采用特许经营方式投资、建设、运营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 该类项目建设前期投资规模较大,在转入运营后再通过服务的方式逐期收回,这 对公司现金流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公司正处于快速扩张阶段,可能存在投资资金 不足而导致业务无法快速扩张的风险。 (4)新项目的获得、实施及审批风险 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属于地方政府的特许经营项目,因此能否通过地方政府的 招标程序而顺利获得并实施项目存在不确定性。同时,项目实施还需获得地方环 保部门、投资建设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电力管理部门等多个部门的审批。 若未能顺利完成该等部门的审批程序,则新的垃圾焚烧发电项目难以实施,甚至 不排除已发生部分投入但被迫中止的情形,从而对公司的业务发展、盈利水平产 生不利影响。 此外,政府部门需主导落实项目的选址和用地,这一过程也需要公司的配合。 在项目运营过程中,公司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环保规定,在垃圾焚烧过程中监测 和控制污染物的排放量,以确保符合环保要求。若由于工作失误或不可抗力因素, 3-2-8 保荐人出具的上市保荐书 上述环保及土地的审批环节出现障碍,均将对公司项目的投资、建设及运营造成 影响,从而对公司的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5)项目运营过程中的环境保护风险 公司建设和运营的项目具有长期性和复杂性的特征,在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存 在产生空气污染,噪音污染,有害物质、污水及固体废物排放等环境污染风险。 为确保公司垃圾焚烧发电生产过程符合环保要求,废气、污水和固废等污染 物排放达到国家标准,公司采用了一系列污染防治技术和措施,加强了环境管理 制度的建立和落实;在各项目厂区配备了应急设施和设备,并制定了环境事故应 急预案;同时建立了一套由烟气处理系统、垃圾渗滤液处理系统等多个环保设施 系统构成的环保执行体系。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可能由于设备暂时性故障或人为 操作失误等原因导致环境保护风险,从而对公司的项目运营造成不利影响。 (6)经营规模扩大后的管理风险 公司未来将持续新建项目以实现业务扩张,公司资产规模和业务规模也将进 一步扩大。随着公司运营管理的项目数量进一步增长,会对公司管理层经营管理 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若公司的市场开发、项目运营管理、分支机构管理等能力 不能有效提高,组织模式和管理制度不能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可能将会引发相应 的管理风险,并可能对公司的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7)公共卫生事件、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影响 公司的经营业绩未受到公共卫生事件、自然灾害等突发性事件的重大影响。 但若未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能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及业绩造成不利影响。此外, 如果公司在建或运营的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所在地发生地震、水灾、旱灾、台风及 类似事件,可能会对公司的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建设、运营造成破坏,从而对公 司的业务及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8)政府付费相关审批存在障碍的风险 公司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主要收入来源为发电收入和垃圾处理费收入。其中 公司与业主方签署的特许经营协议中约定,业主方需要按时提供垃圾并按时支付 3-2-9 保荐人出具的上市保荐书 垃圾处理费。但如果出现地方政府未能及时或无法履行人大对财政预算审议程 序,地方政府财政支出安排发生变化,或地方财政压力较大无法及时支付等其他 外部情况,则可能使公司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垃圾处理费无法及时收回,导致相 关项目无法达到预期收益,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9)收购盛运环保系公司的后续风险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日,公司已完成对盛运环保系公司的收购交易,并对 盛运环保系公司业务进行统一的管理及控制,整体经营规模的增长或将增加公司 的管理及运作难度,对组织机构、管理层能力、员工素质等提出了更高要求。若 与之相匹配及适应的管控制度和激励与约束机制无法及时建立,公司或将存在无 法达到预期整合效果的风险,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公司已与盛运环保系公司约定:交割日前公司投资范围内的盛运环保系公司 债务,由破产重整管理人依据《重整计划》的规定进行清偿,按照《重整计划》 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盛运环保系公司不再承担清偿责任。但公 司未来仍存在因盛运环保系公司债务或其他破产重整因素而涉及法律诉讼的相 关风险。 (10)公司新业务存在的市场风险 新能源汽车是公司新能源材料业务的最终主要应用领域之一。随着新能源汽 车市场的快速发展,三元前驱体以及上游高冰镍等原材料产业环节逐渐吸引更多 新企业加入,同时现有企业纷纷扩充产能,行业竞争趋于激烈。如果公司不能在 技术、成本等方面积累竞争优势,将会对公司的市场开拓、相关项目盈利能力等 产生不利影响。 3、财务风险 (1)无形资产减值的风险 截至 2020-2022 年末,公司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分别为 396,811.85 万元、 944,518.69 万元和 1,246,506.34 万元,占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37.89%、64.16%和 61.64%。无形资产占公司总资产的比重较大主要是由于公司主要运营 PPP 项目 的特许经营权价值以及在建 PPP 项目计入无形资产。若企业运营的 PPP 项目在 3-2-10 保荐人出具的上市保荐书 未来的收益出现较大波动,收益大幅减少将会影响企业特许经营权的评估价值, 进而影响企业的无形资产价值,存在风险。 (2)应收账款减值的风险 截至 2020-2022 年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 56,094.22 万元、 113,765.34 万元和 97,641.82 万元,占总资产的比重分别为 5.36%、7.73%和 4.83%, 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总体呈上升趋势。公司已根据应收账款账龄计提相应的减 值准备,如未来债务人经营情况出现重大不利变化,不能按时、足额偿还相关欠 款,将导致公司产生应收账款不能收回的风险。 4、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带来的风险 (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相关风险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用于高冰镍项目、永康扩容项目,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建 设工程、装修工程、采购设备、安装调试工程等多个环节,且其中高冰镍项目涉 及在境外进行工程建设,组织和管理工作量大,也会受到市场变化、工程进度、 工程管理以及境外相关政策变化等因素的影响。虽然公司在项目实施组织、施工 进度管理、施工质量控制和设备采购管理等方面采取了措施和规范流程,但仍然 存在不能全部按期竣工投产的风险。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资规模是基于项目所在地市场环境测算得出的, 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受到当地人力成本提高、设备价格上涨等 因素的影响,存在实施投入增加、建设成本提高的风险。 (2)新增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折旧摊销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拟主要用于项目建设。项目建成后,公司的无形资产及固定资 产将增加,折旧摊销金额也将有一定增加,若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按计划 实现预计收益,则公司将面临因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折旧摊销增加而影响经营业 绩的风险。 3-2-11 保荐人出具的上市保荐书 5、与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相关的风险 (1)本息兑付风险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为 6 年,每年付息一次,到期后一次性偿还本金和 最后一年利息。如果在可转债存续期出现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偿债能力有重大负面 影响的事件,将有可能影响到债券利息和本金的兑付。此外,在可转债触发回售 条件时,若投资者行使回售权,则公司将在短时间内面临较大的现金支出压力, 对企业生产经营产生负面影响。因此,若公司经营活动出现未达到预期回报的情 况,可能影响公司对可转债本息的按时足额兑付,以及投资者回售时的承兑能力。 (2)未提供担保的风险 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按相关规定符合不设担保的条件,因而未提供担保措 施。如果可转债存续期间出现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偿债能力有重大负面影响的事 件,则本次发行可转债将面临未提供担保的风险。 (3)可转换公司债券价格波动的风险 可转换公司债券是一种具有债券特性且赋予有股票期权的混合型证券,其二 级市场价格受市场利率、债券剩余期限、转股价格、公司股票价格、赎回条款、 向下修正条款、投资者偏好及心理预期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在上市交易、转股等 过程中,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价格可能会出现异常波动或与其投资价值严重偏离的 现象,从而可能使投资者遭受损失。 (4)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未能转股的风险 公司股票的价格受到多重因素影响,包括公司的经营业绩、行业发展趋势、 投资者偏好及心理预期等。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在转股期间因前述 因素等未能全部转股,则公司需针对未转股部分的可转换债券偿付本金和利息, 进而对公司的财务费用和现金流出产生一定压力。 (5)转股后摊薄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的风险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2021 年 12 月 31 日和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权益分别为 548,948.52 万元、772,655.53 万元和 928,940.25 3-2-12 保荐人出具的上市保荐书 万元;2020-2022 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 26.02%、24.91%和 19.45%, 每股收益分别为 0.77 元/股、0.98 元/股和 0.98 元/股,盈利能力较好。本次可转 债转股后,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权益及总股本将有一定幅度的提升,但本 次募集资金投资的永康扩容项目需要经历一定时间的建设期和试运营期,募集资 金可能不能立即产生预期收益,因此将使公司全面摊薄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 的净资产收益率将会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 (6)本次可转债转股的相关风险 进入可转债转股期后,可转债投资者将主要面临以下与转股相关的风险: ①公司行使有条件赎回条款对投资者造成的风险 本次可转债设有有条件赎回条款,在转股期内,如果达到赎回条件,公司有 权按照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如果公司行 使有条件赎回的条款,可能促使可转债投资者提前转股,从而导致投资者面临可 转债存续期缩短、未来利息收入减少的风险。 ②可转债存续期内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不实施的风险 公司本次可转债发行方案规定:“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 意三十个连续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 85%时,公 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公司董事会 将在本次可转债触及向下修正条件时,结合当时的股票市场、自身业务发展和财 务状况等因素,综合分析并决定是否向股东大会提交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公 司董事会并不必然向股东大会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 因此,未来在可转债达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件时,本次可转债的投资者可 能面临公司董事会不及时提出、不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议案或该议案未能通过 股东大会审批,而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不实施的风险。 ③可转债存续期内转股价格向下修正幅度存在不确定性风险 3-2-13 保荐人出具的上市保荐书 公司本次可转债发行方案规定:“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 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同 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即使公司根据向下修正条款对转股价格进行修正,转股价格的修正幅度仍将 受上述条款的限制,存在不确定性。并且如果在修正后公司的股票价格仍然持续 下跌,未来股价持续低于向下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则将导致可转债的转股价值发 生重大不利变化,进而导致出现可转债在转股期内回售或不能转股的风险。 (7)信用评级变化的风险 中诚信对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债券进行了评级。中诚信将在本次债券信用级别 有效期内或者本次债券存续期内,持续关注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经营或财务 状况变化以及本次债券偿债保障情况等因素,以对本次债券的信用风险进行持续 跟踪。在本次可转换债券的存续期内,若由于公司外部经营环境、自身或评级标 准等因素变化,从而导致本期债券的信用评级级别发生不利变化,将增加投资者 的投资风险。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情况 发行证券的类型 可转换公司债券 发行数量 不超过 285.00 万张(含本数) 证券面值 100 元/张 发行价格 按面值发行 募集资金总额 不超过人民币 2.85 亿元(含 2.85 亿元) 债券期限 自发行之日起 6 年 发行方式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发行对象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 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三、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保荐代表人、协办人及项目组其他 成员情况,包括人员姓名、保荐业务执业情况等内容。 3-2-14 保荐人出具的上市保荐书 (一)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代表人 中信建投证券指定徐天全、魏乃平担任本次可转债发行的保荐代表人。 