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603 证券简称:*ST 博天 公告编号:临 2023-062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披露累计涉案的金额为 24,587.26 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由于部分诉讼(仲裁)案件尚未开庭 审理或尚未执行完毕,公司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 资风险。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博天环境”)根据《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继前次诉讼(仲裁) 情况披露后至今的新增诉讼(仲裁)事项进行了统计,累计新增诉讼(仲裁)案 件共计 16 例,累计金额合计为 24,587.26 万元。公司涉诉主要原因为建设工程施 工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等。现将相关案件情况公告如下: 一、已披露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分别于 2020 年 6 月 30 日、2020 年 8 月 4 日、2020 年 12 月 12 日、2021 年 2 月 11 日、2021 年 3 月 18 日、2021 年 7 月 3 日、2021 年 8 月 26 日、2021 年 9 月 17 日、2021 年 11 月 6 日、2021 年 11 月 20 日、2021 年 12 月 22 日、2022 年 3 月 2 日、2022 年 5 月 28 日、2022 年 8 月 13 日、2022 年 12 月 21 日和 2023 年 6 月 8 日披露了《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0-055、临 2020-075、 临 2020-117、临 2021-017、临 2021-029、临 2021-075、临 2021-081、临 2021-086、 临 2021-103、临 2021-104、临 2021-106、临 2022-015、临 2022-059、临 2022-090、 临 2022-135、临 2023-055),其中涉案金额在 500 万元以上案件进展情况如下: (一)与广东益诺欧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本案于 2023 年 6 月收到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 川 14 民初 33 号),判决如下:(1)博天环境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广 东益诺欧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本金 832,502.55 元及利息,利息从 2019 年 9 月 20 日起,以 832,502.55 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贷 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本金付清之日止;(2)驳回广东益诺欧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 务利息。本案受理费 149,343 元、保全费 5,000 元,共计 154,343 元,由广东益 诺欧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140,000 元,由博天环境负担 14,343 元。 博天环境不服一审判决,已经提起上诉。 (二)与四川铭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本案于 2023 年 6 月收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2)黔 0103 民初 7538 号之一),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铭众建设工程 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 25,280 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 5,000 元,均 由原告负担。 (三)与刘忠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本案于 2023 年 6 月收到山西省大同市云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3)晋 0215 民初 311 号),判决如下:(1)被告大同博瑞水处理有限公司 于 本 判 决 生 效 后 十 日 内 向 原 告 刘 忠 支 付 剩 余 工 程 款 32,964,280 元 及 利 息 3,383,173 元,共计 36,347,453 元,被告大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以上 款项承担责任;(2)驳回原告刘忠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111,768 元,由 被告大同博瑞水处理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大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以 上款项承担责任。 大同博瑞水处理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已经提起上诉。 (四)与天门市华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本案于 2023 年 6 月收到湖北省汉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 鄂 96 民终 489 号),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 62,804 元,由天门市华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20,934.67 元,博天环境负担 20,934.67 元,潜江博华水务有限公司负担 20,934.66 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潜江博华水务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已经提起再审。 (五)与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本案于 2023 年 7 月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3)桂 1121 民再 2 号),判决如下:(1)维持昭平县人民法院(2022)桂 1121 民初 457 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2)撤销昭平县人民法院 (2022)桂 1121 民初 457 号民事判决第三项;(3)驳回再审申请人博天环境的 其他诉讼请求。 二、本次案件基本情况 (一)未结诉讼(仲裁)基本情况表 自前次诉讼情况披露至今,公司新增未结诉讼(仲裁)案件共计 16 例,未结 诉讼(仲裁)涉案总金额为 24,587.26 万元。其中公司作为原告案件 1 例,涉及金 额为 4,337.39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初次收 管辖法院/ 序 诉讼/仲 案号 法律文 案由 原告/申请人 被告/被申请人 仲裁委员 案件标的(元) 号 裁阶段 书时间 会 (2023)烟 建设工程 2023/6/ 博天环境集团 烟台市蓬莱区建设 烟台仲裁 1 仲字第 191 施工合同 已受理 43,373,909.78 25 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委员会 号 纠纷 备注:以上涉及金额仅披露原告申请的合同款及部分利息,未考虑可能产生的全部利息及诉 讼费用。 公司作为被告案件 15 例,涉及金额为 20,249.87 万元,其中涉案金额在 500 万元以上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初次收 管辖法院/ 序 诉讼/仲 案号 法律文 案由 原告/申请人 被告/被申请人 仲裁委员 案件标的(元) 号 裁阶段 书时间 会 (2023)宁 交通银行股份 银川博润环境科技 银川市兴 2023/6/ 金融借款 一审已 2 0104 民初 有限公司宁夏 有限公司、博天环境 庆区人民 28,107,974.12 13 合同纠纷 开庭 9186 号 回族自治区分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 初次收 管辖法院/ 序 诉讼/仲 案号 法律文 案由 原告/申请人 被告/被申请人 仲裁委员 案件标的(元) 号 裁阶段 书时间 会 行 (2023)湘 中国建设银行 湖南省会 2023/6/ 金融借款 会同博元基础设施 一审已 3 1225 民初 股份有限公司 同县人民 64,442,603.99 26 合同纠纷 建设有限公司 开庭 614 号 会同支行 法院 建设工程 赤峰市松 2023/7/ 赤峰百盛建筑 赤峰博华水务投资 一审未 4 / 施工合同 山区人民 6,361,876.00 27 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开庭 纠纷 法院 (2023)琼 中国农业发展 海南省澄 2023/8/ 金融借款 博冶(澄迈)生态发 一审未 5 9023 民初 银行澄迈县支 迈县人民 94,165,375.29 1 合同纠纷 展有限公司 开庭 3129 号 行 法院 备注:以上涉及金额仅披露原告申请的合同款及部分利息,未考虑可能产生的全部利息及诉讼费用。 (二)上述案件基本情况 1、与烟台市蓬莱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① 案件当事人 申请人: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烟台市蓬莱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② 案件基本情况、原告诉讼请求 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烟台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如下:(1) 裁 决 被 申 请 人 向 申 请 人 支 付 所 拖 欠 工 程 款 32,810,333.40 元 、 停 工 损 失 10,563,576.38 元,合计 43,373,909.78 元;(2)裁决被申请人以 43,373,909.78 元为 基数,向申请人支付自申请仲裁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 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3)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 仲裁费用、保全费用(如有)、鉴定费用(如有)。 ③ 案件进展情况 目前该案件已获得烟台仲裁委员会受理。 2、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① 案件当事人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 被告:银川博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② 案件基本情况、原告诉讼请求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向银川市兴 庆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原告与被告银川博润环境科技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银川博润”)签订的《固定资产贷款合同》提前到期;(2)判令 被告银川博润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 27,762,250.75 元,利息 345,723.37 元,共计 28,107,974.12 元;(3)判令原告对被告银川博润提供抵押的机器设备在折价、拍 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原告对被告银川博润提供质押的银 川市西夏区镇北堡自来水厂、污水处理厂的自来水收费权及污水处理费收费权在 折价、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判令被告博天环境对被告银川 博润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以及律师费用由被告 共同承担。 ③被告答辩理由 2022 年度,博天环境已经完成了司法重整。根据《破产法》第十八条相关规 定,博天环境重整管理人在重整期间并未通知原告继续履行合同,所以博天环境 与原告的担保合同已经解除,博天环境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④案件进展情况 目前一审已开庭,双方正在达成和解。 3、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同支行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① 案件当事人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同支行 被告:会同博元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 ② 案件基本情况、原告诉讼请求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同支行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向湖南省会同县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如下:(1)判决被告会同博元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偿还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同支行借款本金 64,442,603.99 元及其利息、罚 息、复利等;(2)判决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同支行对被告会同博元 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的会同县林城镇双拥路提质改造工程 PPP 项目在会同县住 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应收账款 254,427,400 元享有优先受偿权等。 ③ 案件进展情况 目前一审尚未开庭。 4、与赤峰百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① 案件当事人 原告:赤峰百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赤峰博华水务投资有限公司 第三人: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② 案件基本情况、原告诉讼请求 赤峰百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请求如下:(1)依法判决被告代付工程款 6,361,876.00 元,以工程 款 6,361,876.00 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市场报价利率(LPR) 给付利息至履行完毕日止;(2)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律师代理费。 ③ 案件进展情况 目前一审尚未开庭。 5、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澄迈县支行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① 案件当事人 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澄迈县支行 被告:博冶(澄迈)生态发展有限公司 ② 案件基本情况、原告诉讼请求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澄迈县支行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向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于 2019 年 9 月 2 日签订的《固定 资产借款合同》、《贷款利率补充协议》及《补充协议(一)》:(2)判令被告立即 向原告偿还剩余借款本金 88,300,218.18 元;(3)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至全部 款项偿清之日止的利息、复利;(4)确认原告对被告与澄迈县政府签订的《澄迈 县城镇水环境综合整治(大塘河、海仔河)PPP 项目合同》项下应收账款 83,192 万元以折价、拍卖、变卖等方式处分后所得价款在质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 权;(5)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③ 案件进展情况 目前一审尚未开庭。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部分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部分案件尚未执行完毕,公司目前无法判 断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相关案件进展情况,并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www.sse.com.cn),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 的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8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