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通电子:603629:利通电子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10-19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于 2023 年 10 月 18 日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结束后召开。作为公司的独立
董事,我们认真阅读和审核了相关事项的资料,并对有关情况进行了详细了解,
现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
制度》、《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
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基于独立判断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相关
事项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以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 2023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3 年 10 月 18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
办法》以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
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
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
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
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
避表决,相关议案均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董事会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确定 2023 年 10 月 18 日为本次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
日,以 11.70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 15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共计 438.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陈建忠、路小军、戴文东
2023 年 10 月 19 日