上述两位保荐代表人的执业情况如下: 徐天全先生:保荐代表人,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 务管理委员会副总裁,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京东方非公开发行项目;伟明环 保可转债、江丰电子可转债项目;京东方可续期公司债项目等。没有作为保荐代 表人正在尽职推荐的项目。徐天全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 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魏乃平先生:保荐代表人,经济学硕士,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管 理委员会副总裁,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硕世生物首次公开发行、蒙娜丽莎首 次公开发行、创业黑马首次公开发行、翰博高新向创业板转板上市、翰博高新精 选层挂牌;安洁科技非公开发行股票;中牧股份公司债等项目。没有作为保荐代 表人正在尽职推荐的项目。魏乃平先生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 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二)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 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的协办人为张宇坤,其保荐业务执行情况如下: 张宇坤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 经理,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翰博高新向创业板转板上市项目。张宇坤在保荐 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 记录良好。 (三)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组其他成员 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组其他成员包括韩勇、明根那木尔、谢康。 韩勇先生:保荐代表人,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务 管理委员会执行总经理,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南大光电首次公开发行、大连 路明首次公开发行、桂龙药业首次公开发行、江苏新泉首次公开发行、熊猫乳业 3-2-15 保荐人出具的上市保荐书 首次公开发行、翰博高新精选层挂牌、伟明环保可转债、新泉股份可转债、上海 沪工可转债、江丰电子可转债、宁波韵升非公开发行、鑫科材料非公开发行、华 锦股份非公开发行、中牧股份非公开发行、证通电子非公开发行、京东方非公开 发行、禾嘉股份非公开发行、首农集团公司债、中农发集团公司债、中牧股份公 司债、世茂建设公司债、北京电控公司债、彩虹股份重大资产重组、海虹控股重 大资产重组、汇通能源重大资产重组、海立股份重大资产重组项目、中农资源恢 复上市等。韩勇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明根那木尔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 员会高级经理,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京东方非公开发行项目;伟明环保可转 债项目;京东方可续期公司债项目等。明根那木尔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 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谢康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经 理,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伟明环保可转债项目等。谢康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 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四、关于保荐机构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 的说明 (一)截至 2023 年 7 月 18 日,保荐机构衍生交易部门持有伟明环保 1,228,409 股股票。除上述情形外,中信建投证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 况。保荐机构买卖伟明环保股票的自营业务账户为指数化及量化投资业务账户, 上述账户投资策略是基于交易所及上市公司发布的公开数据,通过量化模型发出 股票交易指令。此类交易表现为一揽子股票组合的买卖,并不针对单只股票进行 交易,属于通过自营交易账户进行的 ETF、LOF、组合投资、避险投资、量化投 资等范畴,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等规定。保荐 机构已经制定并执行信息隔离管理制度,在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之间设置了隔离 墙,防止内幕信息不当流通。综上所述,保荐机构不存在公开或泄漏相关信息的 3-2-16 保荐人出具的上市保荐书 情形,也不存在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操纵市场的情形,保荐机构自营业务 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不影响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公正履行保荐职责。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中信建投 证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中信建投证券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 存在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四)中信建投证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与发行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除上述情形外,中信建投证券与发行人之间亦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基于上述事实,中信建投证券及其保荐代表人不存在对其公正履行保荐职责 可能产生影响的事项。 五、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 本保荐机构在向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推荐本项目前,通过项目立项审批、投 行委质控部审核及内核部门审核等内部核查程序对项目进行质量管理和风险控 制,履行了审慎核查职责。 1、项目的立项审批 本保荐机构按照《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立项规则》的 规定,对本项目执行立项的审批程序。 本项目的立项于 2022 年 9 月 9 日得到本保荐机构保荐及并购重组立项委员 会审批同意。 2、投行委质控部的审核 本保荐机构在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简称“投行委”)下设立质控部, 对投资银行类业务风险实施过程管理和控制,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项目执行过 3-2-17 保荐人出具的上市保荐书 程中的问题,实现项目风险管控与业务部门的项目尽职调查工作同步完成的目 标。 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于 2022 年 11 月 15 日向投行委质控部提出底稿验收申 请;因疫情原因,2022 年 11 月 11 日至 2022 年 11 月 14 日,投行委质控部对本 项目进行了远程底稿核查、网络形式问核,并于 2022 年 11 月 14 日对本项目出 具项目质量控制报告。 投行委质控部针对各类投资银行类业务建立有问核制度,明确问核人员、目 的、内容和程序等要求。问核情况形成的书面或者电子文件记录,在提交内核申 请时与内核申请文件一并提交。 