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Grandall Building, No.2&No.15, Block B, Baita Park, Old Fuxi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310008, China 电话/Tel: (+86)(571) 8577 5888 传真/Fax: (+86)(571) 8577 5643 电子邮箱/Mail:grandallhz@grandall.com.cn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三年七月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目 录 第一部分 期间变化情况 ............................................................................................ 4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4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4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5 四、发行人的设立................................................................................................... 12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12 六、发行人的发起人、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14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15 八、发行人的业务................................................................................................... 16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8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25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32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48 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报告期内的修改............................................... 49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49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49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49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57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59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61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61 二十一、结论........................................................................................................... 63 第二部分 首轮《反馈意见》及二轮《问询函》回复更新 .................................... 64 一、《反馈意见》之问题 1.................................................................................... 64 二、《问询函》之问题 1........................................................................................ 64 第三部分 签署页 ........................................................................................................ 72 6-17-8-1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致: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作为贵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对象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就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 本所已于 2023 年 2 月 24 日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伟明环保 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 “《律师工作报告》”)、《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 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 见书》”)、《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 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 意见书(一)》”),已于 2023 年 5 月 8 日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补充法律 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国浩律师(杭 州)事务所关于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鉴于发行人对本次发行方案进行了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 理办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 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 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 6-17-8-2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见书(三)》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间(下称“期间内”)内变化 情况进行更新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系对《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的补充,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应当和《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一并使用。《法律意见书》 《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 法律意见书(三)》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不一致的部分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 准。 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本所及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中所做的声明以及释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6-17-8-3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第一部分 期间变化情况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中详细披露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2023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相关议案。 2023 年 7 月 24 日,发行人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调整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 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第三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 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第二次修订稿)的 议案》《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 主体承诺(第二次修订稿)的议案》。 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第七条的规定,“减少募集资金、 减少募投项目、减少发行对象及其对应的认购股份并相应调减募集资金总额不视 为本次发行方案发生重大变化”。根据发行人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 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具体事宜的议案》,发行人本次发行方案上述调整事宜无需提交发行人股东大 会审议。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就本次发行获得了其内部权力机构的批 准,本次发行尚需取得上交所审核同意并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为依法有效存续的 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 终止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系合法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本次发行的主 体资格,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 形。 6-17-8-4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所律师对照《公司法》《证券法》《注册 管理办法》《可转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对发行人本次发 行可转债满足的各项基本条件逐项重新进行了核查,具体如下: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关条件 1、发行人本次发行已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募集说明书》已载明具体的 转换办法,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 2、发行人本次发行将按照转换办法向债券持有人换发股票,债券持有人对 转换股票或者不转换股票有选择权,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有关条件 1、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相关规定: (1)根据发行人的组织架构图、《公司章程》及历次章程修正案、最近三 年内控鉴证报告、内部控制相关制度、报告期内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 资料等文件,发行人已经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依法选聘了独立董 事,聘任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根 据公司业务运作的需要设置了相关的职能部门,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 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最近三年的审计报告,发行人 2020 年度、2021 年度、2022 年度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分别为 125,726.89 万元、160,495.47 万元、165,319.26 万元,年均可分配利润为 150,513.87 万元(按合并报表口径)。按照本次募集资 金总额 2.85 亿元计算,参考近期可转债市场的发行利率水平并经合理估计,发行 人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符合《证券法》第十 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募集说明书》《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 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将按照《募集说明书》 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本次发行 6-17-8-5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募集资金不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 定。 3、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 件,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 4、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证券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不得再次公 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即不存在如下情形: (1)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 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2)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1、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至第(五)项的规定: (1)经本所律师通过对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网站公布内容进行检索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的任职要求,能够忠实和勤勉地履行职务,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 条、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 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符合《注册管理办法》 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 (2)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 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 九条第(三)项的规定: ①经核查,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发行人与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 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②经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主营业务涵盖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行业全产 业链,包括核心技术研发、关键设备制造销售及项目投资、项目建设、运营管理 等领域,公司在全国各地投资、建设、运营生活垃圾焚烧厂,并在垃圾焚烧厂附 近投资、建设、运营餐厨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农林废弃物处理和工业固废处理 项目,与生活垃圾进行协同处置;同时,公司介入行业上下游的环保装备研发制 造销售、环保工程承包建设、垃圾清运、渗滤液处理等领域。2022 年以来,在碳 达峰碳中和的背景下,公司顺应新能源产业快速发展的趋势,战略布局新能源材 6-17-8-6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料行业,形成了环境治理、装备制造和新能源材料三大业务板块协同发展的格局。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最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核心技术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主要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 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三年 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③经核查,发行人的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发 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基于本所律师作 为非相关专业人员的理解和判断,亦不存在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的重大变 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4)根据发行人最近三年审计报告、内控鉴证报告、以及本所律师作为非 会计专业人士所能够作出的合理判断,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 健全且有效执行,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 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 条第(四)项的规定。 (5)根据发行人最近三年审计报告、《2022 年年度报告》,发行人最近一 期末(截至 2022 年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符合《注册管理办法》 第九条第(五)项的规定。 2、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1)根据发行人股东大会通过的《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 告(修订稿)的议案》、立信会计师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3]第 ZF10812 号《关 于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报告的鉴证报告》及报告期内《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鉴证报告》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 经股东大会认可的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2)经本所律师通过对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网站公布内容进行检索核查, 发行人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 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符合《注册管理 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 6-17-8-7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3)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最近一年 内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 项的规定。 (4)根据发行人报告期内营业外支出明细,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对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12309 中国检察网等网站公布内容进行检索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 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的刑事犯罪,不存在严重损害发行人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 大违法行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定。 3、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1)根据发行人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本次发行可转债 募集资金拟投资于“永康市垃圾焚烧发电厂扩容工程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项 目”。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2021 年修正)》,本所律 师审查了发行人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备案 文件等相关资料,确认上述项目符合现行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注册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2)根据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 报告、《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第二次修订稿)》及《募集说明书》,本次发 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有可行性。发行人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均已在相关发展改革部门备案。永康市垃圾焚烧发电厂扩容工程项目已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规定履行了相关环境影响评价审核手续; 该项目在永康公司现有土地红线内进行建设施工,无需新增建设用地。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用途符合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 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3)根据本次调整后的发行方案,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出具的承诺,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使用项目用于 “永康市垃圾焚烧发电厂扩容工 程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项目”,未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亦未直接或者间接投资 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 项的规定。 6-17-8-8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4)根据本次调整后的发行方案,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 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发行人生产经营的独立性,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 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4、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关于发行可转债的相关规定: (1)根据发行人的组织架构图、《公司章程》及历次章程修正案、最近三 年内控鉴证报告、内部控制相关制度、报告期内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 资料等文件,发行人已经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依法选聘了独立董 事,聘任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根 据公司业务运作的需要设置了相关的职能部门,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 构,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最近三年的审计报告,发行人 2020 年度、2021 年度、2022 年度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分别为 125,726.89 万元、160,495.47 万元、165,319.26 万元,年均可分配利润为 150,513.87 万元(按合并报表口径)。按照本次募集资 金总额 2.85 亿元计算,参考近期可转债市场的发行利率水平并经合理估计,发行 人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符合《注册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最近三年的审计报告、年度报告,报告期各期末,按合并 报表口径,公司资产负债率分别为 47.02%、43.90%和 47.68%。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净资产为 105.54 亿元,公司累计债券余额为 13.56 亿元,本次 发行完成后公司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 37.06 亿元,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末净资产 的 50%。报告期内,发行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 95,247.30 万元、 115,687.35 万元和 219,281.21 万元。报告期各期末,公司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分别为 92,562.75 万元、80,490.83 万元和 234,499.37 万元。