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力传媒: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2023年修订)2023-12-12
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
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
要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标准和任职资格进行审议并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比二分之一以上。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
以上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经董事会选举产生,由
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提名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
具备《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独立性,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规则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作为提名委员会委员
的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履
行职务。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下设工作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工作组成员无需是提名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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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
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
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 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
提名委员会应将所有研究讨论情况、材料和信息,以报告、建议或总结等形
式向董事会提供,供董事会研究和决策。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
准、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公司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
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人选;
(五)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
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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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
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
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
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提名委
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八)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
开两次, 于会议召开前 5 日通知全体委员;临时会议由提名委员会委员提议随时
召开。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
持。
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包括以书面形式委托
其他委员出席会议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
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通讯会议方式包括电话会议、视频会议和书面议案会
议等形式。
第十五条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因此支出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六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十九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
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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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
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
他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应按国家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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