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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广信股份: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3-05-16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安徽广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安徽广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徽广信农化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2023年5月15日在
广信股份总部大楼3楼会议室召开的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安徽广信农化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4月24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具体安排的议案》,并于2023年4月25日公告发出
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经核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
会议出席对象、网络投票的方法及时间,并说明了出席会议的股东登记方法、联
系方式等事项。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3年5月15日14:00在广信股份总部大楼3楼
会议室召开;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
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时间为本
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
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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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公司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9 名,代
表股份 284,089,43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69%。除前述股东、股东
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人员还有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经验证,上述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投票平台和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参加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
行确认。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1. 《公司 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 《公司 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 《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4. 《公司 2022 年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
     5. 《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议
案》;
     6. 《关于续聘公司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7. 《关于 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8. 《关于董事、监事和高管薪酬的议案》;
     9. 《关于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10. 《关于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11. 《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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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3.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方式
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
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前述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通
过,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真实、合
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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