基于本所律师作为非 财务专业人员的理解和判断,发行人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 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4)根据立信会计师为发行人出具的报告期《审计报告》《2022 年年度报 告》,发行人 2020 年度、2021 年度和 2022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 别为 125,726.89 万元、160,495.47 万元及 165,319.26 万元(按合并报表口径); 发行人 2020 年度、2021 年度和 2022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取扣除 6-17-8-9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值)分别为 122,545.54 万元、155,746.97 万元和 158,716.67 万元(按合并报表口径),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发行人 2020 年 度、2021 年度和 2022 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 25.36% 、 24.14% 和 18.67%(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之低者作为加权平均 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 均不低于百分之六,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5、根据发行人最近三年审计报告、《2022 年年度报告》《企业信用报告》, 发行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不得发行可转债的情形,即不存 在如下情形: (1)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 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2)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用途。 6、根据本次调整后的发行方案,发行人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拟投资于 “永康市垃圾焚烧发电厂扩容工程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项目”,未用于弥补 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7、根据本次调整后的发行方案,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具有期限、面值、利率、 评级、债券持有人权利、转股价格及调整原则、赎回及回售、转股价格向下修正 等要素,可转债利率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依法协商确定,符合《注册管理办法》 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8、根据本次调整后的发行方案,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限自发行结束之 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 转股有选择权,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9、根据本次调整后的发行方案,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 《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 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 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具体 初始转股价格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与保荐机 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四)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可转债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6-17-8-10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1、根据本次调整后的发行方案,本次可转债及未来转换的 A 股股票将在上 交所上市,符合《可转债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2、根据本次调整后的发行方案,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限自发行结束之 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符合《可转债管理办法》 第八条的规定。 3、根据本次调整后的发行方案以及《募集说明书》,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 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 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 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 票交易均价;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 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时, 发行人将对转股价格进行调整;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三十 个连续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 85%时,公司董事 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该方案须经出席会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 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 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同 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本 次发行方案未设置转股价格向上修正条款,符合《可转债管理办法》第九条、第 十条的规定。 4、根据本次调整后的发行方案,发行人可按事先约定的条件和价格赎回尚 未转股的可转债,可转债持有人可按事先约定的条件和价格将所持可转债回售给 发行人;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 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的相关规定被视 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 债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符合《可转债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 理办法》《可转债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除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方案的论证分 析报告等事项尚需经股东大会批准、本次发行尚需取得上交所审核同意并报经中 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外,发行人已具备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6-17-8-11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四、发行人的设立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发行人的设立 程序、条件等事项。发行人系由伟明集团、嘉伟实业两家企业法人及王素勤、朱 善玉、朱善银、潘彩华、章锦福、朱达海、章小建、汪德苗八名自然人共同作为 发起人,于 2005 年 12 月 27 日由临江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设立行为合法、有效。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一)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业务的独立性。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营业执照》,期间内,发 行人的经营范围及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发行人的业务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业务有明显的区别,发行人在业务各经营环节不存在对控 股股东及其控制其他企业的依赖,亦不存在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相同或具有替代性业务的情形。报告期内, 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价格公 允,不存在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发行人的经营管理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 任与风险,发行人的生产经营完全独立于其股东,发行人的产、供、销等生产经 营活动均由其自主决策,其生产经营活动无须依赖股东单位及其它关联方。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二)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资产的独立性。 发行人目前业务和生产经营必需资产的权属完全由公司独立享有,不存在与 股东单位共用的情况;发行人所拥有的主要财产产权清晰,不存在资产、资金被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占用的情况;发行人对所有资产拥有完全的控制和支配权, 主要资产权利不存在产权归属纠纷或潜在的相关纠纷。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 6-17-8-12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三)发行人具有独立完整的生产、供应、销售系统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的主要的职能部门、事业部和资源中心以及发行人下属子公 司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上述机构和职能部门独立运作,构成了发行人完整 的生产、供应、销售系统,发行人在业务经营各环节不存在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 联方的依赖。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拥有独立完整的供应、生产、销售系统。 (四)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1、独立的管理和财务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更。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工资发放表、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工商备案文件、选举或聘任文件、关联方核查表及发行人确认,发行人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产生,发行人之 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目前不存在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的情形,且不存在在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取薪酬的情形。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不存在 在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的情形。 2、独立的员工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年度报告、员工名册等资料,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主要子公司在册员工共计 3,312 人。 根据本所律师抽查的发行人及其控制的公司与其在册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发行人及其控制的公司的员工名单、工资发放表等资料后确认,发行人已建立独 立的人事管理制度、设有专门的人事管理部门,发行人的人事及工资管理与股东 单位完全分离。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五)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机构的独立性。 6-17-8-13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建立了健全的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 管理权;经本所律师实地勘察,发行人的办公场所与控股股东完全分开且独立运 作,不存在与控股股东机构混同、合署办公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六)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财务的独立性。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拥有独立的会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设有独 立的财务会计机构从事会计记录和核算工作。发行人财务核算独立于控股股东, 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况。发行人依法独立纳税,不存在与控股股 东混合纳税的情况。发行人目前不存在以其资产、权益或信誉为股东的债务提供 担保的情况,发行人对其所有资产拥有完整的所有权。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信 会师报字[2023]第 ZF10608 号《审计报告》,发行人不存在资产、资金被其股东 占用而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七)发行人具有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根据报告期内的《审计报告》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于股东单 位,资产独立完整,具有独立的研发、生产、销售和售后服务体系,发行人的人 员、机构、财务独立,具有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伟明环保的业务独立于股东单位及其他关联方, 资产独立完整,具有独立完整的供应、生产、销售系统,伟明环保的人员、机构、 财务独立,具有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六、发行人的发起人、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一)发行人的发起人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六、发行人的发起人、 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的发起人情况。 (二)发行人的主要股东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发行人股东名册及 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前十大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6-17-8-14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股份数(股) 持股比例(%) 1 伟明集团 696,373,119 41.10 2 项光明 170,630,782 10.07 3 嘉伟实业 121,311,918 7.16 4 王素勤 53,976,377 3.19 5 朱善玉 53,286,983 3.15 6 朱善银 48,196,645 2.84 7 章锦福 25,339,401 1.50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睿远均衡价 8 22,800,000 1.35 值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9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20,818,539 1.23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 10 13,789,772 0.81 员工持股计划 期间内,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 5%以上的其他股东未发生 变化。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正文“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情况。经 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除 A 股市场日常交易外,发行人的股本未发生变化。 根据在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质押、司法冻结查询结果及伟明环保相关公 告,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持股 5%以上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质押情况如下: 质押融资资金 质押人 质权人 质押期限 质押股份数(万股) 用途 西藏信托有限公 2022.07.20- 嘉伟实业 3,500 债权类投资 司 2023. 07.20 根据《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部分股份质押公告》, 嘉伟实业财务、资信状况良好,不存在平仓风险或被强制平仓的情形,本次质押 行为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重大变化;若后续出现平仓风险,嘉伟实业将 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补充质押、追加保证金等措施应对。 6-17-8-15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除上述已披露的股份质押外,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持有发行人 5%以上 股份的其他股东不存在将所持发行人股份设置质押权或其他第三方权利的情形, 也不存在该等股份被冻结或司法拍卖的情形。 八、发行人的业务 (一)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伟明环保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未发生变化。 1、发行人控股子公司的经营范围 本所律师在《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八、发行人的业务/(一)经营范围和经 营方式”中详细披露了伟明环保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未发生变 化,自 2022 年 10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新增控股子公司伟曼资 本、嘉伟工业品公司,其经营范围补充披露如下: 序 控股子公司 实际主要 经营范围 号 名称 经营业务 CORP(未 1 伟曼资本 CORP(未营业) 营业) 一般项目:金属材料销售;耐火材料销售;五金产品零售; 五金产品批发;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化工产 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锻件及粉末冶金制品销 售;金属矿石销售;文具用品零售;日用百货销售;日用 嘉伟工业品 专用设备、 2 品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技术服务、技术开发、 公司 配件销售 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金属制品修 理;通用设备修理;电气设备修理;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 务;润滑油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 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上述控股子公司的实际主要经营业务与其 公司章程规定、《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相符。 2、伟明环保拥有的主要业务资质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三)》正文“八、发行 人的业务/(一)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4、伟明环保拥有的主要业务资质”中详细 披露了伟明环保及其控股子公司已取得的主要资质证书。期间内,发行人及其控 股子公司新增《电力业务许可证》《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等主 要资质证书,补充披露如下: (1)电力业务许可证 6-17-8-16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序 许可证书 持证单位 许可证编号 颁发主体 有效期限 号 名称 国家能源局 1 拉萨盛运 电力业务许可证 1073123-01242 2023/07/07-2043/07/06 华中监管局 (2)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 序 许可证书 持证单位 许可证编号 颁发主体 有效期限 号 名称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 桐城市城市 1 桐城盛运 2022001 2022/11/05-2023/11/04 性处理服务许可证 管理局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 临海市综合 2 临海公司 性清扫、收集、运 0904016 2022/10/27-2023/10/26 行政执法局 输服务许可证 (3)其他证书 序号 持证人 证书名称 编号 颁发主体 有效期限 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营 CAUES-WTE-C 中国城市环 2023/06/15- 1 万年公司 服务能力等级证书(一 02-009 境卫生协会 2025/08/11 级) 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营 CAUES-WTE-G 中国城市环 2022/08/02- 2 苍南公司 服务能力等级证书(一 02-006 境卫生协会 2025/08/01 级) 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营 CAUES-WTE-G 中国城市环 2022/07/21- 3 樟树公司 服务能力等级证书(一 02-004 境卫生协会 2025/07/20 级) 中城环认证 环境卫生服务认证证 CCUES22F19W 2022/07/21- 4 樟树公司 中心(北京) 书 TEG02-004 2025/07/20 有限公司 3、特许经营权 发行人主要以特许经营方式开展项目投资、建设以及运营,其中垃圾焚烧发 电项目均需取得特许经营权,部分餐厨垃圾处理项目及垃圾清运项目也采取特许 经营的模式。自 2022 年 10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已取得的特许经 营权情况未发生变化。 综上,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 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的经营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的经营情况未发生变化。 (三)发行人的业务变更 6-17-8-17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据本所律师核查和伟明环保报告期《审计报告》、年度报告,发行人最近三 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变更。 (四)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报告期《审计报告》、年度报告,并经发行人确认, 按合并报表口径计算,发行人 2020 年度、2021 年度、2022 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 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主营业务收入 442,197.69 424,128.45 311,094.18 营业收入 444,614.21 428,925.12 312,348.92 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 99.46% 98.76% 99.60% 收入比例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业务收入与利润主要来自主营业 务,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五)持续经营情况 根据发行人设立至今的工商登记资料、目前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 报告期《审计报告》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 碍。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的关联方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新增控股子公司伟曼资本、嘉 伟工业品公司;除上述关联方外,发行人关联自然人控制、施加重大影响或担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主要企业补充披露如下: 企业名称 成立时间 经营范围 关联关系 一般项目: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 池零配件生产;电池零配件销售; 发行人持股 60%;发 电子专用材料销售;新材料技术研 行人董事项鹏宇担任 浙江伟明盛青能 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 董事长兼总经理、发 源新材料有限公 2022/05/23 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 行人副董事长、副总 司 广;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化 裁陈革担任董事、发 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 行人董事项奕豪担任 品);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 董事 学品);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 6-17-8-18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专用设备修理;环境保护专用设备 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 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伟明新加坡公司持股 盛嘉曼公司 2022/05/17 非铁基金属制造业 35%;发行人董事项 奕豪担任董事 伟明新加坡公司持有 盛嘉国际资本 2022/06/17 投资、贸易 50%股权;发行人董 事项奕豪担任董事 伟明香港公司持有 美明香港公司 2023/03/06 贸易 50%股权;发行人董 事项奕豪担任董事 除此之外,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九、关联交易 及同业竞争/(一)发行人的关联方”中详细披露的其他关联方未发生变动。 (二)发行人的主要关联交易 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报告期《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与关 联方在报告期内所发生的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1、经常性关联交易 (1)出售商品和提供劳务 报告期内发行人因出售商品、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关联交易如下: 单位:万元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永嘉污水 设备销售及服务 70.84 94.34 5.49 在建 PPP 项目 设备销售及服务 124,617.72 126,433.83 142,617.77 东明科环 设备销售 120.75 1,525.81 9,270.44 合计 124,809.31 128,053.98 151,893.70 注: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伟明设备等向合并范围内在建 BOT 项目公司销售设备及 技术服务作为关联交易披露。 (2)采购商品和接受劳务 报告期内发行人采购商品、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如下: 单位:万元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鑫伟钙业 采购石灰 2,293.71 2,293.34 1,018.13 同心机械 采购零配件 6.81 4.10 9.57 晨皓不锈钢 采购零配件 - - - 伟明设备等 采购设备及服务 124,617.72 126,433.83 142,617.77 伟明机械 厂房电费分摊 17.61 5.47 0.34 永嘉污水 垃圾清运劳务 45.19 52.70 40.64 6-17-8-19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七甲轻工 水费 1.09 - - 合计 126,982.13 128,789.45 143,686.45 (3)关联租赁 报告期内发行人作为承租方,向关联方租赁房屋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出租方 交易内容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伟明集团 租赁房屋 10.23 10.23 8.77 七甲轻工 租赁房屋 109.46 36.49 - 合计 119.69 46.72 8.77 发行人作为出租方,向关联方出租房屋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承租方名称 租赁资产种类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伟明盛青 房屋 24.48 - - 合计 24.48 - - (4)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报告期内公司向关键管理人员支付报酬,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1,132.95 1,066.59 1,052.34 2、偶发性关联交易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作为担保方的关联担保情况如下: 担保 被担保 担保金额(万 是否 担保起始日 担保到期日 内部决策程序 方 元) 履行 完毕 界首公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 2018/01/16 2023/09/20 545.00 否 司 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 界首公 十次会议、2017 年第一 2018/01/16 2032/02/08 10,061.43 否 司 次临时股东大会 万年公 2018/08/16 2023/12/20 1,496.00 否 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 万年公 会议决议和第四届监事 2018/08/16 2026/12/20 3,247.00 否 司 会第十二次会议、2016 万年公 年年度股东大会 2018/11/02 2026/12/20 1,212.00 否 司 龙泉公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 2019/11/28 2023/09/20 335.41 否 司 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 6-17-8-20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龙泉公 十一次会议、2018 年年 2019/11/28 2029/09/20 2,668.76 否 司 度股东大会 龙泉公 2019/11/28 2023/09/20 431.25 否 司 龙泉公 2019/11/28 2029/09/20 3,431.25 否 司 龙泉公 2020/01/01 2023/09/20 383.34 否 司 龙泉公 2020/01/01 2029/09/20 3,049.99 否 司 临海公 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 2019/02/27 2023/11/15 2,200.00 否 司 议决议和第五届监事会 临海公 第二次会议、2017 年年 2019/02/27 2026/11/15 8,500.00 否 司 度股东大会 樟树公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 2019/05/30 2030/05/28 10,640.00 否 司 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 樟树公 第十八次会议、2017 年 2019/05/30 2023/12/20 1,780.00 否 司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东阳公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 2019/12/24 2034/12/21 8,000.00 否 司 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 东阳公 十一次会议、2018 年年 2020/01/10 2032/06/21 2,000.00 否 司 度股东大会 奉新公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 2019/12/10 2029/11/20 10,449.88 否 司 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 奉新公 十一次会议、2018 年年 2019/12/10 2023/12/06 1,011.28 否 司 度股东大会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 文成公 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 2020/06/14 2038/12/21 14,570.00 否 司 十一次会议、2018 年年 度股东大会 伟明设 2022/5/30 2023/5/29 10,000.00 否 备 伟明设 2022/04/01 2023/03/30 11,000.00 否 备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 伟明设 2022/05/10 2023/05/10 10,000.00 否 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 备 十三次会议、2021 年年 伟明设 2022/10/20 2023/10/19 4,998.00 否 度股东大会、第六届董 备 事会第九次会议、第六 伟明设 2022/10/20 2024/10/19 5,000.00 否 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 备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 伟明设 2022/10/10 2026/11/29 4,500.00 否 备 伟明设 2022/11/08 2024/11/08 1,407.44 否 备 安福公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 2021/01/13 2023/12/10 843.00 否 司 次会议决议、第五届监 事会十四次会议决议、 安福公 2021/01/13 2031/01/12 13,700.90 否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 司 东大会 6-17-8-21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 蒙阴公 次会议决议、第五届监 2021/02/02 2034/12/21 14,338.00 否 司 事会十八次会议、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 宁晋嘉 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 2021/03/25 2033/12/20 26,122.00 否 伟公司 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 宁晋嘉 第十八次会议、2019 年 2021/03/25 2023/12/03 2,450.00 否 伟公司 年度股东大会 婺源公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 2021/04/01 2036/03/31 10,932.96 否 司 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 婺源公 十一次会议、2018 年年 2021/04/01 2023/09/30 889.36 否 司 度股东大会 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 秦皇岛 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 2021/04/20 2032/06/21 17,137.00 否 公司 第十八次会议、2019 年 年度股东大会 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八 宁都公 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 2021/09/29 2034/12/21 24,864.00 否 司 第二十五次会议、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嘉禾公 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 2021/12/16 2023/10/21 1,600.00 否 司 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 嘉禾公 第十八次会议、2019 年 2021/12/16 2031/12/16 24,400.00 否 司 年度股东大会 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 磐安公 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 2020/12/04 2035/12/03 9,303.50 否 司 第十八次会议、2019 年 年度股东大会 福建华 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八 2021/12/06 2023/11/20 2,000.00 否 立公司 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 福建华 第二十五次会议、2020 2021/12/06 2032/11/20 7,629.00 否 立公司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温州嘉 2022/01/28 2023/01/28 1,045.53 否 伟 温州嘉 2022/01/28 2023/01/28 415.47 否 伟 温州嘉 2022/01/28 2023/01/28 499.00 否 伟 温州嘉 2022/02/25 2023/02/20 487.54 否 伟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 温州嘉 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 2022/02/25 2023/02/20 497.46 否 伟 十三次会议、2021 年年 温州嘉 度股东大会审议 2022/03/24 2023/03/20 499.00 否 伟 温州嘉 2022/03/24 2023/03/20 964.86 否 伟 温州嘉 2022/03/24 2023/03/20 591.14 否 伟 温州嘉 2022/09/01 2023/08/31 2,000.00 否 伟 6-17-8-22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温州嘉 2022/11/09 2023/12/08 1,500.00 否 伟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 闽清公 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 2022/03/11 2042/03/10 14,704.00 否 司 第十四次会议、2019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江山餐 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 2022/01/18 2026/12/11 1,300.00 否 厨公司 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九 江山餐 次会议、2021 年第一次 2022/01/18 2023/12/21 100.00 否 厨公司 临时股东大会 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 平阳公 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四 2022/02/28 2028/12/29 3,200.00 否 司 次会议、2020 年年度股 东大会 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 平阳公 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四 2022/02/28 2023/12/29 400.00 否 司 次会议、2020 年年度股 东大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伟明环保对外担保均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最 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 3、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余额 (1)应收款项余额 单位:万元 项目 关联方 2022.12.31 2021.12.31 2020.12.31 永嘉污水 - - 11.50 应收账款 东明科环 841.17 107.12 3,279.10 合同资产 东明科环 3,075.00 4,697.00 3,395.60 (2)应付款项余额 单位:万元 项目 关联方 2022.12.31 2021.12.31 2020.12.31 永嘉污水 5.79 29.38 - 应付账款 鑫伟钙业 411.92 420.88 192.73 同心机械 1.39 - - 伟明机械 4.29 6.19 - 七甲轻工 114.93 - - 刘习兵 - 50.00 50.00 其他应付款 章小健 500.00 - - 6-17-8-23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上海璞骁 416.55 - - 一年内到期的 其他非流动负 伟明集团 4.28 6.25 - 债 租赁负债 伟明集团 - 4.28 - 4、关联方资金占用 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1]第 ZF10373 号、信会师报字[2022] 第 ZF10504 号、信会师报字[2023]第 ZF10611 号专项审计说明及公司关联交易明 细账、关联交易合同以及公司出具的相关说明,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三)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本所律师核查了发行人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合同、交易款项凭证、立信会计 师出具的报告期《审计报告》,询问了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协议的定价原则以及 关联交易存在的必要性,核查了发行人独立董事对公司关联交易发表的意见及发 行人批准关联交易的有关决策文件。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与关联方最近三年来发生的关联交易系发行人 与其关联方之间发生的正常公司经营、运作行为或平等民事主体间意思自治的行 为,且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关联交易定价依据体现了市场化原则,价格公允, 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现象。 (四)关联交易的规范制度 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决策制度未发生变化。发行人的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对关联交易的公允性提供了决策程序上的保障,体现了保护 中小股东利益的原则,伟明环保的上述关于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是合法有效的。 (五)发行人的同业竞争及避免同业竞争、规范及减少关联交易措施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伟明环保与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同业竞争,伟明环保的关联方已就与伟明 环保避免同业竞争作出的承诺仍然有效。 (六)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的披露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已就规范及减少与伟明环保的关联交易作出的书面承诺仍然有效。 6-17-8-24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本所律师认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采取必要措施规范及减少与伟明环 保的关联交易;发行人在本次发行的申请材料中已对发行人之关联方、关联关系 和关联交易及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或措施予以了充分的披露,不存在重大遗漏或 重大隐瞒。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发行人对外股权投资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 2022 年 10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对控 股子公司国源环保的持股比例变更为 59.40%,对控股子公司国锦环保、陕西清洁 能源公司的持股比例变更为 30.29%,对控股子公司榆林公司的持股比例变更为 26.25%,发行人控股子公司盛运科技工程的注册资本变更为 10,000.00 万元;此 外,发行人新增 2 家控股子公司,具体情况如下: 1、伟曼资本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通过伟明新加坡间接持有伟曼资本 63% 的 股权。经本所律师核查,伟曼资本基本法律状态如下: 企业名称:伟曼国际资本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 万美元 地址:9/F MW TOWER NO 111 BONHAM STRAND SHEUNG WAN HONG KONG。 业务性质:CORP。 成立日期:2022 年 10 月 19 日 2、嘉伟工业品公司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通过设备公司间接持有嘉伟工业品公司 100% 的股权。经本所律师核查,嘉展公司成立于 2022 年 11 月 21 日,目前持有温州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0303MAC41D9X0D 的《营业执照》,其基本法律状态如下: 企业名称:温州嘉伟工业品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兴街道滨海工业园区四道 888 号综合办公楼 503 室 6-17-8-25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法定代表人:朱达海 注册资本:200 万元 经营期限:2022 年 11 月 21 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金属材料销售;耐火材料销售;五金产品零售;五金 产品批发;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 品);锻件及粉末冶金制品销售;金属矿石销售;文具用品零售;日用百货销售; 日用品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 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金属制品修理;通用设备修理;电气设备修理;普 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润滑油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 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嘉伟工业品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设备公司 200.00 100.00% 合计 200 100% (二)垃圾焚烧发电、餐厨垃圾处理、垃圾清运项目相关资产 伟明环保及子公司主要以 BOT、BOO 方式投资、建设、运营垃圾焚烧发电 项目、部分餐厨垃圾处理项目以及垃圾清运项目,该等项目的相关特许经营权是 发行人重要无形资产,伟明环保及子公司在垃圾焚烧发电项目、餐厨垃圾处理项 目以及垃圾清运项目特许经营期限内获得的土地使用权、投资建造、安装的项目 设施也属于重要资产。自 2022 年 10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伟明环保及 子公司新增 1 个筹建项目,为婺源餐厨项目,该项目具体情况如下: 婺源餐厨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婺源公司。2022 年 12 月 15 日,婺源县城市管理 局与婺源公司签订《婺源县餐厨垃圾资源化综合利用处理项目特许经营协议》, 婺源县城市管理局授予婺源公司对该项目餐厨垃圾处理的特许经营权,具体负责 投资、设计、建设和运营维护日处理规模为 50 吨/日餐厨垃圾处理项目,并收取 餐厨垃圾处理费,在特许经营权期限内提供餐厨垃圾处理服务。特许经营权期限 与婺源县生活垃圾焚烧电厂特许经营年限同步到期,自商业运营日起算。 (三)伟明环保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土地使用权 6-17-8-26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自 2022 年 10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奉新公司、罗甸公司重新办理 并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临海公司新增 1 宗土地使用权,补充披露伟明设备的土地 使用权情况,具体如下: 使用 序 土地 面积 使用权终 他项 权利人 权证号 土地座落 权类 号 用途 (平方米) 止日期 权利 型 奉新县干 赣(2022) 洲镇黄溪 奉新县不动 村奉新县 工业 1 奉新公司 出让 23,133.50 2069/06/18 无 产权第 生活垃圾 用地 0008669 号 填埋场北 侧 黔(2023) 罗甸县边 公用 罗甸县不动 2 罗甸公司 阳镇者任 出让 设施 38,105 2051/10/12 无 产权第 村 用地 0001780 号 浙(2023) 临海市邵 公共 临海市不动 3 临海公司 家渡街道 出让 设施 53,211.03 2041/05/09 无 产权第 钓鱼亭村 用地 0000183 号 浙(2020) 温州市龙 温州市不动 工业 4 伟明设备 湾区永中 出让 28,582.65 2069/11/28 有 产权第 用地 街道 0027658 号 浙(2020) 龙湾区永 温州市不动 工业 5 伟明设备 中街道度 出让 41,823.14 2070/08/30 有 产权第 用地 山村 0115764 号 (四)伟明环保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房屋所有权 自 2022 年 10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伟明环保及子公司新增房屋所 有权如下: 面积 他项 序号 权证号 所有权人 房屋座落 (平方米) 权利 浙(2023)临海市不动产 临海市邵家渡街道钓 1 临海公司 10,918.21 无 权第 0000183 号 鱼亭村 奉新县干洲镇黄溪村 赣(2022)奉新县不动产 2 奉新公司 奉新县生活垃圾填埋 15,316.09 无 权第 0008669 号 场北侧 罗甸县边阳镇者任村 黔(2023)罗甸县不动产 3 罗甸公司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 9,619.92 无 权第 0001780 号 厂主厂房) 罗甸县边阳镇者任村 黔(2023)罗甸县不动产 4 罗甸公司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 340 无 权第 0001782 号 厂水泵房及冷却水池) 6-17-8-27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面积 他项 序号 权证号 所有权人 房屋座落 (平方米) 权利 罗甸县边阳镇者任村 黔(2023)罗甸县不动产 5 罗甸公司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 2,023.36 无 权第 0001785 号 厂渗滤液处理站) 罗甸县边阳镇者任村 黔(2023)罗甸县不动产 6 罗甸公司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 2,531.94 无 权第 0001802 号 厂综合楼) 罗甸县边阳镇者任村 黔(2023)罗甸县不动产 7 罗甸公司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 392.04 无 权第 0001803 号 厂飞灰固化间) 罗甸县边阳镇者任村 黔(2023)罗甸县不动产 8 罗甸公司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 34.44 无 权第 0001804 号 厂门岗及地磅房) 罗甸县边阳镇者任村 黔(2023)罗甸县不动产 9 罗甸公司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 24.79 无 权第 0001805 号 厂油泵房) (五)伟明环保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其他无形资产 1、 商标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 2022 年 10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伟明环保及 其控股子公司无新增注册商标。 