3、内核部门的审核 本保荐机构投资银行类业务的内核部门包括内核委员会与内核部,其中内核 委员会为非常设内核机构,内核部为常设内核机构。内核部负责内核委员会的日 常运营及事务性管理工作。 内核部在收到本项目的内核申请后,于 2022 年 11 月 17 日发出本项目内核 会议通知,内核委员会于 2022 年 11 月 24 日召开内核会议对本项目进行了审议 和表决。参加本次内核会议的内核委员共 7 人。内核委员在听取项目负责人和保 荐代表人回复相关问题后,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本项目进行了表决。根据表决结 果,内核会议审议通过本项目并同意向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推荐。 项目组按照内核意见的要求对本次发行申请文件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 并经全体内核委员审核无异议后,本保荐机构为本项目出具了上市保荐书,决定 向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正式推荐本项目。 (二)保荐机构关于本项目的内核意见 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人及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经营状况及 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核程序,并具备相应的保荐工作底稿 支持。 3-2-18 保荐人出具的上市保荐书 六、保荐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承诺的事项 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相关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经营状况及其 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核程序。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 审慎核查,中信建投证券作出以下承诺: (一)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 的相关规定;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 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 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五)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 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六)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八)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 监管措施;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中信建投证券承诺,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对推荐证 券上市的规定,自愿接受上交所的自律监管。 3-2-19 保荐人出具的上市保荐书 七、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是否已就本次证券发行上市履行了 《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 的决策程序的说明 本次发行已经公司 2022 年 9 月 27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2022 年 10 月 19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2023 年 2 月 22 日召开 的第六届二十八次董事会、2023 年 7 月 24 日召开的第六届三十九次董事会、2022 年 11 月 11 日召开的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及 2023 年 3 月 20 日召开的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形成了相关决议,决议内容符合《证 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的要求。发行人已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制作申请文件,由本保荐机构保荐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 本保荐机构经过审慎核查,认为发行方案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其 授权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 八、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所作出的专 业判断以及相应理由和依据,以及保荐人的核查内容和核查 过程。 公司主营业务涵盖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行业全产业链,包括核心技术研 发、关键设备制造销售及项目投资、项目建设、运营管理等领域,是国内领先的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企业。公司在全国各地投资、建设、运营生活垃圾焚烧厂,并 在垃圾焚烧厂附近投资、建设、运营餐厨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农林废弃物处理 和工业固废处理项目,与生活垃圾进行协同处置;同时,公司介入行业上下游的 环保装备研发制造销售、环保工程承包建设、垃圾清运、渗滤液处理等领域。2022 年以来,公司介入并积极培育新材料业务发展。 根据 2021 年 12 月 30 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修订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 录(2019 年本)(2021 年修正)》,公司主营业务所处行业属“城镇垃圾、农 村生活垃圾、农村生活污水、污泥及其他固体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 理和综合利用工程”,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3-2-20 保荐人出具的上市保荐书 对于公司战略布局的新能源材料领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 2035 年远景目标纲要》的第九章提出,聚焦新能源、新 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关键核心技术创新应用,增强要素保障能力, 培育壮大产业发展新动能;2021 年 12 月 31 日,国家工信部发布《重点新材料 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21 年版)》,其中三元材料、三元材料前驱体被 列入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因此,公司战略布局的新能源材料领域,符合 “十四五”规划等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 经核查公司现有业务情况、战略布局业务情况并分析公司业务所处市场空间 情况,并经比对国家相关产业政策,本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所处业务领域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 2035 年远景目标纲要》 (经 2021 年 3 月 11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批准)、《产业结 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2021 年修正)》、《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 范指导目录(2021 年版)》等国家产业政策的指导方向。 