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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辰药业: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8-17  

                                                                       北京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北京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北京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判断原则,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
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3 年 8 月 16 日,该授
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公
司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本激励计划中关于
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的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
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
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
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
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的
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
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以 2023 年 8 月 16 日为首次授予日,向 29 名激励对象授予
350 万股限制性股票。

    (本页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