2、 专利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 2022 年 10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伟明环保及 其控股子公司新增的专利权具体情况如下: 他 序 专利权 专利类 有效期限 取得方 项 专利名称 专利号 号 人 别 至 式 权 利 一种生物质废 弃物挥发分催 昆山公 发明专 继受取 1 化油页岩干馏 ZL201911131900.9 2039/11/18 无 司 利 得 耦合系统及方 法 一种基于季节 永强公 实用新 原始取 2 变化调整的渗 ZL202220700492.5 2032/03/27 无 司 型 得 滤液处理系统 一种垃圾焚烧 永强公 电厂循环冷却 实用新 原始取 3 ZL202220697432.2 2032/03/27 无 司 水的排污优化 型 得 系统 6-17-8-28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一种生活垃圾 瑞安公 焚烧发电炉渣 实用新 原始取 4 ZL202221767012.3 2032/07/07 无 司 资源化利用环 型 得 境保护系统 瑞安海 生活垃圾自动 实用新 原始取 5 ZL202221777980.2 2032/06/29 无 滨公司 焚烧控制装置 型 得 一种高效率生 瑞安海 实用新 原始取 6 活垃圾焚烧装 ZL202221679357.3 2032/07/07 无 滨公司 型 得 置 注: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伟明设备拥有的实用新型专利 ZL201320054043.9、 ZL201320056092.6、ZL201320112663.3 已失效。 3、软件著作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 2022 年 10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伟明环保及 其控股子公司无新增软件著作权。 (六)财产的取得方式及产权状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伟明环保上述财产系以购买、自主建设、申请、受让等方 式取得其所有权或使用权,并已取得了相应的权属证书或其他产权证明文件,不 存在产权纠纷,亦不存在潜在纠纷。伟明环保拥有的上述财产,其权属明确,已 办理了相关手续,伟明环保对该等财产的使用合法有效。 (七)主要财产的担保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 2022 年 10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 控股子公司新增的主要财产存在以下担保: 1、货币资金质押 根据报告期《审计报告》和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 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受限制的货币资金为 870.29 万元,为保函保证金、履约保证金、 农民工薪酬保证金、安全文明施工费保证金及诉讼保全冻结资金。 2、项目收益权质押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查询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权属登记网站,经 本所律师核查,自 2022 年 10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 公司新增的项目收益权质押如下: 主合同/担 质押 出质 质押财产价值 质权人 保金额 登记到期日 质押财产描述 类型 人 (万元) (万元) 6-17-8-29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玉环嘉伟在2022 年11月22日至 上海浦东 2038年11月22日 应收 发展银行 玉环 期间内发生的全 账款 股份有限 18,500 18,500 2038/11/22 嘉伟 部电费收费权及 质押 公司温州 其项下全部收益 分行 的收费权的应收 账款 3、不动产抵押 2021 年 11 月 30 日,伟明设备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签订合 同编号为 33100620210077767《最高额抵押合同》,将其持有的浙(2020)温州 市不动产权第 0027658 号、浙(2020)温州市不动产权第 0115764 号《不动产权 证》所登载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给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 以此担保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自 2021 年 11 月 30 日至 2026 年 11 月 29 日向伟明设备办理各项业务形成的债权,最高担保金额 15,458 万元。该等 事项已于 2021 年 11 月 30 日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伟明环保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财产不存在受到 查封、扣押、冻结等司法强制措施的情形;除上述担保事项外,伟明环保及其控 股子公司的其它财产未设置抵押、质押等担保物权,伟明环保及其控股子公司对 其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不存在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 (八)房屋租赁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伟明环保及其控股子公司向第 三方承租的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建筑面积在 200 平米以上的房屋共计 10 处,具体 情况如下: 序 面积(平 出租方 承租方 租赁房产 期限 租金 号 方米) 第一年 温州省 温州市市府路 525 1,705,176.00 元, 直房地 2020/03/01- 伟明环 号恒玖大厦 1601、 第二年 1 产开发 2,001.38 2023/02/28 保 1602、1603、1604 1,730,753.00 元, 有限公 (注 1) 室 第三年 司 1,756,715.00 元 温州市瓯海区娄 伟明集 温州嘉 桥街道娄桥工业 2020/09/01- 2 430.00 72,000.00 元/年 团 伟 区中汇路 81 号 B2 2023/08/31 栋 2019/01/29- 温州省 温州嘉 温州市市府路 525 第一年 928,835.00 3 1,125.86 2023/02/28 直房地 伟 号恒玖大厦 1501、 元,第二年 (注 1) 6-17-8-30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序 面积(平 出租方 承租方 租赁房产 期限 租金 号 方米) 产开发 1502 室 1,013,274.00 元, 有限公 第三年 司 1,043,672.00 元, 第四年 1,130,645.00 元 上海市浦东新区 震旦国 富城路 99 号震旦 际大楼 上海嘉 国际大厦主楼名 2022/12/08- 4 (上海) 586.64 169,515.00 元/月 伟 义楼层第 16 层(实 2025/12/31 有限公 际楼层为第 14 层) 司 第 01 单元 上海市浦东新区 震旦国 富城路 99 号震旦 际大楼 上海伟 国际大厦主楼名 2022/12/08- 5 (上海) 624.44 180,437.00 元/月 明 义楼层第 16 层(实 2025/12/31 有限公 际楼层为第 14 层) 司 第 04 单元 北京金 辉盛达 北京市朝阳区惠 物业管 中环智 2022/05/25- 6 新里 3 号楼 4 层 A 921.00 1,512,743 元/年 理有限 慧 2024/05/24 座 责任公 司 江西省赣州市安 2022/011/0 安远公 7 叶永尧 远县欣山镇美食 230.40 1-2022/12/3 1,900.00 元/月 司 广场 B 栋 24 号 1(注 2) 南昌市红谷滩新 第一、二年房租: 区红谷中大道 杨欢(注 江西伟 2020/02/01- 294,816.00 元/年; 8 1669 号华尔登商 296.00 3) 明 2023/01/31 第三年房租: 业中心写字楼 314,700.00 元/年 2901 室 嘉善县 2022/10/01- 鑫达汽 嘉善环 华东建材市场南 9 1,300.00 2022/12/31 13,200.00 元/月 车修理 卫公司 区 (注 4) 厂 2018/01/02-2021/0 1/01 租金: 中国人 62,383.2 元/月; 寿保险 西安市高新区唐 2018/01/02- 2021/01/02-2022/0 股份有 国源环 延路 51 南楼 10 779.79 2023/01/01 1/01 租金: 限陕西 保 1009、1010、1011、 (注 5) 66,282.15 元/月; 省分公 1012 号房屋 2022/01/02-2023/0 司 1/01 租金: 70,181.1 元/月 注 1:该处房屋已续租至 2026 年 2 月 28 日。 注 2:根据叶永尧与安远公司签订的租房补充协议,该处房屋租期已续签至 2023 年 1 月 15 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该处房屋已到期退租。 6-17-8-31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注 3:2018 年 4 月 13 日,杨欢与杨桂花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杨欢承租南昌市红谷滩新 区红谷中大道 1669 号华尔登商业中心写字楼 2901 室房屋,租期自 2018/07/14 至 2024/07/13, 租期内杨欢享有对该房屋的转租权;江西伟明对该处房屋租期已续签至 2023 年 1 月 31 日,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已到期退租。 注 4:根据嘉善县鑫达汽车修理厂与嘉善环卫公司补充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该处房屋 租期已续签租 2023 年 6 月 30 日。 注 5: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该处房屋已到期退租。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上述房屋租赁均签订了租赁合同。同 时,本所律师注意到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承租房产的出租方未能提供房屋租赁 备案证书,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承租房产的出租方未能提供房屋 租赁备案证书不会影响发行人承租房产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不会对发 行人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也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的法律 障碍。 此外,嘉善环卫公司租赁嘉善县鑫达汽车修理厂(以下简称“鑫达修理厂”) 房屋主要用于清运车辆停放,因该房屋未达到可办理不动产权证状态,鑫达修理 厂尚未取得相应不动产权证。鑫达修理厂针对房屋未取得权属证书出具说明:“若 上述租赁房屋因产权瑕疵原因导致嘉善伟明智慧环卫有限公司无法继续使用租 赁房屋,本公司将退还嘉善伟明智慧环卫有限公司剩余租期租金,且嘉善伟明智 慧环卫有限公司无需承担任何损失”。 嘉善环卫公司租赁鑫达修理厂房屋面积占公司全部经营所用房屋面积较小, 出租方对租赁房屋未取得权属证书情况及承担相关损失出具了承诺,且该房屋所 在区域租赁市场活跃,嘉善环卫公司可较为便利找到替代性租赁房屋。因此该租 赁房屋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情况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伟明环保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上述财产不存在产权 纠纷或潜在纠纷。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重大合同 根据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状况,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控制的 公司正在履行、将要履行的,且对伟明环保的生产经营活动有影响的重大合同如 下: 1、 特许经营权协议 6-17-8-32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本所律师在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 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一)重大合同”中已披露的特许经营权协议均在履 行中。自 2022 年 10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未新增其他正在履行的 特许经营权协议。 2、 银行借款合同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伟明环保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 在履行的授信额度在 10,000 万元以上(含 10,000 万元)的重大银行借款合同如 下: 授信 借款金 合同 贷款期 金额 序号 借款人 贷款人 利率 担保方式 额(万 编号 限 (万 元) 元) 伟明环保 中国工商银 0130200019-2 2018/01 提供连带 行股份有限 4.4850%- 1 界首公司 017 年(宿支) /16-203 15,200 责任保证; 10,606.43 公司合肥宿 2/02/08 4.5450% 字 00174 号 应收账款 州路支行 质押 伟明环保 2018 年固贷 招商银行股 2018/08 提供连带 字第 4.8000%- 2 万年公司 份有限公司 /16-202 14,000 责任保证; 5,955.00 7501180508 5.1000% 温州分行 6/12/20 应收账款 号 质押 中国工商银 2019 年(临 2019/02 伟明环保 行股份有限 3 临海公司 海)字 00272 /27-202 19,000 4.7950% 提供连带 10,700.00 公司临海支 6/11/25 号 责任保证 行 2019 年固贷 招商银行股 2019/05 伟明环保 4.5500%- 4 樟树公司 字第 份有限公司 /30-202 25,000 提供连带 12,420.00 4.9500% 7501190408 温州分行 9/12/20 责任保证 上海浦东发 玉环嘉伟 2022/11 330104201900 展银行股份 质押玉环 5 玉环嘉伟 /22-203 18,500 4.000% 18,500.00 01046 有限公司温 项目二期 7/11/22 州分行 预期收益 伟明环保 平银温二固贷 平安银行股 2019/12 提供连带 4.5150%- 6 奉新公司 字 20191028 份有限公司 /10-202 16,000 责任保证; 11,461.16 4.8400% 第 001 号 温州分行 9/11/20 应收账款 质押 中国农业银 2019/12 伟明环保 330101202200 行股份有限 7 伟明设备 /10-202 11,000 3.4500% 提供连带 11,000.00 08738 公司温州分 9/11/20 责任保证 行 上海浦东发 2022/04 伟明环保 901120222801 8 伟明设备 展银行股份 /01-202 10,000 3.4500% 提供连带 10,000.00 04 有限公司温 3/03/30 责任保证 6-17-8-33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州分行 中国建设银 HTU3306287 2022/05 伟明环保 行股份有限 9 伟明设备 01FBWB2022 /10-202 10,000 3.3000% 提供连带 10,000.00 公司科技支 3/05/10 N0001 责任保证 行 中国农业银 2021/12 伟明环保 行股份有限 10 伟明设备 - /10-202 15,000 3.9000% 提供连带 4,500.00 公司温州分 6/11/29 责任保证 行 伟明环保 中国农业银 2020/06 提供连带 331001999202 行股份有限 /14- 4.4500%- 11 文成公司 18,000 责任保证; 14,570.00 00610 公司温州分 2038.12 4.6500% .21 应收账款 行 质押 中国建设银 HTU3306775 2020/12 伟明环保 行股份有限 4.2500%- 12 磐安公司 00FBWB2020 /04-203 10,000 提供连带 9,303.50 公司磐安支 4.6000% 00001 5/12/03 责任保证 行 伟明环保 2020 年安福 中国银行股 2021/01 提供连带 13 安福公司 中银固借字 份有限公司 /13-203 19,000 4.3050% 责任保证; 14,543.90 001 号 安福支行 1/01/12 应收账款 质押 伟明环保 中国农业银 2021/02 提供连带 330104999202 行股份有限 4.2500%- 14 蒙阴公司 /02-203 18,000 责任保证; 14,338.00 10131 公司温州分 2/12/21 4.6000% 应收账款 行 质押 伟明环保 提供连带 责任保证; 中国建设银 宁晋嘉伟 2021/03 宁晋嘉伟 2021 年宁晋 行股份有限 公司抵押 15 /30-203 38,000 4.2000% 28,572.00 公司 固字第 1 号 公司宁晋支 冀(2020) 3/12/20 行 宁晋县不 动产权第 0002393 号 土地 伟明环保 中国邮政储 2021/04 提供连带 YYT2021033 蓄银行股份 16 婺源公司 /01-203 16,000 4.6600% 责任保证; 11,822.32 1083 有限公司江 6/03/31 应收账款 西省分行 质押 伟明环保 中国农业银 2021/04 提供连带 秦皇岛公 330104999202 行股份有限 4.4000%- 17 /20-203 25,000 责任保证; 17,137.00 司 10301 公司温州分 0/03/21 4.5500% 应收账款 行 质押 330104999202 中国农业银 2021/09 3.6500%- 伟明环保 18 宁都公司 31,000 24,864.00 10915 行股份有限 /29-202 4.5000% 提供连带 6-17-8-34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公司温州分 8/12/21 责任保证; 行 应收账款 质押 中国工商银 2021 年(浦 2021/12 伟明环保 福建华立 行股份有限 3.8500%- 19 城)字 00203 /06-203 20,000 提供连带 9,629.00 公司 公司浦城支 4.2000% 号 2/11/20 责任保证 行 伟明环保 提供连带 中国建设银 HTZ43070750 2021/12 责任保证; 行股份有限 20 嘉禾公司 0GDZC2021N /16-203 26,000 4.2000% 嘉禾公司 26,000.00 公司嘉禾支 1/12/16 001 质押嘉禾 行 项目下电 费收费权 榆林公司 中国农业发 2019/12 质押榆林 HT202112280 21 榆林公司 展银行榆林 /17-203 42,000 4.4000% 项目下特 34,000.00 0000819 市分行 4/12/15 许经营收 益权 伟明环保 提供连带 责任保证; 闽清公司 PSBC3501-Y 中国邮储银 2022/03 质押闽清 22 闽清公司 YT202203010 行福州市分 /11-204 17,000 4.4000% 14,572.00 项目下电 1 行 2/03/09 费收费权 及垃圾处 理费收费 权 宁波银行股 2022/12 07600LK21B 23 伟明环保 份有限公司 /19-202 10,000 3.1000% 无 8,000.00 F2C4M 温州分行 4/01/16 2022 信银温 中信银行股 2022/01 伟明环保 人并购字第 24 伟明环保 份有限公司 /24-202 27,000 4.0000% 质押国源 24,300.00 811088345871 温州分行 9/01/19 环保股权 号 2021 并购贷 招商银行股 2022/01 伟明环保 25 伟明环保 字第 份有限公司 /04-202 39,000 4.3000% 质押盛运 35,100.00 77011220 号 温州分行 8/12/30 环保股权 3、 担保合同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伟明环保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 在履行的担保金额在 10,000 万元以上(含 10,000 万元)的重大担保质押合同如 下: 担保 被担 合同名 担保金额 担保方 序号 债权人 签订日期 担保范围 人 保人 称 (万元) 式 伟明 界首 中国工商 0130200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连带责 1 2017/12/22 15,200 环保 公司 银行股份 019-2017 有限公司合肥宿州 任保证 6-17-8-35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有限公司 年宿支 路支行与界首公司 合肥宿州 (保)字 签订的 路支行 0088 号 0130200019-2017 年 (宿支)字 00174 号 《固定资产借款合 同》项下形成的债权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合肥宿州 中国工商 0130200 质押界 路支行与界首公司 银行股份 019-2017 首项目 界首 界首 签订的 2 有限公司 年宿支 2017/12/22 15,200 全部权 公司 公司 0130200019-2017 年 合肥宿州 (质)字 益和收 (宿支)字 00174 号 路支行 0015 号 益 《固定资产借款合 同》项下形成的债权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温州分行与万 招商银行 2018 年 年公司签订的 2018 伟明 万年 股份有限 保字第 连带责 3 2018/06/13 年固贷字第 14,000 环保 公司 公司温州 7501180 任保证 7501180508 号《固 分行 508 号 定资产借款合同》项 下形成的债权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温州分行与万 质押万 招商银行 2018 年 年公司签订的 2018 年项目 万年 万年 股份有限 质字第 4 2020/07/29 年固贷字第 14,000 全部权 公司 公司 公司温州 7501180 7501180508 号《固 益和收 分行 508-1 号 定资产借款合同》项 益 下形成的债权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临海支行 中国工商 2019 年 与临海公司签订的 伟明 临海 银行股份 临海 连带责 5 2019/02/25 2019 年(临海)字 19,000 环保 公司 有限公司 (保)字 任保证 00272 号《固定资产 临海支行 0013 号 借款合同》项下形成 的债权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温州分行与樟 招商银行 2019 年 树公司签订的 2019 伟明 樟树 股份有限 保字第 连带责 6 2019/05/29 年固贷字第 25,000 环保 公司 公司温州 7501190 任保证 7501190408《固定资 分行 408 号 产借款合同》项下形 成的债权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上海浦东 股份有限公司温州 质押玉 发展银行 ZZ90112 分行自 2022 年 11 月 玉环 玉环 环二期 7 股份有限 0220000 2022/11/22 22 日至 2037 年 11 18,500 嘉伟 嘉伟 项目预 公司温州 0006 月 22 日向玉环嘉伟 期收益 分行 办理各项业务形成 的债权 07600K 8 伟明 龙泉 宁波银行 2019/11/27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 14,000 连带责 B199I78 6-17-8-36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环保 公司 股份有限 H8 公司温州分行自 任保证 公司温州 2019 年 11 月 27 日 分行 至 2029 年 11 月 27 日向龙泉公司办理 各项业务形成的债 权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 平银温 公司温州分行与奉 平安银行 二保字 新公司签订的平银 伟明 奉新 股份有限 连带责 9 2019102 2019/12/20 温二固贷字 16,000 环保 公司 公司温州 任保证 8 第 001 20191028 第 001 号 分行 号 《固定资产贷款合 同》项下形成的债权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 平银温 公司温州分行与奉 平安银行 质押奉 二质字 新公司签订的平银 奉新 奉新 股份有限 新项目 10 2021011 2021/05/19 温二固贷字 16,000 公司 公司 公司温州 预期收 8 第 001 20191028 第 001 号 分行 益 号 《固定资产贷款合 同》项下形成的债权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 中国农业 有限公司温州分行 3310012 伟明 伟明 银行股份 与伟明设备签订的 连带责 11 0210069 2021/11/30 15,000 环保 设备 有限公司 33010420210002778 任保证 284 温州分行 《固定资产借款合 同》项下形成的债权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温州分行 中国农业 3310062 与伟明环保设备有 伟明 伟明 银行股份 连带责 12 0220015 2022/03/31 限公司签订的 11,000 环保 设备 有限公司 354 任保证 33010120220008738 温州分行 《流动资金借款合 同》项下形成的债权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温州 上海浦东 分行自 2022 年 5 月 发展银行 ZB90112 伟明 伟明 10 日至 2023 年 5 月 连带责 13 股份有限 0220000 2022/05/10 10,000 环保 设备 10 日止的期间内与 任保证 公司温州 0005 伟明环保设备有限 分行 公司办理各类融资 业务发生的债权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科技支行 与伟明环保设备有 中国建设 HTU330 限公司签订的编号 伟明 伟明 银行股份 628701F 为 连带责 14 2022/05/30 10,000 环保 设备 有限公司 BWB202 HTU330628701FBW 任保证 科技支行 2N0003 B2022N0001 的《人 民币流动资金贷款 合同》项下形成的债 权 6-17-8-37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磐安支行 中国农业 3310019 自 2020 年 6 月 14 日 伟明 文成 银行股份 连带责 15 9920200 2020/06/16 至 2022 年 12 月 31 18,000 环保 公司 有限公司 任保证 611 日向伟明设备办理 温州分行 各项业务形成的债 权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磐安支行 质押文 中国农业 3310072 自 2020 年 6 月 14 日 成项目 文成 文成 银行股份 16 0200001 2020/06/14 至 2022 年 12 月 31 18,000 全部权 公司 公司 有限公司 533 日向伟明设备办理 益和收 温州分行 各项业务形成的债 益 权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中国建设 HTC330 有限公司磐安支行 伟明 磐安 银行股份 677500Z 自 2020 年 12 月 2 日 连带责 17 2020/12/02 10,000 环保 公司 有限公司 GDB202 至 2035 年 12 月 1 日 任保证 磐安支行 000004 向磐安公司办理各 项业务形成的债权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安福支行与安 中国银行 2020 年 福公司签订的 2020 伟明 安福 股份有限 安福中 连带责 18 2020/12/25 年安福中银固借字 19,000 环保 公司 公司安福 银固保 任保证 001 号《固定资产借 支行 字 001 号 款合同》项下形成的 债权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安福支行与安 质押安 中国银行 2020 年 福公司签订的 2020 福项目 安福 安福 股份有限 安福中 19 2020/12/25 年安福中银固借字 19,000 全部权 公司 公司 公司安福 银质字 001 号《固定资产借 益和收 支行 001 号 款合同》项下形成的 益 