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星新材: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6-28
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规则》和《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作为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
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国华金泰(山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议
案》的独立意见
(1)本次关联交易定价遵循了公允的原则,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2)本次关联交易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关联董事在
董事会上回避表决。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与关联方共同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1、在不影响自身正常经营的前提下,公司与关联方按持股比例同比例向青
岛伟胜提供借款额度,有利于促进青岛伟胜发展,解决其正常资金周转问题 ,
青岛伟胜另一股东威铖工业因持股较少,且不参与青岛伟胜实际经营,故本次
未提供借款,本次关联交易定价遵循了公允的原则,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
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2、本次关联交易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关联董事在董事
会上回避表决。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
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黄轩珍 杜学新 姚 杰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