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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科森科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3-12-28  

                     昆山科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昆山科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
功能,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
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名,独立董事
过半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审计委
员会设召集人(即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工作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工
作组由公司审计部、财务部及董秘办等相关人员组成。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
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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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委
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
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
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
的关系。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
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
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
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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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四次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
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于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临时会议
应于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不受前述
通知时限限制。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
立董事)主持。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也可以采取通
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下设的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如有必要,可以邀请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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