债权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 中国农业 有限公司温州分行 3310019 伟明 蒙阴 银行股份 与蒙阴公司签订的 连带责 20 9920210 2021/02/01 18,000 环保 公司 有限公司 33100199920210131 任保证 131 温州分行 《固定资产借款合 同》项下形成的债权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 质押蒙 中国农业 有限公司温州分行 阴项目 蒙阴 蒙阴 银行股份 3310019 与蒙阴公司签订的 21 9920210 2021/02/01 18,000 全部权 公司 公司 有限公司 33100199920210131 131 益和收 温州分行 《固定资产借款合 益 同》项下形成的债权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中国建设 2021 年 宁晋 有限公司宁晋支行 伟明 银行股份 宁晋最 24,945.54 连带责 22 嘉伟 2021/03/25 自 2021 年 3 月 25 日 环保 有限公司 高额保 8 任保证 公司 至 2033 年 12 月 20 宁晋支行 字第 1 号 日向伟明设备办理 6-17-8-38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各项业务形成的债 权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中国邮政 股份有限公司江西 储蓄银行 YYT202 省分行与婺源公司 伟明 婺源 连带责 23 股份有限 1033108 2021/03/31 签订的 16,000 环保 公司 任保证 公司江西 3-01 YYT20210331083 省分行 《固定资产借款合 同》项下形成的债权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中国邮政 股份有限公司江西 质押婺 储蓄银行 YYT202 省分行与婺源公司 婺源 婺源 源项目 24 股份有限 1033108 2021/03/31 签订的 16,000 公司 公司 应收账 公司江西 3-02 YYT20210331083 款 省分行 《固定资产借款合 同》项下形成的债权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温州分行 中国农业 秦皇 3310019 与秦皇岛公司签订 伟明 银行股份 连带责 25 岛公 9920210 2021/04/16 的 25,000 环保 有限公司 任保证 司 301 33010499920210301 温州分行 《固定资产借款合 同》项下形成的债权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温州分行 质押秦 中国农业 秦皇 秦皇 3310079 与秦皇岛公司签订 皇岛项 银行股份 26 岛公 岛公 9920210 2021/04/16 的 25,000 目全部 有限公司 司 司 301 33010499920210301 权益和 温州分行 《固定资产借款合 收益 同》项下形成的债权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 中国农业 有限公司温州分行 伟明 澄江 银行股份 3310019 与澄江公司签订的 连带责 27 9920210 2021/07/02 12,000 环保 公司 有限公司 33100199920210701 任保证 701 温州分行 《固定资产借款合 同》项下形成的债权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 质押澄 中国农业 有限公司温州分行 3310079 江项目 澄江 澄江 银行股份 与澄江公司签订的 28 9920210 2021/07/02 12,000 全部权 公司 公司 有限公司 33100199920210701 701 益和收 温州分行 《固定资产借款合 益 同》项下形成的债权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 中国农业 有限公司温州分行 3310019 伟明 宁都 银行股份 与宁都公司签订的 连带责 29 9920210 2021/09/24 31,000 环保 公司 有限公司 33010499920210915 任保证 915 温州分行 《固定资产借款合 同》项下形成的债权 中国农业 3301079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 质押宁 宁都 宁都 30 银行股份 9920210 2021/09/24 有限公司温州分行 31,000 都项目 公司 公司 有限公司 915 与宁都公司签订的 全部权 6-17-8-39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温州分行 33010499920210915 益和收 《固定资产借款合 益 同》项下形成的债权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嘉禾支行 中国建设 HTC430 与嘉禾公司签订的 伟明 嘉禾 银行股份 707500Z 连带责 31 2021/12/09 HTC430707500ZGD 26,000 环保 公司 有限公司 GDB202 任保证 B2021N004《固定资 嘉禾支行 1N004 产贷款合同》项下形 成的债权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嘉禾支行 中国建设 HTC430 质押嘉 与嘉禾公司签订的 嘉禾 嘉禾 银行股份 707500Y 禾项目 32 2021/12/03 HTC430707500ZGD 26,000 公司 公司 有限公司 SZK202 下电费 B2021N004《固定资 嘉禾支行 1N003 收费权 产贷款合同》项下形 成的债权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浦城支行 中国工商 2021 年 福建 与福建华立公司签 伟明 银行股份 浦城 连带责 33 华立 2021/10/26 订的 2021 年(浦城) 20,000 环保 有限公司 (保)字 任保证 公司 字 00203 号《固定资 浦城支行 007 号 产借款合同》项下形 成的债权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6108990 榆林市分行与榆林 质押榆 中国农业 1-2019 公司签订的 林项目 榆林 榆林 发展银行 34 年榆营 2019/12/17 61089901-2019 年榆 42,000 下特许 公司 公司 榆林市分 (质)字 营(质)字 0003 号 经营收 行 0003 号 《固定资产借款合 益权 同》项下形成的债权 中国邮储银行福州 市分行与闽清公司 中国邮储 PSBC35 签订的 伟明 闽清 01-YYT 连带责 35 银行福州 2022/03/11 PSBC3501-YYT202 17,000 环保 公司 2022030 任保证 市分行 2030101 的《固定资 102 产借款合同》项下形 成的债权 质押闽 中国邮储银行福州 清项目 市分行与闽清公司 PSBC35 下的电 中国邮储 签订的 闽清 闽清 01-YYT 费收费 36 银行福州 2022/03/11 PSBC3501-YYT202 17,000 公司 公司 2022030 权及垃 市分行 104 2030101 的《固定资 圾处理 产借款合同》项下形 费收费 成的债权 权 2022 信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 中信银行 银温人 公司温州分行与伟 质押国 伟明 伟明 股份有限 37 权质字 2022/07/22 明环保签订的 2022 27,000 源环保 环保 环保 公司温州 第 信银温人并购字第 股权 分行 8110883 811088345871 号《并 6-17-8-40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45871 购借款合同》项下形 成的债权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2021 年 公司温州分行与伟 招商银行 并购贷 明环保签订的 2021 质押盛 伟明 伟明 股份有限 38 质字第 2022/08/08 并购贷字第 39,000 运环保 环保 环保 公司温州 7701122 77011220 号《并购 股权 分行 0号 贷款合同》项下形成 的债权 4、 采购合同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伟明环保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在履 行的、采购金额在 2,000 万元以上(含 2,000 万元)的采购合同如下: 合同金额 序号 采购方 供货方 签订期 采购物品 (万元) 哈尔滨锅炉厂有 1 伟明设备 2019/11/4 永丰项目锅炉 2,967 限责任公司 哈尔滨锅炉厂有 2 伟明设备 2019/11/4 双鸭山项目锅炉 2,930 限责任公司 哈尔滨锅炉厂有 3 伟明设备 2019/11/4 宁晋项目锅炉 3,300 限责任公司 哈尔滨锅炉厂有 4 伟明设备 2020/03/31 秦皇岛项目锅炉 2,807 限责任公司 哈尔滨锅炉厂有 5 伟明设备 2021/06/16 罗甸项目锅炉 2,288 限责任公司 无锡华光环保能 2020/12/12、 6 伟明设备 源集团股份有限 宁都项目锅炉[注] 2,918 2021/03/16 公司 陕西环保产业研 100t/d 污泥干化项目 7 榆林公司 2019/10/12 2,060 究院有限公司 设备 河南威猛振动设 榆林项目全自动垃 8 榆林公司 2019/06/16 2,519.7 备股份有限公司 圾分选预处理系统 南通万达锅炉有 550t/d 次高温次高压 9 榆林公司 2018/3/19 3,440 限公司 CFB 垃圾锅炉 注:2020 年 12 月 22 日,合同双方签订了《宁都垃圾发电项目余热锅炉买卖合同》,合 同金额 2,875.00 万元;2021 年 3 月 16 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合同金额变更为 2,918.00 万 元。 5、 工程施工合同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伟明环保及其控股子公司目前 正在履行的造价为 5,000 万元以上(含 5,000 万元)的工程施工合同如下: 合同签订 合同造价 序号 发包人 承包人 工程名称 施工期限 日 (万元) 伟明高端环保产业园项 伟明环 鸿厦建设有限公 1 目(温州永强南片区沙城 2020/08/18 420 天 7,000 保 司 西单元 D-11a 地块) 6-17-8-41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合同签订 合同造价 序号 发包人 承包人 工程名称 施工期限 日 (万元) 伟明高端环保产业园项 伟明环 鸿厦建设有限公 2020/12/28 2 目(温州永强南片区沙城 320 天 11,233 保 司 [注 7] 西单元 D-11b 地块) 嘉禾公 湖南天茂建设集 嘉禾生活垃圾焚烧发电 2020/12/28 3 320 天 7,952 司 团有限公司 项目土建及配套工程 [注 1] 东阳市生活垃圾综合利 东阳公 东阳江城建设集 用项目、餐厨(餐余)垃 2019/06/03 4 700 天 32,545 司 团有限公司 圾处理项目场地平整及 [注 2] 临时进场道路工程 东阳公 海天建设集团有 东阳市生活垃圾综合利 2019/11/11 5 420 天 13,359 司 限公司 用项目工程 [注 3] 富锦公 重庆钢铁集团建 富锦市生活垃圾焚烧发 6 2019/12/11 390 天 6,000 司 设工程有限公司 电项目工程 临海公 森拓建设集团有 临海市城市生活垃圾焚 7 2018/08/06 330 天 6,000 司 限公司 烧发电厂扩建项目工程 蒙阴公 中建八局第一建 蒙阴县生活垃圾焚烧发 8 2019/11/12 310 天 5,500 司 设有限公司 电项目工程 安福公 中核华辰建筑工 2020/01/03 9 安福垃圾焚烧发电项目 300 天 5,380 司 程有限公司 [注 4] 双鸭山 双鸭山华天建筑 双鸭山市垃圾生活焚烧 10 2019/09/25 420 天 6,650 公司 工程有限公司 发电项目 遂昌县垃圾终端处置园 伟明环 浙江罗邦建设有 2020/06/30 11 项目一期土建及配套水 300 天 9,200 保 限公司 [注 8] 电工程 宁晋县生活垃圾焚烧发 宁晋公 华北铁建建设有 12 电项目土建及配套水电 2020/05/30 290 天 6,000 司 限公司 工程 东阳市生活垃圾综合利 东阳公 东阳江城建设集 13 用项目进场道路工程 A 2020/11/09 180 天 6,075.38 司 团有限公司 项目 永丰县生活垃圾焚烧发 永丰公 江西建工第一建 2020/07/13 14 电项目土建及配套水电 260 天 8,400 司 筑有限责任公司 [注 9] 工程 平阳伟明再生资源有限 平阳公 15 温州嘉伟 公司项目餐厨设备材料 2020/09/29 - 6,411.50 司 及配套安装工程 浦城县生活垃圾焚烧焚 福建华 福建省筑信建设 16 烧处理及垃圾发电厂项 2020/10/16 260 天 5,000 立公司 集团有限公司 目土建工程 蛟河公 吉林豪旗建筑工 蛟河生活垃圾焚烧发电 2021/07/21 17 320 天 6,003.90 司 程有限公司 项目土建及配套工程 [注 5] 罗甸公 贵州昌昊建设有 罗甸县生活垃圾焚烧发 18 2021/07/30 320 天 5,500 司 限责任公司 电项目 浙江省工业设备 宁都公 宁都县生活垃圾焚烧发 19 安装集团有限公 2020/11/30 16 个月 12,972 司 电项目施工合同 司 6-17-8-42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合同签订 合同造价 序号 发包人 承包人 工程名称 施工期限 日 (万元) 陕西煤业化工建 榆林公 榆林市生活垃圾焚烧发 318 天 20 设(集团)有限公 2018/11/12 13,300 司 电项目土建施工合同 [注 6] 司 榆林市生活垃圾焚烧发 榆林公 西北电力建设第 21 电项目主厂房安装工程 2019/03/05 240 天 8,930 司 三工程有限公司 施工合同 浙江省工业设备 枝江市生活垃圾焚烧发 枝江公 22 安装集团有限公 电项目设计、采购、施工、2022/11/07 15 个月 28,390.05 司 司 安装总承包(EPC) 嘉曼新 印尼长基工程公 嘉曼新能源公司高冰镍 23 2022/09 12 个月 39,950.76 能源 司 项目土建总包合同 陇南康泰建筑安 陇南公 24 装工程有限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023/1/17 365 天 5,000 司 公司 注 1:2020 年 12 月 28 日,合同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金额 7,000 万 元;2022 年 4 月 28 号,双方签订补充协议,新增了钢结构 952 万元,合同金额增加至 7,952 万元。 注 2:2019 年 6 月 3 日,合同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金额 12,000 万元; 2021 年 1 月 17 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合同金额调整为 32,545 万元,工期由 180 天调整为 700 天,同时调整付款周期。 注 3:2019 年 11 月 11 日,合同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金额 10,000 万 元;2021 年 1 月 26 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增加二次进退场费 4 万元;2022 年 1 月 20 日, 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合同金额增加至 13359.00 万元。 注 4:2020 年 1 月 3 日,合同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金额 5,000 万元; 2021 年 8 月 11 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增加相关费用 380 万元。 注 5:2021 年 7 月 21 日,合同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金额为 5,000.00 万元;2021 年 12 月 7 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合同金额增加至 5003.90 万元;2022 年 9 月 9 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合同金额增加至 6003.90 万元。 注 6:2018 年 11 月 12 日,合同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金额为 7,000.00 万元;2020 年 6 月 30 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合同金额增加至 10,875.00 万元;2020 年 11 月 10 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合同金额增加至 13,300.00 万元。 注 7:2020 年 12 月 28 日,合同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金额为 10,000 万元;2022 年 10 月 27 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合同金额增加至 11,233 万元。 注 8:2020 年 6 月 30 日,合同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金额为 6,000 万元; 2022 年 1 月 18 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合同金额增加至 9,200 万元。 注 9:2020 年 7 月 13 日,合同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金额为 6,300 万 元;2023 年 1 月,合同双方对工程进行结算,合同金额增加至 8400 万元。 6、 销售合同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伟明环保及其控股子公司目前正 在履行的销售金额为 5,000 万元以上(含 5,000 万元)的销售合同如下: 合同造价 序号 销售方 采购方 合同名称 合同签订日 (万元) 永丰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 2019/03 1 伟明设备 永丰公司 16,300 成套设备及服务合同 [注 1] 6-17-8-43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东明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设 2 伟明设备 东明科环 2019/10/24 12,300 计、采购(EP)项目合同 遂昌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 3 伟明设备 伟明环保 2020/05/14 8,870 一期工程设备采购及服务合同 磐安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 2020/06/19 4 伟明设备 磐安公司 8,260 成套设备及安装调试合同 [注 2] 澄江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 5 伟明设备 澄江公司 2020/08/18 7,900 成套设备及安装调试合同 秦皇岛西部生活垃圾焚烧发电 6 伟明设备 秦皇岛公司 2020/08/18 20,480 项目成套设备采购合同 富锦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 7 伟明设备 富锦公司 2020/08/18 9,200 成套设备采购合同 东阳伟明餐厨再生资源有限公 东阳餐厨公 8 温州嘉伟 司项目餐厨设备材料及配套安 2020/11/24 9,125 司 装承包合同 蛟河市固废综合处理项目设备 9 伟明设备 蛟河公司 2021/01/05 8,480 销售合同 罗甸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工程 10 伟明设备 罗甸公司 2021/02/19 12,650 设备销售合同 宁都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 11 伟明设备 宁都公司 2020/11/30 18,430 设备采购合同 昌黎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工程 12 伟明设备 昌黎公司 2022/06/01 15,040 设备销售合同 武平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 PPP 13 伟明设备 武平公司 2021/01/05 6,635 项目设备销售合同 安福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 14 伟明设备 安福公司 2021/11/15 13,450 成套设备采购合同 东阳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 15 伟明设备 东阳公司 2021/11/15 45,090 成套设备采购合同 永康市垃圾焚烧发电厂扩容工 16 伟明设备 永康公司 2021/06/23 13,300 程设备销售合同 蒙阴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 17 伟明设备 蒙阴公司 2020/01/08 12,200 成套设备采购合同 闽清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 18 伟明设备 闽清公司 2020/01/08 9,430 成套设备采购合同 婺源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 2020/06/24 19 伟明设备 婺源公司 9,239 成套设备及安装调试合同 [注 3] 双鸭山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 20 伟明设备 双鸭山公司 2020/08/18 18,400 成套设备采购合同 福建华立公 浦城县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及垃 21 伟明设备 2021/10/21 12,200 司 圾发电厂项目设备销售合同 嘉禾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 22 伟明设备 嘉禾公司 2021/11/15 13,350 设备销售合同 盛运科技工 凯里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设 23 伟明设备 2022/09/14 12,500 程 备销售合同 卢龙县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及 2021/06/20 24 伟明设备 卢龙公司 10,680 焚烧发电项目设备销售合同 [注 4] 陇南市武都区生活垃圾焚烧发 25 伟明设备 陇南公司 2022/05/26 12,080 电项目设备销售合同 6-17-8-44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凯里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二 26 盛运科技工程 凯里盛运 2022/11/07 12,800 期)设备销售合同 注 1:2020 年 9 月 19 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合同金额增加至 16,300 万元。 注 2:2020 年 8 月 18 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合同金额增加至 8,260 万元。 注 3:2020 年 8 月,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合同金额调整为 9,239 万元。 注 4:2022 年 5 月 26 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合同金额增加至 11,710 万元。 7、 电力业务协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伟明环保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在 履行的电力业务协议如下: 序号 售电方 购电方 协议名称 合同签订日 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 1 伟明环保 非省统调电厂购售电合同 2021/10/28 公司温州供电公司 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 2 温州公司 非省统调电厂购售电合同 2021/10/28 公司温州供电公司 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 3 永强公司 非省统调电厂购售电合同 2018/04/12 公司温州供电公司 4 昆山公司 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 购售电合同 2017/12/28 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 5 临海公司 购售电合同(一期) 2020/04/20 公司台州供电公司 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 6 临海公司 购售电合同(二期) 2021/12/27 公司台州供电公司 国网浙江瑞安市供电 7 瑞安公司 非省统调电厂购售电合同 2019/03/26 有限责任公司 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 8 海滨公司 非省统购电厂购售电合同 2018/11/03 公司温州供电公司 国网浙江永康市供电 9 永康公司 非省统调电厂购售电合同 2019/08/01 有限公司 国网浙江嘉善县供电 10 嘉善公司 购售电合同(一期、二期) 2021/11/25 有限公司 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 11 苍南公司 非省统调电厂购售电合同 2021/01/31 公司温州供电公司 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 12 玉苍公司 非省统调电厂购售电合同 2021/01/31 公司温州供电公司 国网浙江武义县供电 13 武义公司 购售电合同 2021/12 有限公司 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 14 界首公司 购售电合同 2021/01/28 公司 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 15 奉新公司 购售电合同 2022/02/25 公司宜春供电分公司 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 16 瓯海公司 非省统调电厂购售电合同 2020/12 公司温州供电公司 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 17 文成公司 非省统调电厂购售电合同 2021/07/14 公司文成县供电公司 18 玉环嘉伟 国网浙江玉环市供电 非省统调电厂购售电合同 2022/09/07 6-17-8-45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有限公司 国网浙江玉环市供电 19 玉环公司 非省统调电厂购售电合同 2022/07/13 有限公司 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 20 龙湾公司 非省统调电厂购售电合同 2021/08/25 公司温州供电公司 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 21 婺源公司 公司婺源县供电分公 购售电合同 2021/11/27 司 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 22 安福公司 购售电合同 2022/11/23 公司吉安供电分公司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 23 蒙阴公司 购售电合同 2021/06/30 临沂供电公司 福建华立 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 24 购售电合同 2022/09/16 公司 公司浦城县供电公司 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 25 永丰公司 购售电合同 2021/12/20 公司吉安供电分公司 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 伟明垃圾焚烧发电厂购售电 26 澄江公司 2022/09/28 司 合同 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 27 万年公司 生物质发电购售电合同 2022/01 公司上饶供电公司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 28 宁阳盛运 购售电合同 2020/12/31 泰安供电公司 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 29 桐城盛运 购售电合同 2020/12/24 公司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 30 招远盛运 购售电合同 2017/09/30 烟台供电公司 31 榆林公司 榆林供电局 临时购售电合同 2020/06/12 宁晋嘉伟 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 32 2021 年度临时购售电合同 2021/07/17 公司 公司 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 33 磐安公司 非省统调电厂购售电合同 2021/10/14 公司磐安县供电公司 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 34 龙泉公司 购售电合同 2021/11/18 公司龙泉市供电公司 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 35 樟树公司 公司樟树市供电分公 购售电合同 2022/01/01 司 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 36 宁都公司 购售电合同 2022/06/06 公司赣州供电分公司 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 37 闽清公司 购售电合同 2022/07 公司闽清县供电公司 秦皇岛公 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 38 购售电合同 2022/09/02 司 司秦皇岛供电公司 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 39 澄江公司 购售电合同 2022/09/28 司 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 40 东阳公司 购售电合同 2022/11/23 公司金华供电公司 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 41 嘉禾公司 购售电合同 2022/11 公司嘉禾供电分公司 6-17-8-46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上述重大合同均为发行人及其控制的公司与合同对方 所签订,为合法有效之合同,其履行过程中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或法律障碍。 (二)发行人的侵权之债 根据伟明环保的说明、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因环境污染、知识产权、产品质量、 劳动安全、人身权方面原因而产生的侵权之债。 (三)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和相互担保 根据发行人 2022 年年度报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除已在律 师工作报告正文之“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中披露的关联交易外,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控制的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 关系及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四)发行人的其他应收、应付款 1、其他应收款 根据发行人 2022 年审计报告,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其他应收款 账面余额为 6,535.04 万元(合并报表口径)。其中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情况如 下: 单位名称 款项性质 账面余额(万元) 金赛隆(上海)实业有限公司 其他 2,422.24 淮安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预重整管理人) 保证金 1,000.00 陕西信辰实业有限公司 其他 906.36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瑞安分局 排污权 471.98 李志丹 其他 396.82 合计 - 5,197.40 2、其他应付款 根据发行人 2022 年度财务报表,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其他应付 款账面余额为 13,691.67 万元(合并报表口径),公司的其他应付款主要为保证 金、押金个人往来、应付收购款和第三方借款,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 账面余额(万元) 保证金、押金 5,622.95 6-17-8-47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个人往来、五险一金 623.77 应付收购款 45.60 第三方借款 2,961.15 子公司盛运环保应付第三方款项 3,059.66 其他 1,378.54 合计 13,691.67 公司其他应付款中:(1)保证金、押金主要为公司收取供应商的履约、投 标等各项保证金;(2)个人往来、五险一金主要为各期末公司未支付员工的往 来款及公司为员工代缴部分五险一金;(3)截至 2021 年末,应付收购款为公司 收购闽清公司少数股权和江山餐厨股权尚未支付的款项;截至 2022 年末,应付 收购款为公司收购江山餐厨股权尚未支付的款项;(4)限制性股票回购义务系 公司 2017 年度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产生的回购义务,截至 2022 年末,公 司限制性股票已全部解锁或完成回购注销;(5)第三方借款包括:①公司向子 公司宁晋嘉伟公司借款,少数股东向宁晋嘉伟公司按持股份额同比例借款而形 成;②中环智慧向无关联单位借款;③公司向子公司伟明新加坡借款,少数股东 向伟明新加坡按持股份额同比例借款而形成;④将国源环保纳入合并范围而形 成。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上述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均系因正常 的经营管理活动产生,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发行人的合并、分立、增资扩股、减少注册资本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自设立以来未发生合并、分立等事项。期间内,除 A 股市场日常交易外,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和演变情况未发生变化。 (二)发行人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事项 根据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报告期《审计报告》、发行人最近三 年的《审计报告》、发行人的长期股权投资明细及相关公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后确认,发行人在报告期内不存在构成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界定之重大资产重组 的收购或出售资产行为。 (三)拟进行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重大资产出售或收购行为 6-17-8-48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拟进行的可能 构成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所界定之重大资产重组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重大资 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 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报告期内的修改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 2022 年 10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未修 改公司章程。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系按照当时有效的中 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规定起草和修订,条款齐全、内容完备,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中国证监会的其他相关规定。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的组织机构及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 事规则未发生变化。发行人报告期内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的召集 召开程序、决议程序、决议内容及文件签署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 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真实、合法、有效。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更。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符合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一)主要适用的税(费)种和税率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六、发行人的税务/(一)主要适用 的税(费)种和税率”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主要适用的税(费)种 和税率。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执行的主要税种、税 率未发生变化。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执行的上述税 种、税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6-17-8-49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二)报告期内的税收优惠政策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六、发行人的税务/(一)主要适用 的税(费)种和税率”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发行人最近三年《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 子公司享有的主要税收优惠未发生变化。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所享受的主要税收优惠 政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得到有权机构的批准,合法、合规、真实、有 效。 (三)报告期内享受的主要政府补助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六、发行人的税务/(三)报告期内 享受的财政补贴”中详细披露了 2020 年度、2021 年度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享受 的财政补贴。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的说明及本所律师核 查,2022 年度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享受的主要财政补贴补充披露如下: 1、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主体 补助项目 金额 拨款依据 2010 年 4 月共计收到 7,318,624.50 上网线路补 元, 2019 年度摊销 301,148.88 元; 昆山 昆山城市综合管理处与昆山公 偿费 2020 年度摊销 301,148.88 元;2021 公司 司签订的 BOT 协议 年度摊销 301,148.88 元;2022 年度 摊销 301,148.88 元 《浙江省发改委、经信委关于伟 新增中央投 2009 年 11 月起共计收到 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年产 12 套 资重点产业 5,960,000.00 元,2019 年度摊销 垃圾焚烧炉排、烟气处理系统和 伟明 振兴和技术 266,253.84 元;2020 年度摊销 自动化控制系统项目新增中央 设备 改造项目专 266,253.84 元;2021 年度摊销 投资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 项资金 266,253.84 元;2022 年度摊销 专项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浙 266,253.84 元 发改产业〔2009〕394 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城 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及污水管 网工程项目 2012 年中央预算内 投资计划的通知》(国家发展和 永康公司垃 2012 年 6 月起共计收到 改革委员会文件发改投资 圾处理设施 15,000,000.00 元,2019 年度摊销 〔2012〕533 号)、《转发国家 永康 中央预算内 1,235,285.81 元;2020 年度摊销 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城镇污水 公司 基建支岀财 1,235,285.81 元;2021 年度摊销 垃圾处理设施及污水管网工程 政补助 1,235,285.81 元;2022 年度摊销 项目 2012 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 1,235,285.81 元 划的通知》(浙江省发展和改革 委员会 浙发改投资〔2012〕333 号)、浙江省财政厅文件《关于 下达 2012 年城镇污水垃圾处理 6-17-8-50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设施及污水管网工程项目中央 基建投资预算的通知》(浙财建 〔2012〕96 号) 《省发改委关于转发国家发展 改革委下达城镇污水垃圾处理 设施及污水管网工程项目 2010 年第二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 2011 年 7 月起共计收到 的通知》(浙发改投资〔2010〕 16,000,000.00 元,2019 年度摊销 676 号)、《关于下达城镇污水 垃圾处理设 瑞安 724,528.32 元;2020 年度摊销 垃圾处理设施及污水管网工程 施(第二批) 公司 724,528.32 元;2021 年度摊销 项目 2010 年第二批中央预算内 项目补助 724,528.32 元;2022 年度摊销 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投资 724,528.32 元 〔2010〕1456 号)、《关于下达 2010 年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 及污水管网工程项目(第二批) 中央预算内基建支出预算的通 知》(浙财建〔2010〕184 号) 2011 年 3 月起共计收到 5,000,000.00 元, 2019 年度摊销 176,470.60 元; 玉环公司与玉环县人民政府签 玉环 垃圾堆场改 2020 年度摊销 176,470.60 元;2021 订的 BOT 特许经营权之补充协 公司 造工程补助 年度摊销 176,470.60 元;2022 年度 议 摊销 132,352.95 元 2011 年 9 月起共计收到 《关于下达 2011 年城镇污水垃 30,000,000.00 元,2019 年度摊销 垃圾处理设 圾处理设施及污水管网工程项 玉环 1,058,823.56 元,2020 年度摊销 施(第一批) 目(第一批)中央预算内基建支 公司 1,058,823.56 元;2021 年度摊销 补助资金 出预算的通知》(浙财建〔2011〕 1,235,294.16 元;2022 年度摊销 178 号) 1,235,294.16 元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住房和 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 2014 年省 城镇污水垃 2015 年 3、4 月起共计收到 级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 圾处理设施 40,000,000.00 元,2019 年度摊销 专项资金的通知》(浙财建 嘉善 及污水管网 1,495,327.08 元;2020 年度摊销 〔2014〕202 号)、《国家发展 公司 工程项目专 1,275,700.92 元;2021 年度摊销 改革委关于下达城镇污水垃圾 项、补助资 1,275,700.92 元;2022 年度摊销 处理设施及污水管网工程项目 金 1,275,700.92 元 2014 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第 二批)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 1456 号) 城镇污水垃 2015 年 11 月起共计收到 圾处理设施 12,000,000.00 元,2019 年度摊销 《关于下达 2015 年城镇污水垃 龙湾 及污水管网 481,605.00 元;2020 年度摊销 圾处理设施及污水管网工程项 公司 工程项目 481,605.00 元;2021 年度摊销 目(第二批)中央基建投资预算 (第二批) 481,605.00 元;2022 年度摊销 的通知》(浙财建〔2015〕118 补助资金 481,605.00 元 号) 2016 年 9 月起共计收到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下达 2016 城镇污水垃 20,000,000.00 元,2019 年度摊销 年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及污 圾处理设施 龙湾 802,675.00 元;2020 年度摊销 水管网工程项目中央基建投资 及污水管网 公司 802,675.00 元;2021 年度摊销 预算的通知》(浙财建〔2016〕 工程项目补 802,675.00 元;2022 年度摊销 51 号) 助资金 802,675.00 元 6-17-8-51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2017 年 10 月起共计收到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分解下达 城镇污水垃 11,000,000.00 元,2019 年度摊销 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及污水 武义 圾处理设施 415,094.28 元;2020 年度摊销 管网工程项目 2017 年中央预算 公司 及污水管网 415,094.28 元;2021 年度摊销 内投资计划的通知》(浙发改投 工程项目 415,094.28 元;2022 年度摊销 资〔2017〕243 号 ) 415,094.28 元 《关于提前下达 2017 年省发展 与改革专项资金(第一批)的通 2017 年 5 月起共计收到 3,140,000.00 知》(浙财建〔2016〕157 号)、 省级餐厨垃 温州 元,2019 年度摊销 128,163.27 元; 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 圾试点城市 餐厨 2020 年度摊销 128,163.27 元;2021 要求协助拨付 2017 年省发展与 项目补助资 公司 年度摊销 128,163.27 元;2022 年度 改革专项资金(第一批)的函》 金(第一批) 摊销 128,163.27 元 《关于转拨省级餐厨垃圾试点 城市项目补助资金(第一批)的 通知》(温鹿发改〔2017〕22 号) 2018 年 12 月起共计收到 800,000.00 2018 年度龙 元,2019 年度摊销 34,782.60 元;2020 《关于发放 2016 年和 2017 年度 永强 湾区技改补 年度摊销 34,782.60 元;2021 年度摊 龙湾区技改补助资金的通知》 公司 助资金 销 34,782.60 元;2022 年度摊销 (温龙经信〔2018〕93 号) 34,782.60 元 2019 年 7 月起共计收到 3,920,000.00 《中共万年县委 万年县人民政 元,2019 年度摊销 40,000.02 元;2020 府关于印发<主攻工业、决战园 万年 土地金奖励 年度摊销 80,000.02 元;2021 年度摊 区,推进工业强县的实施意见 公司 销 80,000.02 元;2022 年度摊销金额 (试行)>的通知》(万发〔2016〕 80,000.04 元 8 号) 2019 年 9 月收到 2,937,600.00 元, 2018 年度龙 2019 年摊销 44,009.20 元;2020 年摊 《关于发放 2018 年度龙湾区技 永强 湾区技改补 销 132,027.60 元;2021 年度摊销 改补助资金的通知》(温龙经信 公司 助资金 132,027.6 元;2022 年度摊销 〔2019〕64 号) 132,027.6 元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下达城镇 2019 年收到 10,592,592.56 元,2020 苍南伟明摊 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及污水管网 苍南 年度摊销 407,407.44 元;2021 年度 销中央补助 工程项目 2017 年中央基建投资 公司 摊销 407,407.44 元;2022 年度摊销 资金摊销 预算的通知》(浙财建[2017]44 金额 407,407.44 元 号) 2017 年餐厨 垃圾资源化 2018 年收到 3,950,000.00 元,2019 《关于下达 2017 年餐厨垃圾资 江山 综合利用和 年摊销 0 元;2020 年摊销 0 元;2021 源化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示 餐厨 无害化处置 年度摊销 789,999.96 元;2022 年度 范项目资金的通知》(江财建 公司 示范项目资 摊销 789,999.96 元 [2018]266 号) 金 2021 年 3 月收到 912,621.36 元,2021 《关于印发昆山市环境保护专 昆山 VOC 设备 年度摊销 87,378.64 元;2022 年度摊 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 公司 补助 销 116,504.88 元 知》(昆环[2019]107 号) 《玉环市发展和改革局玉环市 2021 年 4 月收到 738,601.82 元,2021 玉环 循环经济发 财政局关于下达我市 2020 年循 年度摊销 11,398.18 元;2022 年度摊 嘉伟 展专项资金 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计划的通 销 27,355.68 元 知》(玉发改[2020]42 号) 温州 餐厨垃圾资 2021 年 10 月收到 2,490,923.08 元; 《关于要求分配 2021 年省发展 餐厨 源利用处置 2021 年度摊销 29,076.92 元;2022 年 与改革专项资金的函》(温发改 6-17-8-52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公司 试验补助 度摊销 116,307.72 元 函[2021]1 号) 《温州市财政局温州市住房和 2020 年 1 月收到 15,000,000.00 元, 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下达 2016 龙湾 垃圾焚烧发 2021 年度摊销 0 元;2022 年度摊销 年部分省级住房与城市建设专 公司 电扩建项目 1,000,000.00 元 项资金的通知》(温财建[2016]47 号) 江西省发展 改革委关于 下达生态文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 2020 年 12 月收到 5,430,000.00 元, 婺源 明建设专项 生态文明建设专项 2020 年中央 2021 年度摊销 0 元;2022 年度摊销 公司 2020 年中央 预算内投资计划(第一批)的通 248,875.00 元 预算内投资 知》(赣发改环资[2020]598 号) 计划(第一 批) 土地扶助的 2021 年 11 月收到 865,350.00 元, 婺源 《婺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抄告 基础设施扶 2021 年度摊销 0 元;2022 年度摊销 公司 单》(婺府办朱字[2021]446 号) 持资金 16,355.46 元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下达小 双鸭 2019 年 10 月收到 9,000,000.00 元, 兴安岭-三江平原山水林田湖草 垃圾焚烧发 山公 2021 年度摊销 0 元;2022 年度摊销 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试点项目省 电厂专项款 司 0元 级配套资金预算的通知》(黑财 指(资环)[2019]217 号)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下达小 双鸭山市生 双鸭 2020 年 11 月收到 5,810,000.00 元, 兴安岭-三江平原山水林田湖草 活垃圾焚烧 山公 2021 年度摊销 0 元;2022 年度摊销 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试点中央补 发电工程补 司 0元 助资金预算的通知》(黑财指 助资金 (建)[2019]160 号) 《关于转发下达我市污染治理 蒙阴县新能 2021 年 12 月收到 17,500,000.00 元, 和节能减碳专项(污染治理方 蒙阴 源环保垃圾 2021 年度摊销 0 元;2022 年度摊销 向)2021 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 公司 焚烧发电项 802,083.33 元 的通知》(临发改投资[2021]197 目 号) 《东阳市财政局东阳市发展和 东阳项目 21 2021 年 12 月收到 17,500,000.00 元, 改革局关于下达 2021 年污染治 东阳 年中央预算 2021 年度摊销 0 元;2022 年度摊销 理和节能减碳专项(污染治理方 公司 补助资金 603,448.31 元 向)中央基建投资资金的通知》 (东财建[2021]48 号) 《榆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榆林 市财政局关于下达 2020 年陕西 榆林绿能中 2020 年 12 月收到 2,000,000.00 元, 榆林 省第一批中小企业技术改造专 小企业技改 2021 年度摊销 0 元;2022 年度摊销 公司 项奖励资金 1000 万元(含)以 专项奖励 71,428.57 元 上项目计划的通知》(榆政工信 发[2020]180 号) PPP 示范项 《延安市财政局关于下达 PPP 示 国锦 2021 年收到 3,179,830.00 元,2021 目中央以奖 范项目中央以奖代补资金的通 环保 年度摊销 0 元;2022 年度摊销 0 元 代补资金 知》(延财办建[2019]679 号) 宁晋 2021 年收到 19,500,000.00 元,2021 《关于下达污染治理和节能减 21 年中央预 嘉伟 年度摊销 0 元;2022 年度摊销 碳专项(污染治理方向)2021 年 算补助资金 公司 812,500 元 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 6-17-8-53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邢发改投资[2021]60 号) 《关于转下达污染治理和节能 福建 2021 年中央 2022 年收到 17,500,000.00 元,2022 减碳专项(污染治理方向)2021 华立 预算内投资 年度摊销 0 元 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 公司 计划补助 (南发改投资[2021]22 号) 《开展部分 2021 年度中央预算 污染治理和 内投资和省基建投资项目资金 宁都 2022 年收到 