九、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安排 事项 安排 在本次发行可转债上市当年的剩余时间及以后 1 个完整会计 (一)持续督导事项 年度内对发行人进行持续督导。 1、强化发行人严格执行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 定的意识,进一步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和发行人的决策机制, 防止大股东、实际控制人、 协助发行人执行相关制度; 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 2、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信息沟通机制,持续关注发行人相关 资源的制度 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进一步完善已有的防止高级管理人 防止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 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部控制制度; 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 2、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信息沟通机制,持续关注发行人相关 制度 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1、督导发行人进一步完善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根据实际情 况对关联交易决策权力和程序做出相应的规定; 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 2、督导发行人遵守《公司章程》中有关关联股东和关联董事 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 回避的规定; 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 3、督导发行人严格履行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公告关联交易事 表意见 项; 4、督导发行人采取减少关联交易的措施。 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 1、督导发行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 3-2-21 保荐人出具的上市保荐书 事项 安排 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提交的其他文件。 2、在发行人发生需进行信息披露的事件后,审阅信息披露文 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1、督导发行人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 2、要求发行人定期通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 3、因不可抗力致使募集资金运用出现异常或未能履行承诺 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 的,督导发行人及时进行公告; 等承诺事项 4、对确因市场等客观条件发生变化而需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的,督导发行人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变更,关注发行人变 更的比例,并督导发行人及时公告。 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文件的要求规范 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 发行人担保行为的决策程序,要求发行人对重大担保行为与 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保荐机构进行事前沟通。 持续关注发行人经营环境和 业务状况、股权变动和管理 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信息沟通机制,及时获取发行人的相关 状况、市场营销、核心竞争 信息。 力以及财务状况 根据监管规定,在必要时对 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发行人进行回访,查阅所需的相关材料并 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 进行实地专项核查。 1、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可以要求发行人按照《证券发行 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规定、本协议约定的方式,及时通 报信息; (二)保荐协议对保荐机构 2、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发行人进行回 的权利、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访,查阅保荐工作需要的发行人材料; 的其他主要约定 3、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可以列席发行人董事会及股东大 会; 4、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 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等。 发行人已在保荐协议中承诺配合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协 助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尽职调 (三)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 查、审慎核查,协助保荐机构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及时向保 构配合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 荐人及主承销商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文件和数据, 责的相关约定 以便双方能及时完成有关工作,并对所提供的文件和资料的 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协助保荐机构组织协调中介 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等。 本保荐机构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 (四)其他安排 要求对发行人实施持续督导。 十、保荐机构和相关保荐代表人的联系地址、电话和其他通 讯方式 3-2-22 保荐人出具的上市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 徐天全、魏乃平 联系地址: 上海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大厦北塔2203室 邮编: 200120 联系电话: 021-68801569 传真: 021-68801551 十一、保荐机构关于本项目的推荐结论 本次发行申请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已 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相关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 题,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核程序并具备相应的保荐工作底稿支持。 保荐机构认为:本次伟明环保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有关规定;中信建投证券同意作为伟明 环保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并承担保荐机构的相应 责任。 (以下无正文) 3-2-23 保荐人出具的上市保荐书 3-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