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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科森科技: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2023-12-28  

                     昆山科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优化昆山科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组成,实
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选聘的规范化、科学化,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
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提出建议,并审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第三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名,独立董事过半数。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即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
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
四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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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交易所有关规定、公司章程和董事会的
规定履行职责,就相关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董事会对相关建议未采纳或者未
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相关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
露。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程序:
(一)公司董事由有提名董事权利的人员或组织提出建议名单,经提名委员会进行
审查之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提名委员会审查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三)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提名,经提名委员会审查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提名委员会对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有建议权。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提
案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二条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审查程序:
(一)可要求公司相关部门提供或自行搜集候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工作
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二)征求候选人是否同意被提名,如不同意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
(三)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候选人员进
行资格审查,以提案形式明确选任意见、建议;
(四)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关于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人选的提案及相关材料;
(五)根据董事会决定或反馈意见进行其他相关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按照工作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
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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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也可以采取通讯表
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
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
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
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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