20,000,000.00 元,2022 节能减碳专 规范管理专项评估督导工作方 公司 年度摊销 117,302.00 元 项资金 案的通知》(赣发改办财审 [2022]61 号) 东阳市餐厨 垃圾生态处 《东阳市财政局关于下达 2022 东阳 理中心项目 2022 年收到 8,000,000.00 元,2022 年度省级住房与城市建设专项 公司 省级住房与 年度摊销 0 元 资金补助的通知》(东建局 城市建设专 [2022]18 号) 项资金补助 2、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2022 年度,发行人收到的与收益相关的 10 万元以上政府补助情况如下: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享受主体 补助项目 金额(元) 拨款依据 2022 年度 瓯海公司、玉环公司、玉苍 《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 公司、苍南公司、成都中智 政策的公告》(财税[2021]年第 公司、仁寿中环公司、永强 40 号)、《关于印发<资源综合 公司、龙湾公司、瑞安公司、 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 增值税返 伟明设备、温州餐厨公司、 68,279,263.97 录>的通知》(财税[2015]78 号)、 还 昆山公司、嘉善公司、伟明 《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 环保、温州公司、温州中智、 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 永康公司、桐城盛运、温州 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环卫公司 年第 11 号) 2020 年度 《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工 温州嘉伟 研发费用 466,279.10 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 补助 见》(温政发[2020]13 号) 《关于构建“1+5+16”产业政策 地方贡献 体系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温州嘉伟 13,635,484.42 返还 (修订版)》(瓯委改发[2021]3 号) 高新技术 《温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申报兑 永强公司 企业认定 200,000.00 现 2022 年高新技术产业(资格定 奖励 补类)部分政策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 2021 年房 瑞安公司 688,980.30 例》(国发[1986]90 号第六条、 产税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高新技术 《瑞安市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 瑞安公司 200,000.00 企业认定 策意见》(瑞政发[2019]139 号) 6-17-8-54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奖励 《杨浦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试 上海伟明 项目资助 129,000.00 行)》(杨府办发[2014]92 号) 2021 年产 《龙湾区“一事一议”奖励》(温 伟明设备 业政策补 15,000,000.00 龙政发[2020]26 号) 助 高新技术 《关于高质量推进国家自主创新 伟明设备 企业认定 200,000.00 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政策(试行) 补助 的通知》(温政办[2018]123 号) 《杨浦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试 上海嘉伟 项目资助 690,000.00 行)》(杨府办发[2014]92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 法》第十七条规定:对扣缴义务人 伟明环保 个税返还 221,868.45 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 二的手续费。 2022 年上 半年博士 《关于印发温州市博士后工作经 伟明环保 后工作站 250,000.00 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 建站资助 通知》(温人社发[2020]124 号) 费 2022 年上 半年博士 《关于印发温州市博士后工作经 伟明环保 后工作站 100,000.00 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 建站日常 通知》(温人社发[2020]124 号) 经费 收企业技 《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工业经 温州公司 改项目奖 927,424.78 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励 (温政发[2020]13 号) 2022 年上 《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工 半年高新 温州公司 200,000.00 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 技术企业 见》(温政发[2020]13 号) 认定奖励 高校毕业 《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 永康公司 生社保补 118,855.81 法》(浙财社[2019]40 号) 贴 温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开展 研发费用 永强公司 332,343.51 2021 年度企业研发费用补助申 补贴 报工作的通知》 温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开展 研发费用 龙湾公司 525,790.00 2021 年度企业研发费用补助申 补贴 报工作的通知》 温州市科学技术局 《关于开展 研发费用 伟明设备 1,852,503.00 2021 年度企业研发费用补助申 补贴 报工作的通知》 温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开展 研发费用 温州公司 436,303.16 2021 年度企业研发费用补助申 补贴 报工作的通知》 城镇土地 《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龙泉公司 279,696.00 使用税返 税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浙江 6-17-8-55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还 省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4 年第 18 号) 吸收高校 《关于印发<招引高校毕业生 毕业生就 “510+行动计划”就业补贴操作 伟明设备 127,973.04 业社保补 办法>等 9 个操作办法的通知》 贴 (温人社发[2022]45 号) 《关于印发瑞安市支持企业留工 海滨公司 稳岗补贴 100,000.00 稳岗促生产工作方案的通知》(瑞 防办[2021]106 号) 《关于下达 2021 年在线监控运 在线监控 武义公司 130,000.00 维补助的通知》(金武环[2022]27 运维补助 号) 《关于印发万年县节水型企业创 节水企业 万年公司 100,000.00 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万工 奖励 信发[2020]1 号) 《关于下达昆山市高新技术企业 高新技术 昆山公司 100,000.00 奖励经费的通知》(昆科字 企业奖励 [2022]51 号) 龙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 持续生产 加快推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 苍南公司 100,000.00 奖补 若干政策》的通知(龙政发 [2021]34 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 发温州市支持企业留员工稳岗位 持续生产 温州公司 100,000.00 促生产全力抓好“开门红”的十 奖补 条措施的通知》(温政办[2021]85 号) 温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开展 科创型企 2022 年降低科创型企业融资成 伟明设备 业贷款贴 200,000.00 本贷款贴息补助申报工作的通 息 知》 《加快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 一事一议 伟明设备 9,244,496.00 的若干政策意见》(温龙政发 奖励 [2020]26 号) 发明专利 《关于公布 2021 年温州市发明 伟明设备 产业化项 100,000.00 专利产业化项目实施完成奖励名 目奖励 单的通知》(温科管[2022]21 号) 《关于调整省级资源循环利用示 资源循环 永康公司 100,000.00 范城市试点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的 利用补助 通知》(永发改[2022]64 号) 《关于构建“1+5+16”产业政策 企业培育 温州嘉伟 100,000.00 体系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 奖励 见》(瓯委改发[2021]3 号) 收企业技 《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工业经 温州公司 改项目奖 100,000.00 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励 (温政发[2020]13 号) 战略性新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快 温州嘉伟 兴企业奖 100,000.00 科技创新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 励 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6-17-8-56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合计 115,436,261.54 -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享受的上述政府补助均取得了 政府相关部门的批准,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纳税情况及税务处罚 根据发行人及其重要子公司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通过 税务部门网络公开信息、发行人营业外支出明细等方式查询,报告期内发行人及 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税收相关法律法规而被税务部门罚款 1 万元以上的情 形。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发行人的环境保护 1、排污许可 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伟明环保及其控股子公司新增或重新颁发的排污 许可证如下: 序 持证 颁发主 证书名称 许可证编号 有效期限 号 人 体 宜春市 奉新 排污许可 1 91360921MA382DYG38001V 生态环 2023/07/30-2028/07/29 公司 证 境局 榆林市 榆林 排污许可 2 91610893352286866D001V 生态环 2023/06/01-2028/05/31 公司 证 境局 玉溪市 澄江 排污许可 3 91530422MA6P5HUJ03001V 生态环 2023/06/15-2028/06/14 公司 证 境局 黔东南 凯里 排污许可 4 9152260109294063XP001V 州生态 2023/03/18-2028/03/17 盛运 证 环境局 拉萨市 拉萨 排污许可 5 91540100064675197E001V 生态环 2023/04/10-2028/04/09 盛运 证 境局 秦皇岛 昌黎 排污许可 6 91130322MA0GJ9JK41001V 市行政 2023/04/20-2028/04/19 公司 证 审批局 2、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6-17-8-57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经本所律师审查,除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八、发行人的业务/(一)经 营范围和经营方式”中披露的主要资质证书外,期间内,伟明环保及其控股子公 司无其他新增的主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3、伟明环保在环境保护方面合规性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 术等标准”中详细披露了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存在的处罚金额 1 万元 以上环保处罚。根据发行人部分重要子公司所在地环保部门出具的《证明》以及 本所律师通过环保部门网络公开信息、发行人营业外支出明细等方式查询,自 2022 年 10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未受到环境保护 方面的行政处罚。 (二)发行人的产品质量和技术标准 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经本所律师审查,期间内,伟明环保及其控股子公司无新增的主要质量管理 体系认证证书。 2、主要质量技术标准 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伟明环保及其控股子公司适用的主要质量和技术 标准未发生变化。 3、伟明环保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的合规性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 术等标准”中详细披露了报告期内发行人其他非重要子公司受到的质监处罚。 本所律师通过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审阅公司营业外支出明细、 取得发行人及其重要子公司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等方式核查,自 2022 年 10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因产品 质量和技术标准、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 (三)发行人的安全生产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 术等标准”中详细披露了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受到的安全处罚。 本所律师通过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审阅公司营业外支出明细、 取得发行人及其重要子公司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等方式核 6-17-8-58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查,自 2022 年 10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增 1 项罚款 1 万元以上的安全处罚,具体如下: 2022 年 12 月 30 日,武义县应急管理局作出(武)应急罚[2022]185 号《行 政处罚决定书》,因武义公司未在卸料平台设置统一协调管理人员,未采取技术、 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四十八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条,武义县应急管理 局对武义公司处以 5 万元的罚款。 根据武义县应急管理局发布的事故调查报告,该事故为第三方环境服务公司 的垃圾清运车在武义公司进行垃圾倾倒作业时,垃圾清运自卸车在车厢后翻升高 过程中,由于垃圾卡滞未能从车斗内滑落,车辆前后重量不平衡,驾驶室向上抬 起,与上方门梁发生碰撞并受挤压变形,造成驾驶人员 1 人死亡。第三方环境服 务公司已与死者家属就民事赔偿协议达成一致,该起事故善后赔偿工作已妥善处 理。同时,武义公司已根据应急管理主管部门的要求在卸料平台加设现场管理人 员,改进了卸料平台作业条件,增加了安全防护措施,制定了一套切实可行的安 全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并已全额缴纳罚款。 根据武义县应急管理局发布的事故调查报告及武义县人民政府的批复确认, 该起事故为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2023 年 4 月 26 日,武义县应急管理局出具 书面证明,确认武义公司在 2022 年 10 月 1 日至证明出具日未发生重大安全责任 事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 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下直 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之规定,武义公司上述安全生产事故属于一般事故,未达到 较大、重大及特别重大安全事故标准。 综上,本所律师认,武义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不会对 本次发行造成实质性障碍或重大不利影响。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一)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6-17-8-59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根据本次调整后的发行方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第二修订稿)》,发行人本次发行可转债拟募 集资金不超过 2.85 亿元(含 2.85 亿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拟投入募集资金 永康市垃圾焚烧发电厂扩容工程项目(以下简称 1 24,512.00 20,000.00 “永康扩容项目”) 2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8,500.00 8,500.00 合计 33,012.00 28,500.00 若本次发行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少于上述项目募集资金拟投入 总额,在不改变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可根据项目的实际 需求,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顺序和金额进行适当调整,募集资金不足部分 由公司自筹解决。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 程序予以置换。 (二)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情况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履行的项目备案与环评情况如下: 序 项目名称 项目核准备案情况 环评批复 用地 号 浙(2017)永康 永发改审批[2022]165 金环建永[2022]65 1 永康扩容项目 市不动产权第 号 号 0031468 号 2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已经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投资项目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行人的发展战略。发行人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均已在相关发展改革部门备案。永康市垃圾焚烧发电厂扩容工程项目已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规定履行了相关环境影响评价审核手续; 该项目在永康公司现有土地红线内进行建设施工,无需新增建设用地。本次募集 资金拟投资项目的投资合法、有效。 (三)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 项报告》、立信会计师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3]第 ZF10812 号《关于浙江伟明环 6-17-8-60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保股份有限公司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鉴证报 告》,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2022 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已累计使用募 集资金总额 115,444.85 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募集前承 募集后承 实际投资金额与 实际投资 承诺投资项目 实际投资项目 诺投资金 诺投资金 募集后承诺投资 金额 额 额 金额的差额 卢龙县生活垃 卢龙县生活垃圾 圾无害化处理 无害化处理及焚 18,400.00 18,400.00 15,214.82 -3,185.18 及焚烧发电项 烧发电项目 目 昌黎县城乡静 昌黎县城乡静脉 脉产业园特许 产业园特许经营 34,700.00 34,700.00 24,495.25 -10,204.75 经营项目(一 项目(一期) 期) 罗甸县生活垃 罗甸县生活垃圾 圾焚烧发电工 23,100.00 23,100.00 21,120.61 -1,979.39 焚烧发电工程 程 蛟河市生活垃 蛟河市生活垃圾 圾焚烧发电项 19,000.00 19,000.00 9,501.61 -9,498.39 焚烧发电项目 目 武平县生活垃 武平县生活垃圾 圾焚烧发电项 15,600.00 15,600.00 9,448.44 -6,151.56 焚烧发电项目 目 补充流动资金 补充流动资金项 35,664.12 35,664.12 3,5664.12 0 项目 目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中详细披 露了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 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未发生变化。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诉讼、仲裁事项 根据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查询结果并经本所律师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 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等公示系统 进行的查询以及发行人公开披露信息,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控股 子公司不存在对本次发行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未决诉讼或仲裁事项。 (二)行政处罚事项 6-17-8-61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本所律师通过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审阅公司营业外支出明细、 取得发行人及其重要子公司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等方式核 查,除上述披露的事项外,自 2022 年 10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 及其最近三年一期主营业务收入及净利润占伟明环保主营业务收入及净利润比 例超过 5%的子公司不存在其他行政处罚事项,其他非重要子公司存在 1 项处罚 金额 1 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具体如下: 2022 年 10 月 28 日,温州市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温龙综执罚决字[2022] 第 06-0173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温州中智在温州市龙湾区瑶溪街道凤凰城 东北侧实施了未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污水的行为,违反了《城市生活垃 圾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 条和《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定》第六点第(四)项, 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温州中智处以 4.5 万元的罚款。 经本所律师核查,温州中智已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全面 整改,并已全额缴纳罚款。 2023 年 5 月 6 日,温州市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出具《证明》,确认温州中 智上述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认为温州中智上述行政处罚不属于重 大行政处罚。除上述情况外,自 2022 年 10 月 1 日至《证明》出具日,温州中智 在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无其他行政处罚记录。 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城市生活垃圾经 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 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 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 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温州中智公司所受到的处罚并非顶格处罚。2022 年 度,温州中智主营业务收入、净利润分别为 1,764.45 万元、85.58 万元占公司同 期相应指标的 0.39%、0.05%,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发行 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级子公司,若对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和净利润不具有重要 影响(占比不超过 5%),其违法行为可不视为发行人存在相关情形,但违法行 为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社会影响恶劣的除外”。温州中智对发行 人主营业务收入和净利润不具有重要影响,且该违法行为未导致严重环境污染、 重大人员伤亡或社会影响恶劣的情形。因此,温州中智的违法行为不视为发行人 6-17-8-62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存在相关情形,且根据温州市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出具的书面证明,确认温州 中智上述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不会对本次发行造成实 质性障碍或重大不利影响。