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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博天: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2023-12-09  

证券代码:603603           证券简称:*ST 博天       公告编号:临 2023-081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8 日收到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
([2023]20 号)(以下简称:《告知书》),认定公司通过多种方式虚增或虚减营业
收入、利润,导致 2017 年、2018 年、2019 年、2020 年、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
虚假记载。公司 2020 年及 2021 年资产负债表虚假记载金额合计 1,954,795,259.94
元,且占该 2 年披露的年度期末净资产合计金额的 138.06%。公司虚假记载的信
息披露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虚假记载金额大、占比高,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
公司上述情形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9.5.1
条第(一)项、第 9.5.2 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可
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如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公司触及重大
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一、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3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142023006 号),因公司涉嫌信
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4 日披
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3-
035)。
    二、《告知书》主要内容
    2023 年 12 月 8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下发的
《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2023]20 号),具体内容如下: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赵笠钧、苏峰峰、李璐、高峰: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天环境或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
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采取市场禁入
措施。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所根据的违法事实、
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博天环境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博天环境虚增营业收入、利润的主要方式包括:一是未及时对已终止的设备
销售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并通过签署虚假委托付款协议的方式抵消虚增收入引起
的往来款项,此类情形涉及合肥清溪项目;二是未及时对已竣工结算的项目进行
会计处理,并通过签署虚假委托付款协议的方式抵消虚增收入引起的往来款项,
此类情形涉及兖矿榆林 100 万吨/年煤间接液化示范项目污水处理厂及回用水处
理工程总承包项目等 EPC 项目;三是使用无商业实质的验工计价凭证确认工程
进度,并通过签署虚假债权债务转让协议、委托付款协议的方式,隐瞒虚增收入
的情况,此类情形涉及雷州市村级生活污水处理 PPP 项目等 PPP 项目。具体影
响情况如下:

    2017 年,博天环境虚增营业收入 34,739.80 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
11.40%;综合考虑相关减值的影响,虚增利润 11,801.65 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
总额的 70.68%;

    2018 年,博天环境虚增营业收入 109,847.85 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
25.33%;综合考虑相关减值的影响,虚增利润 50,144.73 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
总额的 223.80%;

    2019 年,博天环境虚减营业收入 2,874.52 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 0.99%;
综合考虑相关减值的影响,虚减利润 11,605.96 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14.01%;

    2020 年,综合考虑相关减值的影响,虚减利润 4,939.16 万元,占当期披露
利润总额的 11.90%;

    2021 年,综合考虑相关减值及投资收益调整等因素影响,虚减利润 24,944.26
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17.37%。

    上述事项导致博天环境 2017 年、2018 年、2019 年、2020 年、2021 年年度
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相关合同、财务资料、询问笔录、微信聊天记录、
相关方提供材料等证据证明。

    此外,2023 年 3 月 31 日,博天环境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
整的公告》,主动更正相关年度案涉虚假记载金额等会计差错,对 2017 年度至
2021 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和母公司财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涉及对各年度主要财
务指标和合并资产负债表的影响,自认更正如下会计差错:2017 年,多记应收账
款 72,056,841.99 元 , 多 记 在 建 工 程 278,613,919.45 元 , 多 记 应 付 账 款
225,588,994.04 元;2018 年,多记应收账款 392,962,647.60 元,多记在建工程
1,058,923,120.64 元,多记应付账款 790,017,083.10 元;2019 年,多记应收账款
6,592,819.33 元,多记在建工程 881,388,595.13 元,多记应付账款 349,989,292.35
元;2020 年,少记应收账款 3,819,450.01 元,多记在建工程 822,391,385.38 元,
多记应付账款 351,020,608.35 元;2021 年,多记应收账款 419,294,145.87 元,多
记应付账款 358,269,670.33 元。

    我局认为,依据现有证据,博天环境披露的 2017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
虚假记载,涉嫌违反了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及 2019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
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赵笠钧时任博天环境董事长、总裁,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对博天
环境披露的 2017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上述文件内容
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
《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博天环境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
    苏峰峰时任博天环境监事、高级副总裁,知悉 3 个案涉 PPP 项目存在虚增
收入以及 2019 年博天环境签署虚假委托付款协议的情况,对博天环境披露的
2018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上述文件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未勤勉尽责,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证券法》第八
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博天环境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李璐时任博天环境高级副总裁、董事,知悉案涉 EPC 项目已竣工结算以及
2021 年博天环境签署虚假债权债务转让协议的情况,对博天环境披露的 2017 年
至 2021 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上述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未勤勉尽责,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证券法》第八十二条
第三款的规定,是博天环境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高峰时任博天环境高级副总裁、代财务总监,对博天环境披露的 2017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上述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其中
作为代财务总监签署 2020 年年度报告,未勤勉尽责,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
六十八条第三款、《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博天环境相关信息披
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博天环境虚假记载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虚假记载金额大、占比
高,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
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500 万元的罚款;

    二、对赵笠钧给予警告,并处以 300 万元的罚款;

    三、对苏峰峰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 万元的罚款;

    四、对李璐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 万元的罚款;

    五、对高峰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的罚款。

    此外,赵笠钧时任博天环境董事长、总裁,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怠于履职,致使博天环境内部管理失控,导致博天环境案涉违法行为,且对博天
环境披露的 2017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上述文件内容
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情节较为严重。依据
《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85 号)第三条
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对赵笠钧采取 7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
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
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
施的行政处罚、市场禁入,你们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
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
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及市
场禁入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事先告知书回执》(附
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递交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三、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8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下发的《告知书》,
认定公司通过多种方式虚增或虚减营业收入、利润,导致 2017 年、2018 年、2019
年、2020 年、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公司披露了相关年度案涉虚假记
载金额等会计差错,对 2017 年度至 2021 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和母公司财务报表进
行追溯调整,涉及对各年度主要财务指标和合并资产负债表的影响,其中包括
2017 年多记应收账款 72,056,841.99 元,多记在建工程 278,613,919.45 元,多记
应付账款 225,588,994.04 元;2018 年,多记应收账款 392,962,647.60 元,多记在
建工程 1,058,923,120.64 元,多记应付账款 790,017,083.10 元;2019 年,多记应
收 账 款 6,592,819.33 元 , 多 记 在 建 工 程 881,388,595.13 元 , 多 记 应 付 账 款
349,989,292.35 元;2020 年,少记应收账款 3,819,450.01 元、多记在建工程
822,391,385.38 元、多记应付账款 351,020,608.35 元;2021 年,多记应收账款
419,294,145.87 元、多记应付账款 358,269,670.33 元。
    公司虚假记载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虚假记载金额大、占比高,
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根据《告知书》认定的事实,公司 2020 年及 2021 年资
产负债表虚假记载金额合计 1,954,795,259.94 元,且占该 2 年披露的年度期末净
资产合计金额的 138.06%(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计算前述合计数时,相关
财务数据为负值的,则先取其绝对值再合计计算)。该情形触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9.5.1 条第(一)项、第 9.5.2 条第一款
第(四)项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即公司披露的资产负债表连续 2 年均
存在虚假记载,资产负债表虚假记载金额合计达到 5 亿元以上,且超过该 2 年披
露的年度期末净资产合计金额的 50%,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如根据行
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公司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将被终止
上市。

    2、公司将全力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工作,最终结果以中国证监会出具的
正式处罚决定书为准。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同时,公司
对上述相关拟处罚措施将积极行使听证或进行陈述、申辩等合法权利,维护公司
和广大投资者权益。

    3、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公司指
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刊登的相关公告为准,敬请广
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