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已披露的事项之外,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 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 (三)根据发行人公开披露信息并经本所律师检索主管部门网站以及其他网 络公开信息,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现任董事长、总裁不存在尚未了 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四)根据发行人公开披露信息、并经本所律师检索主管部门网站以及其他 网络公开信息,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 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二十一、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可转债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关于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的有关规定。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需取得上交所审核同意,并报经中国证监会 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6-17-8-63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第二部分 首轮《反馈意见》及二轮《问询函》回复更新 一、《反馈意见》之问题 1:关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一高冰镍项目, 实施主体为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印尼嘉曼新能源有限公司,募集资金投资向境外。 请申请人说明:(1)实施主体的基本情况,通过该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原因、必 要性和合理性;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其他股东的情况及是否属于关联方,与其他股 东合作原因及商业合理性,双方出资比例、实施主体法人治理结构;上海璞骁股 东项奕豪、项鹏宇系发行人董事以及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与发行人 存在关联关系,说明上海璞骁与温州嘉伟共同设立伟明新加坡并投资设立印尼嘉 曼新能源有限公司的原因、背景、必要性和合规性、相关利益冲突的防范措施, 共同投资行为是否履行了关联交易的相关程序及其合法合规性,是否符合《公司 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相关防范措施的有效性。(2) 实施主体其他股东 是否同比例增资或提供贷款,同时请明确增资价格和借款的主要条款(贷款利 率),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3)募投项目是否已全部取得境外 投资的境内审批,本次对外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 方向的指导意见》的规定;是否已取得境外关于项目审批、环境文件的审批,是 否符合境外所在国法律。(4)发行人募投项目境外用地尚未取得的,请补充披露 募投项目用地的计划、取得土地的具体安排、进度,是否符合土地政策、城市规 划,募投项目用地落实的风险;如无法取得募投项目用地拟采取的替代措施以及 对募投项目实施的影响等。(5)本次发行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管理办法》 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发表意见。 根据发行人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三十一次会 议决议、《伟明环保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第二次修订稿)》, 发行人对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进行了调整,已取消募投项 目之高冰镍项目。 二、《问询函》之问题 1:关于募投项目 根据申报材料:(1)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城市生活垃圾焚烧;本次募投高 冰镍项目(属于新能源材料行业)由境外非全资子公司印尼嘉曼新能源有限公司 实施,主要通过对红土镍矿的冶炼生产高冰镍相关产品,系三元锂电池正极材料 6-17-8-64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上游主要原材料之一,与公司目前主要业务处于不同的行业;(2)高冰镍项目 拟于印尼新建红土镍矿冶炼生产高冰镍产品并出口至国内进行销售,目前随着新 能源下游产业的快速发展以及印尼、菲律宾等主要镍出口国的政策限制,布局产 业链上游的镍原料资源可以有效帮助公司实现降本增效的目的;(3)公司高冰 镍项目的募投用地已按照土地买卖合同约定支付了 80%的土地购买款及税金,土 地权属证明正在办理中。 请发行人说明:(1)本次募投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及产品、前次募投项目 的区别与联系;公司主营业务及募投项目是否符合相关产业政策及所在地的法律 法规政策,相关政策变化对本次募投项目的影响,是否会对募投项目实施造成重 大不利影响;(2)结合公司在新能源材料行业掌握的主要技术、人员储备、在 研项目、研发成果、项目投产计划及进度、客户开拓、在手订单等,充分说明实 施高冰镍项目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是否具备在该领域进行技术研发并形成产品销 售的能力;(3)在高冰镍项目与发行人目前主要业务处于不同行业的情况下, 本次募集资金大额投向新能源材料行业,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 办法》第 40 条关于“本次募集资金主要投向主业”的相关规定;(4)募投项目建 设用地的预计取得时间,是否存在取得障碍,若不能按时取得用地时公司的应对 措施。 请发行人律师对(1)(4)进行核查,请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 明核查手段、核查过程、取得的核查证据和核查结论。 本所律师履行了如下主要核查程序: 1、查阅了发行人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三十 一次会议决议、《伟明环保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第二次修订 稿)》及发行人本次发行募投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募集说明书》; 2、与公司相关负责人员进行访谈,了解募投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公司新能源材料业务板块战略发展规划、项目投产计划及进度等; 3、查阅了公司环境治理、装备制造和新能源材料三大业务板块相关产业政 策,以及永康扩容项目相关产业政策及所在地的法律法规政策,并分析产业政策 变化对募投的影响。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6-17-8-65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一)本次募投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及产品、前次募投项目的区别与联系; 公司主营业务及募投项目是否符合相关产业政策及所在地的法律法规政策,相关 政策变化对本次募投项目的影响,是否会对募投项目实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1、本次募投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及产品、前次募投项目的区别与联系 (1)公司现有业务及产品、前次募投项目情况 发行人是国内规模最大的低碳环保服务商之一,公司将“为人类创造洁净、健 康、可持续发展的生活环境”作为发展使命,持续不断向社会提供一流低碳环保技 术、产品及服务。2022 年以来,在碳达峰碳中和的背景下,公司顺应新能源产业 快速发展的趋势,战略布局新能源材料行业,形成了环境治理、装备制造和新能 源材料三大业务板块协同发展的格局。 其中,环境治理业务板块具体业务包括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餐厨垃圾处 理、污泥处理等;装备制造业务板块具体业务包括环保装备和新能源材料装备研 发制造;新能源材料业务板块具体业务包括上游高冰镍、中游三元正极材料、下 游电池废料回收等。 发行人前次募投项目包括卢龙县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及焚烧发电项目、昌黎 县城乡静脉产业园特许经营项目(一期)、罗甸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工程、蛟河 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武平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发行人前次募投主要投向公司环境治理业务板块。 (2)本次募投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及产品、前次募投项目的区别与联系 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 决议,发行人对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进行了调整,已取消 募投项目之高冰镍项目。方案调整后,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为永康扩容 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永康扩容项目系在原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即永康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 基础上扩建 1×500t/d(垃圾处理量)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处理线,建成投产后将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业务,是公司环境治理业务板块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 理业务的产能扩建,与前次募投项目从事的业务相同。 2、公司主营业务及募投项目符合相关产业政策及所在地的法律法规政策 (1)公司主营业务符合相关产业政策 6-17-8-66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2022 年以来,公司形成了环境治理、装备制造和新能源材料三大业务板块发 展的格局。 公司从事的环境治理和装备制造业务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布的《产 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2021 年修正)》规定的“城镇垃圾、农村生 活垃圾、农村生活污水、污泥及其它固体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和 综合利用工程”,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近年来,国家针对新能源行业出台了一系列支持政策,促进新能源产业链发 展。2020 年 9 月,习近平主席在第七十五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上提出了“双 碳”目标。2021 年 10 月,国务院发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 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要求加快发展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 兴产业。2022 年 6 月,交通运输部等四部门发布《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 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明确提出积极发展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运输工具。公司重点布局的新能源材料业务 领域亦符合“十四五”规划等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环境治理、装备制造和新能源材料三大业务均符 合相关产业政策。 (2)本次募投项目符合相关产业政策及所在地的法律法规政策 永康扩容项目属于公司环境治理业务领域,不属于被限制类行业,符合相关 产业政策及法律法规政策,具体如下: ①永康扩容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永康扩容项目系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根据 2021 年 12 月 30 日国家发展 改革委修订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2021 年修正)》, 永康扩容项目所处行业属“城镇垃圾、农村生活垃圾、农村生活污水、污泥及其他 固体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工程”,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②永康扩容项目所属行业不属于高耗能、高排放等限制类行业 根据生态环境部于 2021 年 5 月 30 日发布的《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 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高耗能、高排放项目暂按煤电、石化、化 工、钢铁、有色金属冶炼、建材等六个行业类别统计……”。 6-17-8-67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于 2021 年 11 月 2 日发布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 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七)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盲目发 展。……重点区域严禁新增钢铁、焦化、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电解铝、氧化铝、 煤化工产能……”。 根据《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永康扩容项目所涉有生活 垃圾焚烧发电属于“N77、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根据《国民经行业分类》, 永康扩容项目所涉有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为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N77)下属的 固体废物治理(N7723),不属于《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 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 中的“高耗能、高排放” 等被限制行业。 ③永康扩容项目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审批手续,符合法律法规政策 永康扩容项目尚在建设中。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已根据项目实施 进度及时履行现阶段所需的政府审批程序,具体如下: 政府 审批/ 时间 文号/编号 颁发机关 文件名称 结论 备案 程序 《关于永康 市垃圾焚烧 同意永康市垃 发改 永发改审批 永康市发展和 2022/05/16 发电厂扩容 圾焚烧发电厂 备案 [2022]165 号 改革局 工程项日核 扩容建设工程 准的批复》 《关于永康 市垃圾焚烧 环境 同意永康市垃 金华市生态环 厂扩容工程 影响 2022/05/31 金环建永[2022]65 号 圾焚烧发电厂 境局 环境影响报 评价 扩容项目建设 告书的审查 意见》 该用地项目符 地字第 《建设用地 2010/06/09 永康市规划局 合城乡规划要 3307842010009 号 规划许可证》 求 浙(2017)永康市不 永康市国土资 《不动产权 2017/12/20 - 土地 动产权第 0031468 号 源局 证书》 规划 该建设工程符 及建 建字第 永康市自然资 《建设工程 合国土空间规 2022/05/27 设 330784202260007 号 源和规划局 规划许可证》 划和用途管制 要求 永康市住房和 该建筑工程符 《建筑工程 2022/05/30 330784202205300601 城乡规划建设 合施工条件, 施工许可证》 局 准予施工 节能 2022/06/08 永能评估 2022-9 永康市发展和 《永康市发 同意永康市垃 6-17-8-68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政府 审批/ 时间 文号/编号 颁发机关 文件名称 结论 备案 程序 评估 改革局 展和改革局 圾焚烧发电厂 关于永康市 扩容工程项目 伟明环保能 建设 源有限公司 永康市垃圾 焚烧发电厂 扩容工程项 目节能评估 审查意见》 永康现代农业 安全 《建设工程 装备高新技术 设施 开工安全生 2022/11/22 - 产业园区管理 同意备案 设计 产条件备案 委员会规划建 审查 表》 设办公室 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四条的相关规定,对关系国家 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 核准管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2022 年 5 月 16 日,永康市发展和改革局出 具永发改审批[2022]165 号《关于永康市垃圾焚烧发电厂扩容工程项日核准的批 复》,同意永康市垃圾焚烧发电厂扩容建设工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 年修正)》第十六条、第二十 二条的相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发行人已委托 第三方专业机构编制《永康市垃圾焚烧厂扩容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并经金华 市生态环境局审批。2022 年 5 月 31 日,金华市生态环境局出具金环建永[2022]65 号《关于永康市垃圾焚烧厂扩容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同意永康市 垃圾焚烧发电厂扩容项目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 修订)》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的批准、 核准、备案文件和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 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10 年 6 月 9 日,永康市规划局核发地字 第 3307842010009 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经审核确认,该用地项目符合城 乡规划要求。 6-17-8-69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 修订)》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 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22 年 5 月 27 日, 永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发的建字第 330784202260007 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证》,经审核,该建设工程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 修订)》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建筑工 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 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2022 年 5 月 30 日,永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发编号为 330784202205300601 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经审查,永康市垃圾焚烧发电 厂扩容符合施工条件,准予施工。 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三条、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于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布的《浙江省节能审查办法》(浙发改能源[2019]532 号) 的相关规定,对于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 具的节能审查意见。2022 年 6 月 8 日,永康市发展和改革局核发永能评估 2022-9 号《永康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永康市伟明环保能源有限公司永康市垃圾焚烧发电 厂扩容工程项目节能评估审查意见》,同意永康市垃圾焚烧发电厂扩容工程项目 建设。 根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5 修正)》第七条、第 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建设项目需编制安全设施设计,并报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或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审查,无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的,不得开工 建设。2022 年 11 月 22 日,永康现代农业装备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规划 建设办公室受理施工企业及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备案 表》,并同意永康公司安全设施设计等相关资料备案。 3、相关政策变化对本次募投项目的影响,是否会对募投项目实施造成重大 不利影响 报告期内,对永康扩容项目所在行业影响较大的政策变化主要是电价相关政 策,其变化情况及对永康扩容项目的影响情况如下: (1)政策变化情况 6-17-8-70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2020 年 3 月,财政部出台了《关于开展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项目清单审核有 关工作的通知》(财建[2020]6 号),提出加紧审核存量项目信息,分批纳入补贴 清单。2021 年 8 月,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出台了《2021 年生物质 发电项目建设工作方案》,安排垃圾焚烧发电竞争配置项目补贴资金 2 亿元;其 中,2020 年 1 月 20 日(含)以后当年全部机组建成并网但未纳入 2020 年补贴范 围的项目及 2020 年底前开工且 2021 年底前全部机组建成并网的项目,为非竞争 配置项目;2021 年 1 月 1 日(含)以后当年新开工项目为竞争配置项目。 (2)上述政策变化对永康扩容项目的影响 根据《2021 年生物质发电项目建设工作方案》相关规定,永康扩容项目在并 网后将成为竞争配置项目,相关补贴金额存在不确定性;但由于相关政策变化, 发行人 2022 年后并网的项目均未确认补贴收入,相关会计政策较为严谨,因此 相关政策变化对公司经营成果以及募投项目实施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3)上述政策变化的风险提示 发行人已在《募集说明书》“第三节 风险因素/一、政策风险/(一)产业政 策风险”中披露了相关风险如下: “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完善垃圾焚烧发电价格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 [2012]801 号),国家对垃圾焚烧发电上网电价为吨垃圾上网电量 280 千瓦时以内 部分每千瓦时按 0.65 元结算,其余上网电量执行当地同类燃煤发电机组上网电 价。根据《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625 号),电网企业全额收购规划范围内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 2020 年 3 月,财政部出台了《关于开展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项目清单审核有 关工作的通知》(财建[2020]6 号),提出加紧审核存量项目信息,分批纳入补贴 清单。2021 年 8 月,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出台了《2021 年生物质 发电项目建设工作方案》,安排垃圾焚烧发电竞争配置项目补贴资金 2 亿元;其 中,2020 年 1 月 20 日(含)以后当年全部机组建成并网但未纳入 2020 年补贴范 围的项目及 2020 年底前开工且 2021 年底前全部机组建成并网的项目,为非竞争 配置项目;2021 年 1 月 1 日(含)以后当年新开工项目为竞争配置项目。 若国家对垃圾焚烧行业政策进行相应调整、未来环保政策发生不利变动或公 司部分存量项目和新增项目未被纳入补贴清单,将可能对公司的经营状况产生不 利影响。” 6-17-8-71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4、结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永康扩容项目是公司环境治理业务板块城市生活垃圾 焚烧处理业务的产能扩建,与前次募投项目从事的业务相同;公司主营业务及募 投项目符合相关产业政策及所在地的法律法规政策,相关政策变化对本次募投项 目不会对募投项目实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募投项目建设用地的预计取得时间,是否存在取得障碍,若不能按时 取得用地时公司的应对措施 永康扩容项目系在现有浙(2017)永康市不动产权第 0031468 号土地上扩建, 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 (三)结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1、永康扩容项目是公司环境治理业务板块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业务的产 能扩建,与前次募投项目从事的业务相同;公司主营业务及募投项目符合相关产 业政策及所在地的法律法规政策,相关政策变化不会对本次募投项目实施造成重 大不利影响。 2、发行方案调整后,公司已取消募投项目之高冰镍项目。 3、永康扩容项目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结束—— 6-17-8-72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第三部分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 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之签署页)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四)的出具日为二零二三年 月 日。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四)正本伍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负责人:颜华荣 经办律师:吴 钢 苏致富 6-17-8-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